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 被告
- 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 代理人
- 甲○○
上開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
年11月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理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理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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