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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49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3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稱被告)在本院審理中,仍執前詞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竊盜,我拿手機的時候有告知被害人,她也有同意云云。惟查被害人乙○○於發現手機失竊後,立即辦理停話,並報警處理;再以被告將該手機持向三人質押借款五百元等情觀之,可見被告所稱手機係向被害人借用云云,實與常情不合,自難憑採。本件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7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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