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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95年4月13日執行羈押及95年7月13日、95年9月13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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