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增瑜陳欣安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二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93.10.中旬起至94.3.15 │93.11.8起至94.4.中旬止││ │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606號 │93年毒偵字第1379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投刑簡字第292號 │94年上訴字第1228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7.13 │ 94.8.2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投刑簡字第292號 │94年上訴字第1228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8.3 │ 94.8.22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94年執字第1467號 │94年執字第1745號 │└────────┴───────────┴───────────┘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4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