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萬 財甲○○ 聲 請 人 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貴富 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 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