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陳宏卿
- 當事人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 律師 林錦隆 律師 梁宵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336號、93年 度偵字第20597、177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丁○○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的負責人,丁○○為拓展長億公司之業務,遂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於臺中市○○○路○段六十之八號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 ㈠、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欣,丁○○之子,下稱長智投資公司); ㈡、長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丁○○,下稱長生投資公司); ㈢、長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廣,丁○○之子,下稱長廣投資公司); ㈣、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璽,丁○○之子,下稱長璽投資公司); ㈤、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惠蓉,丁○○之媳,下稱鼎友投資公司); ㈥、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廖秀玲,丁○○之媳,下稱鼎元投資公司); ㈦、鼎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月容,丁○○之媳,下稱鼎登投資公司); ㈧、長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陳榮富,長億公司之員工,以下簡稱長如投資公司; ㈨、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俊石,長億公司員工,鼎登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王振和,下稱振新公司); ㈩、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梁英凡,鼎元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呂俊石,下稱東華公司); 、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丁○○,鼎友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呂俊石,下稱長生營造公司); 、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麗玲,長億公司之員工,下稱佳億證券公司);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丁○○,下稱泛亞銀行)等法人。 丁○○負有為長億集團下之公司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甲○○(原名古達鵬,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係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兼長億集團投資部經理,楊尹君(業經原審發佈通緝)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主管,李慶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楊尹君、甲○○、李慶隆均承丁○○之指示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等事宜,王財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擔任泛亞銀行總經理,楊文廣係丁○○之子(王財旺、楊文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0597號 、94年度偵字第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亦為泛亞銀行副董事長。緣於八十七年間(原審誤載為八十七年三、四月間),長億公司以其投資持股比例依序為三九‧三、九九‧四二、五三‧二三(以上係87年12月31日之投資持股比例)之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國際公司)、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開發公司,87年8月1日改名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電力公司),依序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對於長億公司之股價有正面影響(即股票市場俗稱之利多消息),足以作為炒作長億公司股價之題材,並經報紙多次刊載消息如【附表五】所載。而黃任中(已死亡,其所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係黃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龍公司)、金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星公司)、金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證券交易市場之著名金主,馬忠芳(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係黃龍公司總經理,黃任中因其資金充裕,遇有資金不足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人士向其借貸資金購買股票,經其評估借款人之信用認為可行後,即指示馬忠芳將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交易人士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其方式為借款人需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之保證金,匯入黃任中所指定之帳戶,黃任中並視借款人之信用收取新臺幣(下同)每萬元每日五至七元不等之利息(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而黃任中為保障自己之借款債權,會要求借款人在其指定之帳戶由借款人自行下單買賣股票,若借款人所購買之股票價格下滑不足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證金成數,借款人又不補足保證金時,黃任中即得將借款人在其所指定之帳戶中,由借款人購買之股票出脫變現(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斷頭)。丙○○(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0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六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該院以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四年),綽號「小傅」,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並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住處設置盤房,在該處以電話聯絡證券公司營業員,進行股票之下單買賣;林家榛(原名林筱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經戶政機關核准更名,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0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四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該院以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原係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八十五年間離職後,即陸續在環球證券公司、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公司),以仲介金主墊款予客戶買賣股票賺取傭金為生,及為丙○○向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仲介、保證金之估算、墊款之管制使用、丙○○與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下單、喊盤人,並提供其不知情母林張玉緞於世華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入 保證金所用。 二、丁○○與甲○○、李慶隆、楊尹君、丙○○、林家榛、林為康(林為康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即俗稱之炒作股票),丙○○、林家榛、林為康竟自八十六年間起基於抬高、壓低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公開發行上市之長億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利用前開長億公司之利多消息,以他人名義對長億公司股票,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而長億公司方面之丁○○與甲○○、李慶隆、楊尹君另自八十七年間某日起亦與丙○○、林家榛、林為康基於同上犯意之聯絡,共同對長億公司股票籌措資金具體進行炒作之態樣如下: ㈠、丙○○先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某日止,指示林家榛出面向黃任中借得約三十億元資金,長億公司部分即由甲○○受丁○○、楊尹君之指示,利用林張玉緞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匯款予黃任中為保證金所用,其中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止,甲○○以長億公司員工黃國忠等人或丁○○之親屬楊張美智等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將應付之保證金三成約四千六百餘萬元(此為已清查出之部分資金),存入林張玉緞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後,再匯入由黃任中、馬忠芳指定之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世貿分行之帳戶,以作為其等向黃任中借款以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㈡、丁○○為籌措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資金,復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甲○○之名義成立英屬維爾京群島英鑫股份有限公司(YING-SHENG CO.,LTD.,下稱英鑫公司),再以英鑫 公司名義向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英屬維爾京群島中央財務股份有限公司(CENTER FINANCE(BVI)CO.,LTD. ,下稱中央財務公司)、泛亞銀行轉投資之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美金一千萬元及九百萬元,並由丁○○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由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一日陸續將貸款資金匯入英鑫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由北臺中分行代為處理之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丁○○、甲○○利用英鑫公 司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以英鑫公司名義與加拿大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下稱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之「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長億公司股票四萬二千零六十張,由英鑫公司提供保證金及支付利息予加拿大帝國商銀,加拿大帝國商銀則於一定期間購買並持有長億公司股票(即俗稱之外國丙),嗣後甲○○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利用英鑫公司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前開帳戶,將貸得之款項美金一千三百七十九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作為前開契約之保證金,另英鑫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五六八三八─0五0號帳戶內,作為向黃任中借款以供丁○○、甲○○、丙○○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㈢、八十七年十一月初,丁○○、丙○○因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之金額超出與黃任中間之協議金額,黃任中不願借款,丁○○、丙○○因恐長億公司股票違約交割而造成崩盤,又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三日間,長億公司之股票價格自每股五十點五元下跌為三十二點七元(收盤價),致使丁○○、丙○○向黃任中借款之保證金成數不足,而須追繳保證金,丁○○唯恐黃任中將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盡悉拋售(即股票市場上俗稱之斷頭),將使長億公司之股票於股票市場上之股價嚴重下滑,而使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價值縮水,為達其炒作股價之目的,乃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為如下行為: 1、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由丙○○實際經營之凱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聚公司)轉投資之英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茂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為借款人,向泛亞銀行申請無擔保貸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丁○○、楊文廣、王財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當時分別擔任泛亞銀行董長事、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均屬為泛亞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其二人與丁○○均明知依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所示「辦理各種授權授信案,應辦妥徵信工作,並切實依照有關銀行授信法令規定辦理,凡應送請總經理核定或核轉之案件,應先經徵信室會簽意見並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議後再呈送之」,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規定「授信審議小組審議之事項為經理交辦或各層級人員建議提交審議之案件,小組審議案件之討論重點及經理之裁決等應指定專人作成紀錄,又對於授信案件,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徵信,營業單位先行分析研究,擬具處理意見並作成提案,送審查部初審並研擬審核意見提請審議」,竟為使丁○○、丙○○迅速籌得資金,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廖昌禧、傅顯貴前往申貸時,丁○○與楊文廣、王財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楊文廣、王財旺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配合受理貸款案件,遂由賴忠雄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未經實際徵信,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告書撰寫徵信報告,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均係為泛亞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員,明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針對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召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且明知依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所載「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自八十五年間起,二公司之虧損均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無甚資力,仍為圖丁○○、丙○○之不法利益,違背前述相關規定,為達形式上符合規定之目的,而製作「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由賴忠雄召開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呈請常務董事會核貸」之不實紀錄二紙,再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而行使該偽造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續由不知情之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柏蒼先行交由丁○○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而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一時五十三分及十一時五十分始於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英凱公司帳號三三五─八號、茂凱公司帳號三二六─九),於同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即獲撥款,且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英凱公司核准貸款一億二千萬元,卻撥款七千萬元,茂凱公司核准貸款七千萬元,卻獲撥款一億二千萬元之嚴重疏失,丁○○以此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之利益。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得款項後,隨即以下列方式提領後作為長億公司股票交割所用: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即由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分三筆,各為二千萬元二筆及一千萬元一筆,將五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廖昌 禧提現,轉交不知情之吳清河將二千萬元匯款至世華銀行信義分行馬忠芳00000000000帳戶(八十七年十一 月六日此二千萬元分別匯至馬忠芳世華銀行光復分行000 00000000號帳戶、世華銀行營業部法國里昂信貸銀 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德意志銀行臺 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世 貿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敦化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世貿分行 馬忠芝00000000000號帳戶,用於償還貸款或交 割股款),另交不知情之陳恆昱將三千萬元分列二筆各為一千六百萬元及一千四百萬元匯款至不知情之鄒志勝(馬忠芳之姻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 000號帳戶(該帳戶另有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三人各 別持現金三千萬元計九千萬元,於鄒志勝同一帳戶中以聯行方式存入,資金來源如下述⑶),用以支付當日協和證券臺中分公司客戶鄒志勝購買長億公司股票之股款一億七千七百餘萬元。 ⑵、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將二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並由廖昌禧提現。 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將一億二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 0000號帳戶,由廖昌禧提領現金七千萬元,連同前述已 提現之二千萬元,共九千萬元,各交三千萬元與上述之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三人,再匯入鄒志勝前開帳戶中,另外將五千萬元存入不知情之趙小琴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趙小琴再提令現 金三千五百七十餘萬元,並轉帳一千三百二十二萬元至不知情之郭坤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交割 股票之用。 ⑷、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即以其泛亞銀行中港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號帳戶開具支票 ,金額計一億五千七百九十六萬八千一百三十元,轉帳一億零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至其關係企業振新公司於泛亞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票號PA0000000 ),再轉帳三筆,各九百二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七元(票號 PA0000000)、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票號 PA0000000)、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票號 PA0000000)至長生營造公司於泛亞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而振新公司及長生營造公司復於同日再分 別轉帳至長億公司員工蔡回春(帳號0000000000 0)、陳榮富(帳號000000000000)、呂世揚 (帳號000000000000)、黃倍仁(帳號000 000000000)、高鳳鳴(帳號000000000 000)等人設於泛亞銀行臺中分行(中港分行)之帳戶, 作為償還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共一億九千一百四十五萬二百零六元,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即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活存帳戶。 2、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丁○○將其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負責處理之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五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即指示不知情楊尹君、甲○○,再由甲○○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私自將前述五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九千二百張、鼎登投資公司八千五百張、長智投資公司八百張、長生投資公司三千五百張、鼎元投資公司八千張),即將前述五家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甲○○、林家榛等人轉交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作為丁○○、丙○○因向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嗣因長億公司股票下跌致保證金不足所提供之擔保品(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中最低之收盤價每股三十一點六元計算,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市價為九億四千八百萬元),以此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前述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利益。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丁○○始向黃任中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黃任中應允後雙方約定,由丁○○簽寫借據、以丙○○為見證人,丁○○再指示甲○○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楊環如(丁○○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 ㈣、丙○○、林家榛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查核期間,由丙○○在其上述盤房委由林家榛、林為康開始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及由丁○○指示與之有犯意聯絡之楊尹君、甲○○、李慶隆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其中: 1、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之查核期間,由林家榛在黃任中所指定之黃任中、黃燕平、鄒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投資公司、金隆投資公司等帳戶設於新寶證券南京分公司由營業員譚迦陵接單、日盛證券公司由營業員崔麗雲接單、第一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陳秀梅接單、統一證券敦南分公司由營業員沈雅萍接單、鼎富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黃錦慧及黃程富接單、時代證券公司由營業員梁薺方、張淑慧接單、協和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由營業員李姿玲接單之帳戶,供其喊盤下單買進長億股票,另由林為康於聯合證券公司潘希偉、高慧芬帳戶及力世證券公司潘希文帳戶內,分由營業員吳治蓉及姚嘉派、王敏智,買進長億公司股票約四、五千張,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二】所載。 2、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查核期間,除利用前述帳戶繼續買進長億公司股票外,甲○○、李慶隆於接受指示後,於佳億證券臺中中分公司、京華證券臺中分公司、元富證券臺中分公司、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建弘證券臺中分公司及匯豐證券臺中分公司之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買進長億公司股票達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張,減少市場流通之籌碼以利穩定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其中利用黃任中、黃燕平、馬忠芳、馬忠萍、林家榛、林榮祖、鄒志勝、金星公司、潘希偉、高慧芬、金隆公司、馬忠芝等金主買賣長億股票部分,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四】所載,總計於八十七年間之六十二個營業日中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一二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如【附表四】所載。嗣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林家榛向李慶龍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李慶隆則加總統計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丙○○指示林家榛下單等三部分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金額,以供給甲○○向丁○○報告(除非丁○○因故不在公司)。 ㈤、嗣經證交所就黃任中、黃燕平、周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公司、金隆公司、潘希偉、高慧芬、潘希文、加拿大帝國商銀、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等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情形分析結果,認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的二百七十一個營業日中,成交價異常者計五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盤中成交價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六或振幅超過百分之九情形,交易買賣長億股票之紀錄,而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長億公司股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有一百二十六個營業日,於分析期間共買進二百萬零七千一百五十千股、賣出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千股,分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二十六點四及二十三點八三,另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其等大部分皆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一二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群組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暨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綜合以上分析,黃任中等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有異常之情形。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丁○○與同案被告甲○○、李慶隆共同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部分,曾於八十七年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一九八、二六一九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一七六一、二一七六二、二一七六三、二一七六四、二一七六五、二一七六六號及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八八四、二0八九號案件偵辦。嗣經前案承辦檢察官以被告丁○○所辯,有其提出之長億公司公開說明書附轉投資事業表及財務報告簽證所附轉投資事業表影本各一份、鼎元等三家公司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明細影本一份、長億公司內部事務管理制度第七章投資作業管理制度之規定影本一份等在卷可稽,至於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自佳億證券公司轉讓長億公司持股,有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異動說明表、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限期內轉讓說明書、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書報書可證,又長生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度,更未在佳億證券公司轉讓對長億公司之持股,是認移送意旨所認彼三人間,被告丁○○係長億公司負責人,並係長億集團之真正負責人,被告甲○○(原名古達鵬)係長億公司轉投資之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並「承長億公司負責人丁○○、執行副總經理江啟正之命,以長億公司投資部經理名義,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鼎登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之股票投資事宜,並協助調度資金及處理金主墊款事務」,及「受丁○○特別指示配合丙○○喊盤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協助調度資金、處理墊款事務」;被告李慶隆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以長億公司投資部研究員名義,與古達鵬共同配合丙○○喊盤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云云等事宜,所憑者僅為被告甲○○、李慶隆等二人與關係人林家榛、丙○○等人間之通訊監察錄音片面所得,但該等言談之語意,不能證明係彼等間炒作長億股票之謀議,反之,被告丁○○所辯,則有其提出之前列事證,且配合護盤政策之說,亦屬公眾週知之事實,且被告丁○○如何與關係人丙○○分擔其資金、配合其炒作,或如何與關係人丙○○、黃任中等間分配損失、共享利得,在在均無任何事證可資證明,是此部分認屬臆測之見,不能採為認定被告丁○○犯罪之證據,據之,所謂奉被告丁○○之指示而執行犯罪行為之人甲○○、李慶隆二人之犯行,更無可附麗,而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五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二五六號判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同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一四號判決亦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款規定並包括因傳訊證人發現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仍難謂非發現新證據。」綜合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據,包括不起訴處分前,未曾提出而未經檢察官審酌之證據,亦包括同一證人與不起訴處分前相異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證言。 三、經查,同案被告甲○○於前案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警詢、偵訊、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警詢、偵訊時,對被告丁○○、李慶隆為與前案不同且不利之陳述(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1年度發查字第90號卷㈣第50至61頁68至81頁、卷㈧3 至10頁20至26頁,以下簡稱發查卷),此相異之陳述,對被告丁○○而言,為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證言,又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見發查卷㈠第36頁至第37頁、45頁;發查卷㈡第69至71頁)之陳述,亦為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證言,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符,應屬發現之新證據。又依附表一所示之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該表中之資金流向可供證明被告丁○○用公司人頭帳戶匯款至證人林家榛所提供之其母親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內,供關係人丙○○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用,此資金流向之清查,係於前案不起訴處分後所查出,亦為發現之新證據。