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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王增瑜廖柏基蔡紹良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314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9號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88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 (下稱被告)原係國立交響樂團 ( 前隸屬於臺灣省,後改制為國立)秘書室幹事,因國立交 響樂團於民國87年4月間為新建演奏廳第二期工程 (下稱系 爭工程)招標,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帝公司 」)得標,該公司於同年6月5日開工,被告為系爭工程之承辦人,因有意要求旺帝公司交付賄賂,乃於同年6月下旬某 日在工地對旺帝公司總經理甲○○稱:「這件工程能不能順利完工就要看我」等語,因甲○○聽聞林延講話語氣,覺得似乎不懷好意,擔心被無理刁難,因此決定送給被告金錢,遂先於87年7月間某日晚間9時許,攜帶以白色信封裝置現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由該公司經理朱曉霞引導,同往台 中縣太平市○○路44之3號被告住所,由甲○○單獨入內, 將前開賄款交給被告,拜託被告於監工及驗收時不要無理刁難,被告竟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賄款,嗣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分別於87年10月間某日及88年1 月間,在上開住所收受甲○○所交付之賄款各2萬元及3萬元。惟被告似乎不滿意,甲○○覺得可能要多送一點,乃又以白色信封裝現金7萬元,於88年6月18日上午11時許,約被告到台中縣霧峰鄉○○路944號大西洋冰城(該址房屋於「921」大地震時毀損,現已重建,該冰城已遷移至同路1165 號 營業),將賄款交給被告,被告因而連續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共14萬元。但被告對旺帝公司施作之工程仍有諸多意見,致旺帝公司於工期屆滿後一年,仍無法順利完成驗收,甲○○深感被告貪得無厭,且旺帝公司並因被告之各種行為已蒙受嚴重之損失,乃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該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調查屬實。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稽。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91 年2月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以:㈠告發人甲○○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陳述;㈡證人朱曉霞、張君楠於偵查中之證詞;㈢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所為測謊之鑑定報告;㈣乙○○與甲○○與乙○○間於90年6月29日及同年7月12日對話之錄音內容;㈤經濟部90年6月8日經(90)二辦字第09020308430 號函、漢谷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漢谷公司)90 年2 月27日(90)漢業字第025號函、旺帝公司89年2月9日旺演 (發)第139號、89年4月5日旺演 (發)第028號、89年4月 18日旺演(發)第03 0號、89年4月24日旺演 (發)第198號 、89年5月10日旺演 (發)第041號、89年5月24日旺演(發)第051號、89年6月3日旺演(發)第054號、89年6月13日旺 發)第056號函;㈥告發人甲○○配偶朱麗英名義之華僑商 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等事證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被訴之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先前確為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秘書室幹事,經辦系爭工程之文書業務,但未曾有收受甲○○所交付之任何金錢。旺帝公司承作系爭工程偷工減料,例如天花板、隔音拉門扇、地下室風管等項目未依圖說之高度施工,且山毛櫸實木地板等工項實際完工數量較契約數量少,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在旺帝公司未修補瑕疵前,自無法全額給付工程估驗款,實因旺帝公司施工品質不良所致,被告按合約要求,並非刁難。旺帝公司因違約未按合約設計施作且延期被扣款合計達56,497,039元,旺帝公司為求解套,乃由該公司總經理甲○○出面誣指被告刁難,收受賄賂,而由該公司經理即甲○○之妻舅朱曉霞充當證人,相互附和,其等之指證並非事實,被告不過係被惡整的犧牲者,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等語。 五、證據能力說明: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 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 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 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外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是以告發人甲○○於檢察官及原審審理居於告發人之 地位所為之陳述,既經其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核之上開說明,自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其所述之證明力如何,則屬另一問題。㈡次按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故意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之考量,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7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告發人甲○○所提出之90年6月29日及同年7月12日錄音內容2份乃錄製其與被告間之談話內容,其中90年6月29日部分雖經告發人甲○○於錄製前一日向承辦檢察官報備而後為之,檢察官知悉後並諭令調查站派員配合前往搜索,而同年7月12日部分則為告發人甲○○自行撥打電話與被告對話 ,予以錄音等情,有卷附告發人甲○○90年6月28日偵訊筆 錄可稽(見他字第1479號偵查卷第56至57頁),並經告發人甲○○於96年2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證述無訛在卷(見本院上更㈠字卷第110頁)。核之上開2份錄音內容之性質,應 均屬私人間之錄音,尚難認係檢察官依職權所為之通訊監察,自毋須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許可書。再揆之告發人甲○○與被告間當時對話內容,並非屬被告個人之隱私事項,衡之雙方當時所處之立場、地位及時空背景,要難認被告有受誘導或誤引虛偽陳述之可能,且告發人甲○○為留取其與被告間對話之真實內容,而錄製彼此間之對話內容,亦未逾社會堪予容忍之程度。又被告亦供承該2份錄音內容確係伊與 告發人甲○○間之對話無訛在卷,並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其中90年6月29日之錄音內容,因背景雜音因 素干擾,無法作聲紋痕跡中斷檢查鑑定,而90年7月12日部 分,則未發現有中斷之痕跡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上更㈡字卷第9頁)。綜上情況,上揭2份錄音內容,既非出於非法手段取得,亦非屬個人隱 密性之談話,其內容又無虛偽不實之情形,自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以被告選任辯護人主張該二份錄音內容係未經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而非法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不能採取。 