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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李璋鵬胡森田方艤駐

  • 當事人
    辛○○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644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 被   告 戊○○ 國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10月14日第一審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民國93年度訴字第1099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401號、第4096號、第4137號、第4289號、第5045 號、第5153號) 及聲請併案審判(93年度偵字第5741號、第6154 號、第6155號、第8080號、第8195號、第8283號、第8284號、第8285號、第9003號 、第9004號、第9005號、第9006號、第90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戊○○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均累犯,辛○○處有期徒刑肆年;戊○○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辛○○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間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戊○○前曾於八十二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甫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執行完畢。趙儀樵、林清貴(現均由原審法院審理中另行審結)及郭勝治(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七號偵辦,因逃匿而通緝中)等明知渠均無付款之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三年二月間,趙儀樵先與知情、且具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戊○○約定,若詐騙成功,將給予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作為代價,推由戊○○擔任名義負責人,虛設成立「明振企業社」(設於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三○二號),並以其名義,向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開戶請領支票使用;另趙儀樵與知情、且具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辛○○約定,以每個月可領得三萬元之薪資為報酬,推由辛○○向不知情之陳錦耀租用位於彰化縣溪湖鎮○○路二之二十四號、及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七十六號二處地點作為倉庫,平日並由辛○○負責倉庫之管理;趙儀樵另雇用不知情之賴詩韻、謝佩錦擔任門市會計,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止,由趙儀樵、郭勝治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受詐騙貨物之肥料、樹苗、家電用品、電腦、檜木桶、割草機及堆高機等貨物,上開廠商均不知有詐,誤以為「明振企業社」有付款之意而陷於錯誤,如約出貨予「明振企業社」,並收受趙儀樵、郭勝治所交付之支票,然上開支票屆期均陸續退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八時,依法搜索彰化縣溪湖鎮○○路二之二十四號明振企業社倉庫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辦聲請原審法院及本院併案審判。 理 由 一、上揭如附表編號1號至號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佩錦、賴詩韻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及證人陳錦耀於警訊中證述被告辛○○向其租用倉庫無訛。並據證人張政曲、方春樹、林常宏、翁陳明娟、王民權、丁○○、江梓先、吳瑞郎、陳銘卿、張欽輝、張正德、黃政義、江美華、余世文、簡和平、羅宏明、劉隆正(代理編號6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榮芳接受警訊)、謝政憲、楊哲彥、尚懋彰(代理編號尚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佳田接受警訊)庚○於警訊中證述被騙之經過明確,並經被告等二人於原審法院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時,而未於言調辯論終結前聲明對前揭證人謝佩錦、張政曲等二十二人警訊中證述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另有出貨單影本二十四張、估價單影本二張、買賣訂購確認單影本一張、統一發票影本四張、照片影本十五張、支票影本十五張、退票理由單影本十五張、銷貨單影本十一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七紙等在卷可稽,被告等二人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應堪認定。次查如附表編號號至第號檢察官上訴部分及如附表編號至第號檢察官請求本院併案審判部分,業據被告辛○○、戊○○於警訊及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承認不諱,核與證人謝佩錦、賴詩韻於警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施文盛、范網明、林聖書、楊三慶、陳重慶、盧俊臣、己○○、蔡國安、游仲元、朱智增、乙○○等人分別於警訊中證述被詐騙經過情形甚明,並經被告辛○○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於本院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時,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對前揭證人謝佩錦等十三人警訊中證述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復有出貨單影本六張、堆高機買賣合約書影本一張、統一發票影本四張、照片影本十一張、支票影本十七張、退票理由單影本十七張、銷貨單影本十三張、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六張等附卷可憑。被告等二人此部分,事證亦屬明確,犯行亦堪認定。 二、被告等二人,係以經營虛設之「明振企業社」行號、而有計劃的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大量進貨,不但被害廠商眾多,被告辛○○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自承領有薪資報酬;被告戊○○於警訊中自承當時並無其他職業,每天可得二百元作為酬庸,若詐騙成功可得十五萬元作為代價等語。核被告辛○○、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被告等二人與趙儀樵、林清貴、郭勝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辛○○前曾於九十一年間因犯賭博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被告戊○○前曾於八十二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甫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均有被告等二人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足按,被告等二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均應依法應加重其刑。三、原審法院認被告等二人,事證明確,犯行應堪認定,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附表編號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佳田,係由該公司職員尚懋彰代理負責人陳佳田接受警訊,有證人尚懋彰警訊偵訊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判決誤為陳佳田於警訊中證述被騙經過明確,尚有欠合。㈡次查本案原審法院審理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一號、第六一五四號、第六一五五號被告等二人詐欺案卷函請原審法院併案審判(即附表編號1、2、4、6、部分),原審判決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與經檢察官起訴常業犯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可併案審判,尚有欠當。