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5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815、93年度偵字第305、1139、21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海洛因27包(淨重共8.22公克)沒收銷燬之;行動電 話4支、塑膠小湯匙2支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新台幣323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丙○○曾因搶奪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9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其為牟不法利益,竟基於販賣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2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與不詳姓名年 籍者,以用電話聯絡,再約定交貨地點之方式,在彰化縣鹿港鎮○○路大盤大五金超市、自來水廠前、西勢國小前及正港餐廳等地,共同連續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吳慶川,計5次, 每次計新台幣(下同)500元;販賣毒品海洛因予施意偉15 次,每次1000元。 二、丙○○因思及販賣毒品之不法利益,乃自92年10月間某日起,賡續前開概括意,開始自行從事販賣毒品海洛因之交易,其先向綽號「阿瑞」之不詳姓名年籍女子,以每錢18000元 至2000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再以夾鏈袋分裝,依不等重量,每包價格依序為500元、1000元、1500元。其後,以0000000000(序號00 0000000000000,MOTOROAL牌手機) 、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000,BENQ牌手機)、0000000000(序號 000000000000000,MOTOROAL牌手 機)等3支行動電話號碼及5張晶片(即號碼為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及未顯示號碼等晶片)對外聯繫販 賣毒品海洛因事宜,並由有概括犯意聯絡之林淑珍(俟通緝到案,再予審結),負責分擔接聽購買毒品者來電,及交待有概括犯意聯絡之施意偉、綽號「,阿吉」之已成年男子,負責將毒品海洛因攜至談妥地點交易。後迄同年12月16 日 起,丙○○透過施意偉,囑有概括犯意聯絡之黃義雄,亦前來分擔交付毒品洛因予購毒者之工作,而丙○○則陸續免費提供數量不等之毒品海洛因予分擔販毒行為之林淑珍、施意偉、黃義雄、「阿吉」等人。計渠等販賣詳如附表1所示( 按此部分,僅指事實欄2,不包含事實欄1),其間,於92年12月18日15時許,黃義雄接到施意偉之指示電話後,於同日16時許,持毒品海洛因1包,至彰化縣鹿港鎮○○路「全聯 福利中心」前,於準備交付毒品海洛因1包予施瑤生時,經 警當場逮捕,並扣得尚未交付之毒品海洛因1包、自施瑤生 身上取出現金800元(原欲購毒之金額係500元)及其所有而用與施意偉聯絡交付毒品之NOKIY牌1支(序號:00 0000000000000、插用友人所有之門號:00 00000000號SIM卡)等物,黃義雄經警詢問後, 即供出上情,並指出毒品來源係由丙○○提供,且隨即於同日16時30分許,自願帶同警方至其彰化縣鹿港鎮○○街34號住處,並自行交出丙○○先放置其住處,待接獲通知隨即運送之毒品海洛因5包(6包毒品海洛因送驗淨重共0.69公克)。後於93年1月5日上午10時10分許,警方即依前開線索至丙○○位於彰化縣福興鄉○○村○○路○段330巷98號之1住處1 樓,逕行拘提丙○○,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逕行搜索2樓,結果查扣供丙○○所有而供販賣所 用之毒品海洛因21包(送驗淨重共7.53公克)、行動電話3 支、SIM卡5枚(其中1枚門號為:0000000000 )、塑膠小湯匙2支及供己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2.8公克)、注射針筒1支、安非他命吸食燈泡1個、壓脈帶1條(施用毒品部分,另案提起公訴)等物。末於93年2月4日上午11時許,經警依前開詢問之結果,再持拘票至彰化縣彰化市○○○街197號3樓拘提施意偉,並扣得其母親所有供施意偉聯繫販毒之諾基亞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 000000000、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 )。而林淑珍則經拘提無著。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偵辦,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於原審法院矢口否認涉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伊之綽號係「順仔」「阿福」,及伊固有使用0000000000及00000000 00(晶片)等門號之行動電話,但其未用以販賣毒品海洛 因,其與證人吳慶川、施瑤生確係曾一同購買毒品施用,但其未販賣毒品予證吳慶川等人各等語。另訊之另判處徒刑定讞之共同被告施意偉則承認自92年10月間參加被告丙○○之販毒行列,或由被告丙○○聯絡,或由另已由原審法院通緝中之共同被告林淑珍、阿吉聯絡,而由阿吉或其或由其囑由另判處徒刑定讞之共同被告黃義雄負責將毒品持至約定地點,交付購毒者,而其僅免費獲得些許海洛因施用而已等語。