六、經查:㈠告發人即旺帝公司總經理甲○○關於其交付金錢予被告之情節,於偵、審程序中分別陳述如下:⑴於90年6月14日偵查時指稱:「國立交響樂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程,87 年4月底,本公司得標,在87年6月5日開工,當時乙○○是 國立交響樂團的本工程承辦人,開工不久,乙○○約在同年6月下旬,有一次私底下跟我說這件工程能不能順利完工就 要看他,他講的有點不懷好意,所以,公司決定送他一筆小錢,希望乙○○不要無理刁難,87年7月間的有一天晚間約 九點多,我不知道乙○○的家住在那裡,朱曉霞知道,所以我找朱曉霞帶路,他家在台中縣大里市○○路44號之3,只 有我進去,是乙○○自己來開門,當天我準備送他2萬元, 是用普通的白色信封袋裝的,沒有寫任何文字,是在他的客廳交給他,當時乙○○在家裡穿短褲,短袖的汗衫之類,他的客廳一邊是木頭或籐的沙發,一個小電視放在斜對面,有一張小孩子的書桌,客廳左右沒有窗戶,前門是落地窗,外面有鐵捲門,我跟他說這個東西給你(指信封袋所裝的2萬 元現金),我是用台語說的,他說:「唉,這麼客氣」(台語),就收下了。第2次是87年10月間,也是送到他家,也 是朱曉霞帶路,也是送2萬元現金,情形與第1次差不多,第3次約在88年1月份,情形跟前二次情形差不多,但是送3萬 元,也是朱曉霞帶路的,雖然送過3次,但乙○○似乎不是 很滿意,因為他的臉色不是很好看,所以,我覺得是不是要送多一點,因此,第4次在88年6月18日,也就是當年的端午節,我從台北下來,約中午11時左右,乙○○約我在台中縣霧峰鄉的一家冰品店,我包給他7萬元,也是用白色的信封 袋裝的,他也收下,而且收下時,有用手掐一下,因為7萬 元的鈔票厚了一點,看他滿意一點,我認為他比較高興應該會沒有事情,因為我在端午節的前2天是叫我太太去提款, 提了10萬元,其中7萬元是給乙○○的,不料隔沒多久,又 看乙○○的臉色不是很好看,又被他無理刁難,我感覺他這個人是貪得無厭,他當然不高興,一直刁難本公司,造成本工程已延後近1年,仍不能順利完工,公司損失嚴重。」、 「(問:你所指的刁難是什麼?)有兩項,一是施工的送審材料,他無故拖延不核准,一般送審材料是顧問公司 (指漢谷公司)核准以後,就可以施作,本工程契約雖約定送審材 料要經顧問公司及業主同意,但乙○○總是找一些不合理的小毛病刁難,所謂的小毛病我用物證的方式提出,如浮動地板而言,顧問公司有指定西德一家公司製造的產品,就是指定廠牌及型號,本公司也是依照顧問公司指定之廠牌及型號送審,顧問公司也核准,為了趕進度,顧問公司還叫我們先行施工,但此項材料到了乙○○手上仍然不准,他挑一些問題要我們解釋,因此,該材料在顧問公司同意先行施工,而向西德進口之後,因乙○○不同意,所以放了半年以上,他當時常常講一句話:「我沒有核准的東西,如果施作,我就叫你們拆」,所以我們很恐懼,致本案拖延近一年仍未完工。以上的材料只是其中一小部份。另外,他拖延估驗付款,因付款需承辦人辦理估驗,如最近的從90年1月份到現在6月份,他估驗部分,總是找很多理由,都沒有估驗,金額約1,800萬元,期間,本公司一再用陳情函請他辦理估驗,他都 以各種理由讓我們沒有辦法估驗,如他說地沒有平,我們就改善,甚至,乙○○還要以實作實算刁難,本公司還發文給經濟部就是國立台灣交響樂團的上級單位解釋乙○○講的問題是不是合理,經濟部也發文這幾期工程款不能拖,就是指示要趕快付款,重點不是實作實算,而是總價承包,但到現在乙○○仍在紙上作業,仍沒有拿到錢。」、「還可以再傳本工程設計的漢谷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地主任張君楠,他在88年9月間921地震前,乙○○有打電話給張君楠,跟張君楠說如張君楠在本工程獲得的利益,他要分三分之一,是打張君楠行動電話。本公司部分,因為每次送錢都由朱曉霞帶路,所以朱曉霞可以做證...」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1479號偵查卷第2至5頁);⑵於90年6月28日偵查時陳稱:「主要是關於乙○○過去拿我14 萬元的賄款的案子,我只是想證明他過去確實有拿過這些錢。」、「我準備明天即90年6月29日下午約5點左右下班時間,邀乙○○出來,我有準備6萬元,我有將鈔票影印下來交 給檢察官。」、「我跟乙○○接觸,可能會跟他談兩件事,第一件我希望這件案子能夠請他幫忙,請他趕快結案,這6 萬元送給他是一點小意思,看他是不是還有其他的需求,第二件是如果他不收錢,我就會要求他過去跟我拿的14萬元還給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56至57頁);⑶於91年5月8日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確實拿我們給他的14萬元的賄賂,且本案的公共工程我們並沒有拿次級品充數,所有的變更工程都是因為業主的需求才變更,並非是我們自己的主張,且減帳也非被告自己主張,本案並不可能實作實算,因為公共工程都是總價承包,而且被告認為是實作實算,就我們所多做的,被告不肯給我們對價給付,少做部分,還要扣我們錢,況且被告以何權責否決拖延我們的復業,被告就此部分實有陰謀。」等語 (見原審卷第37頁);⑷於本院93年5月13日審理時陳稱:「我確實有拿14萬元給被告,我是住在台北,台中我不熟,乙○○家裡我也不熟,每次我都是有人帶同我去乙○○家中,至於大西洋冰城也是乙○○告訴我的,不然我不可能知道霧峰有一個叫做大西洋的冰果店。」、「(給乙○○14萬元的目的是希望他怎麼做?)本件國立台灣交響樂團有委託建築師監造,這是專業監造部分,照理說承辦人員對工程不是很清楚,應該尊重建築師的專業,我們所有送審以及核可資料都送到建築師那裡,建築師都核可我們才可以進場做,我們要進場做,有時他不讓我們做,有時就算做了也拿不到錢,而且依照合約約定程序,每個月要計價一次,但是我們做了好幾個月被告都不計價,我們送錢給他,他還是不給我們計價,我們累計損失達1千多萬元,很多證 據都是建築師核可我們進場,核可我們採用他還百般刁難,送錢的目的只是希望他可以按照合約約定。」等語(見本院上訴字卷第107~108頁);⑸復於94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 跟你說工程能否順利要看他,被告是何時跟你講的?)好像是在我們工務所,我們都是在那邊開會,開完會的時候,被告跟我提一下,剛開始是很自然的情況下,好像是87年6月底的時候。」、「(你前後都說你送過4 次錢給被告,你送4次錢的時間、地點?)時間都是晚上, 大約在7、8點左右,第1次是87年7月間的晚上,送2萬元, 用白色信封袋裝著,第2次也是晚上,87年10月份的時候, 也是晚上,時間都差不多,不會在7點之前,也不會超過9 點,...是在7點半至9點之前,第3次在88年1月份的時候,時間也是晚上7點半至9點之間,這3次都是送到被告在太 平市家裡,我有進去被告家裡,我送去時被告的小孩也有在家,我們在聊天時小孩就會進去,被告有泡茶給我喝,交錢時沒有其他人看到,我大概都待在那邊半小時左右,第3次 是3萬元,用白色信封裝,第4次是88年6月份正好是端午節 ,我放假,從臺北開車下來,我在高速公路開車時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跟我約在霧峰的中正路冰店,我到時大約是上午11點左右。」、「(你這4次都是與證人朱曉霞一起去的? )是的。」、「(你與證人朱曉霞如何約往?)第4次時因 為我住在民族東路,他 (指朱曉霞)住民權東路,所以我就 開車去他家載他,前3次我印象中是證人朱曉霞在臺中處理 事情時,我打電話約他帶我去被告家裡。」、「(前3次你 們約在哪裡等?)出發應該是在工務所出發,由我開車。」、「(證人朱曉霞為何知道被告的家?)他有被告的名片,他要帶我去,他有先去探路。」、「(前3次在被告家交錢 給被告時,證人朱曉霞有無一起進去?)沒有,他在車子裡面等。」、「(車子停的地方離被告家裡多遠?)車子停在廟的廣場。」、「(廟離被告家多遠?)2、30公尺... 我 從臺北下來,我對臺中不熟,我在車子打電話給被告,是被告約我到冰店的。」、「(你出發時,證人朱曉霞已經在你車上?)是的。」等語(見本院上更㈠字卷第49至52頁)。㈡證人即旺帝公司經理亦即甲○○妻舅朱曉霞於偵、審程序中之證述如次:⑴於90年6月14日偵查時證稱:「(甲○○ 稱其送4次金錢給乙○○,你都有帶路嗎?)是,前3次是在乙○○的家,第4次是約在霧峰的冰品店。... 甲○○在路 上時,甲○○開車,將錢交給我數一數,再裝到信封袋裡,所以,我知道是有送錢給乙○○。最後1次,我是坐在車上 ,該冰品店是開放式的,我有看到甲○○有將裝了錢的信封袋交給乙○○,然後很快就出來了。我有1張乙○○給我的 名片,其上的文字都是我寫的,但其上『興隆路44號之3』 ,是我請問他,他告訴我的,他的名片最下1行還有他家的 電話。... 第1次要帶甲○○去乙○○的家送錢之前,我有 按乙○○給我的地址先去探路,但沒有進去,第1次帶甲○ ○去時,甲○○開車到巷口,我們下車之後,我用手指給甲○○告訴他是那一家,我就回到車上等。之後3次,我都只 是坐在車上。」等語(見他字第1479號偵查卷第5至6頁);⑵於90年12月11日偵查時證稱:「我確實有陪甲○○去他家,在車上時甲○○將錢交給我算一下,我再放到信封裡,他再下車帶到乙○○的家前後共4次。」等語(見偵字第21887號偵查卷㈡第10頁);⑶於原審91年9月11日審理時證稱: 「我與告訴人(指告發人甲○○,以下同)到被告家共4次 ,因為告訴人從台北下來,路都不熟所以我帶告訴人去被告家裡,但是我都沒有進去被告家,每次我都在外面,我在公司擔任工務經理,告訴人每次拿錢給被告,我都有算一下。