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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增瑜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之20號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一號)關於傷害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甲○○所犯傷害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均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之後,被告甲○○仍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不應准許,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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