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21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縣大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3.10至93.12.01 │92.12.15至93.1.1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毒偵字第5173號 │93年偵字第14278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易字第223號 │94年上易字第27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1.25 │ 94.4.2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易字第223號 │94年上易字第27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25 │ 94.4.21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3233號 │94年執字第5668號 ││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