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偽造貨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1年8月29日 │92年7月13日起至92年7││ │ │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1年度偵字第3133號 │92年度毒偵字第668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92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92年度訴字第416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2.7.23 │ 92.10.31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南投地院 ││確├──────┼──────────┼──────────┤│定│ │ │ ││判│案 號│92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92年度訴字第416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2.10.08 │ 92.11.24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92年度執字第1590號 │92年度執字第1806號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貨幣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2年7月13日起至92年7│92年1月27日 ││ │月15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度毒偵字第668號 │92年度偵字第836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2年度訴字第416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2.10.31 │ 94.12.29 │├─┼──────┼──────────┼──────────┤│ │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2年度訴字第416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2.11.24 │ 95.01.23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92年度執字第1806號 │95年度執字第299號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