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1.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2.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註│├────────┼──────────┼──────────┤:││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受│├────────┼──────────┼──────────┤刑││犯 罪 日 期│92年10月間某日起至93│93年12月1日至94年1月│人││ │年3月30日止 │29日 │林│├────────┼──────────┼──────────┤正││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友││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 苗栗地檢 │現││ │號、1597及94年度毒偵│94年度毒偵字第610號 │於││ │字第190號等 │ │臺│├─┬──────┼──────────┼──────────┤灣││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臺││後├──────┼──────────┼──────────┤北││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92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618號│監││實├──────┼──────────┼──────────┤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