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06號
- 受刑人
-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3.7月間某日至94.1.21 │93.7.中旬某日至93.10.11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 │ 南投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93年毒偵字第1350號 │93年偵字第3552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訴字第91號 │94年上易字第268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2.25 │ 94.6.9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訴字第91號 │94年上易字第268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3.21 │ 94.6.9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94年執字第685號 │94年執字第1431號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