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丙○○、戊○○、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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