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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1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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