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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月黃日隆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甲○○因強盜、準強盜、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強盜 │竊盜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92.11.3 │92.11.3 │92.7.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偵字第21469號 │92年偵字第21469號 │92年偵字第15458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2年訴字第2855號 │92年訴字第2855號 │93年上更一字第292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2.17 │ 93.2.17 │ 94.8.3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2年訴字第2855號 │92年訴字第2855號 │93年上更一字第292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3.30 │ 93.3.30 │ 94.09.30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3年執字第2792號 │93年執字第2792號 │94年執字第11026號 ││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6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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