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70號
- 受刑人
-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持有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4.1.27 │93.10.19起至94.2.27之前 ││ │ │二日內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 │ 彰化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709號 │93年毒偵字第3968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彰簡字第250號 │94年上易字第310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3.21 │ 94.5.2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彰簡字第250號 │94年上易字第310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4.25 │ 94.5.2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4年執字第1727號 │94年執字第2615號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