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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告
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

年11月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理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理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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