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3.2.22日起至 │92.10.30日起至 ││ │93.5.22日 │93.6.12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2680號 │93年毒偵字第54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上易字第58號 │94年上訴字第27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3.23 │ 94.3.31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上易字第58號 │94年上訴字第2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3.23 │ 94.5.2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1407號 │94年執字第1702號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