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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丙○○、戊○○、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