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8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