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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梅月林宜民黃日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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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更穎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 (95年度自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侵占之金額高達新台幣一百九十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三元,原審科處一年四月,量刑尚稱適中,故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失入,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失出,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日 隆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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