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萬 財甲○○
- 聲請人
- 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貴富
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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