另被告黃義雄亦坦承其之綽號係「豬哥仔」,且持用門號0 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及被告丙○○係透由另被告 林淑珍(即所謂阿妹仔)、或另被告施意偉或阿吉與之聯絡依約前去交付毒品取款之事,而其自92年12月16日起確係為有交付毒品海洛因予購毒者,其中如附表編號15、16、17、20、21所示之行為,確係其親自前去交付毒品海洛因各等語。但查:【一】前揭被告丙○○如何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吳慶川等人(即包如事實欄1、2所示)及如何由被告之含吳慶川)及如何由有概括犯意聯絡之林淑珍(俟通緝到案,再予審結),負責分擔接聽購買毒品者來電,及交待有概括犯意聯絡之施意偉、綽號「,阿吉」、被告黃義雄等人分擔交付毒品洛因予購毒者之工作等情,均93年1月5日之警訊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且被告丙○○於警員播放監聽錄音帶時(即使用號碼0000000000晶片之受監聽錄音帶),不僅 更是明白供承其內容係聯絡事宜,且亦指出所謂大罐、小罐及1張之意思,再者由該通訊監察譯文明白顯示:『(一) 、92年12月7日22時4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由林淑珍接聽)內容:A:喂,你好。B:順阿喔!順阿有在嗎?A:ㄟ.. 我們哪裡?B:我是他朋友。A:ㄟ。B :我要用1張。A:喔這樣.. 你.. 要去和美:那個加油站 好嗎?B:要去和美加油站?A:對..。B:欣彰再過去那裡.. A:對啦。B:好. (二)、92年12月8日20時24分綽號「古井」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由林淑珍接聽 )內容:A:喂:你好。B:請問阿順在嗎?A:你哪裡?B:我古井的。A:古井ㄟ喔,有甚麼事情嗎?B:要跟昨天一樣【毒品】。A:跟昨天一樣是一喔?B:對。A:你去西勢國小那邊。B:ㄟ. ㄟ(好)A:好。B:好。(三)92年12月8日20時38分綽號「阿東」之吳慶川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由林淑珍接聽)內容:A:喂:你好。B:喂:我阿東。A:阿東喔B:對,拿500。A:好:你去西 勢國小。B:阿?A:西勢國小門口。B:你差不多多久到,我家住這邊而已。A:這樣喔:好.. 好。(四)、92年 12月8日23時31分1對夫妻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 B:喂。A:怎樣?B:我說我現在只剩850可以跟你拿一 下嗎?A:可以是可以啦,但是我現在沒空啦,你明天早一點好嗎?B:我現在就很痛苦阿。A:我知道阿,我盡量早一點爬起來。B:我沒辦法等(棟)到明天ㄋㄟ。A:我沒有在家裡,我沒有騙妳啦。B:喂,我她丈夫啦,就差150 而已阿。A:不是錢的問題阿,我沒有在我們那邊啦。B:不然你跟你裡面小姐講一下,明天早上我就拿給他。A:不是錢的問題啦。B:不是啦,就身上剩850而已。A:我跟 你講過就不是錢的問題阿,你聽不懂喔。B:阿你現在那邊是沒有東西嗎?A:有啦,阿人就沒有在我們那邊,阿我跟你講這麼晚:人家也不要了,沒有必要去拼那個風險啦。B:阿不是阿,現在就我老婆在痛苦阿,我現在去你那裡拿阿,好不好?A:叫他躺著阿。B:阿沒有辦法嗎?A:沒有辦法啦,我真的沒有辦法出去啦。B:你真的沒有辦法叫鹿港調一下?好不好?不然現在我不知道去哪裡弄阿。A:阿你怎麼不早一點?不然你真的要嗎?B:去哪裡?A:明天在打算啦,我跟你說真的。B:我們說真的我本身沒有在弄啦,我看他這樣子我很痛苦啦,不然我過去你那邊拿好不好?A:不是我要不要的問題啦,那麼遠不方便你聽懂嗎?B:你在哪裡,我過去拿。A:不是啦,就不方便啦。B:阿她就忍不住阿。A:會啦。(五)92年12月9日0時17分1名 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B:我到番 婆庄了。A:沒有啦,你又沒有說要做什麼?B:2啦,好 啦。A:叫我母親拿給你好嗎?B:阿你過來啦!A:不然不要啦。B:阿?A:我跟你講你去鐵門下面,叫我母親拿給你也沒有看見你的人對不對?B:叫你什麼人(誰)?A:我母親。B:我不要。A:好啦。(六)、92 年12月9日5時34分綽號「阿東」之吳慶川以000000 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B:喂,阿順喔。A:喂。B:我阿東啦,你有在我們這邊嗎?A:我在員林這邊,怎樣。B:要拿東西阿。A:多少?B:500阿。A:我回去再給你啦。B:我等一下要 上班了ㄋㄟ。A:我早一點出發。B:好啦。(七)、92年12月9日13時由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清兄等一下你出來一下,你從後面出來到富山這裡,阿我開1部 車,你朋友開1部車啦,你知道喔,他在賣:看他要買多少 你錢交給他。B:嗯。A:阿那個沒有過去喔。B:誰。A:大胖。B:大胖沒有過來。A:阿你就以那個下去銷,你那個看賣多少錢就拿給他,你賣多少?B:賣1000 而已。 A:GY啦。B:什麼?A:是賣多少啦?B:身上總共才1000而已。A:這樣不對阿。B:阿剛才出1罐大罐1罐小罐而已。A:1罐大罐1罐小罐再來哩。B:就這樣子而已,剩的錢剛才已經交去了阿。A:你看多少阿。B:好啦。A:阿剩多少阿?B:只剩身上的這些,他欠500嘛。A:大胖 如果沒有來,你就用那些去銷就好了。B:好啦。A:看怎樣有事情再找我。B:好啦。(八)、92年12月9日14時43 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你好。B:順阿。A:ㄟㄟㄟ。B:弄個2阿,但是我身上剩1張哩。A:你現在在哪裡?B:我在家裡阿。A:不然我過去找你,好啦,後面嗎?B:對。A:後面嗎?B:在前面啦。A:好啦。(九)、92年12月9日18時51分綽號「阿東」之 吳慶川以0000 -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你好。B:我阿東啦A:怎樣你講。B:拿500啦。A:我跟你講現 在我比較忙,跟你慢一點有關係嗎?我到你家的時候再打電話給你。B:好阿。(十)、92年12月10日0時44 分1名女 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B:喂,我要拿糖仔! 