由以說明,本案就被告丁○○與同案被告甲○○、李慶隆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部分,確屬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檢察官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應屬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亦即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對傳聞證據原則上認為不具證據能力,除非有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之情形,始例外承認具有證據能力。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本案證人林家榛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92年6月20日、 92 年8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於偵查中均經具結(證人 結文見發查卷㈠第119頁、發查卷㈡第151頁),且證人林家榛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就其親自見聞之事,而為證述,依據本案卷證,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為證據,有證據能力,辯護人在本院爭執林家榛在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核非可取。 乙、實體部分: 壹、有關長億集團之關係企業,及本案關係人黃任中、丙○○、林家榛參與情節、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供作股票買賣保證金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供承其係長億公司之負責人,為為拓展長億公司之業務,遂以長億公司為主體,在臺中市○○○路○段六十之八號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泛亞銀行等法人,並負有為長億集團下之公司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及同案被告甲○○(原名古達鵬)係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兼長億集團投資部經理,同案被告楊尹君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主管,同案被告李慶隆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證人王財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擔任泛亞銀行總經理,證人楊文廣係丁○○之子,亦為泛亞銀行副董事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公司係長億集團轉投資公司,並辯稱:其沒有與丙○○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另甲○○、李慶隆、楊尹君沒有受其指示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買賣、資金調度之事,其也不清楚黃任中有從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之事,其在八十七年前後負責很多家公司,公司內控和外控都有明確的規定,其很忙,沒有空去處理股票、控股的情況,有人建議找甲○○到其身邊來處理股票之事,慢慢的投資公司就形成由甲○○來負責,投資部都是由甲○○來負責,他也有建議要加碼,其說公司沒有多餘的資金沒有辦法加碼,他說會負責籌湊資金,營運的情況都是甲○○負責,他幾乎沒有向其報告,那段時間有錢時就去買長億公司股票,缺錢時就去賣長億公司股票,沒有買其他家的股票,其投資的股票只有長億公司股票,和丙○○的投資是兩碼子事,與其一點關係都沒有;其與林張玉緞並不認識,亦無金錢往來,何以八十七年五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有以前開帳戶匯款於林張玉緞帳戶之情形,其並不清楚云云。 二、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及同案被告甲○○、楊慶隆、楊尹君分工部分: ㈠、被告丁○○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公司的負責人,其為拓展業務,遂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公司、泛亞銀行等情,業據被告丁○○迭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就其係長億公司負責人,並成立長億集團,設立上開公司等法人,並負有為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等事實,均經被告丁○○坦承不諱(見發查卷㈧第31頁背面至32頁、61至62頁),復據證人楊文廣、楊文璽、李月容、葉惠蓉等四人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見發查卷㈥第165、175、182頁背面至183頁、184頁背面、187頁至第188頁、第191頁;發查卷㈧第260頁背面至第261頁;23336號偵卷㈡第95 頁背面至96頁、98頁)及證人廖秀玲、李月容、楊張美智等三人分別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23336號卷㈡第88頁至第89 頁背面、91頁背面至第92頁背面、95頁至96頁)。 ㈡、同案被告間之分工部分: 1、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擔任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並在長億集團投資部任職之事實,據其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就其坦承不諱(見發查卷㈣第52、53、73、74頁),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慶隆(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八七頁、第一00頁);證人林家榛於審理中證述(見原審卷㈢第39頁)及證人林麗英、游曉文、林桂因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甚明(見發查卷㈢第35、41、50、60、78、89頁),此外,復有證人甲○○名片影本在卷可徵(見原審卷㈠第148頁) 。 2、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尹君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經理之事實,亦經證人甲○○、楊尹君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及被告丁○○於警詢時、偵查中供述明確(見發查卷㈣第57頁、發查卷㈧第4、21、22、34、65、87、100 頁;原審卷 ㈡第147至148頁、171頁、第208頁),復據證人游曉文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見發查卷㈢第49頁背面、59至60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慶隆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就其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之事實坦承不諱(見發查卷㈧第87、99至100頁;原審卷㈡第213頁至第219頁),復據證人即同 案被告甲○○、證人游曉文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明確。 4、被告丁○○於原審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行準備程序時,對此部分事實坦承而不爭執(見原審卷㈡第69頁),故此部分事實足可認定。 ㈢、同案被告甲○○、楊尹君、李慶隆受被告丁○○指示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事宜一節: 1、同案被告甲○○於原審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其於八十四、五年年間開始到長億集團的關係企業佳億證券公司工作,地點在臺中市○○○路,當時是擔任管理部經理,但實際的工作地點在臺中市○○○路長億大樓十四樓,因其受僱於董事長丁○○,董事長要求其去該處上班,工作的內容是負責長億公司股票的一些買賣,有長億公司持有的,還有長億公司轄下的長生、長智、長廣、長如、鼎友、鼎登、鼎元等公司及長生、振新、東華等營造公司的股票買賣,在編制上董事長、總經理與副總都會交代其做事;其在股票買賣的工作上,對外會向林家榛、丙○○聯絡,林家榛有時錢不夠而需要款項時,會和其聯絡,其會往上跟丁○○董事長陳報,再看他決定要怎麼做,他會指示其處理,至於資金調度則是楊尹君負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7 至149頁),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內容(見發查卷 ㈣第53頁至60頁、73頁至81頁;發查卷㈧第4頁至10頁、21 頁至26頁),並無矛盾之處,當可採信。 2、同案被告李慶隆於原審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其在丁○○經營的鼎登投資公司上班,任職期間有下單買賣過股票,是接受甲○○的指示去買賣;當時投資部的成員,編制內有楊尹君跟游曉文,楊尹君是主管,游曉文是職員,做一些事務工作,甲○○應該是編制外的人員;當時長億集團所有的投資公司下單買賣,都是由其這裡下單,這些投資公司是指鼎登、鼎友、長智、長生、長廣、長璽、鼎元、長如等投資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7至211頁),其此部分證述內容亦與證人甲○○之上開證詞大致相符,無齟齬之處,亦可採信。 3、由上述二位證人之證言,可得知被告丁○○會將有關股票買賣事宜向證人甲○○指示交代,由證人甲○○下單或再交代證人李慶隆下單,而所有長億集團所屬公司之股票買賣之事,均由其二人處理,而若有資金需求,則由同案被告楊尹君負責調度,是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李慶隆、楊尹君,確有受被告丁○○指示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事宜,洵可認定。再者,被告丁○○雖否認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係長億集團轉投資公司云云,但由上述二位證人之證詞可知,該二人均可處理上開公司有關股票買賣事宜,上開公司若非屬於長億集團,則該證人二人如何能處理上開公司之股票事宜,亦可佐證被告丁○○此部分辯解,與事實不符。 三、本案關係人黃任中、丙○○、林家榛參與情節,及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供作股票買賣保證金部分: ㈠、有關本案關係人黃任中、丙○○、林家榛參與情節部分: 1、長億集團確有參與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之事實,亦據被告丁○○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發查卷㈧第32頁及其背面、第62頁至63頁)。而長億集團確於八十七年間(原審誤載為八十七年三、四月間),長億公司以其投資持股比例依序為三九‧三、九九‧四二、五三‧二三(以上係87年12月31日之投資持股比例,持股比例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7月18日證期一字第0960033574號函, 附本院卷㈡第38頁)之長生國際公司、泛亞開發公司(87年8月1日改名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長生電力公司,依序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等情,復據證人即被告甲○○、林家榛於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見原審卷㈡第149頁; 原審卷㈢第23頁)。復有月眉大型育樂區案繳款情形統計表一張、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一份、月眉大型育樂區設定地上權契約一份、臺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府工建字第0九一二三一九五九00號函及函附八七字第二九號月眉開發案建物雜項使用執照存根一份、雜項建造執照存根一份在卷可憑(見發查卷㈠第3至9頁、14頁至17頁)。此外,交通部甄審委員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八次會議中,評定長生國際公司取得「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最優先議約權,同年並有多項新聞見諸報端(見附表五編號8、9、13、14、15、16、17、18、23所載);又,「月眉育樂世界」係臺灣糖業公司與泛亞開發公司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簽訂「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而八十七年間月眉育樂世界有多項新聞見諸報端(見附表五編號1、5、6、12、18、19、20、21、22所載);又,長生電力公司籌 設電廠一案,經濟部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核發核准備案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核發「經濟部電業發電設備設置工作許可證」,八十六年七月十日與台電公司簽訂一號發電機與二號發電機購售電合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長生電力公司與交通銀行等二十九家銀行簽訂聯合受信合約,八十七年間長生電力公司有多項新聞見諸報端各情(見附表五編號2、3、4、10、12、18、26、27),有交 通部高速公路鐵路局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高鐵七字第0九六00一九二一一號函、臺灣糖業公司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休經字第0九六000七0一九號函附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影本、交通部能源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能電字第0九六00一一0三四0號函,及「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等三案相關媒體訊息資料【附表五】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11至27頁、31至44頁、77至85頁,其中【附表五】之媒體訊息資料,係本院依照送卷外附之相關訊息資料擇要整理,此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但經本院於96年8月30日本院審理時提示被告丁○○,被告丁○○並不爭執 ,且被告丁○○與其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 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2、證人林家榛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如下: ⑴、其是復華證券的證券營業員,從八十、八十一年間開始,幫丙○○下單買賣,丙○○在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有設下單盤房,該址有一個電視牆,裡面是在跑股票的漲跌,他那邊經常有朋友會過去,他下單方式,一般都是打電話到復華證券給其,其跟那個盤房沒有關聯,它是類似證券公司的VIP室;黃任中是股市大金主,其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他的,其跟他資金往來,剛開始約一、二億元,後來到八十七年間曾經有借貸到四十幾億元,大部分的資金是丙○○使用,差不多有三十億元左右,其餘十億元是給其他客戶使用,丙○○使用之三十億元資金,大部分是用來買長億公司股票,應有超過二十億元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7至40頁)。 ⑵、林張玉緞是其(林家榛)母親,有在世華銀行開戶,一般而言,金主與客戶是不會接觸,客戶會匯保證金到其母親的帳戶,其再依金主的指示匯到金主的帳戶;黃任中原來是提供黃任中名義和他投資公司黃龍公司的帳戶,後來是馬忠芳說丙○○買賣長億公司的股票張數很大,怕人家會查黃任中的帳,要求其提供人頭戶給黃任中使用,其才使用其母親林張玉緞、其哥哥林榮祖、其朋友王國欽的帳戶給黃任中,由上開三人會同營業員在黃龍公司開戶,印章、存摺都是交黃龍公司保管,這三個人的帳戶是人頭戶,是作買賣股票所用,供給金主使用,黃任中會將他的資金匯到上開三個帳戶(林張玉緞、林榮祖、王國欽)去交割,股票的金額、張數是由丙○○一人決定,其是單純下單,丙○○下單做長億公司股票買賣的就是這三個帳戶;其幫丙○○買賣股票,在帳目方面,在長億公司有很多利多消息時,有分過A、B帳,保證金是三成,當時丙○○有買一些長億公司的股票,有賺一些錢,想要多買,但是沒有多餘的現金,之後的股票想要只提供一點五的保證金,由他來開立自己的本票,這些保證金只要經過金主同意就可以了,其有和馬忠芳講過,他說要請示一下黃任中,當時還沒有答覆,股票就崩盤了,丙○○在A帳那裡已經有賺一些錢了,所以馬忠芳答應可以先讓他用一點五成的保證金來做,但是黃任中自己的答覆還沒有跟其說,所以才有A、B帳,A帳是三成保證金,B帳是一點五成保證金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2至41頁) ⑶、證人林家榛之上開證詞,與其於偵查中之陳述(見發查卷㈠第109頁至第117頁;發查卷㈡第147至149頁)相同,應可採信。 3、證人馬忠芳於原審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是黃任中先生受僱的員工,擔任黃龍投資公司總經理;林家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有資金需求見黃任中,黃任中要其和她談,她說要借錢買賣股票,開始借錢的時候借一億元至二億元左右,後來林家榛股票愈作愈大,股票種類有十幾、二十幾種,沒有特定集中在那些股票,她對黃任中的要求條件都配合的很好,信用很好,逐漸取得信任,金額慢慢提高,後來集中到七、八種股票,其中有五、六種出事,所謂出事指的就是對特定股票所提供的擔保品不足,籌不出來保證金,到後來股票下市,或變成水餃股,其中有一支長億公司股票金額比較大,印象中有二十幾億元;八十七年七、八月林家榛向其提過,說要提高保證金的成數,並希望增加借款額度,保證金成數從三成降為一成五,另外一成五由丙○○開票,丁○○背書的方式取代,這是在長億公司股票要崩盤的前二、三個月,那個時候長億集團有很多的利多,很多的大型投資,包括銀行、電廠、月眉遊樂區、捷運工程有標到,遠景一片看好,長億公司股票有重大的利多,林家榛他們希望多買一點股票,但他們的保證金不夠,是否另外一半用支票來擔保,且那個時候長億公司的股票也滿穩定的,後來老闆黃任中不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9至182頁)。證人馬忠芳之證詞與證人林家榛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言互核相符,當與事實相符,而足可採信。 4、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見發查卷㈠第36至37、45頁;發查卷㈡第69至71頁),亦可證上開證人之證詞與事實相符。 5、此外,復有證人林家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 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證人林家榛操盤室專線電話000 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報告摘要表七張、證人林家榛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以臺北住所電話,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證人馬忠芳、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十一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證人張錦雲、陳恆昱、李慶隆、黃三郎、朱姓女子、胡美華、馬忠芳、長億公司臺北分公司吳小姐、姚嘉派、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日、同月三十一日,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分別與助理STONE、余麗君(黃任中辦公室員工)、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與馬忠芳、復華證券公司之秀環、張錦雲、李慶隆、甲 ○○、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丙○○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以操盤室專線電話,與被告甲○○、證人林家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丙○○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與聯合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治蓉、林家榛、復華 證券公司林家榛助理STONE、林為康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及助理STONE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復華證券公司敦北 分公司操盤室電話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七日、十月二十七日與被告李慶隆、證人林家榛助理STONE、余麗君(黃任中員工)通話及宋小姐於同年十月十六日與證人李慶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十一日、八月十二日 、八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九日,與關係人丙○○、李先生、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被告甲○○於八十七年五至八月間,與關係人丙○○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丙○○、陳恆昱、甲○○三人於八十七年六至八月間互相通話、被告甲○○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與證人廖昌禧通話及林為康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七月一日與關係人丙○○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丙○○於八十七年五月至八月間與臺中大裕證券公司營業員通話,及證人林家榛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至十八日與證人廖昌禧,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與關係人丙○○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陳恆昱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與案外人安娜、鄭楠興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王榮茂及其助理吳敏、鍾保定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月、八月、九月間分別與證人馬忠芳、李經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陳文吉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陳文吉、劉家宏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王克楨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林家榛之助理STONE及宋小姐分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七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電話 與同案被告李慶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丙○○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林家榛 助理STONE通話及同案被告李慶隆於同日與證人林家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關係人丙○○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0四)00 00000號與證人林家榛、林家榛助理STONE通話、 同案被告甲○○於同日與證人林家榛通話、證人林家榛於同日與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一日與助理燕萍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發查卷㈧第91至9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丙○○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6至48、66至100、112至131頁;黑色封面卷第63至69、113至121、158至161頁)。 6、選任辯護人雖認監聽譯文認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本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所實施之通信監察程序,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前,但係經由檢察官核准後為之,仍屬檢察官依法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蒐集及調查證據之範圍,尚無所謂不法取得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六九五0號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該等人實施通訊監察,係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制定公布前,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依法自得採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五五五七號判決),是該通訊監察紀錄亦得為本案之證據。 7、綜上所述,證人黃任中確係證券交易市場之著名金主,曾指示證人馬忠芳將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交易人士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並由借款人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之保證金,並視借款人之信用收取每萬元每日五至七元不等之利息,並為保障自己之借款債權,要求借款人在其指定之帳戶,由借款人自行下單買賣股票,若借款人購買之股票價格下滑不足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證金成數,又不補足保證金時,證人黃任中即得將該借款人在其所指定之帳戶中借款人前所購買之股票出脫變現等情,以及本案關係人丙○○確有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住處設置盤房,並在該處以電話聯絡證券公司營業員,進行股票之下單買賣;而證人林家榛確自環球證券公司、復華證券公司,以仲介金主墊款予客戶買賣股票賺取佣金為生,及為關係人丙○○向證人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仲介、保證金之估算、墊款之管制使用、向證人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下單、喊盤人,並提供其不知情母親林張玉緞之世華銀行帳戶供匯入保證金所用等事實,均洵堪認定。 ㈡、證人林家榛提供其母親林張玉緞上揭帳戶,由同案被告甲○○受被告丁○○之指示,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將指定款項匯入該帳戶,作為其等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部分: 1、證人甲○○於原審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林家榛是代表丙○○,她是幫丙○○處理股票資金調度、股票買賣之事,她有時會打電話,提及她那邊錢不夠的事情,是有關長億公司股票,希望其等調現金給他們,至於丙○○比較少跟其聯絡,有一筆保證金部分,其記得有匯七百萬美元的匯款到德意志銀行,那部分是做保證金使用,是墊丙的保證金;其知道的是林家榛、丙○○有在市場上進出長億公司的股票,他們應該是看好長億公司一直在成長,當時長億公司做的不錯,有月眉、機場捷運、長生電廠等這些工程要施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7至149頁);其又證稱:有關起訴書附表一所列匯入林張玉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金額,這個都是承辦小姐在匯款的,其知道有匯款,匯款是當作保證金使用,當那邊不足的時候,林家榛會通知其等,由公司小姐將錢匯過去,這樣的錢是上面作主,最後要經過楊董事長的決定,有些時候是林家榛跟其講,有時候是向李慶隆說,再由李慶隆跟其報告,然後其再向楊董事長報告,由楊董事長最後決定及指示,其再指派小姐匯款;至於林家榛為何要通知其匯保證金,必須要問丁○○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0 至161頁)。 2、證人林家榛於原審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是丙○○的營業員,他會委託其買賣長億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股票,印象中,丙○○應該是八十四、五年間委託其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丙○○委託其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每次交易的張數、價格,是由其通知其下單,收完盤,有時候他會叫其跟李慶隆或甲○○聯絡,聯絡有關證券的保證金及對丙○○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的帳,長億公司的股票資金部分,其會聯繫丙○○,而丙○○有時候會叫其聯繫甲○○、李慶隆、廖昌禧等人;其與甲○○是經由丙○○介紹認識的,約在八十六、七年間,是丙○○要其跟他聯繫,其透過電話聯絡,每次聯絡好像都是其主動打電話給甲○○,其都叫他古經理,另其與李慶隆都是電話聯繫,也是丙○○叫其跟他聯繫,都是由其主動以電話聯絡;其不是每天向李慶隆回報長億公司股票張數,是丙○○叫其跟李慶隆聯繫,才會和他聯繫,聯繫的內容是有關長億股票的張數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2至40頁)。證人甲○○之證言與證人林家榛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並無矛盾之處,當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3、又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確係長億公司透過旗下員工以不實藉口向員工或丁○○家屬借來使用等事實,亦據證人陳麗玲、蔡回春、陳義敬、呂世揚、簡肇涵、楊敏豔、楊張美智、張永昌、林麗英、陳榮富、高鳳鳴、楊文溪、廖秀玲、黃國忠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證人林桂因於偵查中指述綦詳(見發查卷㈢第35頁背面至36頁背面、42頁至45頁;發查卷㈧第117頁背面至119頁、125頁至128頁、130頁背面至132頁、135至138頁、144頁背面至145頁背面、148頁背面至149頁背面、155頁至156頁背面、160頁至166頁、173至176頁、200 頁背面至201頁、212頁背面至213頁背面、220頁背面至221 頁、252至253頁、254頁背面至第255頁、276頁至第277頁、281頁背面至282頁背面;23336號偵卷㈡第88頁背面至89 頁背面、91頁背面至92頁、98頁至99頁;23336號偵卷㈢第5頁至6頁、第12頁至13頁、19至20頁;17727號偵卷第108頁至 110頁)。 4、此外,復有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入款項一覽表一份、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大額提存登記簿八張、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營業部帳戶明細長億集團部分二紙、案外人黃國忠泛亞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一張、案外人楊文溪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八月 二十一日存款及提款憑條各一紙、案外人呂世揚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 細摘要表一紙、案外人呂世揚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 紙、案外人呂世揚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及存入 憑條各一紙、案外人洪東邦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一紙、 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張、案外人洪東邦之泛亞銀行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洪東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各一紙、案外人陳榮富之泛亞銀行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高鳳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代傳 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各一紙、案外人張永昌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代傳 票一紙、案外人張永昌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陳義敬之 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一紙、案外人陳義敬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陳義敬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 條及存入憑條各一紙及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一紙、案外人蔡回春之 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 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 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蔡回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 憑條及同年八月十二日取款憑條各一紙、案外人蔡回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存入憑條及案外人楊文欣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 月十八日取款憑條各一紙、案外人廖秀玲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一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楊張美智之泛亞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 一紙、案外人楊敏豔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簡肇 涵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 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中國商銀北臺中分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七份、案外人林張玉緞之世華銀行帳戶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之存款明細分戶帳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八七世銀管字第0一七七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八七世銀管字第一四三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一份、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紙、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各一份、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一紙、案外人楊文欣之中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對帳單各一份、案外人楊文欣帳戶之中興商業銀行匯入匯款備查簿一份、中興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各一紙、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份、萬泰商業銀行收入傳票、核准撥款憑單、綜合存款轉帳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各一份、萬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份、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進出明細及利用林張玉緞本人名義自泛亞銀行中港分行將款項匯入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之明細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匯入匯款明細表各一份、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傳票各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紙、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各二份、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六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二一張、建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九二中作字第00一五六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委託書一張、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九二農中營字第五0八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匯款借貸傳票共二十六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一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字第二二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及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之匯款申請書六張及取款憑條三張、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二份、匯款紀錄二張、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六張、台新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二十七張、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往來關係人資料二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存款取款憑條各一份、證人廖昌禧記事本一份、證人廖昌禧證券交易資料一紙、資金來源為長億集團之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明細暨自該帳戶往來關係人傳票整理資料一份、關係人丙○○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以仁愛路四段住所兼操盤室專線電話與證人甲○○、證人林家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十一日、八月十 二日、八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九日,與關係人丙○○、李先生、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甲○○於八十七年五至八月間與關係人丙○○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憑(見發查卷㈠第38頁、93至100頁;發查卷㈧第54頁至同頁背面、167、177至 178頁、183至187頁、191、193至194頁、196、199、203頁 、211、215頁至219頁、222頁至225頁、227至228頁、229頁至230頁、265、269、279、284至285頁;發查卷第48至50頁、54至55頁、90至91頁;發查卷第1至43頁;發查卷 第1頁至11頁、17至24頁、35至65頁、69至72 頁、94至96頁、98至99頁、101至134頁、136至137頁、157、162至165頁 、167至177頁、180至181頁;23336號偵卷㈢第15至17頁; 17727號偵卷第133至141 頁、143頁;20597號偵卷㈠第66至69頁背面;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丙○○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卷㈠第66至71頁、86 至111頁)。 