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申○○ 丑○○ 庚○○ 未○○ 乙○○ 壬○○ 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三室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卯○○律師 被 告 癸○○ 丙○○ 之七 甲○○ 巳○○ 寅○○ 辛○○ 己○○ 丁○○ 酉○○ 辰○○ 四樓之二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經自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然原告既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