有嗎?A:有阿,不過這麼晚了他不出門了。B:我去跟他拿阿,拿1000元。A:這樣太少了,不出門了。B:拜託一下啦。A:沒辦法。【斷訊】B:喂。A:喂,阿你細的不要喔!B:細的你那個都沒味道了。A:你隨便講講,試看看嘛!B:不要,每天都退。A:阿不要我就不要送了。B:阿真的不要送喔。A:不要。(十一)、92年12月11日21時17分林淑珍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出至0000-000 000號 電話予阿偉內容:A:喂。B:你說誰要500?A:小胖啦 拿去了,阿欽拿去了。B:不是阿,阿欽叫我幫他送阿,說在市場炒羊肉阿,阿無阿。A:阿,有阿剛才他有說他到了阿。B:我在這裡站很久沒有看到阿?A:可能他們離開的樣子。B:好.. 好。(十二)、92年12月12日16時47 分林淑珍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出至0000-00 0000號電話予阿 偉內容:B:喂。A:阿偉,阿南我有跟你講了嗎,阿南跟阿華半罐在福安宮。B:好。(十三)、92年12月14 日12 時9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由林淑珍接聽) 內容:A:喂,你好。B:喂,我小胖。A:ㄟ怎樣?B:商量一下先跟你差500,我明天拿給你好不好。A:喔.. 這我沒有辦法作主。B:阿他人ㄋㄟ?A:他人不在,你晚一點再打好不好。B:我剛好現在正痛苦。A:這樣,那你不會剩多少拿多少?B:我剩兩百而已!A:這樣我沒有辦法啦。B:先跟你撥1罐啦。A:我就沒有在用,你要向我撥 (借),我是負責接電話,我又沒有在用,不然你等一下再打啦,我老闆回來你才那個好不:B:還多久會回去?A:嗯,差不多等一下,他去他公司啦。B:阿真的沒有辦法嗎?A:我沒有東西阿!ㄟ阿。B:喔。(十四)、92 年12 月14日13時17分綽號「東成」男子以0000-000 000電話撥入內容:A:喂。B:喂,我東成啦,阿有嗎?A:有啦,你講啦要怎麼用啦?B:小罐ㄟ啦。A:這樣我跟你講,你過去阿彬那裡好不好?B:阿彬喔?A:ㄟ。B:街阿那裡嗎?A:對。B:好:好:好。(十五)、92年12月14 日14 時7分林淑珍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出至0000 -000000 號 電話予阿偉內容:B:喂。A:阿偉喔!B:嗯。A:勇阿福安宮1罐、水阿文武廟半罐。B:嗯。A:阿勇阿收800 就好。B:嗯。A:2點10分喔。(十六)、92年12月16日 17時58分綽號「阿富」男子以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 A:喂。B:喂。A:講.. 來。B:1罐大罐ㄟ。A:嗯:你去牛排那裡。B:好。(十七)、92年12月17日日11時43分許丙○○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出至0000-0000 00號電 話予1名女子:內容:B:喂。A:你還在睡覺喔。B:你 啦,我7點就起來,要跟你講說交代阿偉去跟鹹魚收錢喔? A:嗯。B:喔,鹹魚打電話問我我就不知道。A:有啦。B:你怎麼沒有跟我交代,怎樣:他們都沒有(毒品)了喔。A:都沒有阿ㄡ,B:ㄟ,鹹魚那邊都沒有啦,因為他自己用1個嘛,阿今天他出65嘛,自己用1個就70就沒阿,啊阿偉出1個,七林來阿我打你的電話不通阿,我就叫阿偉給他 用用阿。A:嗯。B:阿七林差1000啦。A:嗯,阿你要回來了嗎?B:要阿,怎樣?A:要回來了啦,怎樣!B:好啦。(十八)、92年12月17日12時40分許丙○○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出至0000-000000號電話予1名女子:內容:B :喂。A:你回來了嗎?B:回來了,怎樣?A:你到哪裡了,幫我買一下袋子好嗎?B:買什麼?A:袋子啦,裝我們:那個:袋子。B:喔:喔:喔,最小ㄟ嗎?A:嗯。B:好:好:好,幾包?A:1包啦。B:1包就好麥,好。A:阿你現在在哪裡?斷訊:(十九)、92年12月17日13時13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B:喂。A:喂 。B:喂:董仔喔,我榴濫ㄟ,阿再拿1罐,因為我早上拿 3000阿,就減1次不然就向你拿4000,電話就沒人接。A: 嗯,你早上哪裡拿的?B:阿:大盤道阿。A:好你去跟他拿。B:要加喔,一定ㄟ喔,我早上拿3000喔。A:不要講那麼多啦(二十)、92年12月18日7時8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B:喂,我阿東怎麼那1支369打沒有人接?A:放在口袋裡沒有聽到的樣子。B:2000 啦!【毒品】A:ㄟ,不然你過來菜堂這裡好嗎?B:菜堂喔.. ㄟ看不能快一點?那個還要送貨哩。A:喔.. 好。B:ㄟ我跟你講,我到的時候不會再打,我手機.. A:多久 會到?B:我5分鐘就到了。A:好。(二十一)、92年12 月18日13時34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B :喔!董ㄟ好在你有接電話,2000【毒品】。A:你在哪裡。B:我在菜市。A:你到大盤大。B:過去大盤大,阿你隨(馬上)要出來嗎?你昨天不是要多(加)給我?A:沒法度阿:阿都不在我們那邊。B:喔,過去大盤大,今嘛(馬上)要隨(馬上)過喔。A:好.. 好A:ㄟ.. 按那(怎樣)?B:喂,拿1罐大罐【毒品】的給我A:嗯.. 你到菜堂等一下。B:菜堂呦?喔:好。(二十二)、92年12月18日14時36分1名男子(施瑤生)以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你好。B:喂.. 同鄉ㄟ。A:按那?B:跟我 用1個8阿3(830)【毒品】。A:嗯。B:用1個8阿3(830)【毒品】。A:8了8啦。B:阿。A:你去那個紅豆你知道嗎?B:紅豆?A:福利中心那裡你知道嗎?B:ㄟ我知.. 我知。A:你過去那邊我叫人拿過去給你。B:喔.. 好。(二十三)、92年12月18日14時50分1名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入內容:A:喂。