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靖閔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乙○○、甲○○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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