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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06號

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3.7月間某日至94.1.21 │93.7.中旬某日至93.10.11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 │ 南投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93年毒偵字第1350號 │93年偵字第3552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訴字第91號 │94年上易字第268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2.25 │ 94.6.9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訴字第91號 │94年上易字第268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3.21 │ 94.6.9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94年執字第685號 │94年執字第1431號 │└────────┴───────────┴────────────┘I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 察 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0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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