B:喂,12個【毒品12包】沒了啦。A:不然現在是怎樣?今嘛欠甚麼?B:白.. 白那 個啦。A:阿?B:白啦。A:白.. 白.. 白阿。B:白ㄟ16(毒品海洛因16包)啦。A:這樣我補8000 過去給你啦 。B:好。』,有0000000000號監察譯文在卷可 稽,是被告丙○○之前開自白,應可採信。【二】證人許竹松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受詰問時證稱:伊係購買2次海 洛因,2次之金額均係1000元,第1次在1月2日,於台塑加油站前,由施意偉交付,第2次到西勢國小時,尚未見到施意 偉,未取得毒品時,就被警察查獲等語(見同院94年1月14 日審理筆錄)。另證人吳慶川、施瑤生各就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確係如事實1、2(即附表所示),分別於警訊及偵訊時證稱明確。且均與被告丙○○前開之自白相符,故該等證詞應實真實。至於證人許竹松於警訊所供,因所述時間、地點、次數為籠統,未具體指明究竟3次有無包含被查獲 那次,故其所陳述,雖與審判中不符,但並非證明所必要。故於警訊之供述,當未具證據能力;而另證人吳慶川、施瑤生於警訊之供述,確係與原審法院受詰問時之供述不同,但是證人吳慶川、施瑤生在同院若非以不記憶或即是以忘記等語搪塞,而經檢察官以誘導式訊問時,他才作些許陳述。再者。該2名證人均承認其於警訊中所供,均係出於自由意志 。且參之證人吳慶川係於邊出示通訊監察譯文,方一一陳述購毒之經過及伊在警局之指認係對多數照片指認(即並非單1照片之指認)等情,故本院認證人吳慶川、施瑤生在警訊 說述非但其具有可信的狀態,且是證明犯罪所必要。因此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三】另被告施意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非但供承上詞,且亦明白指出:伊係自92 年5月起開始向被告丙○○購買毒品海洛因,計至最後購買時間92年10月中旬止,計約15次左右,每次1000元,及自10 月中詢起 ,開始直無索向被告丙○○索取,即未再向其購買,並開始為其送交毒品各等語明確(見同院9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 ,是被告丙○○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被告施意偉之犯行,至為灼燃。【四】此外,復有海洛因27包、行動電話4支、SI M卡5枚、塑膠小湯匙2支等物扣案可稽,而該白色粉末,經送鑑驗,證係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2紙 在卷足資為憑。至關於本件緊急搜索部分,是否適法,本院認為:(一)、證人即負責本件查獲之警員陳坤男於原審法院證稱:其有去那邊(指被告丙○○之住處),但是沒有辦法判斷被告丙○○是無在家,且被告丙○○因已知道黃義雄被捕,因而經常不在家,而當天其從被告丙○○之父親眼神中可以看出,被告丙○○應有在家之跡象,所以依經驗,被告丙○○應有可能隨時離家各等語及依常情,販毒者毒品不可能輕易將毒品與其脫離,應常與其伴隨出現,如果於販毒者出現時,沒有採取緊急搜索的行動,則證物有罹散之可能等情,認本件搜索之初係屬情況緊急無誤。(二)、本件緊急搜索係檢察官指揮警察為之,其執行後並有呈報檢察長及法院,有該署所呈報之原審法院93年急搜字第1號卷影本可 證。(三)、至於法務部對於呈報規定,固表明對於檢察長之呈報要以書面,但此係是內部管考的作業規則,不得以此影響檢察官實行刑事訴訟行為之法定效果,尤其現行實務認檢察官的地位除審判獨立外,跟法官並無區別。為彰顯檢察官辦案獨立性,不受外界控管。應認為內部的管考規則不足影響檢察官的訴訟行為為是。此是法治國家應有的理念。否則無異承認可以利用管考之行政規則牽制檢察官之偵查行為。是本件緊急搜索,雖檢察僅以口頭向檢察長陳報,惟當認此不影響本件緊急搜之合法性,併此說明。綜上,顯見被告丙○○所辯,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但其嗣於本院行調查時及審理中則直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5項第1項之販賣第1級 毒品未遂罪。(即被告丙○○就事實1所示之犯行,係犯販 賣第1級毒品罪;而其等3人即包括另被告施意偉、黃義雄就事實2即附表所示之犯行,各就其參加販賣第1級毒品之行為及是否交易完成而論罪,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被告行為後,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修正變更,惟二者關於販賣第1 級毒品部分,刑度相同,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裁判時法律,併予敘明。其等持有第1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分別為其販賣第1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 等各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即有販賣海洛因既遂,有販賣海洛因未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以販賣第1級毒品既遂罪論 處。公訴人於原審法院實行公訴時,已就販賣予許竹松部分,請求併予審理,是該部分,雖原起訴書未載明,應得併予審理。