5、證人李慶隆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有聽過林家榛這個名字,但不是很清楚,當時是她有要找甲○○報告長億公司股票的事情,其代為轉告,其不知道林家榛有在操作長億公司的股票,林家榛跟其回報的內容其都轉告給甲○○,其只是照抄轉告云云(見原審卷㈡第211、218頁),其證述之內容,核與證人林家榛、甲○○在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見本段1、2部分)不符,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六號卷㈠第一九四頁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李慶隆與林家榛於87年8月20日13時6分29秒開始之電話對話內容),證人林家榛對李慶隆告知之事項,包括股票買賣的價格、張數及進出的券商,其內容甚為詳細。證人李慶隆對此部分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確有此內容,且其將此內容轉告給甲○○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8頁)。基此,證人李慶隆對 於證人林家榛有在操作長億公司股票,且對買賣之價格、張數及進出券商等情亦知之甚詳,其卻陳述不知情,足證其上開證言內容,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貳、有關成立英鑫公司,並以其名義申請貸款,向加拿大商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等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對於英鑫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成立後,向中央財務公司、泛亞銀行轉投資之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美金一千萬元、九百萬元,並由被告丁○○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由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一日陸續將貸款資金匯入英鑫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由該行北臺中分行代為處理之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帳 戶,英鑫公司取得款項後,即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四萬二千零六十張長億公司之股票,由英鑫公司提供保證金及支付利息予加拿大帝國商銀,加拿大帝國商銀則於一定期間購買並持有長億公司股票,嗣後同案被告甲○○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利用英鑫公司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前開帳戶,將貸得之款項美金一千三百七十九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作為前開契約之保證金,另英鑫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五六八三八─0五0號帳戶內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其矢口否認英鑫公司與長億公司有關,亦否認知悉英鑫公司與證人黃任中間資金往來情形,辯稱:因為甲○○稱要以個人名義及資金成立一家公司,並利用該公司向銀行借錢,其只是單純擔任保證人,長億集團與英鑫公司無關;而英鑫公司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之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四萬二千零六十張股票,數量極大,其所以願予加保,係因英鑫公司與上開銀行之契約書原本均以英文書寫,其不諳英文,致在契約書上簽名保證,完全係因任職於佳億證券公司之甲○○,告知所投資之英鑫公司有機會向國外借貸,但需尋找有名望之人士予以保證,且央求其幫忙,其認甲○○為人頗可信賴,為提攜後進,故於契約書簽名保證,至於契約條款如何規定、內容如何解釋、借得資金如何取得、如何運用及其流向如何,其均未參與云云。 二、被告丁○○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證人甲○○名義成立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部分: ㈠、證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原審審理具結證述如下: 1、約八十七年時,林麗英小姐告訴其說長億集團要成立一家境外公司,投資香港、大陸,要拿其當人頭成立英鑫公司,要辦的護照、身分證其都有提供,但不是其主動說要成立這家公司,英鑫公司之資金是何人出資,其不清楚,但其沒有出資;英鑫公司有跟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借過錢,因為當時長億集團一直在成長、擴展事業,所以當有資金來源的時候,其會去跟他們接洽,最後由丁○○董事長決定,分別借了一千萬美金,及九百萬美金,由其出面簽約,丁○○董事長信用擔保,後來有將借款額度用完,其中一部分跟國外的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買賣股權合約,這就是一般俗稱外資丙的契約,其等付給他們保證金,他們提供一個額度的借款給其買賣股票,這是由丁○○董事長決定,加拿大帝國商銀是透過關係來找丁○○董事長,由董事長決定,然後細節再由其去商談,另外一部分就是匯了七百萬美金到德意志銀行擔任保證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9至151頁)。 2、其受僱於丁○○,是領薪水,其也沒有目的或動機要成立英鑫公司,長億公司有那麼多的關係企業,有一些公司負責人都是用長億公司的幹部擔任負責人,這家公司如果是其的,為何要去借那麼多錢,且錢也不是其在使用,如果其有那麼多錢,就不需要受僱於人去上班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0 至162頁)。 3、證人甲○○於原審之證言,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見發查卷㈧第53至60頁、74至81頁、第5至9頁、22至25頁),以及甲○○在本院之陳述(見本院卷㈡第96頁及其背面)一致無矛盾之處,亦與證人即中央租賃公司法務專員劉錦燕於警詢時,及證人即中央財務公司授信專員廖盈傑、證人亞億國際公司業務部襄理何銘浩、證人即長億公司投資處處長林麗英、證人殷義男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陳述相符(見發查卷㈢第1至4頁、第8頁背面至10頁、23至26頁、第134頁背面至136頁、第142至145頁;發查卷㈣第90頁背面至91頁 背面、第100頁背面至101頁背面),是可證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言,足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證人即中央財務公司授信專員廖盈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偵訊時曾具結證言,而其於偵查之陳述,其之任意性信用性已受到保障,並不具有顯不可性之情況存在,故其於偵查中所言,依上開法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其證述內容如下:其於八十七年時是在中央租賃公司擔任授信專員,需負責授信業務之開發,其主動打電話至長億公司表明來意,並請總機轉給財務經理,經與財務經理古達鵬(後改名為甲○○)約時間見面後,其和臺北總公司莊副總、臺中分公司經理周崇文等人,即親自前往臺中市○○○路長億實業大樓十二樓或十三樓,與古達鵬見面洽談初步達成借款共識後,後來其即與古達鵬接洽拿取借款所需之文件(包含公司證照、財務報表、股東名冊)並詢問古達鵬借款用途後,即填具一份「授信申請書」送至臺北總公司,由臺北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其即於撥款前完成所示定期放款契約書,經古達鵬與丁○○二人親自簽名、用印,並取得由丁○○開立、古達鵬(即借款人)背書之本票做為擔保後,總公司即可依古達鵬指定之銀行帳號撥款入帳,放款契約(各五百萬元美金)中,借款人英鑫公司印章、與該公司代表人兼連帶保證人古達鵬之印章、簽名均是在長億大樓內由古達鵬親自用印、簽名,並先在空白本票上背書,之後古達鵬先以電話與丁○○聯絡,再叫其前往臺中市國泰大樓附近丁○○住宅找丁○○,其抵達丁○○住宅並表明來意後,丁○○即在其面前於契約書及本票上簽名、用印等語(見發查卷㈢第142至145頁)。且與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故亦足可採信。 ㈢、此外,復有泛亞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境外外匯存款開戶印鑑卡一張、借據二張、大安商業銀行外匯存款開戶印鑑卡一張、亞億公司貸款給英鑫公司之提案審核表/批覆書二張、對英鑫公司之徵信報告三張、變更條件審核表一張、英鑫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會議議事錄一張、中央財務公司與英鑫公司簽立之定期放款契約書二份、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之交易往來明細表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應解匯款號碼卷二五張、OBU專戶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OBU專戶外匯活期存款存款憑條一張、外匯活期存款存款憑條九張、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七張、外匯存款單一張、匯出匯款紀錄七張、國外匯款申請書三六張、轉帳交易紀錄五八張、報價單五張、報單加押傳真三張、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四七份、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一張、購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一份、外匯水單一份及轉帳交易明細表一份、中央租賃公司總經理陳英傑之個人資料、中央租賃公司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各一份、泛亞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二泛亞債密字第二七八號函及函附中央租賃公司之境外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及外匯存款印鑑卡各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九二中融字第0五六號函及函附英鑫公司開戶相關資料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北宗業字第一三八號函及函附英鑫公司自開戶日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一份、英鑫公司授權被告丁○○代表該公司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之授權書一份、加拿大帝國商銀致英鑫公司信函共四份可資為憑(見發查卷㈢第5至7頁、15頁至第21頁、37、137至140頁;發查卷第1至62 頁、73至82頁、117至143頁、147頁至 167頁、171至182頁;發查卷第10至13頁、14之1頁至16頁、18至38頁、40、42 至45頁、52、57、59、61、63至64頁 、66、69、71至73頁、75、80、83、87至88、92、95至97頁、148、151至154頁、156至250頁;23336號偵卷第47頁、 20597號偵卷第19至28頁)。 ㈣、綜上所述,被告丁○○確有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證人甲○○名義成立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並由被告丁○○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取得上開貸款後,即以英鑫公司名義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長億公司股票,再由證人甲○○將貸得款項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之事實,足可確認。 三、英鑫公司確有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證人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之帳戶內,作為向證人黃任中借款,以供被告丁○○、甲○○、關係人丙○○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等事實,除有證人甲○○之上開證詞外,亦有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外匯活期存款憑條一張、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出匯款紀錄一張、林家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內容一份、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之外匯活期存款憑條二張、匯出匯款紀錄二張、外匯存款單一張、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與證人馬忠芳、復華證券公司秀環、張錦雲、李慶 隆、甲○○、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稽(見發查卷㈣第62 至63頁;發查卷㈧第15至 19 頁背面;發查卷第63至6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查處丙○○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卷第49頁至62頁)。 四、被告丁○○雖辯稱:英鑫公司是甲○○成立,其只是擔任保證人云云,然依前述之證人甲○○、廖盈傑之證詞可知,英鑫公司係被告丁○○以證人甲○○名義成立,被告丁○○並在定期放款契約書及本票上用印之事實,當可確信。且依卷附之英鑫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之董事會議事錄所載,參與會議之人為甲○○、王仲偉、紀錄林麗英(後二人均為長億公司員工),討論事項案由為「本公司擬與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PERCE辦理股權交換交易業務,提請 討論案」,說明「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擬與CIBC辦理股權交換交易,擬授權丁○○先生全權處理,並代表本公司與該行簽訂交易契約書」,由此可知以被告丁○○從商數十年之經歷,其與英鑫公司若無何關係,何以願為被告甲○○擔任前述數億元債務之保證人,且全權處理英鑫公司股權交換契約之簽訂,況被告丁○○於前案中已自承該份股權交換契約之標的為四萬二千零六十張長億公司股票,被告丁○○既已知悉其標的為與其商業利益攸關之長億公司股票,豈有在所謂不諳英文、不懂契約內容之情況下簽訂,是其前次所辯「純係認甲○○為人頗可信賴,為提攜後進,故於契約書簽名保證,契約內容其不清楚」云云,顯然不合常情。故英鑫公司貸款之資金確如被告甲○○所述,係由被告丁○○實際操控,且其中匯款予證人黃任中之資金,亦係作為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至為明確。被告丁○○之前開辯詞,顯係脫罪之詞,不足採信。 叁、有關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借款一億二千萬、七千萬元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申請無擔保貸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楊文廣、王財旺分別時任泛亞銀行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證人廖昌禧、傅顯貴前往申貸時,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告書撰寫徵信報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針對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製作「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由賴忠雄召開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呈請常務董事會核貸」之記錄二紙,再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柏蒼交由被告丁○○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而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一時五十三分及十一時五十分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於同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即獲撥款,且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英凱公司核准貸款一億二千萬元,卻撥款七千萬元,茂凱公司核准貸款七千萬元,卻獲撥款一億二千萬元等情,以及依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所示「辦理各種授權授信案,應辦妥徵信工作,並切實依照有關銀行授信法令規定辦理,凡應送請總經理核定或核轉之案件,應先經徵信室會簽意見並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議後再呈送之」,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規定「授信審議小組審議之事項為經理交辦或各層級人員建議提交審議之案件,小組審議案件之討論重點及經理之裁決等應指定專人作成紀錄,又對於授信案件,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徵信,營業單位先行分析研究,擬具處理意見並作成提案,送審查部初審並研擬審核意見提請審議」各節,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背信之故意,辯稱:其擔任董事長,都是委任專業經理人處理,本件總經理王財旺批准後,其都會照准,其個人之業務相當多,這是其與王總經理之默契,且其一開始並不知道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辦理貸款之事,一直到要其簽名時才知道此事云云。 二、有關本案貸款之最初過程,經查證如下: ㈠、證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是凱聚公司的關係企業,由丙○○掌控的公司,這兩家公司向泛亞銀行辦貸款,這是董事長丁○○交辦下來的,不是直接來找其的,董事長丁○○交代說這兩家公司要錢,要其陪同到長億大樓樓下泛亞銀行找總經理王財旺,那個時候丙○○買賣長億公司股票錢不夠,需要有一筆錢來做資金,其跟這二家公司的負責人廖昌禧、傅顯貴及丙○○姊夫到樓下,後來楊文廣也來,但是他怎麼來的我不知道,談的結果就是他們要用這兩家公司向泛亞銀行辦理貸款,後來錢有撥下來,這兩家公司對泛亞銀行來講,比較不熟悉,其記得下樓的時候被王總經理罵,為何辦理貸款為何直接找他,因為他們有徵信整個放款的流程,他們會有手續要辦,辦的事情經過要向董事長報告,後來有順利貸款下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3頁),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內 容相符(見發查卷㈣第60、80頁),是以證人甲○○之上開證詞當可採信。 ㈡、證人楊文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和廖昌禧是姻親關係,廖昌禧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或三日有來找其,是開審查會的前一、兩天,他代表凱聚公司,其當時是公司的副董事長,其想這是人之常情的,他是其之親戚,且凱聚公司的資料在泛亞銀行總公司及臺北分行都有,當天馬上帶廖昌禧去見王財旺,王財旺當時好像臉色不是很好,他有說這樣的速度是否太快了,其有解釋說凱聚公司一開始就在泛亞銀行有往來,當時王財旺還未擔任總經理,所以他就請審查部經理來,並請他們把所有的資料準備好,其確實有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放款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0至81頁),證人楊文廣此部分證詞與證人甲○○之上開證言相符,足可採信。 ㈢、證人廖昌禧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八十七年間其在英凱公司擔任負責人,是因丙○○要求而擔任掛名負責人,其也是凱聚公司的監察人,英凱公司、茂凱公司都是凱聚公司投資百分之九十九的子公司,同年十一月間因凱聚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丙○○需要資金,故曾以英凱、茂凱公司的名義向泛亞銀行貸款,當時是其和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凱聚公司的總經理吳湘騏,一起去泛亞銀行辦理貸款,傅顯貴是丙○○的哥哥,他代表茂凱公司,其代表英凱公司;會向泛亞公司借款是因英凱、茂凱公司的母公司凱聚公司和泛亞銀行本來就有往來,凱聚公司當時在泛亞銀行之抵押、貸款的額度,應該好幾億元;英凱、茂凱要向泛亞銀行借款約二億元,當時因丙○○需要資金,其去找楊文廣,請他幫忙辦理貸款,後來楊文廣帶其去找王財旺總經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48至150頁、160至161頁),證人廖昌禧此部分證詞與證人甲○○、楊文廣之上開證言相符,應屬事實。㈣、證人王財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在泛亞銀行總行擔任總經理,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市公司凱聚公司之子公司英凱、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借款,當日上午九時多許,是副董事長楊文廣陪同出面向其接洽,當初來的時候說有二位客戶說要在當天貸到金額,其說那有那麼急的,有兇他們一下,他們就出去了,至於對話內容現在已經無法明確記憶,楊文廣後來有進來找其說這件比較急,客戶有跟泛亞銀行有來往過,其就請審查部經理和副理到辦公室來,跟他們說副董介紹二位客戶來,很緊急,要他們去評估能不能做,他們就出去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2至44頁),其同時雖證稱:甲○○當時是否有為貸款案與其接洽,其想不起來了云云(原審卷㈢第43頁),又證人廖昌禧於原審審理時雖亦證稱:其記得甲○○沒有陪同其去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61頁),但證人王財旺於九十 二年六月二十日警詢時,即陳稱:是甲○○陪同楊文廣去找其,而要把錢撥出去應該是楊文廣的意思,且楊文廣有交代要在十一月五日前審議完成等語(見發查卷㈤第274至280頁),證人王財旺於警詢時之陳述,核與證人甲○○所證稱:其有陪同楊文廣去找王財旺談貸款之事等語,及與證人楊文廣所證稱:其確實有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放款等語相符,是此部分事實,當以證人王財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偵訊時之陳述內容為採。 ㈤、綜合上開證人證言可知,本案之貸款是被告丁○○指示證人甲○○陪同證人楊文廣,至泛亞銀行總行總經理辦公室找證人王財旺,並由證人楊文廣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辦理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之貸款手續。 三、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辦理徵信,而填寫徵信報告: 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係接獲證人楊文廣、王財旺指示配合受理本件貸款案,並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後二人未經實際徵信,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案外人黃秋楠交付給證人賴忠雄之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前三年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告書,分別交由證人莊瑞明撰寫英凱公司徵信報告、證人張兆富填寫茂凱公司徵信報告等情,業經證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業務員林永欽、泛亞銀行消費金融部副總經理郭豐勝、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副理黃秋楠、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經理劉金傳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綦詳(見發查卷㈤第62頁背面至63頁、72頁至73頁、92頁背面至93頁、100頁至101頁、103至104頁、108頁背面至第109頁背面、122至124頁、127、133至134頁、157頁、195頁背 面至196頁、198至199頁背面、222頁背面至223頁、第226頁背面)。 ㈡、復有泛亞銀行針對茂凱公司所作之企業用徵信報告一紙、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之會議紀錄一份、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一紙、英凱公司借款人關係戶及連保人借款情形明細表一紙、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一張、英凱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金額與營業收入不符原因說明書一張、英凱公司關係企業明細表一張、審查核貸對象經營管理、產業特性及展望之評估表一張、證人廖昌禧、傅顯貴、胡湘麒之泛亞銀行徵信報告個人用各一份、英凱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張、茂凱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證人傅顯貴之徵信資料查詢結果一張、英凱公司營業單位調查意見書一張、茂凱公司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泛亞銀行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歸戶明細表四張、泛亞銀行關係人查詢報表二張、英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之案件審核檢核表、授信企業信用平等表甲種大型企業適用、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各一份、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借款案之資料表一張、英凱公司越區授信申請書一張、英凱公司之存借款明細表一張、證人胡湘麒個人資料表一張、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立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申貸之資料一張、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之會議記錄一張、證人廖昌禧、胡湘麒、傅顯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填載之個人申請資料表各一張、英凱公司八十六年及八十五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英凱公司資產負債表二張、英凱公司損益表一張、英凱公司股東名簿一份、英凱公司章程一份、英凱公司財務報表一份、英凱公司、證人廖昌禧、胡湘麒、傅顯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各一份、泛亞銀行借保戶授受信及保證歸戶明細四張、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凱聚公司之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二張、承租人租賃資訊一張、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二張、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企業綜合信用資料二張、企業借款餘額資訊四張、泛亞銀行關係人傅顯貴查詢報表一張、個人即傅顯貴徵信開戶查詢申請報表一張、英凱公司廠商進出資訊及企業綜合信用資訊各一張、力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企業綜合信用資訊一張、英凱公司之票據退票及拒絕作業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公司營業項目資訊一張、公司登記資料一張、企業借款餘額資訊一張、英凱公司及證人廖昌禧、胡湘麒、傅顯貴之徵信查詢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胡湘麒任職公司董事之公司名稱一張、證人胡湘麒之個人信用資訊二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一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證人傅顯貴之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一份、個人綜合信用資訊一張、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證人廖昌禧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一張、行員之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泛亞銀行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個人借款餘款資訊二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一張、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信用卡資訊一張、證人胡湘麒之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二張、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行員關係人查詢結果一張、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授信流程控管表一張、茂凱公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茂凱公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張、泛亞銀行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通知書一張、茂凱公司關係企業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就茂凱公司製作之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影本、借款人之關係戶及連保人借款情形明細表、授信企業信用評等表甲等大型企業適用、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金額與營業收入不符原因說明書各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就茂凱公司製作之案件審核檢核表一張、資料表一張、茂凱公司越區授信申請書一張、茂凱公司基本資料一份、茂凱公司之存借款明細表一張、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立與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申貸資料一張、茂凱公司財務報表一張、茂凱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茂凱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茂凱公司章程一份、茂凱公司股東名簿二張、茂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各一張、茂凱公司之八十六年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茂凱公司、證人胡湘麒、廖昌禧、傅顯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料各一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就茂凱公司之徵信查詢明細表及公司戶徵信開戶查詢結果、關係人查詢結果、公司登記資料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企業借款餘額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企業綜合信用資訊、廠商進出口資訊各一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傅顯貴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一張、授信案件退件查詢結果一張、個人借款餘額資訊二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二張、個人綜合信用資訊一張、信用卡資訊一張、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胡湘麒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一張、行員之關係人查詢資料一張、個人借款餘額資訊二張、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一張、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二張、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一張、信用卡資訊查詢結果一張在卷可稽(見發查卷㈤第66、115、137頁至138頁、140至152頁、177至179頁背面、182頁至同頁背面;發查卷㈦第7至8頁、10頁、12至14頁、28至34頁、36至56頁、61至70頁、74至123 頁、126至132頁、135至136頁、138至147頁、160 、162至 167頁、171至181頁、204至214頁、224至244頁)。 