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王增瑜、陳欣安、胡忠文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戊○○(原名:莊大明)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戊○○處有期徒刑捌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中文簽名處偽造之「己○」、「乙○○」之署押各壹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乙○○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己○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壹張、附表一、二所示各次消費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Liuchuan」或「Lin Fu cheng」之署押各壹枚、附表三所示之授權書陸張上偽造之「Liu chuan」及「Lin Fu cheng」之署押各叁枚,均 沒收。 事 實 一、戊○○(原名:莊大明)為欣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安公司)總經理,甲○○為欣安公司員工,渠等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友人「尹建國」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提供乙○○及己○之身分證影本,復由甲○○填寫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及戊○○在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中文簽名處,分別偽造「己○」、「乙○○」之署押各一枚後,甲○○便將上開兩份申請書,交予其在中國國際商銀上班之弟媳郭雅琴,而予以行使,致使郭雅琴陷於錯誤,誤認乙○○及己○確有填寫信用卡申請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中國國際商銀申請信用卡之事實,中國國際商銀因而同意核發MASTER信用卡兩張(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己○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戊○○遂持上開二張信用卡,並先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處偽簽「Liu chuan」、「Lin Fu cheng」之署押,完成不實信用卡之準私文書後,隨即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至各信用卡特約商店,佯裝其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持前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購物,並在如附表三所示授權書六張上,及連續先後以複寫之方式,分別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屬於私文書之消費簽帳單一○一張上持卡人欄分別偽造「Liu chuan」、「Lin Fu cheng」之 署押,而偽造表明係「己○」、「乙○○」消費之簽帳單(其中銀行提供附表四所示之三十四張,餘未經銀行提供)之屬於私文書之簽帳單上持卡人欄分別偽造「Liu chuan」、「Lin Fu cheng」之署押,而偽造表明係「己○」、「乙○○」消費之簽帳單,再持之交還商店之店員核對持卡人身份以為行使(該等簽帳單為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第一聯係交予客戶收執,另二聯係由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收執,是該等簽帳單上均有偽造之署押),致商店之店員因此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戊○○如附表一、二所示簽帳金額之物品,足生損害於乙○○、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信用卡特約商店、中國國際商銀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審核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計消費金額附表一部分為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三元、附表二部分為十一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合計二十三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嗣於九十二年八月間,乙○○及己○收到中國國際商銀之信用卡帳務催繳單,向中國國際商銀反應,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戊○○對於前揭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洪銘君、丙○○所指訴及證人即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專員丁○○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獅旅行社)之授權書六份、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業務中心傳真單一份、聲明書、雄獅旅行社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三)雄獅總字第零一六號函及函附持卡消費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境信雲字第0910242190號函及函附被告甲○○、戊○○二人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間入出境紀錄表、中華航空公司地勤服務處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2005TZ 00430號函及函附之機票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請書、對帳單查詢列印單、簽帳單、授權書等在卷足資佐證。另查被害人乙○○、己○信用卡之冒用明細中,各有三筆於雄獅旅行社之消費,消費方式係以郵購方式填寫授權書為「無過卡」方式之交易,授權書上除有「TO:戊○○先生」的字樣外,授權人於授權書上有填寫卡號、卡片有效期限等相關資料,而現今信用卡於其背面印有另一組七位數之CVVV2,其目的係為防止偽卡之犯罪,在上開授權書中,授權人 有填寫卡片背面卡號末三碼,有雄獅旅行社授權書六紙在卷,足見真卡在持卡人身上。是以,接下來需審核的是:持卡人是否為被告戊○○及甲○○?①、上開六張授權書,傳真收受者為「莊先生」或「莊昌運」先生,與被告「戊○○」相近且音似。②、無論是以「己○」或「乙○○」名義所填寫之授權書,其上所留之聯絡電話,多為「0000000000」(原審誤載為「0000000000」)。③、雄獅旅行社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授權書上,印有「收信號碼:000000000000」(原審誤載為「000000000000」),而(04)00000000傳真電話於九十一年十二月至九十二年三月之使用者為「欣安科技有限公司」,有中華電信北臺中營運處業務中心傳真單一紙在卷可稽。④、旅客「莊昌運」、「施月霞」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乙○○之中國國際商銀MASTER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購買中華航空公司號碼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兩張機票,而被告戊○○與甲○○於翌日 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605號班機出境,所使用之機票號碼, 與上開兩張機票號碼相符,有雄獅旅行社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93)雄獅總字第016號函及函附之持卡消費相關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境信雲字第09410242190號函及函附之被告戊○○、甲○○二人於 九十一及九十二年間入出境紀錄表,中華航空公司地勤服務處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2005 TZ00430號函及函附之機票影本在卷可參。綜上,足見被告戊○○、甲○○確實持有中國國際商銀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己○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無訛。承上,被害人乙○○及己○之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既均由被告戊○○及甲○○使用,復參酌卷附之信用卡簽帳單及授權書上之簽名均相同乙節,足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應均為被告甲○○、戊○○二人所為無訛。且參酌被害人乙○○及己○之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寄送帳單地址為「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五十五號」,即被告甲○○之戶籍及欣安公司地址,足見被告甲○○有造成乙○○及己○無法收受帳單亦即無從得知有申請信用卡之故意無疑。足認被告甲○○、戊○○二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戊○○二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按信用卡依其電磁紀錄經機器處理後所顯示之符號,足以表示發卡銀行依發卡序號供給信用予持卡人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信用卡具有準私文書之性質。又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處簽名,依特約係表示確認該信用卡之持卡人究為何人,與該信用卡上所載錄之持卡人相關電磁資料相配合,具有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意思表示,故為依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是若行為人在他人已偽造完成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屬偽造準私文書。