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二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93.10.中旬起至94.3.15 │93.11.8起至94.4.中旬止││ │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606號 │93年毒偵字第1379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投刑簡字第292號 │94年上訴字第1228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7.13 │ 94.8.2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投刑簡字第292號 │94年上訴字第1228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8.3 │ 94.8.22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94年執字第1467號 │94年執字第1745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