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0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0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誣告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偽證│有一│ │新│ 6│台│ │ │最│ 2│ │新1││造券│期年│ │竹│ 2│灣│ 上1│ │高│ 台9│ │竹執3││有 │徒十│ 1 │地│ 偵 9│高│更9│ │法│上5│ 7 │地 2││價 │刑月│ │檢│ 4│等│ ㈡4│ │院│ 3│ │檢 1││ │ │ │署│ │法│ │ │ │ │ │ ││ │ │ │ │ │院│ │ │ │ │ │ │├──┼──┼────┼─┼─────┼─┼───┼────┼─┼───┼────┼───┤│誣 │有一│ │苗│ 0│台│ │ │最│ 1│ │苗0││ │期年│ │栗│ 2│中│ 重4│ │高│ 台1│ │栗執2││ │徒 │ 2 │地│ 偵 8│高│上7│ 1 6│法│上7│ 4 7│地 7││告 │刑 │ │檢│ 1│分│ 更 │ │院│ 1│ │檢 ││ │ │ │署│ │院│ ㈠ │ │ │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