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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3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36號、併辦案號93年度偵字第34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送達於 94年12月8日生效,玆竟遲至95年1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4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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