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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筱珮張國忠康應龍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清源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俊龍)

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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