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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140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上訴字第140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 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3年度偵續字第 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云云。查被告於犯罪後坦白承認,深知悔悟,又其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賠償新台幣四十二萬五千四百六十元,此有原審法院93年度訴易字第64號民事判決附卷可證,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140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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