我不負責公司財務支出,公司的財務有會計處理,本案會讓我處理,因為是專業比較重要,所以我陪告訴人去被告家,並且再確定一下金錢的數額,我認識被告,是透過系爭工程而認識,我每次去被告家裡,是因告訴人說他自己1個人進 去即可。我瞭解本工程被省交扣款4千多萬元,因為是省交 認為工程逾期的關係,而我們不認為逾期,本工程會逾期,我們公司認為是被告刁難。」、「(第1次送錢,是在何時 ?)我們開工後1個多月。」、「(被告何時開始刁難?) 我記不清楚,有很多事情讓我認為是被告刁難我們。.. .我們送錢到被告家3次,另1次是到霧峰鄉○○路的冰店。」等語(見原審卷第98、99頁);⑷於94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你之前是說去被告家3次?)應該是一共4次,3次到家裡,1次到霧峰街上。...」、「(名片是否是被告拿給你的?)是的。」、「(你當時是否住在臺北市○○○路?)是的。... 」、「(你如何找到被告家的?)被告有告訴我地址,我有買地圖。」、「(你有陪證人甲○○送4次錢給被告,時間、方式為何?)第1次是晚上9點多, 在開工後1個多月,3次都是晚上去的,第2次記不太清楚, 第3次也記不太清楚,第4次是中午11點左右,好像是88年中秋節。」、「(4次各送多少錢?)第1次2萬元,第2次2萬 元,第3次3萬元,第4次7萬元。」、「(錢是誰交給被告?)甲○○。」、「(證人甲○○交錢給被告時,你有無在場?)前3次我在外面車上等,在巷口小廟的廣場等,4次我都沒有在場。」、「(甲○○拿錢給被告時間多久?)甲○○有進去屋內,時間記不太清楚,不會太久。... 」、「(這4次你如何跟證人甲○○約?)都是證人甲○○打電話約我 ,都是他開車載我的。他說要去拜訪被告。」、「(你跟證人甲○○約在哪裡等?)時間太久了,我記不得」、「 (前3次跟證人甲○○在哪裡碰面?)在霧峰街上」等語(見本 院上更㈠字卷第53至56頁)。㈢互核上開告發人甲○○與證人朱曉霞固均指稱:被告確有向甲○○收受4次金錢,金額 依序為2萬元、2萬元、3萬元及7萬元,合計14萬元等情。然查:⑴關於前3次送錢時間乙節,告發人甲○○於於90年6月14日偵訊時稱:第一次送錢之時間係在87年7月間某天晚間9點多云云,就第2次及第3次則未明確陳述,迨於本院94年11月24日審理時結證改稱:前3次送錢之時間,都不會在晚上7點之前,也不會超過9點,亦即在7點半至9點之間等語;然 證人朱曉霞於本院前揭審理期日則特別強調:第1次的時間 是在晚上9點多,並稱第2次與第3次之時間,伊記不太清楚 云云,明顯可見告發人甲○○本人前後之陳稱已有不一,而且於本院審理時,告發人甲○○與證人朱曉霞彼此所述,亦互有歧異;⑵關於告發人甲○○與證人朱曉霞2人係於何處 所相會合前往送錢乙節,迄於94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期日之前,告發人甲○○與證人朱曉霞2人均未敘及,而稽之告發 人甲○○於本院94年11月24日審理期日係稱:前3次由伊與 朱曉霞2人從工務所出發至被告住處,第4次係伊開車至朱曉霞台北市○○○路住處相載南下;然證人朱曉霞初始則諉稱:伊不記得了地點了,繼而改稱:前3次係約在霧峰街上相 會云云,至於第4次則略而不白,其等2人所述之相會地點,出入頗大。⑶衡之事理,設使告發人甲○○與證人朱曉霞2 人確有相偕前往送交賄賂予被告無訛,此經歷非比尋常,則前3次抵達被告住所送交賄賂之時間及該4次2人先於何處相 會合再前往等情節,印象必甚為深刻,當無不復記憶之理,更無僅記憶其一,而遺忘其他之可能;再本案依告發人甲○○之指述,其等前往送錢之次數不過4次,如其於本院審理 時所證:前3次均在晚間7點以後,9點以前,不會超過晚間9點,且前3次係與朱曉霞在工務所相會合出發送錢,最後1次則係由伊至朱曉霞在台北市○○○路住所相載前往等節屬實,此情節甚為單純、明確,尤無記憶混淆、模糊之虞。是以告發人甲○○就其第1次送錢之時間,先後於偵訊時與法院 審理中所述已有出入,而證人朱曉霞關於前3次之送錢時間 ,於法院審理隔離訊問時,卻獨就甲○○曾於偵訊中敘及之第1次送錢時間,猶能深記其時間,對於甲○○於偵訊中未 曾指述時間之其餘2次,即諉稱:不復記憶云云;再甲○○ 於法院隔離訊問時就第1次送錢之時間,卻為異於偵訊時之 陳述,致與證人朱曉霞所述相左。又依告發人甲○○所述,其與朱曉霞4次相會合前往送錢之地點,僅有「工務所」與 「朱曉霞在台北市○○○路之住所」2處,若確有其事,何 以證人朱曉霞於法院審理期間隔離訊問時,始則諉稱:不記得云云,繼者改稱:前3次係在霧峰街上云云,而就第4次之地點則始終避答,且其所述3次之地點,復與告發人甲○○ 之指陳,不相吻合。⑷又關於告發人甲○○及證人朱曉霞所指:甲○○曾於88年6月18日上午11時許與被告相約在台中 縣霧峰鄉○○路944號大西洋冰城見面並交付以白色信封裝 之現金7萬元乙節,其等2人所述,除有上開可疑之處外,尚據證人即被告胞弟林志春於原審審理時證述:88年6月18日 係端午節,被告當日確有回家拜拜,時間是上午10點多至11點半結束等語在卷,並提出電腦日記紀錄記載「今天是端午節,上午全家依往例拜拜」等為證(見原審卷第95~96頁、 第101頁),衡之我國民間信仰,確有於端午節當天近中午時分,祭拜祖先之習俗,堪認證人林志春所證與事實無違,足予採取。是由證人林志春所證,亦難認告發人甲○○及證人朱曉霞此部分所述信實無瑕。⑸是以參佐告發人甲○○所以對被告舉發收受賄賂乙事,係緣於不滿被告身任國立交響樂團方面之系爭工程承辦人,始終不肯妥協,導致旺帝公司將有受扣款達4~5千萬元之虞,是本案舉發之動機及目的,本 非屬單純。再稽之告發人甲○○與證人朱曉霞2人所述,復 有前揭明顯之破綻及疑竇,自無從遽予憑信真實。 七、次查:㈠告發人甲○○向檢察官指稱:被告係不滿告發人所交付賄賂金額過少,而藉故刁難,致旺帝公司遭扣留工程款乙事,雖以所提出如附表一、二及三所示之旺帝公司、漢谷公司及經濟部函件為憑(見他字第1479號偵查卷第9至36頁 )。然稽之附表一所示旺帝公司函文乃旺帝公司就與國立交響樂團間有關爭議事項,提出說明並表達立場及催促各期估驗工程款;附表二所示漢谷公司函文則就旺帝公司要求原合約內未列工項、原合約所列數量不足工項及旺帝公司與國立交響樂團間有關「合約數量」及「實作數量」之爭議提出見解供國立交響樂團參辦;而附表三所示經濟部函文則函釋本件系爭工程工程款係屬總價決標方式發包,若國立交響樂團採「實作實算」方式估驗計價,須將原「合約內未列工項」及「合約所列數量不足工項」辦理追加計價,易失客觀、公正,而請國立交響樂團按漢谷公司提供之見解辦理估驗付款等情,雖依上開該函文,可見旺帝公司之訴求為漢谷公司及經濟部所認同,且綜觀卷附系爭工程合約書之各條款約定(見他字第1479號偵查卷第37至55頁),關於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解釋為「總價承包」固符合雙方契約之精神。然被告執見合約書第26條第⑵項第1款規定關於「每月月底... 按該月『實際完工數量』依契約單價『核實』估驗計價...」之用詞,而認應採行「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不能適用於總工程款之給付,但就各施工階段先行估驗支付之分期價款而言,尚非毫無依據,自不能認被告係故意刁難,藉以索賄。再依卷附國立交響樂團89年5月26日 (89)樂秘室字第1264號函、89年5月31日 (89)樂秘室字第1396號函、89年11月9日 (89)樂秘室字第890002901號函、89年11月28日(89) 樂秘室字第8900003075號函、89年11月28日 (89)樂秘室字 第8900003089號函、89年12月4日 (89 )樂秘室字第8900003171號函、89年12月14日 (89)樂秘室字第8900003272號函、89年12月26日 (89)樂秘室字第8900003336號函、89年12月26日 (89)樂秘室字第8900003394號函、90年1月4日 (89)樂 秘室字第8900003442號函、90年1月5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56號函、90年2月8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369號 函、90年2月12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346號函、90年2月22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503號函、90年3月1日(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533號函、90年3月28日 (90)樂秘室字 第90000000820號函、90年3月30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798號函、90年4月4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901 號函 、90年4月23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1050號函、90年4 月27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1066號函、90年5月29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1368號函、90年6月20日 (90)樂秘 室字第900000001641號函、90年7月5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1755號函、90年7月19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1911號函、90年7月24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 01908號函、90年7月24日 (90)樂秘室字第900000001922號函件所載內容(見偵字第21887號偵查卷㈡第57至150頁),被告迭就系爭 工程之各項缺失及未依旺帝公司之請求而付款之緣由,逐以公文函知旺帝公司,並將相關爭議函請漢谷公司表示見解及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而各該函文皆呈上級覆核,並經由首長判行,且副知政風室等相關單位,尤難認被告有舞弊循私,隻手遮天之情形。