再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客戶簽名欄簽名後交還特約商店,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表示負責,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再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性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持信用卡交易後,店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其中第一聯由持卡人簽名後(同時複寫第二、三聯),即由特約商店交持卡人收執,係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之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表示負責之意,具有私文書之性質,其中第二聯、第三聯則由持卡人提出交付予特約商店,特約商店將第二聯存查,第三聯則轉交由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是核被告甲○○、戊○○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甲○○與戊○○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戊○○之前在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中文簽名處,分別偽造「己○」、「乙○○」之署押各一枚而偽造前開兩份申請書,所犯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後,復持以向中國國際商銀申請信用卡而予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被告戊○○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Liu chu an」、「Lin Fu cheng」署名各一枚,所觸犯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應為其後所觸犯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吸收,亦僅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戊○○分別偽造「Liu chuan」、「Lin Fu cheng」署 名於簽帳單上之行為應為偽造屬私文書性質簽帳單之階段行為,偽造屬私文書之簽帳單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戊○○先後多次行使信用卡盜刷購物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認被告甲○○、戊○○二人罪證明確,均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判決書將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92年12月19日之(28)年費誤為被告戊○○消費簽帳,顯有未洽,又被告甲○○、戊○○二人於警詢、偵查中均矢口否認犯行,嗣經起訴檢察官函查被告甲○○、戊○○二人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四月間之往來紀錄並逐一比對,仍矢口否認犯行,雖已與己○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惟尚未與乙○○達成和解,且嚴重危害己○及乙○○二人之信用,並其消費次數達一○一次,消費金額新台幣二十三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惡性非輕,原審均予諭知緩刑,亦有不當。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等二人於警詢、偵查中均矢口否認犯行,嗣經函查被告甲○○、戊○○二人之往來紀錄並逐一比對,仍矢口否認犯行,顯見被告二人蔑視法律、心存僥倖,復嚴重危害己○及乙○○二人之信用,原審量刑以及諭知被告甲○○、戊○○二人緩刑,均有不當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如前所述,原審諭知被告甲○○、戊○○二人均緩刑部分,顯有未洽,是檢察官對於原審諭知被告甲○○、戊○○二人均緩刑部分為上訴,即有理由,另檢察官就原審對被告甲○○、戊○○二人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部分,本院認原審業已審酌被告甲○○、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行,頗具悔意,且已繳清前開所有之簽帳款等情,而分別量刑,並無何不當之處,檢察官對於原審關此部分之上訴,即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行,頗具悔意,犯罪後迄今亦已繳清前開所有之簽帳款,此經告訴代理人丙○○陳述在卷,並有清償證明書一份在卷可考,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仍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8月。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正卡申請人中文簽名處偽造之「己○」、「乙○○」之署押各一枚、附表一、二所示各次消費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Liu chuan」或「Lin Fu cheng」之署押各一枚、附表三所示之授權書六張上偽造之 「Liu chua n」及「Lin Fu cheng」之署押各三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乙○○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己○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一張(背面偽造之「Liu chuan」、 「Lin Fu cheng」之署押,因信用卡已沒收,無須再諭知沒收)係被告戊○○向發卡銀行詐取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足資證明已滅失,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三百六十四條、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消費卡號 消費日 特店名稱 金額(新台幣) 一、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2日 太閣店飲食店 1135元 二、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3日 遠百企業公司 2088元 (臺中復興) 三、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6日 夜宴飲食店 2600元 四、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9日 環營汽車企 10000元 業社 五、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9日 環營汽車企 10000元 業社 六、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9日 惠康百貨股份 499元 有限公司南屯 七、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9日 環營汽車企 6437元業社 八、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6日 家福─臺中大 1187元墩分公司 九、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8日 臺灣糖業股份 850元有限公司月眉 廠 十、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9日 阿杜火鍋有限 1298元 公司 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3日 佳舫服裝股份 1889元 有限公司臺中 六店 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3日 領航服飾有限 3054元 公司臺中分公 司 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6日 北極茶葉滷味 975元 館 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7日 大勝加油站 1030元 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9日 喜洋洋旅行社 12000元 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9日 客喜康咖啡館 498元 臺中屯店 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0日 江屋日本料理 1980元 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1日 普羅芳達有限 315元 公司 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2日 凱麗花苑 1500元 二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7日 裕毛屋企業有 735元 限公司永春東 路分公司 二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7日 永春加油站有 600元 限公司 二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7日 永春加油站有 370元 限公司 二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8日 神農小吃店 1200元 二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31日 雄獅旅行社股 10000元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二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2日 天母鑫食堂 1386元 二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7日 全國電子股份 550元 有限公司 二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7日 壹零玖飲料店 715元 二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31日 普羅芳達有限 350元 公司 二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1日 豫園川菜小館 5972元 三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3日 金石堂圖書(股) 2846元 公司 三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3日 家福─臺中大 1240元 墩分公司 三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4日 原群國際股份有 2796元 限公司 三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6日 雄獅旅行社股 10300元 份有限公司 