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7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甲○○在本院陳稱:其現在有工作,請求從輕發落云云,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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