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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張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1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縣大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3.10至93.12.01 │92.12.15至93.1.1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毒偵字第5173號 │93年偵字第14278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易字第223號 │94年上易字第27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1.25 │ 94.4.2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易字第223號 │94年上易字第27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25 │ 94.4.21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3233號 │94年執字第5668號 ││ │ │ │└────────┴──────────┴──────────┘F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國 忠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9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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