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雯齡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柏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淑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煌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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