四、本案貸款係違背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等相關規定: ㈠、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召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且明知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並無足夠資力得以借貸如此鉅款,證人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仍違反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等相關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並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而行使該偽造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復由不知情之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栢蒼先行傳真由被告丁○○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等事實,業經證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業務員林永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副理林榮郁、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襄理陳俊安、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副理黃秋楠、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審查員莊栢蒼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供述甚詳(見發查卷㈤第63頁背面、73至74頁、78頁背面至79頁背面、85至87頁、94頁、101頁至104頁、109頁背面至110頁背面、111頁背面、123至12 5頁、127、133至135頁、158、172至174頁、187至191頁、196至198頁背面、248頁背面至251頁背面、264至269頁)。 ㈡、此外,並有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泛亞審字第一五五三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泛亞銀行各級授信主管對同一客戶授信授權額度區分表、泛亞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修定前後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臺融局六字第0九二00四四五0六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予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部分及台新銀行建北分行貸款予長億公司部分之金融檢查報告相關資料一份、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之活期存款開戶資料登錄單二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有關英凱公司短期放款一億二千萬元之決議一張、泛亞銀行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通知書二張、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有關茂凱公司短期放款七千萬元之決議一張、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簽名簿暨委託書共三張、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一份、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簽名單暨附件共十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表二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授信流程控管表一張、泛亞銀行針對茂凱公司及英凱公司之授信案件審核表各一張、泛亞銀行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書一張、泛亞銀行審查部審查員莊栢蒼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胡湘麒、傅顯貴、廖昌禧、凱聚公司、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共十張、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各一份、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案決議通知一份、泛亞銀行業務處理手冊徵信篇一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一份在卷可稽(見發查卷㈠101頁至106頁;發查卷㈢11 6至123頁;發查卷㈤22至23頁、40至60頁、67至68頁、 136、176頁至同頁背面;發查卷㈦第2、5、245頁至253頁;23336號偵卷㈡第116至126頁、138 至149頁、160頁;泛亞 銀行業務處理手冊徵信篇一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一份)。 ㈢、任職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證人孫文華於原審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有於九十二年六、七月份對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做授信檢查,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公司撥款一億二千萬元,對茂凱公司撥款七千萬元,泛亞銀行撥貸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其發現這兩筆錢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還掉了,但是核撥過程有不太妥當的地方,銀行授信,分行授信審議小組通過這個案子,金額超過經理權限,應再送總行,但這件案子成立時,總行在同年十一月五日早上十時召開臨時授信審議委員會,十時通過由董事長丁○○核准貸放,所以我們認為程序上剛好顛倒,是由總行先核准再送分行,這件貸款案件跟一般授信程序不同地方在於,當天上午十二時五十一分撥款,丁○○董事長通過後,在下午二時才經由董事會追認;銀行授信案審查時,會由授信審議小組來討論那個案子,討論通過之後再由經理批,然後再送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才會送董事長,本案情形是董事長先核撥再開會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5至119頁),而此部份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放款核貸作業,有分行授信審議小組尚未審查通過放款案件,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即先行審核通過,違背授信作業程序之情事,如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借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向該行申貸短放,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該分行授信審議小組召開借戶放款案審查會議,惟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則於同日上午十時先行召開臨時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借戶放款案,並旋即由董事長丁○○核准貸放,十二時五十一分該分行逕自撥貸一億九千萬元,同日下午二時該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會議追認通過,違背授信作業程序,核有欠當(見發查卷㈢第116至 118頁)。證人孫文華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 之函示內容相符,足可採信。 五、有關貸款金額入錯帳戶部分: 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蕭玉玲、王意晴二人錯拿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入款帳戶存摺,導致貸款金額入錯帳戶之嚴重疏失等事實,業據證人即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發查卷㈤第64頁至同頁背面、74至75頁、104 頁、126頁)。 ㈡、此外,復有茂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一張、英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存款存入憑條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二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借款一億二千萬元之撥款通知書一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英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在卷可憑(見發查卷㈤第18至19頁、24至29頁;發查卷㈦第5至6頁、134頁)。而⑴泛亞 銀行大甲分行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將五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事實,有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三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可憑(見發查卷㈤第36、38至39頁;發查卷㈦第133頁);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確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將二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 於同日將一億二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有泛亞銀 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共六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英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一張可資為憑(見發查卷㈤第30至35頁、37頁;發查卷㈦第6、134頁)。 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放款撥貸作業,有撥貸資金誤入另一借戶存款帳戶之情事,如: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及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撥貸一億二千萬元,惟款項撥入帳戶時,存款經辦誤將上該放款資金登錄存入活存#三二六九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同時以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存摺辦理取款一億二千萬元,並以英凱公司取款條輸入電腦認證,致原撥貸予英凱投資開發公司之一億二千萬元,誤撥入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並辦理取款,且會計及核章人員均於借貸傳票上簽章,而未發現存款存入及取款憑條戶名為「英凱投資開發公司」,而電腦認證之戶名則為「茂凱投資開發公司」之情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茂凱投資開發公司撥貸七千萬元,惟款項撥入帳戶時,存款經辦誤將上該放款資金登錄存入活存#三三五八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同時以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存摺辦理取款七千萬元,並以茂凱公司取款條輸入電腦認證,致原撥貸予茂凱投資開發公司之七千萬元,誤撥入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並辦理取款,且會計及核章人員均於借貸傳票上簽章,而未發現存款存入及取款憑條戶名「茂凱投資開發公司」,而電腦認證之戶名則為「英凱投資開發公司」之情事,均與核貸條件不符,內部控制作業有欠妥當(見發查卷㈢第116、118頁)。 六、有關貸款之資金流向部分: ㈠、前揭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得來之資金流向確如犯罪事實一、㈢⑴、⑵、⑶、⑷所載,及長億公司輾轉透過該集團內相關公司、長億公司員工蔡回春等人帳戶,償還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之本金及利息,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等情,有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張、英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存帳戶並註銷印鑑所填載之相關文件二張、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張、茂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存帳戶並註銷印鑑所填載之相關文件二張、泛亞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二張、證人廖昌禧證券資料一張、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還款資金流向/傳票對照表、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十一日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張錦雲、陳恆昱、李慶隆、黃三郎、朱姓女子、胡美華、馬忠芳、長億公司臺北分公司吳小姐、姚嘉派、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八錢字第二八號函及函附長億集團勾結茂凱、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八泛營發字第0一三五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三張及存款存入憑條各三張、泛亞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三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七張、票號PB0000000、PB0000000 、PB0000000號之支票三張、票號PA00000 00、PA0000000、PA0000000、PA0 000000之支票四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 、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十一張、蔡回春及黃倍仁之客戶主檔查詢單各一份、泛亞銀行存摺明細分戶帳三份、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泛豐發字第0一二號函及函附高鳳鳴帳戶自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之交易明細表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該帳戶貸方一千萬元之相關傳票二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五張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結果一份、德商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七德意志字第二八四號函及函附證人馬忠芳帳號00000000 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六月迄同年十二月之交易明細表 及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各一份、彰化商業銀行函及函附證人馬忠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資料卡、身分證影本及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匯款四百九十六萬五千零五十七元之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一份、法國里昂信貸銀行臺北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里昂字第一八0號函及函附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自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轉帳九百七十萬元至該行世華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 號帳戶之資料一份、世華銀行光復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世銀光復字第一三六號函及函附馬忠芳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八十七年六月迄同年十二月 之交易明細帳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存入金額二百三十二萬六千四百一十九元之資金流向傳票一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八七泛甲發字第二四八號函及函附茂凱公司還清借款七千萬元之傳票及貸款相關資料一份、東捷育樂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中信銀八七港發字第八七二八八二00八0號函及函附鄒志勝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迄十二月之交易明細及 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款資料一份、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函及函附馬忠芳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八十七年六月迄同年十一月之交 易明細表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自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二千萬元之資 金流向相關傳票各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七世銀管字第二四三三號函及函附茂凱公司之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戶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暨特定帳號匯入匯款查詢結果及支票存款傳票一張、匯款單二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及函附趙小琴、林為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及相關資料一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四00二七三號函及函附鄒志勝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買進長億股票之交割款項劃撥明細表暨投資人宏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間買賣長億股票之開戶資料、交割銀行往來帳號、營業員等相關資料各一份、票號P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 、泛亞銀行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三張、泛亞銀行存摺類存款未登摺明細表一張可佐(見發查卷㈤第9至11頁、15至 17頁、20至21頁;17727號偵卷第143頁;20597號偵卷㈠第 9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丙○○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22頁至第39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洗錢防制中心英凱、茂凱相關案卷第1至29頁背面、47、53頁背面、55頁背面至56 頁背面、58至62頁、63頁背面至76頁背面、79至85頁、86頁背面至92頁背面、103頁背面至105頁背面、106頁背面至123頁背面、124至132頁背面、140頁背面至150頁;臺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鄒志勝於87年11月3日購買長億股票之 交割款項劃撥明細全卷;相關資料傳票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資金流向卷第19頁、第36至39頁)。 ㈡、主管機關檢查結果: 1、任職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證人孫文華,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有關資金流向,首先,撥款之後,英凱公司撥了一億二千萬元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英凱公司帳戶,同一天英凱公司從這個帳戶將錢提現,以三個人名義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各以三千萬元匯款方式匯款到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鄒志勝帳戶內,發現這個資金買長億實業的股票,另外三千萬元存在中國信託商業城中分行趙小琴證券戶,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還錢,英凱公司還錢的資金來源,是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由長億公司開立中港分行支票三張,第一張是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三千元(票號:PA0000000),第二張三千一百七十八 萬六千元(PA0000000),第三張是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 PA0000000),總共金額是五千四百九十五萬五千元,存入 泛亞銀行中港分行長生營造公司活存帳戶,當天長生營造公司取款五千五百萬元,分別存入泛亞銀行長億員工的人頭帳戶蔡回春證券戶二千二百萬元及陳榮富活存帳戶三千三百萬元,同一天人頭戶提款存至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英凱公司帳戶以清償借款的錢,另外長億公司又開立了PA0000000金額一 億零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的振新公司帳戶,同天振新公司取款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臺中分行長億公司的人頭呂世揚帳戶內,同天取款六千四百萬元存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英凱公司償還借款;其次,就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撥了七千萬元,當天茂凱公司提錢匯入該公司在世華銀行仁愛分行活存帳戶五千萬元,同天茂凱公司從該帳戶提現五千萬元,以陳恆昱名義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鄒志勝帳戶三千萬元,三千萬元購買長億公司的股票,茂凱公司投資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二千萬元活存帳戶,同天茂凱公司從活存帳戶取款二千萬元存入趙小琴證券戶,總共七千萬元,第四點,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開立泛亞銀行中港分行支票PA0000000金額一萬零三百零 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振新營造公司帳戶,同天振新公司取款四千萬元,分別存入泛亞銀行臺中分行長億公司人頭帳戶黃倍仁證券戶二千萬元及蔡回春證券戶一千萬元,加起來三千萬元,另一筆存入豐原分行長億公司人頭高鳳鳴帳戶一千萬元,同一天三個人頭戶就把錢提出存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茂凱公司償還借款,另外同一天長億公司、東華公司存入蔡回春帳戶三千一百萬元,蔡回春存款戶從證券戶取了三千零四十二萬二千元,存到茂凱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當初借款是營運週轉,但是是用在投資上,所以真正資金流向是投資,跟借款用途不符,而且還款是由長億公司來還款,所以主管機關認為是不妥當等語(原審卷㈢第115至117頁)。2、就此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該行有利害關係人利用借戶名義申貸無擔保放款之情事,如: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公司短放一億二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放款資金全數誤撥入茂凱公司活存#三二六九帳內,同日由英凱公司開具取款條自上開活存帳戶辦理取款一億二千萬元,將全數放款資金匯入英凱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 帳內,同日英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將全數放款資金提現,並分別以案外人林修明、卓直中及吳清田等三戶名義各三千萬元計九千萬元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0000000000000鄒志勝帳內用以交 割長億公司股款,及存入證券戶#0000000000趙 小琴帳內三千萬元。 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分別開立該行支票①#0 00000000000帳戶支票號碼PA0000000 ,金額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三千元)、PA0000000,金額 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元)及PA0000000號,金額九百 二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七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等三張金額計五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五千四百九十五萬五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五六九八長生營造公司帳內,同日長生營造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五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五千五百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②#0000000000 00帳戶支票號碼PA0000000金額一億三百零一萬 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九一振新公司帳內,同日振新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臺中分行長億公司員工人頭呂世揚活存#五二三0三三帳內,同日案外人呂世揚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將上該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 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茂凱公司短放七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放款資金全部誤撥入#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同日由茂凱公司開具取款條自上開活存帳戶辦理取款七千萬元,將全數放款資金,分別匯入⑴茂凱公司於世華銀行仁愛分行活存#000000000000帳內五千萬元, 同日茂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由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將放款資金五千萬元提現,並以陳恆昱名義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00000000000 00鄒志勝帳內三千萬元,用以支付長億公司股款;⑵茂凱 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活存#00000000 00000帳內二千萬元,同日茂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 具取款條,由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將放款資金二千萬元提現,並全數存入證券戶#0000000000趙小琴帳內 。 ⑷、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開立該行中港分行支票#0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PA00000 00金額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函文內容誤載 為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九一振新公司帳內,同日振新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四千萬元,分別存入①臺中分行長億實業公司員工人頭黃倍仁證券戶#五三八五四六帳內二千萬元及蔡回春證券戶#二七七七三四帳內一千萬元,及②豐原分行長億公司員工人頭高鳳鳴活儲#六二0二八六內一千萬元,同日上該三員自上開證券及活儲帳戶開具取款條,將上該款項計四千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茂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另同日長億公司關係戶活存#七五八五東華營造存入人頭戶蔡回春證券戶#二七七七三四帳內三千一百萬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萬元),蔡回春自上該證券戶開具取款條,將三千零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八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零四十二萬二千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茂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及利息(以上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三第一一六頁、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一九頁)。 3、證人孫文華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內容相符,足可採信。原審選任辯護人雖認為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係屬傳聞書面,並非證據能力云云,惟有關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在於,使用傳聞證據會剝奪被告行使反對詰問及對質等權利之機會,而被告之詰問權係其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二、四八二、五一二、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亦屬其在憲法上依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且證人之證言未經具結而作為證據,使證人偽證時無從依偽證罪制裁,證人亦欠缺必須真實陳述的心理壓力,故應將傳聞證據排除,是以證人應於審判中依人證之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案製作上開函件報告之公務員即證人孫文華既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且經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交互詰問,上開函件報告經其證述引用而成為其證言之一部分,被告之詰問權已獲得保障,證人亦經具結而使其證言獲得擔保,是以上開得據以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均不存在,應認其有證據能力,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應屬誤會,併予敘明。 七、證人證言與事實不符部分之說明: ㈠、證人王財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董事長丁○○在開常董會之前有批示核貸,此符合銀行的規定,急迫的案子經董事長批核,下次再由常董會追認,實務慣例上,這是經常有的現象云云;證人楊文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過去泛亞銀行貸款案件一定會經過授審會,但當時間沒有辦法趕上常董會時,會先經董事長同意後再送常董會,本件不是第一個案子云云。惟依證人王財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偵查中陳述:其如果知道這個狀況的話,一定會要求他們先送常董會通過才可以撥款,況且撥款當天下午二時即有常董會,不需要以追認之方式來辦理,泛亞銀行若有辦理追認方式,通常是因為當天要撥款,但是沒有要召開常董會,才會先授權董事長先行核准,等日後召開常重會再辦理追認等語(見發查卷㈤第274至 280頁)。是依證人王財旺於偵查中之證言可知,本案貸款 未經泛亞銀行常務董事會同意,即先由被告丁○○核准後撥貸,其情形顯與泛亞銀行一般作業慣例不符,故證人王財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顯係迴護被告丁○○之詞,不足採信。 ㈡、證人廖昌禧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在原審具結證稱:後來貸款有撥下來,撥了一億九千萬元,這筆貸款後來依照丙○○的指示去辦理,知道用在股票的交易款項上,之後一個月內就還了錢,其是向謝正順借的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50頁)。 