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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一級) │ (二級)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93.10.8 │93.10.7至94.1.13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169號 │94年毒偵字第96、273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上訴字第1195號 │94年上易字第734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8.3 │ 94.10.18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上訴字第1195號 │94年上易字第734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8.25 │ 94.10.18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94年執字第1666號 │94年執字第1978號 │└────────┴──────────┴───────────┘R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2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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