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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萬 財甲○○
聲請人
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貴富

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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