況證人即系爭工程監造單位之監造主任張君楠於91年9月11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為何 發生本案?)是因為本工程沒有做好整合的工作,且因為非常要求工程的品質,而且要溝通,作業上也沒有共識」、「(被告之意見是否為刁難?)我只能說是兩造的意見不一致,並不可說是刁難。因為兩造都是依照合約來遵行,...我認為這是業者基於職責上的質疑,所以我無法認定是被告刁難」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96~97頁)。固然,證人張君楠於90年12月11日偵訊中及於原審上開審理期日尚證稱:被告曾以電話向伊表示要收工程利益的三分之一,伊聽後非常訝異,怕旺帝公司去跟被告亂說,才導致被告聽後要伊分予三分之一之利益,但旺帝公司回覆並沒跟被告亂說,經伊問旺帝公司後,被告也沒有再來找過伊等語在卷(見偵字第21887 號偵查卷㈡第10頁及原審卷第96~97頁)。姑不論證人張君楠此部分證述之虛實,經核與被告被訴向告發人甲○○收賄之待證事實,均難認具有關連性。再稽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30日調解成立書關於雙方就系爭工程履約爭議之 判認內容:⑴國立交響樂團於各施工階段按實作數量給付各期估驗價款,尚非無據,須俟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後,始依總價計付尾款;⑵旺帝公司所施作之107室、121室、303 室合約規範高度分別為300cm、300cm、210cm,而旺帝公司施 作之高度分別為297cm、298cm、2 09cm,高度確有誤差;而關於102cm、1 03cm、104cm室之條狀沖鋁吸音天花表面氟碳烤漆塗料,旺帝公司確有未依合約規範採用高溫塗裝,而以低溫塗裝施作等瑕疵,有上開調解成立書影本在卷可稽 ( 見原審卷㈠第134~148)。則被告辯稱:系爭工程確有瑕疵,並非其無端刁難乙節,自屬有據。㈡揆之告發人與被告如附表四所示之全部對話錄音內容,並參照告發人於90年6月28 日偵訊時之陳述,明顯可見告發人甲○○於90年6月28日當 晚至被告住所試圖以現金行賄被告,然被告經告發人甲○○多次表態行賄,請求被告配合驗收,被告均不為所動,而當場拒絕收賄,且由被告在對話中不經意表露之處理立場及價值觀,亦難認被告有欲假藉承辦系爭工程向旺帝公司索賄之傾向。雖稽之對話內容末尾,告發人甲○○於結束對話欲離去之際,有說:「好,所以我想,要不然你還是堅持這種方式的話,你就把那些包括冰果室那些的十幾萬退給我,大家都算啦!你怎麼作照你方式,是不是這樣,就這樣子,你照你的方式作你怎麼作都沒關係,我從來不要求你對我好,但你這樣子的話,你把那些錢退給我」等語,而被告則答以:「好,既然你這麼講啦,好,好,不送了」等語。惟被告所述「好,既然你這麼講啦」乙詞,並非不可能係呼應告發人所稱「你怎麼作照你方式,是不是這樣,就這樣子,你照你的方式作你怎麼作都沒關係,我從來不要求你對我好」,無從遽斷係針對告發人所稱:「你把那些錢退給我」而為回應,且被告語末所稱:「好,好,不送了」,核係客人臨去之前,主人表示結束對話,並止步不再隨送之謙詞,不能據以擬制為被告已默認前有自告發人甲○○收賄之事實。再由90年7月12日雙方之對話內容,告發人甲○○於談話中提稱: 「我請教你,那個上次提的十幾萬,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還給我?你看什麼時候方便嘛」、「上次提的十幾萬,你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還給我?我的意思是說看你方便,講個時間也沒關係嘛」、「你現在沒空?那是,我到辦公室,還是怎樣?還是找個‧你看什麼時間嘛?你看中午、晚上、還是」、「對嘛,我意思是你跟我講個‧譬如什麼時候談,還是哪個時間,我可以下來台中,我們出去談還是怎樣,你跟我講個時間呀,你看什麼時候方便」、「我今天就會到台中呀‧我今天就會到台中呀」等語,而被告則依序相應覆以;「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清楚」、「你在說什麼?改天再談,我現在沒空,好不好,我現在沒空」、「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清楚,我現在忙,再談好不好。」、「你下次有空下來再談啦,好不好」、「哦!你今天要下來,那,再談好不好」等語。衡之雙方為上開對話時,被告已主張旺帝公司所承作之工程有瑕疵須扣款,雙方迭經談判,被告均堅拒妥協,彼此互為僵持不下之時空背景,則告發人甲○○於對話中稱:「那個上次提的十幾萬,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還給我?」,究所指為何?被告已接連覆稱:伊聽不清楚等語,亦不能憑為被告有收受賄款之證據。㈢復參之旺帝公司前曾委由其工地經理戴國充於88年2月8日攜洋酒1瓶及郵政禮券總面額2萬元至被告住所餽贈,被告迅於翌日命戴國充至其辦公室取回並簽立收據為憑等情,亦有被告提出當時戴國充所贈送之郵政禮券影本及戴國充簽收時立具之收據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48~4 9頁) 。並經證人戴國充於91年9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其確有 奉公司老闆之命,攜帶上開禮物前往被告家中致贈,當時被告不在家,伊將禮物交予被告母親,後來被告有打電話要伊至被告辦公室簽立簽收單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94 ~95頁) 。雖證人戴國充復證稱:被告告訴伊會將禮物交給政風室處云云,然由卷附證人戴國充簽立之收據,明確載明「茲收回致贈...乙○○之洋酒乙瓶、郵政禮卷 (應為「券」之誤植)貳萬元...此致臺灣省立交響樂團行政室乙○○ 簽收人:...戴國充」,堪認證人戴國充確有取回該禮物無訛。至於證人戴國充取回後,有無如實轉陳其上司或據為己有,則屬另一問題,核與本案無關。㈣綜觀被告先前已將旺帝公司委由戴國充前往住所致贈之上揭禮物退回,復於90年6月29日當場拒絕告發人甲○○之行賄等情,實難憑 上開告發人甲○○提出,而語意不甚明確之錄音內容,遽以推測被告確有向甲○○收受14萬元之情事。 八、又查:㈠公訴人雖以告發人甲○○配偶朱麗英名義之華僑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及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所為測謊之鑑定報告為本案之佐證。然查:⑴稽之卷附上開華僑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內頁之登錄,固可認該帳戶於88年6月16日 確有提領現金100,000元之事實,然如憑依旺帝公司於端午 節之前2日有提領10萬元之事實,即謂告發人甲○○確有將 其中之7萬交付予被告,亦嫌率斷。⑵至於被告雖經法務部 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就「有無收受旺帝公司賄款」部分,呈現說謊反應,有該局90年10月8日(90)陸(三)字第90131529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見他字第1479號偵查卷第111至113頁)。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站以96年12月10日 豐肅字第09661024780號函覆本院載稱:被告於測謊前已表 示同意接受測謊、無心臟病及高血壓等疾病,其當時之身心及意識狀態均正常,且施測者林振興受過測謊專業訓練並領有美國測謊學會最高等級會員之證照,固堪認上開測謊鑑定報告合於施作測謊之標準程序,具有證據能力。惟查測謊係依據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問題關心程度所呈現之呼吸、血壓脈搏及皮膚電阻等生理反應來分析研判,則以受測者對其切身清白與否之關注,刑事案件更涉及是否須負擔刑責,其心理上之負擔實不免影響其反應,換言之,測謊之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應由法院斟酌取捨。