又原審判決對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如附表編號第號至第號,及請求本院併案審判如附表編號第號至第號部分,經查與原審判決論罪科刑部分,為被告等二人以犯詐欺罪為常業,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未及併予審判,也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未能及時斟酌審判,難謂允當,為有理由;被告辛○○上訴意旨略以:因身體確係罹患嚴重病痛,不適合執行,況且被告辛○○對於檢察官起訴及函請併辦部分,均已坦承犯罪,請從輕量刑,併予宣告緩刑等語,雖不可採,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查檢察官請求原審法院併案審判,及檢察官上訴及請求本院併案審判部分,既與檢察官起訴論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判。本院審酌被告等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之廠商眾多、所生之危害重大、被告等二人尚非此集團主其事之首腦,僅領得報酬,及檢察官送請併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等二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本院審判期日不到庭,均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方 艤 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被  害  人 │  被 害 日 期  │ 受詐騙貨物 │價    值│ ├──┼────────┼──────────┼───────┼──────┤ │ 1 │花農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立花菌四百二十│十二萬一千元│ │ │負責人簡和平 │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公斤 │ │ │ │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 │ │ │ │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二張 │ │ │ │面額分別為六千元及十一萬五千元(均遭退票) │ ├──┼────────┼──────────┬───────┬──────┤ │ 2 │奇進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土壤改良劑三十│一萬五千元 │ │ │負責人楊哲彥 │ │三包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一張 │ │ │ │面額一萬五千元(已遭退票) │ ├──┼────────┼──────────┬───────┬──────┤ │ 3 │新安農農化工廠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有機肥料六百八│十五萬二千六│ │ │職員余世文 │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十八包 │百二十元 │ │ │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有機肥料六罐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有機肥料十桶 │ │ ├──┼────────┼──────────┼───────┼──────┤ │ 4 │光益農化工廠有限│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糖蜜六十桶 │二十二萬四千│ │ │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甲殼素4K二箱│六百元 │ │ │經理人羅宏明 │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甲殼素10K三│ │ │ │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十桶 │ │ │ │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鈣源八十五桶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 ├──┼────────┼──────────┼───────┼──────┤ │ 5 │翠筠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肥料三百四十包│二十八萬八千│ │ │職員陳銘卿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六百二十五元│ │ │ │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 │,聲請書誤載│ │ │ │ │ │為二十九萬八│ │ │ │ │ │千元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支票一張 │ │ │ │面額十九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已遭退票) │ ├──┼────────┼──────────┬───────┬──────┤ │ 6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PK13能量速│十一萬元 │ │ │公司 │ │效肥一百七十五│ │ │ │負責人胡榮芳 │ │包 │ │ │ │ │ │綠元寶二百六十│ │ │ │ │ │包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一張 │ │ │ │面額十一萬元(已遭退票) │ ├──┼────────┼──────────┬───────┬──────┤ │ 7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乳酸二百公斤 │十六萬六千三│ │ │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乳清粉八百公斤│百七十五元 │ │ │負責人林常宏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硝燐加特四十包│ │ │ │昭元化成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8 │佳肥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有機肥料一千八│三十四萬元 │ │ │負責人方春樹 │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百八十包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支票一張,面額四萬元(已遭退票) │ ├──┼────────┼──────────┬───────┬──────┤ │ 9 │北海有機肥料股份│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肥料三千包 │五十三萬八千│ │ │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液體肥料三百零│元 │ │ │負責人張正德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五桶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 │ │ │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 ├──┼────────┼──────────┼───────┼──────┤ │  │碩氨貿易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硝酸鉀二十一噸│三十三萬七千│ │ │負責人江美華 │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氨基酸五桶 │五百元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支票二張 │ │ │ │面額分別為一萬八千五百元及三十一萬九千元 │ │ │ │(其中一萬八千五百元支票已退票) │ ├──┼────────┼──────────┬───────┬──────┤ │  │一泰電腦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電腦二組 │八萬零九百五│ │ │負責人黃正義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十元 │ │ │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 ├──┼────────┼──────────┼───────┼──────┤ │  │育慶農業資材有限│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有機肥料五千一│一百零三萬七│ │ │公司 │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百包、液態氨基│千四百六十元│ │ │負責人張政曲 │止 │酸十九噸九百一│ │ │ │ │ │十公斤 │ │ ├──┼────────┼──────────┼───────┼──────┤ │  │上來新科技股份有│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乳酪酸寶─YE│五萬六千二百│ │ │限公司 │ │五十包 │五十元 │ │ │職員謝政憲 │ │ │ │ ├──┼────────┼──────────┼───────┼──────┤ │  │丙○○○○○○○│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檜木桶一批 │十二萬二千元│ │ │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 │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及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票│ │ │ │各一張,面額分別為七萬五千元及二萬三千元(均遭退票│ │ │ │) │ ├──┼────────┼──────────┬───────┬──────┤ │  │庚○ │九十三年三月間之某日│燻碳有機肥料二│十二萬三千五│ │ │ │起至同年四月之某日止│千包 │百五十元 │ │ │ │計六次 │ │ │ │ │ ├──────────┴───────┴──────┤ │ │ │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票一張 │ │ │ │面額五萬三千五百五十元(已遭退票) │ ├──┼────────┼──────────┬───────┬──────┤ │  │大家源家電股份有│九十三年四月三日 │家電用品一批 │十七萬七千元│ │ │限公司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 │ │ │ │負責人張欽輝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 │ │ ├──────────┴───────┴──────┤ │ │ │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支票一張 │ │ │ │面額十五萬四千九百元(已遭退票) │ ├──┼────────┼──────────┬───────┬──────┤ │  │新谷花卉蘭藝有限│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神秘果樹苗二千│一百三十萬八│ │ │公司 │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五百一十五株 │千元 │ │ │負責人王民權 │ │肥料二十六箱 │ │ │ │ ├──────────┴───────┴──────┤ │ │ │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票三張,分別為二萬八千八│ │ │ │百元、九萬元及一百十七萬六千元支票,後兩張均遭退票│ ├──┼────────┼──────────┬───────┬──────┤ │  │聯明水電材料行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燈管三百支 │六十七萬七千│ │ │負責人翁陳明娟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燈泡三萬二千個│五百九十元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吸頂燈組一千三│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百零一組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 │ │ ├──────────┴───────┴──────┤ │ │ │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支票│ │ │ │各一張 │ │ │ │面額分別為八萬八千元及十萬六千五百元 │ ├──┼────────┼──────────┬───────┬──────┤ │  │昇煬機械引擎有限│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手推式割草機十│十五萬八千元│ │ │公司 │ │台 │ │ │ │負責人江梓先 │ │ │ │ ├──┼────────┼──────────┼───────┼──────┤ │  │丁○○ │九十三年四月之某日起│保久乳一千八百│三十八萬三千│ │ │ │至同年月十六日止 │五十箱 │二百五十元 │ │ │ ├──────────┴───────┴──────┤ │ │ │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票二張 │ │ │ │面額分別為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已遭退票)及十八│ │ │ │萬六千元 │ ├──┼────────┼──────────┬───────┬──────┤ │ 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橫式混合機一台│二十五萬元 │ │ │限公司 │ │      │ │ │ │負責人陳佳田 │          │       │      │ ├──┼────────┼──────────┼───────┼──────┤ │  │川盛堆高機企業社│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小松牌二點五頓│二十六萬元 │ │ │職員施文監 │ │堆高機一台 │ │ │ │        ├──────────┴───────┴──────┤ │ │ │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票二張(一張退票) │ ├──┼────────┼──────────┬───────┬──────┤ │  │佳旺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有機肥料一批 │三十八萬二千│ │ │負責人范綱明 │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五百元 │ │ │ │多次 │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支票二張(均退票) │ ├──┼────────┼──────────┬───────┬──────┤ │  │承泰企業股份有限│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飼料一批   │十一萬八千五│ │ │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 │百元 │ │ │經理林聖書  │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 │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支票二張(均已退票) │ ├──┼────────┼──────────┬───────┬──────┤ │  │環協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有機肥料一批 │一百二十三萬│ │ │負責人楊三慶 │ │ │四千五百元 │ │ │        ├──────────┴───────┴──────┤ │ │ │收受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支票四張(均已退票) │ ├──┼────────┼──────────┬───────┬──────┤ │  │嘉裕行生物科技有│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強旺」、「花│二萬一千六百│ │ │限公司 │ │果素」、「施果│元     │ │ │總經理陳重嘉 │ │大」等農業產品│ │ ├──┼────────┼──────────┼───────┼──────┤ │  │泰慶企業股份有限│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人工奶粉」飼│十七萬二千元│ │ │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料 │      │ │ │負責人盧俊臣  │          │       │      │ ├──┼────────┼──────────┼───────┼──────┤ │  │己○○     │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塑膠空桶」產│十五萬五千二│ │ │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品 │百元    │ │ │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      │ │ │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 ├──┼────────┼──────────┼───────┼──────┤ │  │安永貿易股份有限│九十三年二月某日 │「盈豐牌有機肥│六萬七千五百│ │ │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元     │ │ │總經理蔡國安 │          │       │      │ ├──┼────────┼──────────┼───────┼──────┤ │  │壬○○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冷藏櫃」 │十一萬元 │ │ │        │         │       │      │ ├──┼────────┼──────────┼───────┼──────┤ │ 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晉豪有機肥」│十四萬八千元│ │ │公司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負責人朱智增 │          │       │      │ ├──┼────────┼──────────┼───────┼──────┤ │  │乙○○     │九十三年二月間  │「長岡牌鐵牛排│二十五萬七千│ │ │        │九十三年三月間  │有機複合肥」 │七百元   │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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