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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筱珮張國忠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39號

受刑人
甲○○原名林自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参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参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強 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6年罰金新台 ││ │ │幣300000元 │├────────┼──────────┼──────────┤│犯 罪 日 期│87.11.30 │87.05.20至87.07.09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88年偵字第1051號 │87年偵字第2178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88年上訴字第2385號 │88年上訴字第2629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88.12.14 │ 89.01.12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88年上訴字第2385號 │88年上訴字第2629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89.01.10 │ 89.02.06 │├─┴──────┼──────────┼──────────┤│ │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89年執字第1300號 │94年執字第262號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 察 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3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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