被告丙○○與不詳姓名年籍者就事實1;被告丙○○ 、另被告施意偉、黃義雄、與同案另被告林淑珍、綽號「阿吉」等人,就自參加時間起,對附表2所示之犯行,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查丙○○曾因搶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1年4月19日入監執行完畢,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就販賣第1級毒品罪得併科罰金刑部分,遞予加 重其刑(按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其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原判決予以被告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念及上訴人即被告犯罪所得無多,所售之毒品數量祇微量,犯後於本院行調查及審理中咸坦承上揭犯行,知所悔悟,如仍量處無期徒刑,實嫌過苛,本件應可認定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依法酌減其刑,被告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等科處有期徒刑12年,並依其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並酌處褫奪公權6年示懲。扣案之海洛因27包( 淨重共8.2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行動電話4支、塑膠小湯匙2支分屬被告丙○○、共同各被告黃義雄所有,且係渠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丙○○及黃義雄於警訊時,供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被告丙○○連續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得新台幣32300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另本案尚扣諾基亞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 0000000)、SIM卡(即晶片)與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約2.8公克)、注射針筒1支、安非他命吸食燈泡1 個、壓脈帶1條(施用毒品部分,另案提起公訴)等物,惟 該行動電話、SIM卡之所有權並不歸屬於被告等人,且其餘物品係供被告丙○○施用毒品(即安非他命或海洛因),與本案無涉,故均勿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5項 、第17條、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7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陳 嘉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附表: ┌─┬────────┬──────┬─────────────────┐ │編│販賣海洛因之事實│完成交易與否│備註(所犯法條及參與共犯者) │ │號│ │ │ │ ├─┼────────┼──────┼─────────────────┤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於彰化縣和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 │日二十二時四分許│鎮○○路自來│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一名男子以電話│水廠旁加油站│、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共│ │ │撥打至丙○○所持│,由綽號「阿│犯間之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若│ │ │有之0000000000號│吉」者幫忙運│各犯罪者各與主謀者有犯意聯絡,則其│ │ │行動電話(由林淑│毒,與其完成│等之間,即具有間接之犯意聯絡) │ │ │珍接聽),欲以新│交易 │ │ │ │台幣一千元購買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於彰化縣福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 │日二十時二十四分│鄉西勢國小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許,一名綽號「古│其完成交易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共│ │ │井」男子以電話撥│ │犯間之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若│ │ │打至丙○○所持有│ │各犯罪者各與主謀者有犯意聯絡,則其│ │ │之0000000000號行│ │等之間,即具有間接之犯意聯絡) │ │ │動電話(由林淑珍│ │ │ │ │接聽),欲以新台│ │ │ │ │幣一千元購買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於彰化縣福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 │日二十時三十八分│鄉西勢國小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許,吳慶川以電話│,由綽號「阿│、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共│ │ │撥打至丙○○所持│吉」者幫忙運│犯間之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若│ │ │有之0000000000號│毒,與其完成│各犯罪者各與主謀者有犯意聯絡,則其│ │ │行動電話(由林淑│交易 │等之間,即具有間接之犯意聯絡) │ │ │珍接聽),欲以新│ │ │ │ │台幣五百元購買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四│九十二年十二月八│因丙○○身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 │日二十三時三十一│並無毒品可供│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 │ │分許,一對夫妻以│販賣,而未完│丙○○、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電話撥打至丙○○│成交易 │ │ │ │所持有之00000000│ │ │ │ │28號行動電話,欲│ │ │ │ │以新臺幣八百五十│ │ │ │ │元購買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 │ │ │ ├─┼────────┼──────┼─────────────────┤ │五│九十二年十二月九│丙○○因故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 │ │日五時三十四分許│運送毒品予他│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丙○○、│ │ │,吳慶川以電話撥│,而未與完成│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打至丙○○所持有│交易 │ │ │ │之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欲以新台│ │ │ │ │幣五百元購買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六│九十二年十二月九│完成交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 │日十三時許,施意│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偉接獲丙○○指示│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共│ │ │,幫忙運送價值一│ │犯間之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若│ │ │千五百元之第一級│ │各犯罪者各與主謀者有犯意聯絡,則其│ │ │毒品海洛因予綽號│ │等之間,即具有間接之犯意聯絡) │ │ │「大胖」者 │ │ │ ├─┼────────┼──────┼─────────────────┤ │七│九十二年十二月九│購毒者為何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 │日十四時四十三分│及有無完成交│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 │ │許,一名男子以電│易,丙○○皆│丙○○、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話撥打至丙○○所│無從記憶(即│ │ │ │持有之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既│ │ │ │號行動電話,欲以│遂) │ │ │ │新臺幣一千元購買│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八│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於丙○○住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 │日十八時五十一分│門前,由其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許,吳慶川以電話│自與其完成交│、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共│ │ │撥打至丙○○所持│易 │犯間之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若│ │ │有之0000000000號│ │各犯罪者各與主謀者有犯意聯絡,則其│ │ │行動電話,欲以新│ │等之間,即具有間接之犯意聯絡) │ │ │台幣五百元購買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九│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有無完成交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 │一日二十一時十七│不明(無證據│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 │ │分許,施意偉接獲│證明是否販賣│丙○○、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林淑珍指示,幫忙│既遂) │ │ │ │運送毒品予綽號「│ │ │ │ │小胖」者 │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由林淑珍指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 │二日十時十分許,│施意偉幫忙運│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 │ │綽號「阿南」、「│毒,但因施意│丙○○、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華」者以電話撥打│偉未前往,故│ │ │ │至丙○○所持有之│未完成交易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欲以新台幣│ │ │ │ │一千元購買第一級│ │ │ │ │毒品海洛因 │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因購買者欲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一│四日十二時九分許│賒欠價款而未│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 │ │,一名綽號「小胖│完成交易 │丙○○、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男子以電話撥打│ │ │ │ │至丙○○所持有之│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欲以新台幣│ │ │ │ │五百元購買第一級│ │ │ │ │毒品海洛因 │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於彰化縣鹿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二│四日十三時十七分│鎮○○路阿彬│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許,一名綽號「東│鞋店前與其完│、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共│ │ │成」男子以電話撥│成交易 │犯間之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若│ │ │打至丙○○所持有│ │各犯罪者各與主謀者有犯意聯絡,則其│ │ │之0000000000號行│ │等之間,即具有間接之犯意聯絡) │ │ │動電話,欲以新台│ │ │ │ │幣五百元購買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前者完成交易│前者係販賣第一級海洛因罪(毒品危害│ │三│四日十四時七分許│八百元,後者│防制條第四條第一項);後者係販賣第│ │ │,施意偉接獲林淑│因故未完成交│一級海洛因未遂罪(同條第四條第五項│ │ │珍指示,分別持海│易 │、第一項);至於共犯係丙○○、林淑│ │ │洛因至彰化縣鹿港│ │珍、「阿吉」、施意偉 │ │ │鎮之護安宮與文武│ │ │ │ │廟販賣予綽號「勇│ │ │ │ │仔」及「水仔」者│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有無完成交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四│四日十五時三十一│施意偉已無從│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共犯係│ │ │分許,施意偉接獲│記憶(即無證│丙○○、林淑珍、「阿吉」、施意偉 │ │ │林淑珍指示,將海│據證明販賣既│ │ │ │洛因送至暗號「全│遂) │ │ │ │壘打」處交予綽號│ │ │ │ │「天ㄟ」、「黑仔│ │ │ │ │」者 │ │ │ ├─┼────────┼──────┼─────────────────┤ │十│施瑤生於九十二年│完成交易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五│十二月十六日十四│五百元之海洛│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時至十六時間打電│因(一包)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話至0000000000號│ │義雄 │ │ │欲購海洛因,即由│ │ │ │ │施意偉或阿吉等人│ │ │ │ │撥打電話至091696│ │ │ │ │5948聯絡黃義雄將│ │ │ │ │海洛因持至彰化縣│ │ │ │ │鹿港鎮○○路大盤│ │ │ │ │五金超市前販賣予│ │ │ │ │施瑤生 │ │ │ ├─┼────────┼──────┼─────────────────┤ │十│施瑤生於九十二年│完成交易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六│十二月十七日十四│五百元之海洛│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時至十六時間打電│因(一包)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話至0000000000號│ │義雄 │ │ │欲購海洛因,即由│ │ │ │ │施意偉或阿吉等人│ │ │ │ │撥打電話至091696│ │ │ │ │5948聯絡黃義雄將│ │ │ │ │海洛因持至彰化縣│ │ │ │ │鹿港鎮○○路大盤│ │ │ │ │五金超市前販賣予│ │ │ │ │施瑤生 │ │ │ ├─┼────────┼──────┼─────────────────┤ │十│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完成交易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七│十六日近傍晚時,│五百元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綽號「阿華」之人│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撥打至0000000000│ │義雄 │ │ │號欲購買海洛因,│ │ │ │ │即由施意偉或阿吉│ │ │ │ │等人撥打電話0916│ │ │ │ │965948聯絡黃義雄│ │ │ │ │將海洛因持至彰化│ │ │ │ │縣鹿港鎮○○路大│ │ │ │ │盤大五金超市前販│ │ │ │ │賣於綽號「阿華」│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於彰化縣鹿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八│六日十七時五十八│鎮文武廟旁某│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分許,一名綽號「│牛排店由梁天│、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阿富」男子以電話│福與其完成交│義雄 │ │ │撥打至丙○○所持│易 │ │ │ │有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欲以新│ │ │ │ │台幣一千元購買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於彰化縣鹿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九│七日十三時十三分│鎮鹿港國中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許,一名綽號「榴│面,由綽號「│、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濫」男子以電話撥│阿吉」者分二│義雄 │ │ │打至丙○○所持有│次與其完成交│ │ │ │之0000000000號行│易 │ │ │ │動電話,欲以新台│ │ │ │ │幣四千元購買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由黃義雄於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十│八日七時八分許,│十二年十二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 │吳慶川以電話撥打│十八日下午將│、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至丙○○所持有之│一千元之海洛│義雄 │ │ │0000000000號行動│因持至彰化縣│ │ │ │電話,欲以新台幣│鹿港鎮○○路│ │ │ │二千元購買第一級│「尼姑庵」交│ │ │ │毒品海洛因;後於│付之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 │ │八日十三時三十四│ │ │ │ │分許,吳慶川再以│ │ │ │ │電話續播打之 │ │ │ ├─┼────────┼──────┼─────────────────┤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施意偉即以0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販│ │十│八日十四時三十六│00000000號行│販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共犯者:丙○○│ │一│分許,施瑤生以電│動電話撥打至│、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黃│ │ │話撥打至丙○○所│黃義雄所持有│義雄 │ │ │持有之0000000000│之0000000000│ │ │ │行動電話,欲以新│號行動電話,│ │ │ │幣八百三十元購買│通知指示黃義│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雄幫忙運送毒│ │ │ │,惟黃義雄依施意│品,而黃義雄│ │ │ │偉指示取五百元之│於九十二年十│ │ │ │量前去交易,但未│月十八日十六│ │ │ │遂 │時許,依指示│ │ │ │ │幫忙運毒至彰│ │ │ │ │化縣鹿港鎮復│ │ │ │ │興路全聯福利│ │ │ │ │中心予施瑤生│ │ │ │ │,欲行交易時│ │ │ │ │時即為警當查│ │ │ │ │獲 │ │ ├─┼────────┼──────┼─────────────────┤ │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在鹿港鎮正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十│八至九時間,吳慶│餐廳前完成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二│川以0000000000號│易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因│ │ │行電話撥打丙○○│ │黃義雄被查獲) │ │ │所有之0000000000│ │ │ │ │號電話,購買五百│ │ │ │ │元之海洛因 │ │ │ ├─┼────────┼──────┼─────────────────┤ │二│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完成交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十│許竹松打00000000│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犯者:丙○○│ │三│91電話購買一千元│ │、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因│ │ │海洛因,由施意偉│ │黃義雄被查獲) │ │ │持往鹿港鎮○○路│ │ │ │ │台塑加油站前交付│ │ │ ├─┼────────┼──────┼─────────────────┤ │二│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尚未交易,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 │十│十二時四十五分,│竹松即被查獲│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共犯係梁│ │四│許竹松已撥打0918│ │天福、林淑珍、綽號「阿吉」、施意偉│ │ │747991電話欲購買│ │(因黃義雄被查獲) │ │ │海洛因一千元,聯│ │ │ │ │絡完畢後即依約在│ │ │ │ │鹿港鎮○○路西勢│ │ │ │ │國小等侯,惟經警│ │ │ │ │查獲 │ │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