本件綜合上開相關證據情況,均無從憑認被告有收受賄賂之情事,又缺乏其他補強證據,自不能因被告未通過測謊鑑定,即單憑該測謊鑑定報告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九、綜上所述,本案既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收受告發人即旺帝公司總經理甲○○所行賄之14萬元之情事。被告上開被訴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是以原審判決被告無罪,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附表一:旺帝公司函 ┌──┬──────────────┬──────────────────┐ │編號│發文日期及字號   │ 發    文     主    旨 │ ├──┼──────────────┼──────────────────┤ │1  │89年2月9日旺演(發)字 │其餘牆面之水泥粉刷乃合約數量以外,且│ │  │第139號   │塑膠粉刷基準角緣條係屬前期建商之標準│ │  │        │施工規格,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不應硬性要│ │ │              │求全面換成鍍鋅角緣條之要求。    │ ├──┼──────────────┼──────────────────┤ │2 │89年4月5日旺演(發)字 │921地震後餘震不斷,旺帝公司基於工安 │ │  │第028號   │考量申請停工,並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擇│ │  │              │期勘驗主體結構無虞後,再由漢谷開發顧│ │ │              │問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復工。    │ ├──┼──────────────┼──────────────────┤ │3 │89年4月18日旺演(發)字 │催告給付工程款,旺帝公司自88年9月起 │ │  │第030號   │至89年3月份止,共請款11,854,070元, │ │  │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均以各種理由不予估驗│ │ │              │付款。   │ ├──┼──────────────┼──────────────────┤ │4 │89年4月24日旺演(發)字 │浮動地板送審延誤,影響工進,擬申請展│ │  │第198號   │延工期60天。            │ ├──┼──────────────┼──────────────────┤ │5 │89年5月10日旺演(發)字 │新建演奏廳第2期工程中之室內噪音控制 │ │  │第041號   │裝修與空氣調節工程1、3樓練習室天花板│ │  │              │高程與圖說標示不符,非承商責任,請補│ │  │              │償延誤工期120天,另請國立臺灣交響樂 │ │  │              │團於89年5月15日前發放積欠承商8個月之│ │ │              │工程款。         │ ├──┼──────────────┼──────────────────┤ │6 │89年5月24日旺演(發)字 │浮動地板之原廠補充說明已明載除73T型 │ │  │第051號   │中之13/10MM厚度規格外,均符合DIN1816│ │  │              │5,但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承辦人仍一再曲 │ │ │              │解原意。              │ ├──┼──────────────┼──────────────────┤ │7 │89年6月3日旺演(發)字 │新建演奏廳第2期工程中之室內噪音控制 │ │  │第054號   │裝修與空氣調節工程1、3樓練習室天花板│ │  │              │高程與圖說標示不符,承商依現場施作風│ │ │              │管,但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有不同意見。 │ ├──┼──────────────┼──────────────────┤ │8 │89年6月13日旺演(發)字 │新建演奏廳第2工程軟體工程之室內噪音 │ │  │第056號   │控制裝修與空氣調節工程,國立臺灣交響│ │  │              │樂團自88年9月起即未按合約予承商按月 │ │  │              │估驗計價撥款,造成各工種材料商反彈,│ │  │              │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對此造成之損失,承│ │ │              │商將另行求償。         │ ├──┼──────────────┼──────────────────┤ │9 │90年5月22日旺演(發)字 │依漢谷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辦理檢送│ │  │第368號   │22、23、24期工程估驗計價單各一式6份 │ │ │              │請速辦理估驗付款。       │ ├──┼──────────────┼──────────────────┤ │10 │90年6月1日旺演(發)字 │第10度函催第21、22、23、24期工程估驗│ │  │第117號   │款。             │ ├──┼──────────────┼──────────────────┤ │11 │89年6月16日旺演(發)字 │浮動地板材料送審至今約1年,旺帝公司 │ │  │第245號   │前各函均一再說明該材料送審廠牌及型號│ │  │              │均為合約指定之廠牌型號,惟國立臺灣交│ │  │              │響樂團一直以各種理由要求顧問公司或旺│ │  │              │帝公司一再再提補充各種說明,顯有故意│ │ │              │拖延核可用印時程。         │ ├──┼──────────────┼──────────────────┤ │12 │90年6月1日旺演(發)字 │旺帝公司承攬新建演奏廳第二期工程第21│ │  │第118號   │、22、23、24期工程估驗單被國立臺灣交│ │  │              │響樂團擱置近5個月,經旺帝公司9次函催│ │  │              │,始於90年5月14日函漢谷開發顧問股份 │ │  │              │有限公司預審提出異議。 │ └──┴──────────────┴──────────────────┘ 附表二:漢谷公司90年2月27日(90)漢業字第025號函 ┌─────────────────────────────┐ │主旨:有關貴團新建演奏廳第二期工程「室內噪音控制裝修與空 │ │ 氣調節工程」,旺帝公司函陳「合約內未列工項計十項」 │ │ 及「合約所列數量不足工項計九項」欲辦理追加乙案,及 │ │ 有關「合約數量」、「實作數量」之爭議,本公司說明如 │ │ 下,請 查照。 │ │說明:一、依貴團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九○)樂秘室字第八 │ │ 九○○○○三二六號函辦理。 │ │   二、有關合約內未列工項十項及數量不足工項計九項,依合│ │ 約規範總則編第五條:圖樣、施工說明及標單,第三項│ │ :標單內所列之項目及數量,僅供承包人之參考,在投│ │ 標前承包人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 │ 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承包人應於投標前或開標│ │ 時,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 │ 目,應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各單項說│ │ 明詳見附件一。 │ │    三、另依合約投標須知及合約規範總則編均有載明本合約為│ │ 總價決標,故承商於承攬期間除業主追加數量時,其餘│ │ 為完成本工程所須之工項或為工程慣例,承商不得要求│ │ 加價。 │ │    四、有關合約數量及實作數量,本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 │ 廿一日漢業字第一五三號函說明四中加以說明,詳見附│ │ 件二。若貴團採行實做實算,則前述合約數量不足及合│ │ 約未列之工項需辦理追加計價。 │ └─────────────────────────────┘ 附表三:經濟部90年6月8日經(90)二辦字第09 020308430號函┌─────────────────────────────┐ │主旨:貴團委託標購TSB─九五三二─一一六號新建演奏廳之室 │ │ 內噪音控制裝修與空氣調節工程一案,頃接旺帝公司函催 │ │ 第廿一至廿四期工程估驗款撥款一節,緣自本部九十年五 │ │ 月七日召開協調會議作成決議後,迄今已月餘未奉核定, │ │ 為期工程順利如期完工,仍請按漢谷公司九十年五月廿  │ │   五日(九○)漢業字第○七七號函,儘速核定後撥付該公 │ │ 司估驗款,請查照。 │ │說明:旺帝公司另對本案工程屬「總價承包」而非「實作實算」 │ │ 釋疑一節,本部提供意見如后,俾供參酌: │ │   ㈠、依據本工程合約係屬總價決標方式發包,承包價為新臺│ │ 幣1億1千4百40萬元,承包商應按合約及圖說施工,若 │ │ 有合約數量增減,應辦理追加減工程;各單項工程施作│ │ 完成後,應即支付承包商所請該單項合約總金額百分之│ │ 六十五工程款(連同預付款百分之廿五,總計支付百分│ │ 之九十),以符合約總價決標之精神。且所有加減帳皆│ │ 應於末期付款前結算之。 │ │   ㈡、又依據本工程合約第26條付款辦法第⑵項第一款規定:│ │ 「‧‧‧‧每月月底由乙方按該月『實際完工數量』依│ │ 契約單價『核實』估驗計價‧‧‧‧」,若貴團以前揭│ │ 『實際完工數量』及『核實』之依據採行『實作實算』│ │ 之估驗計價,則承包商施作後經甲方或監造單位查驗發│ │ 現與合約尺寸數量有減作或未能滿意之情況下,則甲方│ │ 可酌核扣減工程款;惟若承包商所額外增作部分,有『│ │ 合約內未列工項』及「合約所列數量不足工項」等等,│ │ 甲方亦應辦理追加計價(漢谷公司90年2月27日(90) │ │ 漢業字第025號函已有述明),方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 │ 否則恐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 │   ㈢、是以貴團若採前揭「實作實算」方式估驗計價,非但 │ │ 酌核增減計價時易失客觀、公正,恐將引發甲乙雙方 │ │ 爭議,且似與本工程八十七年四月以總價決標承包之 │ │ 合約精神有所違背,又其適法性亦不無可議之處。 │ └─────────────────────────────┘ 附件四:90年6月29日錄音內容譯文 ┌─────────────────────────────┐ │(江:指甲○○,林:指乙○○,林太太:指乙○○之妻) │ │(前面四分鐘無內容) │ │江:(大聲敲門)延春兄、延春兄 │ │林:嗨(在屋內應答) │ │林:江總,江總,這麼罕走 │ │江:不好意思,你在吃飯嗎?沒關係,你吃飯啊,今天真多謝。 │ │林:不要這樣說 │ │江:我想說歹勢 │ │林:入內講 │ │江:沒關係,在外面講較方便。今天好不容易三點半撥下來 (指工│ │ 程款撥下來)趕快來 │ │林:麥啦,麥啦,這樣就好 │ │林:近來坐一下,泡個茶,我快吃飽啦 │ │江:不用啦,你在吃飯 │ │(林太太出來) │ │林告訴林太太:江總,江總 │ │林太太:哦,哦 │ │江:歹勢,歹勢 │ │林:鄉下地方,沒什麼熱鬧。裡面坐,泡個茶 │ │江:免啦,免啦,我們去喝個冰水 │ │林:熱天不要用冰水,喝茶流流汗 │ │林:我這鄉下地方,不要嫌棄 │ │江:去飲個冰水嘛 │ │(兩人入屋內) │ │林:你坐一下,我剩兩口飯 │ │江:沒關係,沒關係 │ │(林小女孩聲音) │ │江問小女孩:你會下象棋 │ │江與林小女兒聊天(有關下象棋) │ │林問小女兒:有沒有叫阿伯! │ │林小女兒:我說貴賓好 │ │林:阿伯很會做生意,賺很多錢 │ │江(笑笑):不要這樣啦 │ │江(對林講):找你聊聊天 │ │林小女兒問江:開始啦(指要與江下象棋) │ │林:外面好熱哦 │ │江 (對林小女兒):伯伯下次有時間,好好陪你下。伯伯沒你厲害 │ │ ,但還會下一點 │ │林小女兒:暗棋還是象棋 │ │江:暗棋、象棋都可以。伯伯二、三十年來沒下過 │ │林小女兒:圍棋你會不會 │ │江:圍棋都忘掉了 │ │林:坦白講,我也無法給你承諾。你朱經理這一兩的禮拜都在我們│ │ 那邊 (指在他辦公室催工程款)你們這樣子弄,我們盡量配合 │ │ ,這個工程我們能夠的範圍,我們還是盡量配合,但今天工程│ │ 來到此,我也無法度幫忙 │ │江:你都不需要幫忙,我意思是工程我們要趕快結束,我剛剛也跟│ │ 你講,你都不需要幫忙,我們都依照合約,我們可以作的,我│ │ 們趕快作完。工程到今天已到後面階段,我們卡辛苦趕快做完│ │ 。 │ │林:到目前,工程近尾端。但工程剛開始時,若可以大家平心靜氣│ │ 的講要怎麼弄,大家稍微配合些,還可以。 │ │江:要怎麼配合你講 │ │林:到現在來,我也無法答應你啥。 │ │江:怎麼配合我都不需要你答應我什麼,我作工程亦作二十年,要│ │ 怎麼配合我可以作到的,我一定作。我一向很誠意的跟你講,│ │ 我只想規規矩矩趕快把工程做完,不要這邊被刁一下,那邊被│ │ 刁一下,讓工程不順。我不需要你幫我作什麼,都不需要。 │ │林:這個工程作到現在有三年多吧,這三年,你來到我家的次 │ │ 數都可以數的出來吧。當然我今天看到你也很驚訝,到這 │ │ 個時期你肯來,我直覺反應,你有什麼代誌,沒有關係, │ │ 我們開門見山談,我能力範圍之內 │ │江:今天,由於這半年的工程款好不容易今天終於才下來,我們作│ │ 工程的沒有辦法幾個月或一年不拿工程款,沒有這種工程公司│ │ 的,工程已到後面,我一定盡力趕,不管中間大家有什麼,我│ │ 希望趕快把他結束。延春兄,你需要我怎麼配合,你還是可以│ │ 跟我講,我是希望近趕快結束,對大家都好。以後不管仲裁、│ │ 逾期,歸到我要損失,我只好損失。本來主任跟我講,上禮拜│ │ 就會下來,但沒下來,如果上禮拜下來,上禮拜我就會來你這│ │ 邊坐,但到今天終於下來,雖然拖那麼久,我還是要來坐坐,│ │ 謝謝你。 │ │林:我是公務人員,我有義務照工程程序。哦,你今天已領到 │ │ (小女孩插話) │ │江:小姐加班二天,本來蔡主任今天請假,這個一點小意思。 │ │林:沒關係,不用,不用,承擔不起,你那個,你留著,我不要,│ │ 你今天來我已感覺很歡喜,真的 │ │江:工程我已作的差不多啦,我會全力做完,目前趕,大概也差不│ │ 多 │ │林:舞台搭石膏版 │ │江:我工人下週進場,二十日左右會做完,其他都是一些裝修才 │ │ ,可趕完,這個工程。操三年操的‧‧‧‧ │ │林:趕快做完,在這裡拖不是辦法 │ │江:工程可以趕一年做完,沒有人會多拖一天 │ │林:當然啦,工程拖久絕對無法賺錢,所賺的錢絕對會賠在這 │ │江:需要小弟如何? │ │林:(林要說,被江打斷了) │ │江:我在想你需要我怎麼配合,我也不需賠那麼多錢。我三年管理│ │ 費,就已賠的土土。拜託,需要我怎麼配合,跟我講,沒關係│ │ ,我多二年管理費就賠多少 │ │林:當然啦,你差這管理費就‧‧‧ │ │江:這工程我一年管理費差不多就六百萬,差二年就差約一千萬,│ │ 後面在加逾期罰款 │ │林:所以啦這工程不像電子那樣細緻,像上次會議記錄 (指90.6.7│ │ 開會紀錄)到現在,你們朱經理還是不肯簽,為什麼那樣討價 │ │ 還價,有這個必要嗎? │ │江:我們作承包商,也須要有立場。如果我們一簽下去,到後面所│ │ 有問題責任,可能均推給我們承包商,也有困擾,為難的地方│ │林:當然啦,這些是你們以後打官司留後路啦。你們的書面資料準│ │ 備的非常齊全可能比我還齊全,我非常了解 │ │江:像我做過工程,從來沒有跟業主這樣子發文 │ │林:有人講,第一:像你們承包商這樣發文的,可能全台灣排頭位│ │ ;第二:於會議中向承辦人吐槽的,你們可能也是第一人。 │ │ 再來,你們發文講我承辦人,但你們講的承辦人廣義的解釋,│ │ 我是承辦人,主任也是承辦人。 │ │江:我們已很失禮 │ │林:工程弄到這種地步,你自己講 │ │江:我們趕快把他結束 │ │林:我也希望趕快結束,我第一次經辦工程,第一次辦公共工程,│ │ 就碰到這麼複雜 │ │江:第一期工程不是你辦的吧?第二期工程 (指本工程)才是你辦 │ │ 的吧? │ │林:嗯!公務人員不辦工程,再怎麼樣,都還過的去。辦工程的,│ │ 拖多少人。報紙常在登,大家都了解,都會怕。當然合約文字│ │ 是死的,要廣義的解釋,要狹義的解釋,都有天時地利人合的│ │ 因素存在,所以趕快完成,才是重點中的重點。 │ │江:延春兄,真有需要小弟如何配合,我‧‧‧‧ │ │林:我不需要,真的,我不需要江:我在想這個代誌 │ │林:921大地震時,我就在想那一間 (指交響樂團建築物)會不會倒│ │ 。若倒了,一切就能解決,結果上班去看,連一片瓷磚均未剝│ │ 落。 │ │江:地震剛好閃過 │ │林:到音樂廳那邊斷掉,前面連我們辦公室傷到,後面光復國小全│ │ 倒,連我們隔壁餐廳宿舍也傷到 │ │江:所以,這塊是福地,所以我們做好事,趕快把他做完,順利把│ │ 他做完 │ │林:對啊,順利做完,台中市的音樂廳可能也會照樣蓋 │ │林太太:還沒吃晚餐吧? │ │江:哈!下午跟台中建築師開會 │ │林:董事長都不會那麼早吃晚飯 │ │江:台北吃飯較晚 │ │林:喝茶啦!喝茶汗流感覺會輕鬆 │ │江:我都喝冰水,比較沒時間去泡茶 │ │林:北部可能較無喝茶習慣,工作較緊張 │ │江:泡茶需悠閒 │ │江:中部天氣較好,台北經常好天,一下子下雨,溼度高 │ │林:趕快作完,趕快趕下一場工程。我們啦,日子還是這樣而已 │ │江:我一直想早點作完,作工程,一定要早點做完,怎麼會拖它?│ │ 延春兄需要我如何配合,你跟我講。 │ │林:沒有,沒有啦 │ │江:這工程,我要趕快做完,你是承辦,就想你剛講的任何文 │ │  字可以廣義解釋,這工程已到尾端,我要趕快作完。我不 │ │  是作完拍拍屁股,我一定盡全力,我可以作得到的,你都 │ │ 可以跟我講,到最後一天我還是要拜託你。 │ │ (林小弟弟進來) │ │林:不要那樣講啦 │ │江問小弟弟:弟弟吃飯沒? │ │林:有沒叫阿伯? │ │江:我們作工程,人情世故,我們做得到,我們不想因為我們不怎│ │ 麼樣,而導致工程作不下去,你亦了解。 │ │林:不過有時話說回來,可能我就是沒欠什麼,你這工程你可能也│ │ 很了解,我不欠什麼,只要合約合的起來就好了。可以的就可│ │ 以,不可以的絕對不可以。模擬兩可的,大家在來公論,這裡│ │ 面我可以讓你們過,你們這一次請款 (指21期至24期之半年工│ │ 程款),我有跟你們朱經理講不必這樣,簽後第二天馬上又收 │ │ 到你們第十二次來文催付款,有意義嗎?有意義嗎?有意義多│ │ 作嘛!你們這樣用,你們目的是以後打官司作證據,我不可能│ │ 因為這樣什麼都不看。白紙寫黑字,本來主任也認為這工程為│ │ 總價決標,經濟部二辦她們拿著你們意見及漢谷意見,建議我│ │ 們參酌。我把它送去工程會,工程會看法兩極。 │ │江:工程會怎麼看法? │ │林:我也未收到公文,主任送去工程會回來講,工程會跟經濟部二│ │ 辦看法兩極。 │ │江:工程會回文還沒收到,收到再看麼,反正合約大家有目共睹,│ │ 並不是那一個人可以解釋。 │ │林:對啦 │ │林:你在台中開什麼會 │ │江:建築師幾個案子,來台中,開會,忙 │ │林:你不抽煙江:沒有,那你不是不抽? │ │林:隨便抽 │ │江:也好,舒解壓力,我從年輕就不抽煙也不喝酒 │ │林:如果沒有,最好不要 │ │江:我這種年紀想想也學抽煙、學喝酒 │ │林:這年紀,不要啦,年輕時20多歲時,看人抽煙,就隨便抽,就│ │ 戒不掉。要走的時候 (指死了)不要那麼難過走就好。很多那 │ │ 些拖很久,不是一人痛苦,大家都痛苦 │ │江:看個人意志力,有人看開,會痛快;看不開,就會拚命拖,但│ │ 我們這種年紀,很難想像80歲時之心境,心境會不一樣 │ │林:景氣不好,你們有差嗎? │ │江:我們較不差 │ │林:你們都作較專業 │ │江:我們作久,也專業 │ │林:你們較專業啦,趕快結束 │ │(林太太聲音) │ │江:延春兄,有什麼需要我配合(第5次拿出錢) │ │林:實在說我生活很單純,無所求,小孩健康活潑,回家顧著三個│ │ 小孩子我就心滿意足了,沒有什麼要求了,真的,真歹勢 │ │江:需要小弟要怎麼樣你就講,我趕快把工程做完,這一點小意思│ │ ,若不夠跟我講 │ │林:不用這樣,賺的是辛苦錢,公家已經有給我酬勞了 │ │江:因為對我來講,錢不是什麼樣問題,我只感覺如果你不夠,甚│ │ 至比個手指頭,你知道意思嗎? │ │林:我就跟你說過,工程來到目前剩一個月,我也無法跟你 │ │江:我都不需要你幫什麼,你不刁我們就好了。譬如,我該請款就│ │ 讓我們請款,不要讓我們很難把工程作下去就好了。你看這麼│ │ 多年來,我從來沒有叫你幫我們什麼,我一直認為我們作工程│ │ ,規規矩矩作,趕快做完 │ │林:這工程都有共識,我不是生意人,我也盡力想,如果7月底就 │ │ 切掉,對大家都無覺好處,且我們業務量會多一倍以上 │ │江:當然沒好處,我們都快作完,結果未作完,怎麼會有好處?我│ │ 們工程已作到98、97啦,有什麼好處?所以我們立場一直想趕│ │ 快作完 │ │林:你說的跟我們看的完全兩極,也許你有那個新趕快作完,但是│ │ 我們看到的,你能夠事事計較 │ │江:好乖哦 │ │林:你小孩畢業後就是你得力助手 │ │江:小孩子自己有一片天,現在小孩跟以前不同,他們有自己想法│ │ ,大人不需太操心 │ │林:只要他們有個目標 │ │江:我在想,工程款,我們作工程,五、六個月拿不到工程款,這│ │ 工程根本無法作。在開會中我也常講,民間的工程,不管是太│ │ 平洋還是大陸工程,該拿的第二個月如果沒拿到,我可以不作│ │ ,作工程本來作完就是要領錢,我從來沒有拜託你給我方便,│ │ 只是該怎麼樣,請讓我順利把它做完,我從來沒有開口說你要│ │ 幫我作什麼 │ │林:廿一期為什麼拖那麼久,過程我告訴你,第一開始時趕工計畫│ │ 書,講好久我都沒看到,你們都不理 │ │江:不是這樣,延春兄,講到以前,因為你的角度才會有這樣一個│ │ 過程跟一個結果,我們這邊該附的我們也附,當然該附的也許│ │ 你看不能這樣還是怎樣,但過程中,比如你說地坪須重新抹平│ │ ,我們就趕快抹平,只要有一點缺失,只要你講,我們一定趕│ │ 快作,但作好總可以估驗吧!我們現在很困擾是,我們作好以│ │ 後,你又有第二個理由,這個東西沒有讓我看你們不能請款,│ │ 第二個我們趕快弄,可能有有第三個,所以依 │ │林:工程趕工計畫書後,再來為什麼停?工程延那麼久了,我們要│ │ 保障我們權益呀 │ │江:所以我跟你講,延春兄,今天我們承包商立場,延這麼久,原│ │ 因是不是我們,你很清楚,不是百分之百是我們吧!今天誰都│ │ 不敢說百分之百都是你們承包商,這絕對不可能 │ │(林對林太太談百香果) │ │林:責任屬於誰的,以後‧‧‧ │ │江:對、那是以後的事情,所以用這種理由我們工程款又被延誤,│ │ 有不能拿,我們工務部門至現今三年來,除了假日可以離開外│ │ 、均在工地 │ │江:這點不是你想的這樣,包括空調祥壽本來一直打切結,他們拿│ │ 多少錢他們去年什麼時間就會作完,打了二次切結,打到今年│ │ 五月三十日應要作完,我們本來一直不給他 │ │林:江總那是你的代誌 │ │江:我知道,我只想說明給你聽 │ │林:因為在辦公室,你們朱經理與主任跟國園 │ │江:那時三十萬給他了,後面作完你們要看過沒問題我們趕快給他│ │ ,但作完後,你發文說不行,我們當然叫他馬上改,今天你最│ │ 大,你只要告訴我地上不乾淨,我們就趕快作 │ │林:你們跟承包商的合約,我看過太多啦,經業主估驗,GRC地坪 │ │ 不平,我也估給你,既然有估給你,我只講這個,是你們發文│ │ 跟人講地坪不平整,其他都是你們講的 │ │江:不是,那時可能你跟顧問講地坪不平整,顧問有附件,我們只│ │ 要你講,我們就趕快改,今天以我承包商立場,我一定作到你│ │ 滿意 │ │林:江總,不要在這邊爭這個 │ │江:對啦、我今天來,不是 │ │林:我跟你講這個,你故意跟我爭執那就沒話說,如果你不是故意│ │ 跟我爭執的話,就是被下面的人矇蔽 │ │江:不是,今天你的過程到今天你結果 │ │林:你說水泥角緣條,如果我說不行,你們就馬上改,文就不會來│ │ 來往往那麼久 │ │江:說到角緣條,我也有很多牢騷要想你抱怨,阿興在時 (旺帝公│ │ 司前任工地監工)那時你也不是沒看,粉刷合約上沒有的東西 │ │ ,所有都是免費送,阿興走後,你拖了那麼久,好像八個月還│ │ 是多久,我已忘了 │ │林:角緣條我怎麼發覺,你知道嗎?本來我也未知,你要怪,怪張│ │ 君楠,他是監工 │ │江:我都沒有關係,我不會怪人 │ │林:我是第一次辦工程,不是那麼了解,有一次不知道你們在搬什│ │ 麼,碰掉裂開,我就去查合約 │ │林對太太講話:不要這樣弄嗎?那個不會差一、二天嗎你太閒了那│ │ 些搞 │ │林:所以我跟你講,是一項如果你有意跟我爭這些,你若確實不知│ │ 因果關係,你就不了解 │ │江:那時我感覺是,你那時一直要叫我留阿興讓戴經理 (旺帝公司│ │ 工務所經理)離開 │ │林:我沒跟你講 │ │江:阿興由於某些方面公司沒辦法接受,所以戴經理留下來 │ │林:你們的事,我無法 │ │江:所以阿興在時,現場作角緣條,都是阿興處理,那時你嘛都,│ │ 你拖到很久,八個月後,你知道,很多都是條約沒有,都是我│ │ 們送的,你說拆,雖不情願,我還是全部拆,我就該你講嘛,│ │ 你叫我怎麼拆,我一定拆,業主承辦最大,但是今天我要跟你│ │ 說明,合約上從那個角度來看 │ │林:江總,我告訴你沒這回事啦地坪GRC是噴的,現場怎麼作的, │ │ 是用攪的,用加水泥攪 (因GPR需用水泥加玻璃纖維)我問現場│ │ 工人,用攪的會夠嗎?現場工人說如這樣可能較不夠,我講你│ │ 作個模子做試體,工人回說無固定尺寸,要去台南調過來 │ │江:後來有作試體也拿作試驗呀!現場,那次你跟顧問均在現場 │ │林:我跟你講,今天若是7:3水泥,若不是預辦水泥車來,一包水 │ │ 泥加到滿為止,試體拿到 │ │江:延春兄,我告訴你,這也許你以前也許你可能沒真正接觸到工│ │ 程,但是今天不管怎麼樣,你講的,我們是承包商,上面還有│ │ 顧問公司 │ │林:沒啦!你們沒有尊重我 │ │江:我們要尊重你,但不知要怎麼尊重你 │ │林:我告訴你,工程剩一個月結束,我也無能為力,今天我講話較│ │ 絕、較硬,我這個人不求升官發財,只求平安過日子,說難聽│ │ 一點,對這工程多求自福另外重點,我能全身而退已經就很迷│ │ 人 │ │林太太:要扯上官司嗎 │ │林:以後一定打官司,四、五千萬啦! │ │江:我就常跟你講,你一直就認定我要罰四、五千萬,有時我也一│ │ 直很尊重你,今天不管從公共工程採購法之前10%上限,你就│ │ 一直要罰我四、五千萬,不知你到底‧‧ │ │林:我本來也認定20%,主任提出來的呀! │ │江:主任也告訴我,最多只能有20% │ │林:哪有這種事今天你來我這裡,我很高興,你相信也好,不相信│ │ 也好,我也不要求你相信,我無法左右你思想,我一個原則,│ │ 我今天告訴你這些,也不是為我啥好處,你了解嗎? │ │江:這個工程,你一開始就寫我承包商要罰四、五千萬,你一寫下│ │ 去四千多萬,今天我們作承包商的,你講一句話就等於定我死│ │ 刑 │ │林:這不是我寫的 │ │江:大家都說是你寫的,我今天從來都沒有要求 │ │林:開會他們來,我很少發言吧,上次你們跟我吐槽,我才會說那│ │ 麼多 │ │江:我們作承包商,事實上我們都不想去得罪任何人都不想去惹是│ │ 非,只想工程趕快作完,趕快離開此場地,去作其他工程,這│ │ 是我們一向立場,我們今天要不對在很多枝節上,不對去克服│ │ ,也許你承辦人自己有很多角度,你要這樣解釋不錯,但是所│ │ 有公共工程均攤在陽光下,在沒有認定之前,你不要說,你這│ │ 樣才對,你不給我請款,但是錢在業主口袋,你還是覺得有理│ │ 啊!