然依證人孫文華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可知,本案貸款之清償是由長億公司之人頭戶來還款,是以證人廖昌禧證述其係向案外人謝正順借款清償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㈢、證人王財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丁○○就這個案子沒有來跟其接洽或指示云云(原審卷㈢43頁);證人楊文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沒有受到來自丁○○的指示云云(原審卷㈢72頁),然而: 1、英凱公司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開戶時間,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三分,茂凱公司之開戶時間是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而泛亞銀行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分別將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帳戶等事實,均經查明如前述,而證人王財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沒有碰過半天內送件然後撥款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2頁);證人楊文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依照泛亞銀行的作業速度,這麼快的作業程序不是很正常,所以是有瑕疵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2頁)。由上開二人之證詞可知,本案貸款係半日即撥款之情形,係屬有瑕疵且係極為特殊之例子。 2、再綜合前述,證人甲○○係由被告丁○○之指示陪同證人、楊文廣、廖昌禧一同前往與證人王財旺見面,經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後,該分行實際並未辦理授信徵信業務,即送由泛亞銀行總行,而泛亞銀行總行在當日下午即有例行之常務董事會召集,卻不循此途,由被告丁○○於中午時即核准撥款,而在撥款時卻發生撥款錯帳之情形,事後返款又經由長億公司之人頭帳戶返還,從上述事由可知均與被告丁○○關係密切,是以被告丁○○確有參與此部分事實,洵可認定。 肆、被告丁○○以長億公司股票三萬張向證人黃任中擔保部分:一、訊據被告丁○○固對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將其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所持有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五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由同案被告甲○○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私自將前述五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九千二百張、鼎登投資公司八千五百張、長智投資公司八百張、長生投資公司三千五百張、鼎元投資公司八千張),即將前述五家投資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甲○○、林家榛等人轉交予證人黃任中之黃龍投資公司,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被告丁○○向證人黃任中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證人黃任中應允後雙方約定,由丁○○簽寫借據、以關係人丙○○為見證人,被告丁○○再指示同案被告甲○○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丁○○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此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並非是因為關係人丙○○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嗣因長億公司股票下跌致保證金不足所提供之擔保品,並辯稱:其會在丙○○向黃任中墊款之保證支票上背書,係因丙○○於某日透過其親家廖昌禧告訴其丙○○有向黃任中墊款購買長億公司之股票,但丙○○因資金不足,將遭黃任中把墊款質押之股票斷頭,要求其背書或週轉,丙○○等找其二、三次,且表明將提供花蓮某土地與其擔保,其均未同意,惟後來因金融風暴,長億公司之股票亦大跌,而丙○○再次找其,且提出將凱聚公司之控股公司「金咸建設公司」之股權及丙○○之票據為保障,嗣其知黃任中持有之質押長億公司股票十萬餘張,數量龐大,如遭斷頭,將嚴重損害長億公司形象、公司財務及小股東權益,況且當時政府多次以聚會方式,要求產業之經營人對股票護盤,其為兼顧政府政策及利益,故在八十七年底始同意為之背書,而黃任中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亦未殺出,其未曾與丙○○從事任何股票買賣,更不可能與之謀議或配合丙○○從事股票買賣云云。 二、被告丁○○指示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公司部分: ㈠、證人林家榛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丙○○有買長億公司的股票,其提到長億公司股票有很多利多的消息,例如機場捷運的事情,當時他手上現金沒有那麼多,但是他看好這支股票,他希望黃任中之保證金能降低一點,他賺錢可以給黃任中分紅,但是事實上沒有分到紅利,其是營業員,黃任中是其的金主,丙○○是其的客戶,證券市場上,客戶和金主直接聯繫,就沒有營業員存在的意義,其在長億公司股票崩盤以後,馬忠芳先生要其補保證金,其才告訴他,其後面的客戶是丙○○,之後其幫丙○○和馬忠芳約在黃龍公司,談如何補足保證金的事情,至於為何會去臺中找丁○○有關保證金之事,只見過他這一次,這是丙○○叫其二人去找的,而丁○○與保證金的事情有何關係,要問丙○○;印象中,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拿長億公司股票提供給黃任中當保證金使用,當時股票已經下跌,不足保證金的部分,需要補給金主,成數不足,金主可以將股票賣出,所以丙○○那時候有提供一些長億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給黃任中作保證,甲○○、廖昌禧拿長億公司的股票去黃龍公司當擔保品,大概數萬張,黃龍公司當時有甲○○、廖昌禧、馬忠芳、張錦雲、鄭芳瑛等人在場,黃龍公司負責清點股票,提供做擔保品的原因,是金主黃任中怕長億公司股票持續下跌,丙○○無法補足保證金時,可以提供長億公司的股票過戶到黃任中的名下,再將股票售出,當時黃龍公司的職員有檢查甲○○、廖昌禧所提供的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是否有蓋印章,以便可以順利過戶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2至31頁),亦與其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檢察官偵查中(見發查卷㈡第147至第148頁)之具結陳述相符,當可採信。 ㈡、證人馬忠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家榛後來逐漸取得黃任中之信任,借貸金額慢慢提高,後來集中到七、八種股票,其中有五、六種出事,所提供的擔保品不足,籌不出來保證金,到後來股票下市,或變成水餃股,其中有一支長億公司股票金額比較大,印象中有二十幾億元,只有長億公司股票,林家榛有找人出來協商,林家榛後來找了丙○○出來協商保證金還款事宜,談了很多種方式,印象中記得最後結果,丙○○開票找一個黃任中相信有力人士背書或提供股票當擔保品,或有一定價值土地,後來三個方式並行,後來過程中提了很多人,最後提到丁○○,黃任中他才同意,黃任中才指派梁志律師跟其到臺中找丁○○,其是下午時間到丁○○臺中長億大樓辦公室,梁志律師將黃任中所需要的文件交給丁○○看,他看了幾分鐘,就簽字,寒暄之後就離開了,整個過程只有十幾分鐘,印象中楊先生做連帶保證人,記得他在連帶保證人上簽字,丙○○是債務人,丁○○是保證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0、184、188頁) ,亦與其於偵查中(見發查卷㈡第4、11頁)之陳述,及證 人黃任中於偵查中(見發查卷㈡第70頁至71頁)之陳述一致,當屬事實。 ㈢、證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有關三萬張股票屬於法人公司的股票,對方林家榛因為保證金成數不足,必須拿現金或現股去做保證金的成數,保證金成數不足是因為整個經濟不好,大盤下跌,股票價值下跌,所以成數不足,但是有成數不足的情形,其依例往上陳報丁○○董事長,由他決定怎麼做,後來董事長決定,股票有拿出去給人家,有鼎登、鼎友、長生、長智、鼎元等投資公司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這個決定是丁○○董事長直接告訴其的,至於股票是楊尹君指示其他小姐去領出來的,至於股票是一次或分次交給其,其忘了,但股票是由其送去臺北交給馬忠芳,點交之前,需要蓋轉讓申請書、委託書,那些是在公司就蓋好才能拿出去,印章保管是林麗英負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3至164頁),並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相符(見發查卷㈣第58至59頁、78至79頁),應可採信。㈣、此外,復有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自八十七年度之長億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及代號名稱一覽表各一份、八十七年間臺中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一份、鼎友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一份、長生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一份、長智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任書各一份、蓋有長智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各一份、蓋用鼎元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各一份、鼎元、鼎友、鼎登、長智、長生等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日間,提領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明細表一張、借條一張、長億股票八十七年收盤價長條圖一張、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簽立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及櫃檯買賣確認書各一份、授權書二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三一四號函及函附長如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營造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七三四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長生投資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一張、廖昌禧記事本一份、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提領三萬張之明細表一份、佳億證券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查詢結果、股票發行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董監事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董監事代表法人股東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稽(見發查卷㈡第153至159頁;發查卷㈢第54至57頁;發查卷㈧第46至47頁背面、56頁;發查卷㈨第2至7頁;發查卷第1頁至46頁、51頁至54頁、67頁;23336號偵卷㈠第47頁;17727號偵卷第133至141頁;20597號偵卷㈠第98頁至同頁背面;20597號偵卷㈡第36至39頁)。 ㈤、而且,被告丁○○對於上情,亦於原審、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綜上,被告丁○○因股價下滑,須追繳保證金,但其已無資金可補足給證人黃任中之保證金成數,遂同意以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現股作為抵償保證金不足之擔保品,而指示同案被告甲○○將其業務上持有之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領出,而同案被告楊尹君即指示案外人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營業員郭靖玲自集保市場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三萬張長億股票領出,經同案被告楊尹君於用印單核准後,由案外人游曉文逕行於印鑑委託書及股權轉讓過戶申請書上蓋印,再送至黃龍投資公司之事實,足可確定。 三、被告丁○○將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而取回長億公司股票部分: ㈠、證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後來股票有拿回來,再換土地去擔保,是董事長指示的,把股票換回來,因為股票會漲價、跌價的問題,土地是不動產比較不會有跌的問題,拿土地去押的事情是其去辦理,土地的名義人一個是楊環如,另二個是人頭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4 至165頁),核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陳述(見發查卷㈣第 59、79頁)內容相符。 ㈡、證人廖昌禧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丙○○買賣股票,保證金成數不夠,被告丁○○有在丙○○提供給黃任中的十幾億元支票上做背書;後來有更換擔保品,是質押土地在黃任中那裡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8至159頁、162至164頁)其證述內容,核與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言及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陳述內容相合(見發查卷㈠第36至37頁、45頁;發查卷㈡第71頁),應可採信。 ㈢、此外,復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0一七一四0號函及函附該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查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報告一份、借條一張、借據一張、備忘錄一張、協議書一份、確認書㈢及票號PA0000000、PA0000000、PA000 0000、PA0000000、PA0000000、P A0000000號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共二十三張、同意 書二份及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一張、票號TH 0000000號之本票一張、協議書一份、票號PB00 00000、PB0000000、PB0000000、 PB0000000、PB0000000號之支票共五張 、確認書㈠一份、借條一張、借據一張、備忘錄一張、確認書㈡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以臺北住處電話,與證人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證人馬忠芳、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日、同月三十一日,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分別與助理STONE、余麗君、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佐(見發查卷㈡第55至65頁;發查卷㈧第47至49頁背面、57至58頁;發查卷㈨第12至37頁、39至42頁、44至46頁、48至50頁、52、54、56、58至60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丙○○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卷第3 至21頁、40至48頁、66至71頁)。 ㈣、被告丁○○確有與證人黃任中約定以實際上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謝正順、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而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等情,洵可認定。 四、綜合上述,被告丁○○指示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以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公司,嗣後再將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十億元予證人黃任中,而取回長億公司股票部分,其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利益,核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而被告楊天若未與關係人丙○○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被告丁○○又何須為關係人丙○○負背書保證之責任,此亦可佐證被告丁○○確有與關係人丙○○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 伍、有關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對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查核期間,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京華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元富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統一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建弘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及匯豐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之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買進長億股票達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張部分,並不爭執,但矢口否認有與關係人丙○○等人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辯稱:因長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若有資金,就會買長億公司股票,需要資金就賣長億公司股票出去,不是看市場漲或跌來買賣股票,此對長億公司而言,是屬於理財行為,並沒有操控長億公司股票的行為,有資金,高檔照常買,權限都是在甲○○,其不曾交代他們在何價位購買多少張云云。 二、被告丁○○指示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並回報每日(除非被告丁○○因出國等事不在長億公司)買賣情形部分: ㈠、被告丁○○確有指示被告楊尹君、被告甲○○、被告李慶隆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帳戶,配合關係人丙○○、證人林家榛、林為康等人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並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林家榛向被告李慶隆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李慶隆則加總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丙○○指示林家榛下單等三部份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金額,以便甲○○每日(除非被告丁○○因故不在公司)將上情向被告丁○○報告,如果被告丁○○在甲○○報告後有指示時,翌日甲○○即按照被告丁○○只是作股票進出等情,業經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審理中供述明確(見發查卷㈣第53、58、60、73至74、78、80至81頁;發查卷㈧第4至5頁、9至10頁、21至22 頁、24至26頁;原審卷㈡第171至176頁;本院卷㈡第89頁及其背面、97頁及其背面),復經證人林家榛於偵查中、審理中均具結陳述(見發查卷㈠第109至111頁、113至117頁;原審卷㈢第24至26頁、32至36 頁),以及證人廖昌禧、游曉 文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見發查卷㈢第49至52頁背面、59至67頁;發查卷㈥第83頁;17 727號偵卷第128至130頁)、證人林麗英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發查卷㈢第45頁)。此外,並有如本判決理由乙、壹、三、㈠、5所示之證物附卷可資證明(見發查卷㈧第91頁至9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丙○○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6至48頁、66 至100頁、112至131頁;黑色 封面卷第63至69頁、113至121 頁、158至至161頁)。 ㈡、證人廖昌禧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跟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借貸的期間,及有關黃任中、丙○○要補足長億公司股票保證金這段期間,剛好丙○○最缺資金的時候,其常常會聯絡甲○○跟他調借資金,有幾百萬元,資金是丙○○在用的,丙○○會叫其調頭寸,幫他找資金,但買何股票由丙○○決定,那段時間丙○○都把資金用在長億公司股票上,那段時間丙○○應該都全力在炒作長億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4頁)。由證人廖昌禧上開證詞亦可證明 :證人廖昌禧所代表之關係人丙○○一方,與證人甲○○所代表之被告丁○○一方所大筆之資金調度等情。 ㈢、長如投資、振新、鼎元投資、鼎友投資、長璽投資、鼎登投資等公司於八十七年間主要都是進出長億實業的股票等情,亦據證人即京華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林桂因、元大京華證券公司營業員林雲如、慶宜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黎懿德、中信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楊孟娜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結述明確(見發查卷㈢78、90、103、108、175 頁背面、180、185、190頁)。此外,復有八十七年間臺中 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一份、長如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法定代理人陳榮富之身分證一份、鼎友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鼎元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宏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單及王振和等人名單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三一四號函及函附長如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明細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七三四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附卷可稽(見發查卷㈢第54、78至81頁、83至86頁;發查卷㈣第65至66頁;發查卷第1第46頁、51至54頁)。 三、長億公司股價變動部分: ㈠、證人王美珠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任職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的市場監視部查核組,先前有依臺中高分檢來函要求,對長億公司股票進行查核,查核時間是八十七年一月到八十七年十二月;八十七年三月到五月間有做過一份報告,因看到股票的價量異常,會近一步分析作成報告,有主動送交檢調單位,此是因為證交所有監視機制,看到股票有異常,異常的價量,會進一步分析,看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後臺中高分檢要求證交所做分析的,依檢察官所給之名單,就名單內的投資人分析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股票買賣情形;而這份報告(指發查卷㈩第3頁以下所附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是針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無抬高或壓低股票情形來作分析,發現這段期間投資人有連續的買進、賣出長億股票,而投資人有二十五位,有黃任中、黃燕平、周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公司、金隆公司、潘希偉、高慧芬、潘希文、加拿大帝國商銀、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等,在報告第四十一之十四至三十四頁,總共有六十二個營業日,連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影響到成交價;這份報告是其製作,其中第四十一之十四頁,是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黃任中和林榮祖在十一時五十五分二十四秒,到十一時五十八分三十九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四十點八元,買四十五檔四十五點三元,這是當日的漲停價,分二十三筆委託買進九千股,該委託買進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八秒之四十點九元,上漲至十一點五十九十二秒之四十一點九元,共計上漲十檔,該時段的委託買進,全部成交,佔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六十八點九一;一般正常投資情形,若覺得這家公司好的話,是會高價買進,但是不可能很多天都是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製造成交量,且一般投資人,當時市場價格成交價是四十點八,所要買進的價格是不會用四十五點三的價格去買,因為買進當然是要愈便宜愈好,從上述情形看來,在這段期間,是不合常理;會製造成交量,是因量製造出來,市場上的投資人會認為股票有人在買賣,會跟進,造成市場熱絡的現象;其提出的分析報告,有做結論,結論的情形如下,「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分析期間總共有兩百七十個營業,有兩百五十二個營業日有交易,買進或賣出的數量佔長億股票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一百二十五個營業日,分析期間一共買進二百萬七千一百五十千股,賣出一共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千股,分佔該股票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六點四及二三點八三,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大部分均為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是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達一百二十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的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的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綜合以上分析,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股票情形,似有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事。」其中所稱之高價及低價,舉例而言,股價當時是十元,漲停價是十點七元,跌停價可能是九點三元,但用十點五元去買,這就是高價,如用九點五元去賣,這就是低買,就是類似這樣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0至104頁)。 ㈡、長億公司八十七年間之股價變動情形,有長億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股價明細表一份在卷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九十號卷八第十一頁至第十四頁)。且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暨加拿大帝國商銀等十二名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確造成長億公司股票買賣情形異常等情,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0九三00一二八五八號函及函附長億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長億實業公司股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之查核報告一份、長億公司股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續查核報告一份在卷可憑〔見發查卷㈩全卷、長億實業公司股票查核報告(成冊外附)、長億實業公司股票後續查核報告(成冊外附)〕。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內容與證人王美珠之證詞與相符,足可採信。選任辯護人雖認為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係屬傳聞書面,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有關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已如前述,本案製作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之公務員即證人王美珠既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且經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交互詰問,上開函件報告經其證述引用而成為其證言之一部分,被告之詰問權已獲得保障,證人亦經具結而使其證言獲得擔保,是以上開得據以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均不存在,應認其有證據能力,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應屬誤會,併予敘明。 ㈢、又被告丁○○雖辯稱係為長億公司護盤云云,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茍於特定時期,某有價證券有下跌趨勢,而連續以高於平均買價操作買入,使該有價證券之股價維持於一定價位(即俗稱護盤),因其破壞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亦包括在內,且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為要件,亦不以客觀上「因而致交易市場之該股票價格有急劇變化為必要」,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0三七號判決足資參照。查,被告丁○○提供長億公司三萬張股票予證人黃任中質押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期間,其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有證人黃任中、案外人林榮祖、金星投資、鄒志勝、馬忠芳等五名關聯戶,於當日開盤前之間以三十三元分一百二十二筆,委託賣出五萬零二十張長億公司股票,其等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賣出,使長億公司股票當日以其等委託之三十三元之價格開盤,而影響開盤價;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個時段內,分有證人黃任中、林家榛(即林筱光)、金星公司、馬忠芳等四名,於當日開盤前以三十一點八元分六十八筆,委託賣出二萬七千零二十張長億公司股票,其等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賣出,使長億公司股票當日以其等委託之價格開盤,而影響開盤價,金星公司於當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三十二點六元十二檔三十三點八元(當日漲停價)暨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三十二點七元,分十九筆委託買進七千零五十四張長億公司股票,該委託買進,使成交價自當日十一時五十六分二十五秒之三十二點七元上漲至十二時之三十三點二元,共計上漲五檔(見發查卷㈩證交所出具之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書)。是被告丁○○所為質押長億公司股票予證人黃任中之行為,已使證人黃任中以不正常方式交易長億公司股票,而有影響長億公司股票價格之情節,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縱為護盤亦已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亦構成炒作股票之行為。況如前所述被告丁○○利用長億集團下之投資公司買賣長億股票之行為,係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長億公司有利多訊息時,而非於八十七年底(87年報紙記載月眉、長生電廠、機場捷運相關訊息資料,參見附表五所載),且自八十七年間起即有匯款予關係人丙○○、證人林家榛指示之帳戶支付買賣股票之保證金,而證人黃任中之關聯戶亦於該時起經證人林家榛指示配合買賣長億公司股票,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價格,從而被告丁○○前揭僅為護盤之辯詞實無可採。 ㈣、證人甲○○雖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長億公司買賣進出的長億公司股票主要以投資營造公司為主,若公司資金不足,營造財務部門陳小姐會通知其,投資公司是楊尹君小姐會通知其需要多少資金,其則會賣出股票,資金有多餘會請其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他們指示一般不會告訴其須成交的價位,成交的張數、價位須視資金來調節,被告丁○○沒有特別指示其須何時買進或賣出,其操作長億公司的股票目的,是要做資金調解,公司資金不足就賣股票,資金寬裕就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云云。核與證人王美珠證言及查核報告之內容不符,且被告丁○○與關係人丙○○、林家榛等人共同炒作股票方式之一,係透由關係人丙○○、林家榛等人負責長億公司股票之炒作,被告丁○○、甲○○等人係負責提供資金,此並未影響被告丁○○與關係人丙○○、林家榛等人有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 陸、聲請調查證據駁回部分: 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本院請求傳喚證人丙○○、楊尹君到庭,及在證人丙○○到庭時再度傳訊證人甲○○對質,惟被告丁○○之犯罪事實,依前述之說明已足以認定,而甲○○部分業經原審及本院傳訊到庭作證,以提供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充分之詰問機會,故該三位證人所得證明之待證事實,已臻明暸而無再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認無調查之必要,且證人楊尹君目前滯留國外,並來函表明其於最近數年內不會返國接受審判,核其亦屬與同項第一款之不能調查之情形相符,因認選任辯護人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應屬不必要,依該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之。 柒、法律之適用: 一、比較新舊法: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件被告所犯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特別刑法部分,惟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十一條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上開刑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比較如下: 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有關於行為人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後又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三十日生效,其法定刑由原先之「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再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裁判時法之結果,行為時法顯較中間法、裁判時法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丁○○之行為時法。 ㈡、被告丁○○行為後,修正後刑法(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被告丁○○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之【最低】法定科或併科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㈢、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兩者相較,僅有「實行」與「實施」之差異。依據立法說明,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旨在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本件無論依修正後刑法或修正前刑法,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不生有利不利之情形。 ㈣、被告丁○○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如事實欄所示之背信之犯行,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連續犯之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㈤、被告丁○○行為後,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則本案被告丁○○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二罪,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可依牽連犯論以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若依修正後之刑法,因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論擬。 ㈥、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以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不得割裂適用」原則,被告丁○○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部分,應適用被告丁○○之行為時法。至於修正刑法部分,應一體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規定,予以論處。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丁○○就所犯罪事實欄所述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而此項規定,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故應依其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罪刑。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與共同被告甲○○、李慶隆、楊尹君,及共犯丙○○、林家榛、林為康之間,有犯意聯絡及分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㈡、按刑法背信罪之構成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為要件,而所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係以減少本人現有之利益抑係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均在所不問;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刑法上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0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四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丁○○為牟取其自己之不法利益,違反泛亞銀行規定「無擔保貸款」予英凱、茂凱公司,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將來未能受償之風險,已使泛亞銀行之現有財產減少,且將來難以預期借款人還款,又因屬無擔保放款,無法自擔保品受償,已損害泛亞銀行之利益,應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既遂罪(原審誤認為背信未遂罪),丁○○與共犯楊文廣、王財旺、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等人且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丁○○係長億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私自將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之投資公司所有三萬張股票,取出質押於他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鼎元、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投資公司之將來取回股票之利益,亦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既遂罪。公訴人認被告丁○○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云云,惟被告丁○○嗣後有以實際上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謝正順、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而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事實,故尚難認其有易持有而據為所有之意思,核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丁○○所為前開二次背信行為,其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丁○○所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背信罪之間,存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處斷。 捌、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名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丁○○係自八十七年間起,始與丙○○等人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而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原審竟認被告丁○○自八十六年起即與丙○○共同炒作長億股票(見原審判決書第四頁第十二行),尚有未合;又原審認被告丁○○利用長億公司之轉投資之關係企業(即:長生國際公司、泛亞開發公司、長生電力公司,原審就此亦漏未查明),參與中正機場捷運案、月眉開發案、長生電廠案,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之利多消息為題材(見原審判決書第二頁第十八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等事實,然查,中正機場捷運等三案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陸續有如附表五所載之多項利多消息,並非侷限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而已,此部分之事實認定,亦有未合。㈡被告丁○○違反泛亞銀行規定「無擔保貸款」予英凱、茂凱公司乙事,造成泛亞銀行將來未能受償之風險,已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之利益,屬背信既遂,原審竟認被告丁○○此部分犯行係背信未遂,同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均非可取,但原審判決既然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丁○○不思於長億公司之正常經營及股票集中交易市場為正當之交易投資,竟配合關係人丙○○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無視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其他合法投資人之權益,擾亂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秩序,犯後復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公訴人雖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本院衡酌其與共犯丙○○間的分工情形及惡性輕重,而共犯丙○○因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見本院卷㈡第45至56頁),被告丁○○僅參與炒作其中長億公司部分,且炒作時間較短(八十七年間開始),其著眼點係在於提高其所經營公司之股票價值及利益,與共犯丙○○相較,其惡性應屬較低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公訴人請求併依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酌量加重併科罰金銀元一千萬元等語,惟本院認被告丁○○之行為,係在提高其所經營長億公司之股票價值及利益,而長億公司其後亦應股票崩盤而利益歸於烏有,其行為嚴重妨害證券交易秩序,應屬非是,但尚難認其所得之利益多於罰金最高額,此部分規定尚與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宜酌量加重併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五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 ┌────┬──────┬────┬──────┬─────┬────┬────┬─────┐ │日 期 │匯 入 帳 戶 │ 匯入人 │匯 入 人 │ 匯入金額 │匯 入 人│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 │ │ │(林張玉緞)│ 帳 戶 │所 屬 銀 行 │ │ │(前手)│(前前手)│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農民銀行│ 1,270,000│自 匯│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1,240,000│本 人│黃 國 忠│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亞太銀行營業│ 1,490,000│本 人│ │ │ │ │ │ │部(復華銀行│ │ │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400,000│本 人│陳 麗 玲│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 1,460,000│本 人│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華信商銀臺中│ 1,000,000│本 人│000-0000│ │ │ │ │ │分行(建華銀│ │ │#670 │ │ │ │ │ │行臺中分行)│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77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興商業銀行│ 960,000│宋 淑 媛│楊文欣(│ │ │ │ │ │臺中分行 │ │ │以股票質│ │ │ │ │ │ │ │ │借所得資│ │ │ │ │ │ │ │ │金)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340,000│本 人│楊 文 欣│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8,650,000│本 人│蔡回春、│楊文欣(以│ │ │ │ │臺中分行 │ │ │謝正順、│股票質借所│ │ │ │ │ │ │ │邱淑惠、│得資金) │ │ │ │ │ │ │ │陳義敬、│ │ │ │ │ │ │ │ │呂世揚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550,000│本 人│王美智(│ │ │ │ │ │臺中分行 │ │ │簡肇涵配│ │ │ │ │ │ │ │ │偶)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950,000│本 人│楊敏豔、│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簡肇涵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6,960,000│本 人│楊張美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張永昌│ │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張淑暖│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陳榮富│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363,728│本 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楊尹君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9,890,000│本 人│黃國忠、│楊張美智(│ │ │ │ │中港分行 │ │ │陳麗玲、│丁○○配偶│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呂世揚、│ │ │ │ │ │ │ │ │謝正順、│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楊文欣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80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68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790,000│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700,000│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 290,000│本 人│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8.15│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250,000│本 人│洪東邦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 3,550,000│本 人│陳義敬、│廖秀玲(已│ │ │ │ │臺中分行 │ │ │楊文溪、│股票質借所│ │ │ │ │ │ │ │張永昌 │得資金)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450,000│本 人│謝正順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 *合計匯入金額:46,803,728元 │ └─────────────────────────────────────────────┘ 附表二、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百分比│ │ │ ├────┼────┼────┼────┼───┼───────┼───────┤ │87.08.05│ 30.68% │ 21.82% │ 181 │4.11%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 │ ├────┼────┼────┼────┼───┼───────┼───────┤ │87.08.06│ 18.02% │ 19.65% │ 120 │1.37% │黃任中、馬忠芳│林筱光 │ ├────┼────┼────┼────┼───┼───────┼───────┤ │87.08.10│ 31.17% │ 30.04% │ 266 │5.30%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14│ 49.79% │ 12.95% │ 275 │7.96%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黃燕平 │ │ ├────┼────┼────┼────┼───┼───────┼───────┤ │87.08.17│ 60.39% │ 6.06% │ 105 │3.74%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馬忠芳│ ├────┼────┼────┼────┼───┼───────┼───────┤ │87.08.18│ 31.42% │ 3.61% │ 41 │0.42% │黃任中、馬忠萍│馬忠芳 │ │ │ │ │ │ │馬忠芳 │ │ ├────┼────┼────┼────┼───┼───────┼───────┤ │87.08.20│ 59.39% │ 11.96% │ 107 │2.61%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馬忠萍│ ├────┼────┼────┼────┼───┼───────┼───────┤ │87.08.24│ 52.91% │ 5.49% │ 138 │2.29%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馬忠芳│ │ ├────┼────┼────┼────┼───┼───────┼───────┤ │87.08.25│ 37.47% │ 6.81% │ 100 │2.27%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08.26│ 51.24% │ 18.52% │ 388 │7.7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馬忠萍、黃燕平│ │ │ │ │ │ │ │馬忠芳 │ │ ├────┼────┼────┼────┼───┼───────┼───────┤ │87.08.27│ 65.24% │ 17.54% │ 700 │11.85%│黃任中、馬忠芳│潘希偉、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28│ 61.28% │ 15.56% │ 487 │9.47% │鄒志勝、黃任中│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馬忠芳、黃燕平│ │ │ │ │ │ │ │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8.31│ 73.11% │ 8.17% │ 478 │6.51% │黃任中、馬忠芳│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黃燕平、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9.03│ 48.07% │ 11.96% │ 167 │4.34%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馬忠芳│ │ │ │ │ │ │ │林筱光 │ │ ├────┼────┼────┼────┼───┼───────┼───────┤ │87.09.11│ 13.35% │ 7.19% │ 70 │0.45%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09.15│ 25.71% │ 5.96% │ 287 │2.1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林筱光 │ │ ├────┼────┼────┼────┼───┼───────┼───────┤ │87.09.23│ 49.93% │ 17.17% │ 1,431 │8.85%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 │黃燕平 │ ├────┼────┼────┼────┼───┼───────┼───────┤ │87.09.24│ 33.42% │ 7.64% │ 577 │2.93%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黃燕平、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9.25│ 24.59% │ 19.34% │ 946 │6.44% │鄒志勝、潘希偉│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黃燕平 │ │ ├────┼────┼────┼────┼───┼───────┼───────┤ │87.09.28│ 59.27% │ 7.75% │ 587 │7.59% │林榮祖 │林筱光 │ ├────┼────┼────┼────┼───┼───────┼───────┤ │87.09.29│ 50.81% │ 8.84% │ 496 │3.66% │黃任中、林筱光│林筱光、黃燕平│ │ │ │ │ │ │鄒志勝 │ │ ├────┼────┼────┼────┼───┼───────┼───────┤ │87.09.30│ 31.11% │ 9.88% │ 686 │2.45% │黃任中、黃燕平│林筱光 │ ├────┼────┼────┼────┼───┼───────┼───────┤ │87.10.01│ 47.29% │ 13.61% │ 757 │3.31% │黃任中、馬忠萍│鄒志勝、黃燕平│ │ │ │ │ │ │林筱光 │ │ ├────┼────┼────┼────┼───┼───────┼───────┤ │87.10.02│ 73.87% │ 3.23% │ 482 │1.46% │黃燕平 │林筱光 │ ├────┼────┼────┼────┼───┼───────┼───────┤ │87.10.03│ 16.79% │ 54.53% │ 1,000 │1.09% │金星投資(股)│黃任中、鄒志勝│ │ │ │ │ │ │公司 │林筱光 │ ├────┼────┼────┼────┼───┼───────┼───────┤ │87.10.06│ 27.46% │ 20.79% │ 827 │0.85% │林筱光、高慧芬│金星投資(股)│ │ │ │ │ │ │潘希文、潘希偉│公司、黃燕平 │ ├────┼────┼────┼────┼───┼───────┼───────┤ │87.10.07│ 38.86% │ 15.07% │ 59 │0.07% │黃任中 │馬忠萍 │ ├────┼────┼────┼────┼───┼───────┼───────┤ │87.10.12│ 13.62% │ 28.14% │ 856 │2.62%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10.13│ 32.79% │ 22.21% │ 1,472 │3.13% │林榮祖、潘希文│黃任中、林筱光│ ├────┼────┼────┼────┼───┼───────┼───────┤ │87.10.15│ 3.94% │ 3.79% │ 40 │0.08% │馬忠萍 │潘希文 │ ├────┼────┼────┼────┼───┼───────┼───────┤ │87.10.17│ 46.33% │ 48.12% │ 6,078 │5.84% │黃任中、高慧芬│鄒志勝、黃燕平│ │ │ │ │ │ │金星投資(股)│林筱光、潘希文│ │ │ │ │ │ │公司、潘希偉、│馬忠萍、潘希偉│ │ │ │ │ │ │林榮祖、林筱光│金星投資(股)│ │ │ │ │ │ │、鄒志勝 │公司 │ ├────┼────┼────┼────┼───┼───────┼───────┤ │87.10.19│ 21.66% │ 32.30% │ 600 │0.51% │林筱光、鄒志勝│金星投資(股)│ │ │ │ │ │ │黃燕平 │公司、潘希文、│ │ │ │ │ │ │ │潘希偉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20,804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56% │ └───────────────────────────────────────┘ 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情形 ┌────┬─────┬─────────┬───────────────┬───┬───┬───┬──┐ │ │ │ │ 集 團 成 交 數 量 │ 長 │ 同數 │ 大漲 │ 備 │ │ │ │ ├───────┬───────┤ 億 │ 類漲 │ 盤 │ │ │日 期│ 委託情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 進 │ 賣 出 │ 漲 │ 股 │ 指 │ │ │ │ │ ├───┬───┼───┬───┤ 跌 │ 指跌 │ 數跌 │ 註 │ │ │ │ │數 量│百分比│數 量│百分比│ % │ % │ % │ │ ├────┼─────┼─────────┼───┼───┼───┼───┼───┼───┼───┼──┤ │87.08.05│ 黃任中於│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1,350 │30.69 │ 960 │21.82 │-1.76 │-1.00 │-1.23 │ │ │ │11時53分50│自11時53分57秒之28│ │ │ │ │ │ │ │ │ │ │秒以跌停價│元下跌至11時55分20│ │ │ │ │ │ │ │ │ │ │-26.5元分 │秒之27.5元,全部成│ │ │ │ │ │ │ │ │ │ │以 1筆委託│交,影響股價達 5檔│ │ │ │ │ │ │ │ │ │ │賣出300千 │(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 │ │ │股。 │場成交量之84.51%)│ │ │ │ │ │ │ │ │ ├────┼─────┼─────────┼───┼───┼───┼───┼───┼───┼───┼──┤ │87.10.03│ 金星投資│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16,159│17.61 │50,020│54.54 │+6.96 │+3.07 │+2.85 │ │ │ │(股)公司│自09時12分35秒之 │ │ │ │ │ │ │ │ │ │ │、黃燕平及│33.6元上漲至09時12│ │ │ │ │ │ │ │ │ │ │林榮祖等三│分41秒之+33.8元, │ │ │ │ │ │ │ │ │ │ │名於09時11│且使成交價自09時12│ │ │ │ │ │ │ │ │ │ │分31秒至09│分41秒至09時25分26│ │ │ │ │ │ │ │ │ │ │時23分25秒│秒,均維持在漲停價│ │ │ │ │ │ │ │ │ │ │以漲停價 │+33.8元,共成交 │ │ │ │ │ │ │ │ │ │ │+33.8元分 │9,990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 │36筆委託買│段09時12分35秒至09│ │ │ │ │ │ │ │ │ │ │進15,000千│時25分26秒該股票市│ │ │ │ │ │ │ │ │ │ │股。 │場成交量之87.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06│ 黃任中、│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26,046│26.92 │20,110│20.79 │+6.80 │+0.55 │-1.28 │ │ │ │林筱光、鄒│自10時29分33秒至12│ │ │ │ │ │ │ │ │ │ │志勝及金星│時0時0分,均維持在│ │ │ │ │ │ │ │ │ │ │投資(股)│漲停價+36.1元,共 │ │ │ │ │ │ │ │ │ │ │公司等四名│成交11,430千股(占│ │ │ │ │ │ │ │ │ │ │於10時27分│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54秒至10時│交量之89.96%)。 │ │ │ │ │ │ │ │ │ │ │31分43秒以│ │ │ │ │ │ │ │ │ │ │ │漲停價 │ │ │ │ │ │ │ │ │ │ │ │+36.1元分 │ │ │ │ │ │ │ │ │ │ │ │71筆委託買│ │ │ │ │ │ │ │ │ │ │ │進30,000千│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87.10.07│⑴黃任中於│⑴上述委託使成交價│32,607│40.16 │12,245│15.08 │+6.92 │+1.83 │+2.14 │ │ │ │ 10時10分│ 自10時11分05秒之│ │ │ │ │ │ │ │ │ │ │ 12秒至10│ 37.6元上漲至10時│ │ │ │ │ │ │ │ │ │ │ 時10分25│ 12分08秒之38.0元│ │ │ │ │ │ │ │ │ │ │ 秒以漲停│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價+38.6 │ 股價達 4檔(占同│ │ │ │ │ │ │ │ │ │ │ 元分5筆 │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委託進行│ 交量之76.22%)。│ │ │ │ │ │ │ │ │ │ │ 買進計 │ │ │ │ │ │ │ │ │ │ │ │ 2,0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黃任中於│⑵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 │ │ 10時30分│ 自10時31分57秒之│ │ │ │ │ │ │ │ │ │ │ 51秒至10│ 37.6元上漲至10時│ │ │ │ │ │ │ │ │ │ │ 時31分08│ 33分05秒之38.2元│ │ │ │ │ │ │ │ │ │ │ 秒以漲停│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價+38.6 │ 股價達6檔(占同 │ │ │ │ │ │ │ │ │ │ │ 分 5筆買│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進計 │ 交量之97.61%)。│ │ │ │ │ │ │ │ │ │ │ 2,0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林榮祖於│⑶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 │ │ 11時00分│ 自11時01分23秒之│ │ │ │ │ │ │ │ │ │ │ 56秒至11│ 38.1元上漲至11時│ │ │ │ │ │ │ │ │ │ │ 時01分25│ 02分36秒之38.5元│ │ │ │ │ │ │ │ │ │ │ 秒以漲停│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價+38.6 │ 股價達 4檔(占同│ │ │ │ │ │ │ │ │ │ │ 元分 5筆│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委託買進│ 交量之71.30%)。│ │ │ │ │ │ │ │ │ │ │ 計2,000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0.17│ 黃任中、│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48,121│46.24 │49,152│47.23 │+6.92 │+0.77 │+1.48 │ │ │ │高慧芬、林│自09時04分28秒之 │ │ │ │ │ │ │ │ │ │ │榮祖、金星│43.0元上漲至09時10│ │ │ │ │ │ │ │ │ │ │投資(股)│分57秒之+44.8元, │ │ │ │ │ │ │ │ │ │ │公司、潘希│影響股價達18檔,且│ │ │ │ │ │ │ │ │ │ │偉及馬忠萍│使成交價自09時10分│ │ │ │ │ │ │ │ │ │ │等六名於09│57秒至09時27分11秒│ │ │ │ │ │ │ │ │ │ │時01分36秒│,均維持在漲停價之│ │ │ │ │ │ │ │ │ │ │至09時04分│+44.8元,共成交 │ │ │ │ │ │ │ │ │ │ │24秒以漲停│36,700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價+44.8元 │段09時04分28秒至09│ │ │ │ │ │ │ │ │ │ │分90筆委託│時27分11秒該股票市│ │ │ │ │ │ │ │ │ │ │買進計 │場成交量之85.13%)│ │ │ │ │ │ │ │ │ │ │36,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19│ 林筱光、│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24,288│20.96 │36,455│31.46 │+6.91 │+1.02 │+0.04 │ │ │ │潘希偉、鄒│自11時49分24秒之 │ │ │ │ │ │ │ │ │ │ │志勝、黃燕│46.2元上漲至11時55│ │ │ │ │ │ │ │ │ │ │平及高慧芬│分17秒之+47.9元, │ │ │ │ │ │ │ │ │ │ │等五名於11│影響股價達17檔,且│ │ │ │ │ │ │ │ │ │ │時48分39秒│使成交價自11時55分│ │ │ │ │ │ │ │ │ │ │至11時52分│17秒至12時0分0秒,│ │ │ │ │ │ │ │ │ │ │11秒以漲停│均維持在漲停價 │ │ │ │ │ │ │ │ │ │ │價+47.9元 │+47.9元,共成交 │ │ │ │ │ │ │ │ │ │ │分82筆委託│24,062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買進計 │段11時49分24秒至12│ │ │ │ │ │ │ │ │ │ │35,150千股│時0分0秒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交量之92.17%)。 │ │ │ │ │ │ │ │ │ └────┴─────┴─────────┴───┴───┴───┴───┴───┴───┴───┴──┘ 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百分比│ │ │ ├────┼────┼────┼────┼───┼───────┼───────┤ │87.10.20│ 7.25% │ 1.36% │ 46 │0.12% │高慧芬 │潘希偉 │ ├────┼────┼────┼────┼───┼───────┼───────┤ │87.10.21│ 21.33% │ 4.07% │ 705 │1.91% │林家榛、黃任中│潘希偉 │ ├────┼────┼────┼────┼───┼───────┼───────┤ │87.10.22│ 6.26% │ 14.69% │ 419 │1.15% │潘希偉、高慧芬│林榮祖 │ ├────┼────┼────┼────┼───┼───────┼───────┤ │87.10.27│ 6.55% │ 11.73% │ 300 │0.50% │黃任中 │鄒志勝 │ ├────┼────┼────┼────┼───┼───────┼───────┤ │87.10.28│ 19.14% │ 14.23% │ 1,513 │2.79% │黃任中、馬忠芳│林家榛、馬忠芳│ ├────┼────┼────┼────┼───┼───────┼───────┤ │87.10.29│ 13.61% │ 14.56% │ 1,417 │6.88% │黃燕平、林家榛│鄒志勝、馬忠萍│ ├────┼────┼────┼────┼───┼───────┼───────┤ │87.10.31│ 14.40% │ 18.06% │ 3,773 │5.75% │潘希偉、林家榛│高慧芬、鄒志勝│ ├────┼────┼────┼────┼───┼───────┼───────┤ │87.11.02│ 22.15% │ 22.33% │ 6,543 │5.61% │金星投資(股)│鄒志勝、黃燕平│ │ │ │ │ │ │公司、黃任中、│高慧芬、潘希偉│ │ │ │ │ │ │林家榛 │林榮祖 │ ├────┼────┼────┼────┼───┼───────┼───────┤ │87.11.03│ 26.88% │ 20.61% │ 7,758 │12.48%│黃任中、鄒志勝│金星投資(股)│ │ │ │ │ │ │金隆投資(股)│公司、潘希偉、│ │ │ │ │ │ │公司、林榮祖 │林家榛 │ ├────┼────┼────┼────┼───┼───────┼───────┤ │87.11.06│ 31.11% │ 30.63% │ 16,052 │16.36%│黃任中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林家榛 │ ├────┼────┼────┼────┼───┼───────┼───────┤ │87.11.11│ 59.61% │ 57.07% │ 18,390 │48.72%│黃任中、林榮祖│林家榛、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股)│馬忠芝 │ │ │ │ │ │ │公司 │ │ ├────┼────┼────┼────┼───┼───────┼───────┤ │87.11.13│ 33.68% │ 43.35% │ 11,884 │20.52%│金星投資(股)│黃任中、馬忠芝│ │ │ │ │ │ │公司、林家榛、│ │ │ │ │ │ │ │林榮祖 │ │ ├────┼────┼────┼────┼───┼───────┼───────┤ │87.11.16│ 37.15% │ 48.70% │ 11,847 │15.84%│鄒志勝、金星投│黃任中、林榮祖│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馬忠芳、林家榛│ │ │ │ │ │ │ │金隆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 │87.11.17│ 33.34% │ 1.41% │ 100 │0.28%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11.19│ 4.97% │ 4.79% │ 10 │0.03% │馬忠芳 │黃任中 │ ├────┼────┼────┼────┼───┼───────┼───────┤ │87.11.20│ 42.76% │ 46.53% │ 18,087 │25.44%│鄒志勝、黃燕平│黃任中、林家榛│ │ │ │ │ │ │馬忠芝、金星投│鄒志勝、馬忠芳│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1.21│ 47.77% │ 48.53% │ 17,357 │26.78%│黃任中、鄒志勝│林榮祖、馬忠萍│ │ │ │ │ │ │黃燕平 │林家榛、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1.23│ 49.82% │ 46.38% │ 12,942 │22.23%│林家榛、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 │87.11.26│ 42.96% │ 36.83% │ 14,154 │22.25%│黃燕平、林家榛│黃任中、鄒志勝│ │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1.27│ 39.75% │ 36.75% │ 14,043 │24.27%│黃任中、潘希偉│潘希偉、高慧芬│ │ │ │ │ │ │鄒志勝 │林家榛、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1.30│ 37.39% │ 37.99% │ 16,438 │24.59%│林家榛、林榮祖│黃任中、潘希偉│ │ │ │ │ │ │馬忠萍、黃燕平│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2.01│ 47.92% │ 49.01% │ 22,492 │29.80%│黃任中、林榮祖│林家榛、林榮祖│ │ │ │ │ │ │林家榛 │鄒志勝、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2.02│ 39.00% │ 41.17% │ 8,368 │12.14%│黃任中、馬忠芳│黃燕平、馬忠芳│ │ │ │ │ │ │鄒志勝 │林榮祖、金隆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2.03│ 49.90% │ 53.47% │ 22,839 │40.70%│林榮祖、黃任中│鄒志勝、林家榛│ │ │ │ │ │ │金隆投資(股)│馬忠芝、黃燕平│ │ │ │ │ │ │公司、金星投資│ │ │ │ │ │ │ │(股)公司 │ │ ├────┼────┼────┼────┼───┼───────┼───────┤ │87.12.04│ 39.49% │ 43.09% │ 20,241 │28.94%│鄒志勝、林家榛│黃任中、馬忠芳│ │ │ │ │ │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07│ 28.08% │ 24.27% │ 41 │0.19% │金星投資(股)│黃任中 │ │ │ │ │ │ │公司 │ │ ├────┼────┼────┼────┼───┼───────┼───────┤ │87.12.09│ 54.83% │ 58.22% │ 20,422 │38.48%│林榮祖、馬忠萍│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股)│林家榛 │ │ │ │ │ │ │公司 │ │ ├────┼────┼────┼────┼───┼───────┼───────┤ │87.12.10│ 23.39% │ 50.12% │ 6,998 │17.53%│黃任中、潘希偉│林榮祖、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高慧芬│、馬忠芝、金星│ │ │ │ │ │ │ │投資(股)公司│ ├────┼────┼────┼────┼───┼───────┼───────┤ │87.12.14│ 52.55% │ 51.58% │ 13,217 │31.76%│黃燕平、鄒志勝│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2.15│ 31.77% │ 32.09% │ 4,298 │17.80%│林榮祖、金隆投│黃燕平、黃任中│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16│ 30.25% │ 29.62% │ 2,812 │8.51% │林榮祖、高慧芬│黃燕平、潘希偉│ │ │ │ │ │ │潘希偉、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17│ 15.91% │ 17.71% │ 372 │2.23% │黃任中 │林榮祖 │ ├────┼────┼────┼────┼───┼───────┼───────┤ │87.12.22│ 26.17% │ 42.31% │ 11,532 │10.78%│鄒志勝、黃任中│林榮祖、黃燕平│ │ │ │ │ │ │馬忠萍、金隆投│馬忠萍、鄒志勝│ │ │ │ │ │ │資(股)公司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金隆投資│ │ │ │ │ │ │ │(股)公司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307,410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3.12% │ └───────────────────────────────────────┘ 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情形 ┌────┬─────┬─────────┬───────────────┬───┬───┬───┬───┐ │ │ │ │ 集 團 成 交 數 量 │ 長 │ 同數 │ 大漲 │ 備 │ │ │ │ ├───────┬───────┤ 億 │ 類漲 │ 盤 │ │ │日 期│ 委託情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 進 │ 賣 出 │ 漲 │ 股 │ 指 │ │ │ │ │ ├───┬───┼───┬───┤ 跌 │ 指跌 │ 數跌 │ 註 │ │ │ │ │數 量│百分比│數 量│百分比│ % │ % │ % │ │ ├────┼─────┼─────────┼───┼───┼───┼───┼───┼───┼───┼───┤ │87.10.20│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650 │ 7.25 │ 500 │ 1.36 │-0.83 │+0.16 │-0.80 │本日最│ │ │ 員潘希偉│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16│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48.6元│ │ │ 分50秒,│ 64.94%),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17分43秒│ │ │ │ │ │ │ │本日最│ │ │ +51.0元 │ 之47.1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委託買│ 時19分05秒之47.5│ │ │ │ │ │ │ │46.5元│ │ │ 進計300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千股。 │ 檔。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該集團成│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員高慧芬│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於09時20│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14秒,│ 60.36%),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20分23秒│ │ │ │ │ │ │ │ │ │ │ +51.0元 │ 之47.7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委託買│ 時21分35秒之47.8│ │ │ │ │ │ │ │ │ │ │ 進計300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千股。 │ 檔。 │ │ │ │ │ │ │ │ │ ├────┼─────┼─────────┼───┼───┼───┼───┼───┼───┼───┼───┤ │87.10.21│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7,850│21.33 │ 1,500│ 4.07 │ 0.00 │+2.80 │+2.52 │本日最│ │ │員林家榛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09時02分45│場成交量之70.82%)│ │ │ │ │ │ │ │48.4元│ │ │秒至09時02│,使成交價自09時04│ │ │ │ │ │ │ │ │ │ │分52秒以漲│分05秒之47.3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50.5 │至09時05分35秒之 │ │ │ │ │ │ │ │低價 │ │ │元,分 2筆│47.8元,影響之股價│ │ │ │ │ │ │ │47.0元│ │ │委託買進計│達 5檔。 │ │ │ │ │ │ │ │ │ │ │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26│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6,094│19.37 │ 4,994│15.88 │ 2.74 │-0.95 │-0.07 │本日最│ │ │員黃任中、│(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高慧芬等二│場成交量之93.04%)│ │ │ │ │ │ │ │48.7元│ │ │名於11時55│,使成交價自11時56│ │ │ │ │ │ │ │ │ │ │分57秒至11│分54秒之47.9元上漲│ │ │ │ │ │ │ │本日 │ │ │時56分53秒│至11時58分41秒之 │ │ │ │ │ │ │ │最低價│ │ │,以漲停價│48.50元,影響股價 │ │ │ │ │ │ │ │47.6元│ │ │+50.5元, │達 6檔。 │ │ │ │ │ │ │ │ │ │ │分 8筆委託│ │ │ │ │ │ │ │ │ │ │ │買進計3381│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0.31│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9,450│14.40 │11,851│18.06 │ 1.03 │-0.85 │+0.90 │本日最│ │ │林家榛於11│(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時56分25秒│場成交量之50.95%)│ │ │ │ │ │ │ │49.5元│ │ │至11時56分│,使成交價自11時57│ │ │ │ │ │ │ │ │ │ │51秒,以漲│分37秒之48.2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51.5 │至12時0分0秒之49.0│ │ │ │ │ │ │ │低價 │ │ │元分 8筆委│元,影響股價達8檔 │ │ │ │ │ │ │ │48.0元│ │ │託進行買進│。 │ │ │ │ │ │ │ │ │ │ │計3,900千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87.11.06│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成842千 │30,523│31.11 │30,059│30.63 │-6.86 │-1.92 │-0.97 │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股(占同時段該股│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38│ 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40.8元│ │ │ 分12秒至│ 83.94%),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38分│ 價自09時39分03秒│ │ │ │ │ │ │ │本日最│ │ │ 17秒以漲│ 之38.9元,上漲至│ │ │ │ │ │ │ │低價 │ │ │ 停價 │ 09時40分15秒之 │ │ │ │ │ │ │ │-38.0 │ │ │ +43.6元 │ 39.4元。影響股價│ │ │ │ │ │ │ │元 │ │ │ 分 2筆買│ 達 5檔。 │ │ │ │ │ │ │ │ │ │ │ 進計900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09時│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48分34秒│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至09時48│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40秒 │ 93.81%),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48分53秒│ │ │ │ │ │ │ │ │ │ │ +43.6元 │ 之39.6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分 2筆│ 時50分00秒之40.3│ │ │ │ │ │ │ │ │ │ │ 委託買進│ 元,影響股價達 7│ │ │ │ │ │ │ │ │ │ │ 計500千 │ 檔。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1.13│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19,503│ 33.68│25,099│43.35 │ -6.83│ -0.51│ +2.62│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11時40│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37.4元│ │ │ 分01秒至│ 98.54% ),使成 │ │ │ │ │ │ │ │ │ │ │ 11時40 │ 交價自11 時40分 │ │ │ │ │ │ │ │本日最│ │ │ 分48秒以│ 48秒之35.2元下跌│ │ │ │ │ │ │ │低價 │ │ │ 跌停價 │ 至11時43分19秒之│ │ │ │ │ │ │ │-32.7 │ │ │ -32.7元 │ 33.8元,影響股價│ │ │ │ │ │ │ │元 │ │ │ 分 6筆委│ 達14檔。 │ │ │ │ │ │ │ │ │ │ │ 託賣出 │ │ │ │ │ │ │ │ │ │ │ │ 2,7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11時│⑵上述委託成交 │ │ │ │ │ │ │ │ │ │ │ 45分27秒│ 14,805千股(占同│ │ │ │ │ │ │ │ │ │ │ 至11時48│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分32秒以│ 交量之98.54%),│ │ │ │ │ │ │ │ │ │ │ 跌停價 │ 使成交價自11時46│ │ │ │ │ │ │ │ │ │ │ -32.7元 │ 分13秒至12時0分0│ │ │ │ │ │ │ │ │ │ │ ,分45筆│ 秒,均維持在跌停│ │ │ │ │ │ │ │ │ │ │ 委託賣出│ 價-32.7元。 │ │ │ │ │ │ │ │ │ │ │ 計19,400│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1.20│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成交409 │30.399│42.76 │33,080│46.53 │+5.06 │+3.17 │+1.09 │本日最│ │ │ 員金星投│ 千股(占同時段該│ │ │ │ │ │ │ │高價 │ │ │ 資股份有│ 股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33.2元│ │ │ 限公司於│ 81.47%),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19分│ 價自09時19分20秒│ │ │ │ │ │ │ │本日最│ │ │ 20秒至09│ 至31.9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時19分29│ 時20分28秒之32.3│ │ │ │ │ │ │ │31.7元│ │ │ 秒以漲停│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價+33.8 │ 檔。 │ │ │ │ │ │ │ │ │ │ │ 元分2筆 │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 │ │ │ │ │ │ │ │ │ │ 計795千 │ │ │ │ │ │ │ │ │ │ │ │ 股(09時│ │ │ │ │ │ │ │ │ │ │ │ 20分43秒│ │ │ │ │ │ │ │ │ │ │ │ 減量為 │ │ │ │ │ │ │ │ │ │ │ │ 238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11時│⑵上述委託成交 │ │ │ │ │ │ │ │ │ │ │ 58分46秒│ 2,884千股(占同 │ │ │ │ │ │ │ │ │ │ │ 至11時58│ 時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分46秒以│ 交量之97.14%),│ │ │ │ │ │ │ │ │ │ │ 漲停價 │ 使成交價自11時59│ │ │ │ │ │ │ │ │ │ │ +33.8元 │ 分32秒之32.8元上│ │ │ │ │ │ │ │ │ │ │ ,分 8筆│ 漲至12時0分0秒之│ │ │ │ │ │ │ │ │ │ │ 委託買進│ 33.2元,影響股價│ │ │ │ │ │ │ │ │ │ │ 計3,600 │ 達4檔。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1.24│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16,600│22.95 │22,600│31.25 │-0.27 │+0.62 │+1.69 │本日最│ │ │員黃任中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11時54分47│場成交量之67.86% │ │ │ │ │ │ │ │38.0元│ │ │秒至11時55│),使成交價自11時│ │ │ │ │ │ │ │ │ │ │分10秒以漲│55分09秒之35.7元上│ │ │ │ │ │ │ │本日最│ │ │停價+38.9 │漲至11時56分40秒之│ │ │ │ │ │ │ │低價 │ │ │元分 8筆委│36.4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5.7元│ │ │託買進 │7檔。 │ │ │ │ │ │ │ │ │ │ │3,000股。 │ │ │ │ │ │ │ │ │ │ ├────┼─────┼─────────┼───┼───┼───┼───┼───┼───┼───┼───┤ │87.11.26│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7,323│42.96 │23,423│36.83 │0.00 │+2.62 │+2.27 │本日最│ │ │員潘希偉、│(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林榮祖等二│場成交量之54.40%)│ │ │ │ │ │ │ │34.1元│ │ │名於11時56│,使成交價自11時58│ │ │ │ │ │ │ │ │ │ │分53秒至11│分00秒之33.1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時57分12秒│至11時59分29秒之 │ │ │ │ │ │ │ │低價 │ │ │以漲停價 │33.6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1.5 │ │ │+36.1元, │5檔。 │ │ │ │ │ │ │ │元 │ │ │分 4筆委託│ │ │ │ │ │ │ │ │ │ │ │買進計 │ │ │ │ │ │ │ │ │ │ │ │1,483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1.27│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3,000│39.75 │21,265│36.75 │-6.21 │-1.39 │-0.78 │本日最│ │ │員鄒志勝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09時09分34│場成交量之72.62%)│ │ │ │ │ │ │ │34.9元│ │ │秒至09時09│,使成交價自09時09│ │ │ │ │ │ │ │ │ │ │分52秒以漲│分49秒之34.0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38.9 │至09時11分46秒之 │ │ │ │ │ │ │ │低價 │ │ │元,分 6筆│34.8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1.7元│ │ │委託買進計│8檔。 │ │ │ │ │ │ │ │ │ │ │2,0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2.02│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6,868│39.00 │28,360│41.17 │+1.09 │-0.39 │+0.77 │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31│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28.1元│ │ │ 分40秒至│ 89.45%),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31分│ 價自09時32分32秒│ │ │ │ │ │ │ │本日最│ │ │ 42秒以漲│ 之26.4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停價 │ 時33分49秒之26.8│ │ │ │ │ │ │ │26.0元│ │ │ +29.4元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分 2筆│ 檔。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 │ │ │ │ │ │ │ │ │ │ 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該集團成│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員鄒志勝│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於09時45│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50秒以│ 96.46%),使成交│ │ │ │ │ │ │ │ │ │ │ 漲停價 │ 價自09時45分53秒│ │ │ │ │ │ │ │ │ │ │ +29.4元 │ 之26.7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委託買進│ 時46分48秒之27.0│ │ │ │ │ │ │ │ │ │ │ 計300千 │ 元,影響股價達 3│ │ │ │ │ │ │ │ │ │ │ 股。 │ 檔。 │ │ │ │ │ │ │ │ │ ├────┼─────┼─────────┼───┼───┼───┼───┼───┼───┼───┼───┤ │87.12.22│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成交 │27,985│26.17 │45,238│42.31 │-6.53 │+2.00 │+3.42 │本日最│ │ │員馬忠萍、│13,258千股(占同時│ │ │ │ │ │ │ │高價 │ │ │金隆投資股│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 │ │ │ │ │ │ │19.9元│ │ │份有限公司│之96.48%),使成交│ │ │ │ │ │ │ │ │ │ │、鄒志勝及│價自11時14分10秒之│ │ │ │ │ │ │ │本日最│ │ │金星投資股│19.0元下跌至11時15│ │ │ │ │ │ │ │低價 │ │ │份有限公司│分09秒之-18.6元, │ │ │ │ │ │ │ │-18.6 │ │ │等 4名於11│且使成交價自11時15│ │ │ │ │ │ │ │元 │ │ │時13分58秒│分09秒至12時0時0分│ │ │ │ │ │ │ │ │ │ │至11時16分│均維持在跌停價 │ │ │ │ │ │ │ │ │ │ │29秒以跌停│-18.6元。 │ │ │ │ │ │ │ │ │ │ │價-18.6元 │ │ │ │ │ │ │ │ │ │ │ │,分73筆委│ │ │ │ │ │ │ │ │ │ │ │託賣出計 │ │ │ │ │ │ │ │ │ │ │ │31,702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六十二個異常交易日,摘錄自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五十五頁以下之「附表四」 (★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7、28、30、31、34、40、42、43、46至50、52至54、55至62所示委託時間欄部分,依序誤載為:請參附表三之編號1至24。致與原審判決書 附表三混淆★) ┌─┬────┬───────┬─────┬─────┬──┬─────┬──┬───┬─────┐ │ │ │ │ │ │委託│ │ │ │成交數量占│ │ │日 期│ 投資人姓名 │ 委託時間 │ 成交時間 │買賣│ 影響股價 │影響│成 交│同時段長億│ │ │ │ │ │ │筆數│ (元) │檔數│數 量│股票市場成│ │ │ │ │ │ │ │ │ │(千股)│交量比例 │ ├─┼────┼───────┼─────┼─────┼──┼─────┼──┼───┼─────┤ │⒈│87.04.13│黃任中、鄒志勝│11:11:04至│11:11:09至│ 25 │38.5-39.5 │ 10 │10,000│ 73.35% │ │ │ │黃燕平 │11:12:28 │11:14:48 │ │ │ │ │ │ ├─┼────┼───────┼─────┼─────┼──┼─────┼──┼───┼─────┤ │⒉│87.04.14│鄒志勝、黃任中│11:56:44至│11:56:54至│ 25 │40.9-41.7 │ 8 │ 7,053│ 85.06% │ │ │ │鼎登投資 │11:58:28 │12:00:07 │ │ │ │ │ │ ├─┼────┼───────┼─────┼─────┼──┼─────┼──┼───┼─────┤ │⒊│87.04.18│黃任中、林榮祖│11:55:24至│11:55:38至│ 23 │40.9-41.9 │ 10 │ 9,000│ 68.91% │ │ │ │ │11:58:39 │11:59:12 │ │ │ │ │ │ ├─┼────┼───────┼─────┼─────┼──┼─────┼──┼───┼─────┤ │⒋│87.04.21│馬忠萍 │11:12:15 │11:12:20至│ 43 │40.1-40.5 │ 4 │ 3,048│ 85.71% │ │ │ │ │ │11:13:42 │ │ │ │ │ │ ├─┼────┼───────┼─────┼─────┼──┼─────┼──┼───┼─────┤ │⒌│87.04.22│高慧芬、黃任中│11:56:35至│11:57:48至│ 43 │38.6-39.2 │ 6 │ 3,048│ 51.77%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5 │12:00:00 │ │ │ │ │ │ ├─┼────┼───────┼─────┼─────┼──┼─────┼──┼───┼─────┤ │⒍│87.04.23│高慧芬、黃任中│11:55:07至│11:55:24至│ 23 │39.5-39.9 │ 4 │ 3,040│ 53.44%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0 │12:00:00 │ │ │ │ │ │ │ │ │林家榛 │ │ │ │ │ │ │ │ ├─┼────┼───────┼─────┼─────┼──┼─────┼──┼───┼─────┤ │⒎│87.04.27│黃任中 │09:58:54至│09:59:19至│ 3 │43.1-43.5 │ 4 │ 1,000│ 69.25% │ │ │ │ │09:59:01 │10:00:43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 │10:39:23至│10:39:27至│ 5 │43.6-43.1 │ 5 │ 2,000│ 95.94% │ │ │ │ │10:39:43 │10:41:21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高慧芬│11:56:18至│11:57:08至│ 36 │42.5-42.9 │ 4 │ 5,210│ 64.46% │ │ │ │鄒志勝、長璽投│11:59:54 │12:00:00 │ │ │ │ │ │ │ │ │資、鼎登投資、│ │ │ │ │ │ │ │ │ │ │長廣投資 │ │ │ │ │ │ │ │ ├─┼────┼───────┼─────┼─────┼──┼─────┼──┼───┼─────┤ │⒏│87.04.28│黃燕平、林家榛│11:57:10至│11:57:14至│ 16 │41.3-41.9 │ 6 │ 5,800│ 69.43% │ │ │ │馬忠芳、馬忠萍│11:57:14 │12:00:00 │ │ │ │ │ │ ├─┼────┼───────┼─────┼─────┼──┼─────┼──┼───┼─────┤ │⒐│87.04.29│黃任中 │09:09:31至│09:09:32至│ 4 │42.1-42.5 │ 4 │ 1,000│ 78.12% │ │ │ │ │09:12:50 │09:13:28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09;27:55至│09:28:24至│ 3 │43.0-43.4 │ 4 │ 1,000│ 79.93% │ │ │ │ │09:28:24 │09:29:42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05:26至│11:05:41至│ 4 │42.3-42.6 │ 3 │ 1,200│ 67.91% │ │ │ │ │11:05:40 │11:06:43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58:03至│11:59:06至│ 11 │42.1-42.3 │ 2 │ 4,000│ 59.34% │ │ │ │ │11:58:41 │12;00:00 │ │ │ │ │ │ ├─┼────┼───────┼─────┼─────┼──┼─────┼──┼───┼─────┤ │⒑│87.05.02│黃任中、鄒志勝│11:57:27至│11:59:28至│ 19 │40.2-40.6 │ 4 │ 5,500│ 75.13% │ │ │ │ │11:58:17 │12:00:00 │ │ │ │ │ │ ├─┼────┼───────┼─────┼─────┼──┼─────┼──┼───┼─────┤ │⒒│87.05.04│黃燕平、高慧芬│11:56:00至│11:56:05至│ 6 │40.7-41.0 │ 3 │ 1,750│ 70.82% │ │ │ │ │11:58:26 │11:58:42 │ │ │ │ │ │ ├─┼────┼───────┼─────┼─────┼──┼─────┼──┼───┼─────┤ │⒓│87.05.07│馬忠萍、黃燕平│11:57:39至│11:58:37至│ 15 │40.8-41.2 │ 4 │ 4,000│ 95.45% │ │ │ │林榮祖、金星投│11:58:44 │12:00:00 │ │ │ │ │ │ │ │ │資 │ │ │ │ │ │ │ │ ├─┼────┼───────┼─────┼─────┼──┼─────┼──┼───┼─────┤ │⒔│87.05.11│馬忠萍、黃燕平│11:47:12至│11:47:28至│ 12 │41.6-42.0 │ 4 │ 4,000│ 68.83% │ │ │ │金星投資 │11:51:43 │11:51:54 │ │ │ │ │ │ ├─┼────┼───────┼─────┼─────┼──┼─────┼──┼───┼─────┤ │⒕│87.05.12│黃任中、鼎元投│11:56:24至│11:57:10至│ 14 │41.7-42.5 │ 8 │ 5,000│ 64.33% │ │ │ │資、鼎友投資 │11:58:11 │12:00:00 │ │ │ │ │ │ ├─┼────┼───────┼─────┼─────┼──┼─────┼──┼───┼─────┤ │⒖│87.05.14│林榮祖 │09:02:08至│09:03:02至│ 2 │40.1-41.6 │ 5 │ 500│ 90.41% │ │ │ │ │09:02:13 │09:03:54 │ │ │ │ │ │ ├─┼────┼───────┼─────┼─────┼──┼─────┼──┼───┼─────┤ │⒗│87.05.15│黃任中、鼎登投│11:56:26至│11:56:51至│ 11 │38.2-38.9 │ 7 │ 3,500│ 74.80% │ │ │ │資、鼎友投資 │11:57:11 │12:00:00 │ │ │ │ │ │ ├─┼────┼───────┼─────┼─────┼──┼─────┼──┼───┼─────┤ │⒘│87.05.16│花旗加拿大 │11:55:35至│11:56:26至│ 12 │38.1-38.7 │ 6 │ 5,900│ 68.68% │ │ │ │ │11:56:39 │11:59:44 │ │ │ │ │ │ ├─┼────┼───────┼─────┼─────┼──┼─────┼──┼───┼─────┤ │⒙│87.05.19│林榮祖、花旗加│11:39:15至│11:39:43至│ 13 │31.6-32.3 │ 7 │ 5,497│ 90.81% │ │ │ │拿大 │11:42:27 │11:42:33 │ │ │ │ │ │ ├─┼────┼───────┼─────┼─────┼──┼─────┼──┼───┼─────┤ │⒚│87.05.20│林家榛、馬忠萍│11:56:28至│11:57:46至│ 23 │32.1-32.5 │ 4 │ 9,981│ 97.01% │ │ │ │花旗加拿大 │11:57:43 │11:59:14 │ │ │ │ │ │ ├─┼────┼───────┼─────┼─────┼──┼─────┼──┼───┼─────┤ │⒛│87.06.02│金星投資、鼎元│11:58:46至│11:58:56至│ 6 │31.3-31.5 │ 2 │ 2,300│ 64.53% │ │ │ │投資 │11:59:31 │12:00:00 │ │ │ │ │ │ ├─┼────┼───────┼─────┼─────┼──┼─────┼──┼───┼─────┤ ││87.06.03│潘希偉、高慧芬│11:58:05至│11:58:21至│ 5 │31.2-31.6 │ 4 │ 1,800│ 50.51% │ │ │ │ │11:58:29 │12:00:00 │ │ │ │ │ │ ├─┼────┼───────┼─────┼─────┼──┼─────┼──┼───┼─────┤ ││87.06.05│黃任中、潘希偉│11:56:52至│11:57:07至│ 11 │31.4-32.0 │ 6 │ 4,300│ 55.34% │ │ │ │高慧芬 │11:57:10 │12;00:00 │ │ │ │ │ │ ├─┼────┼───────┼─────┼─────┼──┼─────┼──┼───┼─────┤ ││87.06.08│黃任中 │11:18:05至│11:18:11至│ 3 │30.6-31.1 │ 5 │ 1,000│ 71.27% │ │ │ │ │11:18:11 │11:19:13 │ │ │ │ │ │ ├─┼────┼───────┼─────┼─────┼──┼─────┼──┼───┼─────┤ ││87.06.10│林家榛、高慧芬│11:58:05至│11:58:12至│ 8 │29.4-29.6 │ 2 │ 1,338│ 56.34% │ │ │ │鼎友投資、鼎登│11:59:07 │12:00:00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09.19│黃任中、林家榛│11;56:40至│11:56:49至│ 18 │30.7-31.5 │ 8 │ 6,500│ 84.09% │ │ │ │鄒志勝、馬忠芳│11:57:44 │11:59:46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09.25│黃任中 │09:26:16至│09:26:33至│ 4 │31.5-31.0 │ 5 │ 600│ 54.59% │ │ │ │ │09:33:31 │09:34:15 │ │ │ │ │ │ ├─┼────┼───────┼─────┼─────┼──┼─────┼──┼───┼─────┤ ││87.10.03│ │請參長億股│ │12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0.06│ │請參長億股│ │ 23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 │ │87.10.06│黃燕平、鼎友投│10:18:18至│10:19:12至│ 63 │35.4-35.1 │ 3 │27,084│ 94.24% │ │ │ │資、鼎登投資、│10:25:29 │10:25:34 │ │ │ │ │ │ │ │ │鼎元投資、長廣│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10:12至│10:11:05至│ 5 │37.6-38.0 │ 4 │ 2,000│ 76.21% │ │ │ │ │10:10:25 │10:12:08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30:51至│10:31:57至│ 5 │37.6-38.2 │ 6 │ 2,000│ 97.60% │ │ │ │ │10:31:08 │10:33:05 │ │ │ │ │ │ │ ├────┼───────┼─────┼─────┼──┼─────┼──┼───┼─────┤ │ │87.10.07│林榮祖 │11:00:56至│11:01:23至│ 5 │38.1-38.5 │ 4 │ 2,000│ 71.30% │ │ │ │ │11:01:25 │11:02:36 │ │ │ │ │ │ ├─┼────┼───────┼─────┼─────┼──┼─────┼──┼───┼─────┤ ││87.10.08│ │請參長億股│ │ 23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3,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0.12│ │請參長億股│ │ 