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庭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3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36號、併辦案號93年度偵字第34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送達於 94年12月8日生效,玆竟遲至95年1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4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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