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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江錫麟林欽章胡忠文

原告
南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賓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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