7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4,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0.13│林家榛 │11:57:56至│11:59:28至│ 4 │39.9-39.5 │ 4 │ 1,800│ 64.47% │ │ │ │ │11:58:11 │12:00:00 │ │ │ │ │ │ ├─┼────┼───────┼─────┼─────┼──┼─────┼──┼───┼─────┤ ││87.10.17│黃任中、高慧芬│09:01:36至│09:04:28至│ 95 │43.0-44.8 │ 14 │37,500│ 84.21% │ │ │ │潘希文、林榮祖│09:04:24 │09:27:11 │ │ │ │ │ │ │ │ │潘希偉、馬忠萍│ │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10.19│ │請參長億股│ │ 21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5,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 │ │87.10.19│潘希文、林家榛│11:48:39至│11:49:24至│ 85 │46.2-47.9 │ 17 │25,062│ 96.00% │ │ │ │潘希偉、鄒志勝│11:52:11 │12:00:00 │ │ │ │ │ │ │ │ │黃燕平、高慧芬│ │ │ │ │ │ │ │ ├─┼────┼───────┼─────┼─────┼──┼─────┼──┼───┼─────┤ ││87.10.20│潘希偉、高慧芬│09:16:50至│09:17:43至│ 2 │47.1-47.8 │ 7 │ 600│ 62.50% │ │ │ │ │09:20:14 │09:21:35 │ │ │ │ │ │ ├─┼────┼───────┼─────┼─────┼──┼─────┼──┼───┼─────┤ ││87.10.21│林家榛 │09:02:45至│09:04:05至│ 2 │47.3-47.8 │ 5 │ 500│ 70.82% │ │ │ │ │09:02:52 │09:05:35 │ │ │ │ │ │ ├─┼────┼───────┼─────┼─────┼──┼─────┼──┼───┼─────┤ ││87.10.26│黃任中、潘希偉│11:55:57至│11:56:54至│ 8 │47.9-48.5 │ 6 │ 3,381│ 93.03% │ │ │ │高慧芬 │11:56:53 │11:58:41 │ │ │ │ │ │ ├─┼────┼───────┼─────┼─────┼──┼─────┼──┼───┼─────┤ ││87.10.28│馬忠芝、鄒志勝│11:57:39至│11:57:40至│ 8 │49.2-49.6 │ 4 │ 2,879│ 75.58% │ │ │ │ │11:58:07 │12:00:00 │ │ │ │ │ │ ├─┼────┼───────┼─────┼─────┼──┼─────┼──┼───┼─────┤ ││87.10.31│林家榛、潘希文│11:56:25至│11:57:37至│ 29 │48.2-49.0 │ 8 │ 4,760│ 67.46% │ │ │ │林榮祖、長廣投│11:58:21 │12:00:00 │ │ │ │ │ │ │ │ │資、鼎元投資、│ │ │ │ │ │ │ │ │ │ │長如投資、鼎友│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1.02│ │請參長億股│ │ 6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6,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38:12至│09:39:03至│ 2 │38.9-39.4 │ 5 │ │ │ │ │ │ │09:38:17 │09:40:15 │ │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48:34至│09:48:53至│ 2 │39.6-40.3 │ 7 │ 500│ 93.80% │ │ │ │ │09:48:40 │09:50:00 │ │ │ │ │ │ ├─┼────┼───────┼─────┼─────┼──┼─────┼──┼───┼─────┤ ││87.11.07│ │請參長億股│ │ 46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7,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1.09│ │請參長億股│ │12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㈧,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1.10│鼎元投資 │09:12:11至│09:13:51至│ 3 │36.0-37.3 │ 13 │ 1,000│ 87.03% │ │ │ │ │09:12:23 │09:16:52 │ │ │ │ │ │ ├─┼────┼───────┼─────┼─────┼──┼─────┼──┼───┼─────┤ ││87.11.13│黃任中 │11:40:01至│11:40:48至│ 6 │35.2-33.8 │ 14 │ 2,700│ 98.54% │ │ │ │ │11:40:48 │11:43:19 │ │ │ │ │ │ ├─┼────┼───────┼─────┼─────┼──┼─────┼──┼───┼─────┤ ││87.11.16│ │請參長億股│ │122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9,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1.20│ │請參長億股│ │ 6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0,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0│金星投資 │11:56:08至│11:56:25至│ 19 │32.7-33.2 │ 5 │ 7,054│ 86.84% │ │ │ │ │11:59:38 │12:00:00 │ │ │ │ │ │ ├─┼────┼───────┼─────┼─────┼──┼─────┼──┼───┼─────┤ ││87.11.21│ │請參長億股│ │ 61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1,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1│黃任中、黃燕平│11:55:19至│11:55:47至│ 20 │33.7-34.1 │ 4 │ 7,475│ 85.33% │ │ │ │ │11:59:56 │12:00:00 │ │ │ │ │ │ ├─┼────┼───────┼─────┼─────┼──┼─────┼──┼───┼─────┤ ││87.11.23│ │請參長億股│ │ 55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2,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3│林榮祖 │09:21:00至│09:21:22至│ 15 │35.3-36.4 │ 11 │ 5,000│ 78.69% │ │ │ │ │09:24:42 │09:25:41 │ │ │ │ │ │ ├─┼────┼───────┼─────┼─────┼──┼─────┼──┼───┼─────┤ ││87.11.24│ │請參長億股│ │ 54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3,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4│黃任中、鄒志勝│11:54:47至│11:55:09至│ 19 │35.7-36.7 │ 10 │ 7,000│ 91.18% │ │ │ │ │11:57:30 │11:59:12 │ │ │ │ │ │ ├─┼────┼───────┼─────┼─────┼──┼─────┼──┼───┼─────┤ ││87.11.26│林榮祖、高慧芬│11:56:53至│11:58:00至│ 7 │33.1-33.8 │ 7 │ 2,076│ 50.90% │ │ │ │潘希偉 │11:57:35 │11:59:36 │ │ │ │ │ │ ├─┼────┼───────┼─────┼─────┼──┼─────┼──┼───┼─────┤ ││87.11.27│ │請參長億股│ │ 50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4,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1.30│ │請參長億股│ │ 69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5,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2.02│ │請參長億股│ │ 51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6,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 │ │87.12.02│鄒志勝、黃任中│10:44:16至│10:45:34至│ 38 │27.0-28.1 │ 11 │ 8,735│ 58.18% │ │ │ │林家榛 │11:17:45 │11:18:32 │ │ │ │ │ │ │ ├────┼───────┼─────┼─────┼──┼─────┼──┼───┼─────┤ │ │87.12.02│黃任中 │11:56:56至│11:57:37至│ 6 │27.5-27.8 │ 3 │ 2,000│ 75.52% │ │ │ │ │11:59:12 │12:00:00 │ │ │ │ │ │ ├─┼────┼───────┼─────┼─────┼──┼─────┼──┼───┼─────┤ ││87.12.03│ │請參長億股│ │ 5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7,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2.04│ │請參長億股│ │ 66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8,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2.09│ │請參長億股│ │ 47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9,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10│ │請參長億股│ │ 52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0,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11│ │請參長億股│ │ 25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1,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14│ │請參長億股│ │ 30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2,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22│ │請參長億股│ │ 74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3,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24│ │請參長億股│ │ 47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4,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 │ │87.12.24│黃燕平 │09:16:34至│09:16:43至│ 36 │18.0-18.5 │ 5 │15,350│ 78.24% │ │ │ │ │09:19:08 │09:19:59 │ │ │ │ │ │ └─┴────┴───────┴─────┴─────┴──┴─────┴──┴───┴─────┘ 附表五:87年報紙記載月眉、長生電廠、機場捷運相關訊息資料┌──┬───┬───────┬─────────────────┐ │編號│ 日期 │報紙名稱與版面│ 報 導 摘 要 │ ├──┼───┼───────┼─────────────────┤ │ 1 │870119│經濟日報/34版/│〔月眉育樂世界提前暖身 舉辦太空梭 │ │ │ │商業脈動 │博覽會搶進中部休閒市場〕 │ │ │ │ │長億實業與財團法人波錠文教基金會合│ │ │ │ │作,斥資2億餘元在臺中市舉辦太空梭 │ │ │ │ │博覽會。長億月眉育樂世界預定農曆春│ │ │ │ │節後動工,88年7月啟用營運。 │ ├──┼───┼───────┼─────────────────┤ │ 2 │870120│經濟日報/04版/│〔長生電力聯貸今簽約 金額139億元 │ │ │ │財金要聞 │29家銀行參與〕 │ │ │ │ │長億集團長生電力的銀行聯貸案今日將│ │ │ │ │簽約,總投資金額189億元,公司登記 │ │ │ │ │資本額50億元,預計今年4月即可收足 │ │ │ │ │股款,預計88年正式商業運轉。長生電│ │ │ │ │力主要由長億集團、日商丸紅商社投資│ │ │ │ │,日商丸紅持股25%,因為長億的政商│ │ │ │ │資源,使得長生電力是民營電廠中除台│ │ │ │ │塑麥寮汽電之外,進度最快的一家。 │ ├──┼───┼───────┼─────────────────┤ │ 3 │870121│聯合報/24版/產│〔長生海湖電廠 聯貸簽約〕 │ │ │ │業 │長億集團投資的長生電力海湖電廠,昨│ │ │ │ │天與交通銀行等29家金融機構簽訂聯貸│ │ │ │ │契約,金額達142億元,為第一家完成 │ │ │ │ │聯貸籌資的廠商,長億董事長丁○○表│ │ │ │ │示,長生電廠確定能在明年如期商業運│ │ │ │ │轉。長億集團目前除長生電力、月眉開│ │ │ │ │發案,現更積極參與松山到中正機場捷│ │ │ │ │運工程競標,丁○○說,此次長生電力│ │ │ │ │獲得國內29家銀行團近75%的聯貸。 │ ├──┼───┼───────┼─────────────────┤ │ 4 │870121│經濟日報/06版/│〔長生電力聯貸高達142億元 昨與29家│ │ │ │企業財務 │金融機構簽訂合約〕 │ │ │ │ │長生海湖電廠為11家獲准設立的民營電│ │ │ │ │廠中,第一家完成聯貸籌資的廠商,由│ │ │ │ │交通銀行擔任聯貸主辦行,除了保證額│ │ │ │ │度外,將可獲得經建會中長期資金及行│ │ │ │ │政院開發基金的優惠貸款,創下國內以│ │ │ │ │專案融資形式舉債的先例。 │ ├──┼───┼───────┼─────────────────┤ │ 5 │870206│經濟日報/33版/│〔月眉育樂世界8月動工 投資200億元 │ │ │ │商業要聞 │首期水上樂園明年5月開幕〕 │ │ │ │ │目前長億集團已成立泛亞國際開發公司│ │ │ │ │,負責月眉育樂世界的開發經營,投資│ │ │ │ │金額並由最初估算的60億元,增加為近│ │ │ │ │200億元,第一期投資額約為85億元, │ │ │ │ │長億集團希望開發一個具國際水準的休│ │ │ │ │閒育樂環境。 │ ├──┼───┼───────┼─────────────────┤ │ 6 │870206│經濟日報/23版/│〔配合興建月眉育樂世界成國際級 泛 │ │ │ │未上市公司 │亞國際開發將增資至50億元〕 │ │ │ │ │長億集團董事長丁○○表示,目前泛亞│ │ │ │ │國際開發公司資本額為16.5億元,全部│ │ │ │ │由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出資,預計明年底│ │ │ │ │前將增資到50億元,預計90年申請股票│ │ │ │ │上市,包括台糖及知名企業如味王、新│ │ │ │ │光、大眾電腦、台新、泛亞銀行,都有│ │ │ │ │意願參與投資。 │ ├──┼───┼───────┼─────────────────┤ │ 7 │870212│經濟日報/04版/│〔長億提出BOT新構想 建議以公辦 │ │ │ │財金要聞 │民營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機場捷運週邊土│ │ │ │ │地提高自償率〕 │ │ │ │ │由長億集團主導的長生國際,正在進行│ │ │ │ │中正機場捷運線競標,股東成員包括中│ │ │ │ │華開發、中央投資、新光人壽、日商三│ │ │ │ │菱重工等17家投資者,長於土地開發的│ │ │ │ │長億集團,認為機場捷運本身運量不足│ │ │ │ │,因此創新奇招,希望在路線周邊,以│ │ │ │ │公辦民營區段徵收方式,大幅進行土地│ │ │ │ │開發。 │ │ │ │ │長生的這項創意,部分交通部官員極為│ │ │ │ │欣賞,如果能突破現有法令限制,可以│ │ │ │ │大幅增加民間投資開發誘因。 │ ├──┼───┼───────┼─────────────────┤ │ 8 │870304│經濟日報/02版/│〔人物專訪〕 │ │ │ │經濟要聞 │機場捷運 須靠新社區創造客源 │ │ │ │ │丁○○:若沒著力點不相信其他人做得│ │ │ │ │起來 │ ├──┼───┼───────┼─────────────────┤ │ 9 │870305│經濟日報/02版/│〔蔡兆陽說法 長生條款很有創意〕 │ │ │ │經濟要聞 │中正機場捷運競標白熱化,長億集團提│ │ │ │ │出的公辦民營區段徵收新手法,引起各│ │ │ │ │界對「長生條款」的兩極評價,交通部│ │ │ │ │長蔡兆陽昨日表示,他個人認為長億的│ │ │ │ │提案很有創意,但是如果內政部不同意│ │ │ │ │,交通部也不會同意。 │ ├──┼───┼───────┼─────────────────┤ │10│870307│經濟日報/24版/│〔長生海湖電廠建廠工程順利〕 │ │ │ │能源科技 │長生電力公司海湖發電廠工程目前已完│ │ │ │ │成基礎工程,預定在明年6月完成建廠 │ │ │ │ │運轉,提供96萬千瓦的電力供台電應用│ │ │ │ │。 │ │ │ │ │長生電力在與當地居民溝通後,雙方配│ │ │ │ │合良好,工程進度十分順利。 │ │ │ │ │長生電力與瑞士愛波比公司(ABB)簽 │ │ │ │ │訂的統包合約,金額達6億6千萬美金,│ │ │ │ │是去年中最大的一筆IPP合約。 │ ├──┼───┼───────┼─────────────────┤ │11│870319│經濟日報/14版/│〔長億大手筆推案開花結果 預估今年 │ │ │ │上市公司 │營收將破百億 成長近倍〕 │ │ │ │ │長億實業公司前年及去年大量推案,將│ │ │ │ │陸續進入收成期,初步估算今年營收將│ │ │ │ │可突破100億元大關,比去年實績54億 │ │ │ │ │餘元,成長近一倍。 │ │ │ │ │長億公司說,今年的推案量也將再創新│ │ │ │ │高,全年推案量高達190億元。 │ │ │ │ │長億公司保守估計今年全年的稅前盈餘│ │ │ │ │可逾10億元。 │ ├──┼───┼───────┼─────────────────┤ │12│870324│經濟日報/16版/│〔長億轉投資金額大增 去年底達65億 │ │ │ │上海公司3 │元 較一年前增41億元〕 │ │ │ │ │長億公司說,去年增加投資金額最多的│ │ │ │ │是泛亞國際開發及長生電力公司;其中│ │ │ │ │,對開發月眉大型遊樂區的泛亞公司增│ │ │ │ │資14億餘元,對在桃園興建電廠的長生│ │ │ │ │公司增資近13億元。 │ ├──┼───┼───────┼─────────────────┤ │13│870415│經濟日報/17版/│〔機場捷運概念股發酵 決標日期將至 │ │ │ │集中市場 │相關個股成交明顯增加〕 │ │ │ │ │股市集中市場連續四天大跌約500點, │ │ │ │ │各類股全面下跌,營建股在逆境中表現│ │ │ │ │相對穩健,機場捷運概念股市中流砥柱│ │ │ │ │。 │ │ │ │ │500億元的中正機場捷運工程,共有五 │ │ │ │ │個經營團隊競逐。交通部延至4月21日 │ │ │ │ │決標,確定最優投資團隊。 │ │ │ │ │長生國際是由長億實業領軍,所提未來│ │ │ │ │高達700億元的回饋金,以及區段徵收 │ │ │ │ │方式開發捷運站土地等條件,是其最大│ │ │ │ │的賣點。 │ ├──┼───┼───────┼─────────────────┤ │14│870425│經濟日報/14版/│〔突出股評析 長億 增資案過關利多 │ │ │ │上市公司1 │將挑戰今年高點〕 │ │ │ │ │長億實業建設公司今年第一季獲利倍增│ │ │ │ │,預期公司今年獲利將可大幅成長,配│ │ │ │ │合增資案過關,昨天股價漲停收盤。 │ │ │ │ │長億股昨日開高走高,收盤漲停42.6元│ │ │ │ │,將挑戰今年高點42.7元。長億今年股│ │ │ │ │價走勢強勁,此波是由3月20日33元起 │ │ │ │ │漲,迄今漲幅約29%。 │ │ │ │ │長億領銜的長生國際公司,在中正機場│ │ │ │ │捷運工程BOT案中,由於長生以區段│ │ │ │ │徵收公辦民營的方式開發土地,獨樹一│ │ │ │ │幟,一直是呼聲頗高的團隊之一。 │ │ │ │ │由於長億所表現的強烈企圖心,股市投│ │ │ │ │資人都能感受到長億的勢在必得,對長│ │ │ │ │億也持比較肯定的態度。長億股近三週│ │ │ │ │成交量持續擴增,昨天成交量更達 │ │ │ │ │71,662張,融資餘額近15萬張,融資使│ │ │ │ │用率達85%,即可看出市場認同度很高│ │ │ │ │。 │ ├──┼───┼───────┼─────────────────┤ │15│870527│經濟日報/01版/│〔機場捷運 長生獲優先議約權 主打「│ │ │ │要聞 │地方開發牌」取勝 將投入667億元沿線│ │ │ │ │開發四個新社區 預計2003年完工〕 │ │ │ │ │中正機場捷運線民間投資案昨日評決,│ │ │ │ │由長億集團主導的長生國際開發公司擊│ │ │ │ │敗四家對手,取得最優先議約權,董事│ │ │ │ │長丁○○投出以「捷運帶動地方社區開│ │ │ │ │發」的規劃,成為最大贏家。 │ ├──┼───┼───────┼─────────────────┤ │16│870527│經濟日報/03版/│〔三喜臨門 長億得意 丁○○成BOT│ │ │ │焦點新聞 │案最大贏家 竅門是與地方打成一片〕 │ │ │ │ │昨日是長億得意的一天,長億旗下長生│ │ │ │ │國際不但取得中正機場捷運BOT案優│ │ │ │ │先議約權;長億主導的長生電廠也順利│ │ │ │ │完成融資貸款手續,預定88年7月1日正│ │ │ │ │式商業運轉;另外月眉大型育樂區BO│ │ │ │ │T計畫,預定今年6月6日全面動工。 │ ├──┼───┼───────┼─────────────────┤ │17│870527│經濟日報/46版/│〔長生開發在中正機場BOT案取得最│ │ │ │工商活動 │優先申請人資格〕 │ │ │ │ │中正機場捷運BOT案,昨日終於順利│ │ │ │ │決標。以長億集團為首的長生國際開發│ │ │ │ │股份有限公司,在整體條件相對較優下│ │ │ │ │,從競爭激烈的五個團隊中脫穎而出,│ │ │ │ │取得了最優先申請人資格。 │ ├──┼───┼───────┼─────────────────┤ │18│870601│經濟日報/03版/│〔新聞透視 長億集團 快速壯大 政商 │ │ │ │焦點新聞 │資源豐沛〕 │ │ │ │ │長生公司這次奪標的規劃案,提出捷運│ │ │ │ │沿線停靠15個場站,並藉公辦民營區段│ │ │ │ │徵收方式取得用地開發為四個新社區,│ │ │ │ │很有創意,能節省政府經費。 │ │ │ │ │泛亞開發取得的台中縣后里鄉大型遊樂│ │ │ │ │區開發案,由台糖公司提供月眉糖廠土│ │ │ │ │地198公頃,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採BO │ │ │ │ │T開發。月眉案總投資額近180億元, │ │ │ │ │將分三期發展為台灣的迪士尼樂園,預│ │ │ │ │計88年底或89年上半年開始營運。 │ │ │ │ │長生電力準備180億元在桃園興建海湖 │ │ │ │ │電廠,去年7月動土,預定88年下半年 │ │ │ │ │發電;台電購售電合約、中油天然氣買│ │ │ │ │賣合約、29家銀行聯貸142億元等作業 │ │ │ │ │均已完成。 │ ├──┼───┼───────┼─────────────────┤ │19│870604│經濟日報/38版/│〔月眉育樂世界週六動土 主題遊樂區 │ │ │ │商業脈動 │擬後年營運〕 │ │ │ │ │歷經十餘年籌畫,列為國家十二項重大│ │ │ │ │建設之一的長億「月眉育樂世界」BO│ │ │ │ │T開發案,定本月6日舉行開工動土典 │ │ │ │ │禮,長億實業董事長丁○○昨日表示,│ │ │ │ │月眉育樂世界第一期主題遊樂園區預計│ │ │ │ │89年正式與國人見面。 │ ├──┼───┼───────┼─────────────────┤ │20│870607│經濟日報/11版/│〔長億月眉育樂世界昨動工 分三期開 │ │ │ │證券市場1 │發 水上樂園明年5月開幕 可望帶動國 │ │ │ │ │內產業投資風氣〕 │ │ │ │ │長億集團85年初成立泛亞國際開發公司│ │ │ │ │,負責月眉育樂世界的開發經營,投資│ │ │ │ │金額並由最初估算的60億元,增加為 │ │ │ │ │250億元,第一期投資額約為125億元,│ │ │ │ │其中水上樂園預計明年5月完工啟用, │ │ │ │ │全區則定89年初開放營運。 │ │ │ │ │因應投資金額增加,泛亞公司計畫明年│ │ │ │ │底將增資到50億元,包括台糖及味王、│ │ │ │ │新光、太子、中華開發、大眾電腦、台│ │ │ │ │新、泛亞銀行都有意願參與投資;長億│ │ │ │ │將維持約55%持股比例,其餘25%提供│ │ │ │ │企業參與投資。 │ ├──┼───┼───────┼─────────────────┤ │21│870607│聯合報/08版/社│〔月眉育樂世界動土 逾3000人觀禮 │ │ │ │會傳真 │劉松藩、江丙坤、王志剛、丁○○等共│ │ │ │ │同主持〕 │ ├──┼───┼───────┼─────────────────┤ │22│870624│經濟日報/51版/│〔月眉育樂世界開工了 民國89年與國 │ │ │ │休閒旅遊專刊7 │人見面〕 │ │ │ │版 │ │ ├──┼───┼───────┼─────────────────┤ │23│870703│經濟日報/02版/│〔機場捷運案 長生高鐵局 簽籌備合約│ │ │ │高鐵爭議特別報│〕 │ │ │ │導 │高鐵局與長生公司昨天完成中正機場捷│ │ │ │ │運籌備合約簽約,該合約由長生國際籌│ │ │ │ │備處主任委員丁○○及高鐵局長廖慶隆│ │ │ │ │共同簽署。 │ ├──┼───┼───────┼─────────────────┤ │24│870804│經濟日報/13版/│〔中投決有條件投資長生國際 先投下 │ │ │ │證券要聞 │8000萬元 如機場捷運官司敗訴須退還 │ │ │ │ │投資金額和利息〕 │ │ │ │ │昨日在國民黨中央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 │ │ │ │中,主委劉泰英最後裁示在籌備階段投│ │ │ │ │資8000萬元,如因長生國際因訴訟案而│ │ │ │ │無法投資,長生國際公司必須歸還投資│ │ │ │ │金額和利息。 │ ├──┼───┼───────┼─────────────────┤ │25│870804│聯合報/21版/財│〔中投投資機場捷運 沈慶京丁○○爭 │ │ │ │經焦點 │議 劉泰英裁示先投資〕 │ ├──┼───┼───────┼─────────────────┤ │26│871009│經濟日報/28版/│〔首家天然氣民營廠 長生電力盼明年 │ │ │ │綜合產業 │運轉〕 │ │ │ │ │長億集團等多家企業合資成立長生電力│ │ │ │ │公司,並投資近200億元在桃園興建海 │ │ │ │ │湖發電廠,總裝置容量90萬瓦,去年7 │ │ │ │ │月23日就已動工,是經濟部84年核准11│ │ │ │ │家民營電廠中,購地、興建過程最順利│ │ │ │ │的一家,預計88年6月就可商業運轉。 │ ├──┼───┼───────┼─────────────────┤ │27│871027│經濟日報/13版/│〔長億朝民生性事業發展 串連月眉育 │ │ │ │證券要聞 │樂區 機場捷運 長生電廠等事業 建構 │ │ │ │ │市○○路〕 │ ├──┼───┼───────┼─────────────────┤ │28│871109│經濟日報/17版/│〔丁○○(長億集團董事長):長億集│ │ │ │企業人物專訪 │團 一年將比一年好 有計畫多角化經營│ │ │ │ │ 今年大手筆參與多項大型投資 後年可│ │ │ │ │ 望收穫〕 │ └──┴───┴───────┴─────────────────┘ 附表四之一: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表三之編號1至24,見 發查卷㈩第五十二頁至五十四頁 黃任中等25名投資人開盤前委託買賣影響開盤價情形 長億股票87.1.1至87.12.31 ┌──┬──┬─────┬─────────┬───────────┬──┬────┬────┬───┬────┬────┬─────┐ │ │ │ │ │ │ │ │ │ │ │ │ 黃任中等 │ │ │對照│ │ │ │ │ │ │前一日│黃任中等│ │ 25名投資 │ │ │至影│ │ │ │買或│委託 │當日開盤│收盤價│25名投資│市場委 │ 人群組委 │ │編號│響成│ 日 期 │ 投 資 人 姓 名 │ 委 託 時 間 │ 賣 │單價(元)│價(元) │(元) │人群組委│託數量 │ 託數量占 │ │ │交價│ │ │ │ │ │ │ │託數量 │ │ 同時段市 │ │ │ │ │ │ │ │ │ │ │ │ │ 場比例 │ ├──┼──┼─────┼─────────┼───────────┼──┼────┼────┼───┼────┼────┼─────┤ │ │ │ │黃任中、鄒志勝、林│ │ │ │ │ │ │ │ │ │ 1 │ 27 │ 87/10/3 │家榛、馬忠萍 │08:51:44至08:59:14│ 買 │ 32.00│ 32.00 │ 31.60│ 50,010 │ 50,569 │ 98.89% │ ├──┼──┼─────┼─────────┼───────────┼──┼────┼────┼───┼────┼────┼─────┤ │ 2 │ 28 │ 87/10/6 │鄒志勝、林家榛 │08:51:10至08:53:14│ 買 │ 34.60│ 34.60 │ 33.80│ 10,000 │ 11,965 │ 83.57% │ ├──┼──┼─────┼─────────┼───────────┼──┼────┼────┼───┼────┼────┼─────┤ │ 3 │ 30 │ 87/10/8 │林榮祖 │08:54:24至08:56:03│ 買 │ 39.00│ 39.00 │ 38.60│ 10,000 │ 11,678 │ 85.63% │ ├──┼──┼─────┼─────────┼───────────┼──┼────┼────┼───┼────┼────┼─────┤ │ │ │ │黃任中、鄒志勝、林│ │ │ │ │ │ │ │ │ │ 4 │ 31 │ 87/10/12 │家榛 │08:57:04至08:57:57│ 買 │ 41.60│ 41.60 │ 41.40│ 3,000 │ 4,767 │ 62.93% │ ├──┼──┼─────┼─────────┼───────────┼──┼────┼────┼───┼────┼────┼─────┤ │ 5 │ 34 │ 87/10/19 │黃任中、高慧芬 │08:59:00至09:00:24│ 賣 │ 46.00│ 46.00 │ 44.80│ 11,000 │ 14,679 │ 74.37% │ ├──┼──┼─────┼─────────┼───────────┼──┼────┼────┼───┼────┼────┼─────┤ │ │ │ │高慧芬、林榮祖、鄒│ │ │ │ │ │ │ │ │ │ 6 │ 40 │ 87/11/2 │志勝、潘希偉 │ │ │ │ │ │ │ │ │ │ │ │ │黃燕平、黃任中、加│ │ │ │ │ │ │ │ │ │ │ │ │拿大帝國 │08:50:03至08:59:54│ 賣 │ 49.50│ 49.50 │ 49.00│ 30,700 │ 46,179 │ 66.48% │ ├──┼──┼─────┼─────────┼───────────┼──┼────┼────┼───┼────┼────┼─────┤ │ │ │ │鼎友投資、鼎登投 │ │ │ │ │ │ │ │ │ │ 7 │ 42 │ 87/11/7 │資、鼎元投資 │08:57:57至09:00:34│ 買 │ 35.40│ 35.40 │ 38.00│ 19,000 │ 25,226 │ 75.31% │ ├──┼──┼─────┼─────────┼───────────┼──┼────┼────┼───┼────┼────┼─────┤ │ │ │ │鼎元投資、鼎友投 │ │ │ │ │ │ │ │ │ │ 8 │ 43 │ 87/11/9 │資、鼎登投資 │08:49:50至08:59:57│ 買 │ 37.80│ 37.80 │ 35.40│ 45,050 │ 48,524 │ 92.84% │ ├──┼──┼─────┼─────────┼───────────┼──┼────┼────┼───┼────┼────┼─────┤ │ │ │ │黃任中、林榮祖、金│ │ │ │ │ │ │ │ │ │ │ │ │星投資、鄒志勝、馬│ │ │ │ │ │ │ │ │ │ 9 │ 46 │ 87/11/16 │忠芳 │08:46:06至08:59:30│ 賣 │ 33.00│ 33.00 │ 32.70│ 50,020 │ 51,492 │ 99.14% │ ├──┼──┼─────┼─────────┼───────────┼──┼────┼────┼───┼────┼────┼─────┤ │ │ │ │黃任中、林家榛、 │ │ │ │ │ │ │ │ │ │ 10 │ 47 │ 87/11/20 │金星投資、馬忠芳 │08:51:51至08:58:58│ 賣 │ 31.80│ 31.80 │ 31.60│ 27,020 │ 32,613 │ 82.85% │ ├──┼──┼─────┼─────────┼───────────┼──┼────┼────┼───┼────┼────┼─────┤ │ │ │ │林家榛、林榮祖、 │ │ │ │ │ │ │ │ │ │ 11 │ 48 │ 87/11/21 │黃任中、馬忠萍 │08:52:13至08:59:14│ 賣 │ 33.40│ 33.40 │ 33.20│ 25,000 │ 30,700 │ 81.43% │ ├──┼──┼─────┼─────────┼───────────┼──┼────┼────┼───┼────┼────┼─────┤ │ │ │ │黃任中、林家榛、 │ │ │ │ │ │ │ │ │ │ 12 │ 49 │ 87/11/23 │鄒志勝 │08:58:14至09:00:34│ 賣 │ 34.30│ 34.30 │ 34.10│ 23,926 │ 27,159 │ 88.09% │ ├──┼──┼─────┼─────────┼───────────┼──┼────┼────┼───┼────┼────┼─────┤ │ │ │ │林家榛、金星投資、│ │ │ │ │ │ │ │ │ │ 13 │ 50 │ 87/11/24 │高慧芬、潘希偉 │08:52:31至08:56:07│ 賣 │ 36.60│ 36.60 │ 36.40│ 22,000 │ 22,000 │ 81.27% │ ├──┼──┼─────┼─────────┼───────────┼──┼────┼────┼───┼────┼────┼─────┤ │ │ │ │金星投資、林家榛、│ │ │ │ │ │ │ │ │ │ 14 │ 52 │ 87/11/27 │潘希偉 │08:54:36至08:58:36│ 賣 │ 34.00│ 34.00 │ 33.80│ 21,000 │ 22,102 │ 95.01% │ ├──┼──┼─────┼─────────┼───────────┼──┼────┼────┼───┼────┼────┼─────┤ │ 15 │ 53 │ 87/11/30 │鄒志勝、林家榛 │08:47:36至08:51:46│ 賣 │ 32.00│ 32.00 │ 31.70│ 25,400 │ 29,846 │ 85.1 % │ ├──┼──┼─────┼─────────┼───────────┼──┼────┼────┼───┼────┼────┼─────┤ │ │ │ │林榮祖、鄒志勝、 │ │ │ │ │ │ │ │ │ │ 16 │ 54 │ 87/12/2 │金隆投資 │08:56:04至08:59:16│ 賣 │ 26.00│ 26.00 │ 27.50│ 20,000 │ 22,030 │ 90.78% │ ├──┼──┼─────┼─────────┼───────────┼──┼────┼────┼───┼────┼────┼─────┤ │ │ │ │林家榛、鄒志勝、 │ │ │ │ │ │ │ │ │ │ 17 │ 55 │ 87/12/3 │馬忠芝 │08:55:44至08:59:34│ 賣 │ 28.00│ 28.00 │ 27.80│ 25,000 │ 25,532 │ 97.91% │ ├──┼──┼─────┼─────────┼───────────┼──┼────┼────┼───┼────┼────┼─────┤ │ 18 │ 56 │ 87/12/4 │黃任中、鄒志勝 │08:54:55至08:58:12│ 賣 │ 28.20│ 28.20 │ 28.00│ 25,000 │ 25,171 │ 99.32% │ ├──┼──┼─────┼─────────┼───────────┼──┼────┼────┼───┼────┼────┼─────┤ │ 19 │ 57 │ 87/12/9 │黃任中、鄒志勝 │08:53:07至08:56:42│ 賣 │ 29.00│ 29.00 │ 29.70│ 20,000 │ 21,688 │ 92.21% │ ├──┼──┼─────┼─────────┼───────────┼──┼────┼────┼───┼────┼────┼─────┤ │ │ │ │林榮祖、鄒志勝、 │ │ │ │ │ │ │ │ │ │ 20 │ 58 │ 87/12/10 │金星投資、馬忠芝 │08:55:34至08:59:49│ 賣 │ 26.50│ 26.50 │ 27.70│ 20,000 │ 21,110 │ 94.74% │ ├──┼──┼─────┼─────────┼───────────┼──┼────┼────┼───┼────┼────┼─────┤ │ 21 │ 59 │ 87/12/11 │黃任中 │08:58:04至08:59:53│ 買 │ 27.70│ 27.70 │ 27.70│ 10,000 │ 10,189 │ 98.14% │ ├──┼──┼─────┼─────────┼───────────┼──┼────┼────┼───┼────┼────┼─────┤ │ │ │ │黃任中、高慧芬、 │ │ │ │ │ │ │ │ │ │ 22 │ 60 │ 87/12/14 │潘希偉 │08:54:59至08:56:28│ 賣 │ 28.00│ 28.00 │ 27.70│ 12,000 │ 13,594 │ 88.27% │ ├──┼──┼─────┼─────────┼───────────┼──┼────┼────┼───┼────┼────┼─────┤ │ │ │ │林榮祖、金星投資、│ │ │ │ │ │ │ │ │ │ 23 │ 61 │ 87/12/22 │黃燕平、鼎元投資 │08:53:00至08:58:11│ 賣 │ 18.60│ 18.60 │ 19.90│ 30,370 │ 59,900 │ 50.7 % │ ├──┼──┼─────┼─────────┼───────────┼──┼────┼────┼───┼────┼────┼─────┤ │ 24 │ 62 │ 87/12/24 │鄒志勝、黃任中 │08:53:43至08:56:42│ 賣 │ 16.10│ 16.10 │ 17.30│ 20,000 │ 35,734 │ 55.96%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