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毒制│有十│ │ 彰 │ │台││ │台││ │1││品條│期月│ 4 起│ 化 │毒 1│中│ 上7││中│ 上7││ 執8││危例│徒 │ 至 │ 地 │ 0│高│ 8│ 5 │高│ 8│ 6 │ 2││害 │刑 │ 8 │ 檢 │偵 2│分│ 訴4│ │分│ 訴4│ │ 更1││防 │ │ │ 署 │ │院│ │ │院│ │ │ │├──┼──┼────┼──┼─────┼─┼───┼────┼─┼───┼────┼───┤│毒制│有四│ │ 彰 │ │台││ │台││ │1││品條│期月│ 4 起│ 化 │毒 1│中│ 上7││中│ 上7││ 執8││危例│徒 │ 至 │ 地 │ 0│高│ 8│ 5 │高│ 8│ 6 │ 2││害 │刑 │ 8 │ 檢 │偵 2│分│ 訴4│ │分│ 訴4│ │ 更1││防 │ │ │ 署 │ │院│ │ │院│ │ │ │├──┼──┼────┼──┼─────┼─┼───┼────┼─┼───┼────┼───┤│竊 │有八│ │ 彰 │ │彰││ │彰││ │1│││期月│ │ 化 │毒 1│化│ 6││化│ 6││ 執8│││徒 │ 4 │ 地 │ 0│地│易6│ 6 │地│易6│ 7 │ 2││盜 │刑 │ │ 檢 │偵 2│院│ 4│ │院│ 4│ │ 更1││ │ │ │ 署 │ │ │ │ │ │ │ │ │└──┴──┴────┴──┴─────┴─┴───┴────┴─┴───┴────┴───┘┌──┬──┬────┬──┬─────┬─┬───┬────┬─┬───┬────┬───┐│竊 │有三│ │ 彰 │ 3│台││ │台││ │0│││期年│ │ 化 │ 9│中│ 上7││中│ 上7││ 2│││徒二│ 6 │ 地 │ 偵 1│高│ 8│ 8 │高│ 8│ 9 3│執9││盜 │刑月│ │ 檢 │ 7│分│ 訴4│ │分│ 訴4│ │2││ │ │ │ 署 │ │院│ │ │院│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