三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27日 遠懷企業有限 130元 公司 三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日 臺灣丸久股份 940元 有限公司 三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日 大潤發批發倉庫 2290元 臺中忠明店 三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日 大潤發批發倉庫 498元 臺中忠明店 三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日 丁丁藥局南屯店 800元 三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9日 康是美生活藥店 497元 公益門市 四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3日 遠百企業(股) 2350元 公司─臺中復興 四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4日 豪意三溫暖 1100元 四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5日 雄獅旅行社股 7500元 份有限公司 四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6日 仙人掌餐廳有限 835元 公司 四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7日 遠懷企業有限 160元 公司 四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7 大潤發批發倉庫 2190元 臺中忠明店 四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0日 新月梧桐餐廳 968元 四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5日 德安購物中心 1712元 四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5日 德安購物中心 800元 四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6日 德安購物中心 1100元 五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8日 豪意三溫暖 600元 五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6日 崇匯飲食店 2104元 五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6日 台亞石油股份 1110元 有限公司─春 社站 五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7日 丸久股份有限 484元 公司 合計: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三元 附表二 消費卡號 消費日 特店名稱 金額(新台幣) 一、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1日 大勝加油站股 900元 份有限公司 二、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25日 中國石油公 1030元 公園路站 三、0000000000000000 00年11月30日 金石堂(股) 920元 公司 四、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日 TIGER─ 7898元 CITY 五、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9日 連明加油站 1010元 有限公司 六、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1日 臺灣丸久(股) 430元 有限公司 七、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3日 好又冬加油站 1010元 有限公司 八、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19日 家福─臺中大 1889元 墩分公司 九、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1日 聯燦實業有限公司 4000元 十、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4日 喜洋洋旅行社 4000元 十0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8日 裕毛屋企業有 723元 限公司永春東 路分公司 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12月29日 遠百企業(股) 2153元 公司─臺中復興 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3日 真鍋咖啡臺中東 460元 興店 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3日 丁丁藥局南屯店 469元 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6日 阿羅哈客運臺中站 350元 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7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 1990元 發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1日 廣通國際行銷 1980元 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1日 漢登企業 2087元 HANTEN 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1日 領航服飾有限 4166元 公司中港分公 司 二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1日 真鍋咖啡臺中東 350元 興店 二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1日 廣三崇光百貨 1480元 二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3日 來來百貨臺中 3051元 分公司 二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4日 旦之美股份有限 3800元 公司 二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5日 雄獅旅行社股 8500元 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16日 仙人掌餐廳 985元 二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23日 雄獅旅行社股 4600元 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29日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730元 二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1月30日 一生裡食堂 770元 (桃花元素) 二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2日 真鍋咖啡臺中東 398元 興店 三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6日 豐饌餐廳 1804元 三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8日 宏欣美容美髮 6720元 百貨行 三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26日 遠懷企業有限公司 152元 三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2月27日 金石堂圖書股份 540元 有限公司 三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日 金石堂圖書股份 421元 有限公司 三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19日 遠懷企業有限公司 160元 三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2日 阿羅哈客運臺中站 350元 三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5日 雄獅旅行社股 7500元 份有限公司 三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7日 何藥局─大墩店 1610元 三十九、 0000000000000000 00年3月27日 大潤發批發─ 2025元 臺中忠明店 四十、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8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 450元 發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一、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8日 諾曼第飲食店 6600元 四十二、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8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 660元 發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三、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19日 FAMILY 1256元 RIA RESTAURANT 四十四、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0日 RAJA 1548元 KURINGREST 四十五、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1日 FAMILY 2281元 RIA RESTAURANT 四十六、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2日 RAJA 1611元 KURINGREST 四十七、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2日 INDOBISTRO 7472元 四十八、 0000000000000000 00年4月23日 PONDOKLAUT 6638元 合計:十一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 附表一及附表二總計:二十三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 I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