但是我承包商,可以一年都不要拿工程款嗎?你可以隨便│ │ 找個理由說,地上沒清乾淨,我就把你拖三個月五個月 (工程│ │ 款) │ │林:我有要求裡面跳蚤很多二個月要消毒一次 │ │江:那個小東西,我們噴也常在噴,當然這是工地事情,我比較上│ │ 去管那麼細東西,我只要把工程進度一年可以作完的 │ │林:就是咬受不了,你們最近有噴過 │ │江:今天來只是這案子作到這程度,音你是承辦人,我是承包  │ │商,我從來沒有邀求你要對我多好,只要你不要對我不好 │ │  ,我已經阿彌陀佛 │ │林:這工程我從頭至今,也無得罪你們 │ │江:唉!不要說什麼得罪,就像你說的嘛 (錄音斷訊,沒有錄音內│ │ 容),你可以從你角度解釋,我意思是說你可以從最客觀角度 │ │ 解釋,從一般公共工程的角度解釋,你也可以從最不利的角度│ │ 解釋,我從來都沒有要求你幫我,從好的方面解釋,也不需要│ │ 你幫忙,都不需要,我只要求你不要組難我把工程趕快作完 │ │林:我才了解到你今天來的目的,你的心理是要求我不要阻難,不│ │ 過不受百分之二十上限是主任提出來,經過團同意,也報備工│ │ 程會 │ │江:工程會也講,現在上限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是現在法規規│ │ 定 │ │林:他們來文我可以調給你看 │ │江:我知道,工程會解釋得百分之二十上限?你可以用「得」解釋│ │ 以外,也可以用「應」解釋,上限百分之一百,我意思今天我│ │ 不要求你對我好什麼,拜託!公共工程你都可以去問嘛 │ │林:這個「得」字解釋不是我決定的,是經過我們會議開會決定,│ │ 我還是重複那句話,你相信也好,不相信也好,我沒有要求你│ │ 相信我啊! │ │林太太:如果是會議決定的話,那江總你再去找他們 │ │江:我的意思是,從第一線你承辦人寫上去,誰敢說他寫不好 │ │林太太:不是這樣吧 │ │江:這案子,唉!所以我說唉麥講這些 │ │  (有許多對話聽不清楚) │ │林太太:我先生合約是怎麼依據處理 │ │林:當然這「得」字,一開始我如果稍微強硬擋下來,也不過在百│ │ 分之二十,可是自從我們新主任來,我工程多一事不如少一 │ │ 事 │ │江:可是主任自己翻東西給我看,公共工程只有百分之二十 │ │林:問題是這樣,多了一個「得」字嘛! │ │江:這就是下面簽上來的就是這樣,誰敢說 │ │林:我這個人,其實今天我能夠到這個職務,我深深感覺到,我很│ │ 不喜歡跟人家辯解,相不相信隨你啦 │ │江:唉!其實辯解也沒有什麼意義 │ │林:由我們今天的討論,我老爸小時候講過,社會黑暗,社會對你│ │ 好的,你要抱持欣賞的懷疑,社會上能找到一、二個莫逆之交│ │ 就很多了 (間隔很久,有說話聲但聽不清楚)今天既然來了, │ │ 接下來的請款我會盡量趕,但是你們朱經理不是溝通的人,戴│ │ 經理也不是溝通的人 │ │江:你若有啥問題,直接找我,你需要我如何配合,告訴我沒關係│ │ (第8次拿出錢) │ │林:公共工程你們跟顧問公司談好,就要我們接受!再跟你講一句│ │ ,朱經理不是溝通的人,戴經理也不是溝通的人啦 │ │江:剛剛有講過,你若需要我(第9次拿出錢) │ │林:阿興稍微可溝通,但較狡猾 │ │江:茶較冷比較好喝 │ │林:歹事哦!罕有客人來 │ │(林叫林太太再去泡一下) │ │林:最近行政院870專案,對你們可能較有利,你們大都是公共 │ │ 工程 │ │江:對 │ │江:我想延春兄今天我來,第一拜託你有啥需要給我知,我盡量作│ │ ,若如果你還是堅持一定要照這個方式,那我再想也可能變成│ │ 一個比較簡單的方式,既然你不拿,那就以前我給你的錢都還│ │ 給我就好,跟這都沒有關係,乾脆就這樣子,你要怎麼作,我│ │ 也沒話說,我感覺 │ │林:我嘛從來沒有把你刁難過,今天我不了解說… │ │江:我意思是我今天是一個很可憐的承包商,我作公共工程,我今│ │ 天是非常可憐的角色,我做得到的我盡量作,我不需要你對我│ │ 好,但是如果你一定要這樣,我實在沒辦法,我可以配合的,│ │ 你又不跟我講,但是,如果這樣子,你還是照你的方式作,前│ │ 面的的給了四次那些的錢,你就丟給我,再還給我吧!(間隔 │ │ 很久) │ │林:你講這樣子,到底‧‧‧ │ │江:我意思是本來今天我非常客氣,現在聽起來,實在我自己覺得│ │ 。 │ │林:我剛剛也告訴你,接下來的請款能力範圍之內我盡量趕給你,│ │ 你認為我到現在在堅持那一點 │ │ (此時林太太走過來聆聽) │ │江:也許在我們認為說,你這個比較 │ │江:(轉頭對林太太說)嫂子,歹勢啦!你坐在這,我都不知如何 │ │  對他講,歹勢。 │ │林太太:稍微聽聽嘛 │ │江:歹勢!歹勢!現在我們公務上事情 │ │林太太:對啊 │ │林:剛才我把這些說給你聽,如果你認為歹分之二十合約未寫很清│ │ 楚,如果你認為是我搞的鬼,我也沒辦法再跟你說些什麼啦,│ │ (間隔很久)以前我未曾發文給工程會解釋,目前這主任來才有│ │ ,(間隔很久)我怎麼想也想不會要發文給工程會解釋 │ │江:唉!若要講這些,你也有非常多理由,你說送審那隔間牆,資│ │ 料送到顧問,那天顧問黃經理也說應該要給承包商請款,你也│ │ 會認為為什麼送審過的就要算通過,所以我今天以我立場,我│ │ 到底是要對顧問還是要對你,如果要對你,我全部東西都送到│ │ 你這裡來審,所以我們作承包商的,我們今天是照圖,照送審│ │ 過的東西作,你都可以用不同角度來解釋,我不能說你不對,│ │ 因為業主你最大,我意思是你如果一直要這樣,我這工程要怎│ │ 麼作,我從來沒要求你要對我好,我意思是你都不要對我好,│ │ 但你不要刻意去,講白話一點就是刻意去給他刁難,好呀!我│ │ 現在就開始修理你這個,就是要給你很難看 │ │林:我不可能你們送過來的就接受吧 │ │江:唉!所以我現在是覺得講這些你都有你理由,所以我感覺講 │ │  這些,唉!其實坐在這聊天,講這相實在沒啥好,對我來講,│ │ 我就是趕快順利把他做完,所以我剛剛講我今天的目的來向你│ │ 表達,就是趕快順利作 │ │林:(林要說,被江打斷了) │ │林:我也希望如此趕快做完 │ │林:好,江總,今天來的意思我已了解 │ │江:好,所以我想,要不然你還是堅持這種方式的話,你就把那些│ │ 包括冰果室那些的十幾萬退給我,大家都算啦!你怎麼作照你│ │ 方式,是不是這樣,就這樣子,你照你的方式作你怎麼作都沒│ │ 關係,我從來不要求你對我好,但你這樣子的話,你把那些錢│ │ 退給我 │ │林:好,既然你這麼講啦,好,好,不送了 │ └─────────────────────────────┘ 附件五:90年7月12日錄音內容譯文 ┌────────────────────────────┐ │甲○○向乙○○索回前交付之賄款之譯文內容 │ │(90年7月12日上午9時10分甲○○打電話到國立台灣交響樂團給 │ │ 乙○○) │ │總機:交響樂團,您好江:請問一下,行政室乙○○先生在嗎 │ │ ? │ │總機:稍等一下 │ │林:喂!交響樂團 │ │江:請問乙○○林先生 │ │林:我是 │ │江:延春兄,我台北旺帝,我江總 │ │林:嗨!江總 │ │江:你好!早‧早‧早!我請教你,那個上次提的十幾萬,大 │ │ 概什麼時候可以還給我?你看什麼時候方便嘛 │ │林: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清楚 │ │江:上次提的十幾萬,你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還給我?我的意思 │ │ 是說看你方便,講個時間也沒關係嘛 │ │林:你在說什麼?改天再談,我現在沒空,好不好,我現在沒空│ │江:你現在沒空?那是,我到辦公室,還是怎樣?還是找個‧ │ │ 你看什麼時間嘛?你看中午、晚上、還是 │ │林: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清楚,我現在忙,再談好不好。 │ │江:對嘛,我意思是你跟我講個‧譬如什麼時候談,還是哪個 │ │ 時間,我可以下來台中,我們出去談還是怎樣,你跟我講 │ │ 個時間呀,你看什麼時候方便 │ │林:你下次有空下來再談啦,好不好 │ │江:我今天就會到台中呀‧我今天就會到台中呀 │ │林:哦!你今天要下來,那,再談好不好 │ │江:那到辦公室找你,還是 │ │林:我今天可能沒空哦 │ │江:今天沒空?那晚上會不會在家 │ │林:我今天出差嘛 │ │江:今天出差,那明天會在嗎 │ │林:明天,看看好不好 │ │江:這樣子,好啦,好啦。那明天在找你,謝謝 │ └────────────────────────────┘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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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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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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