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273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及後述部分外,其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其量刑亦屬妥適,公訴人雖依告訴人丙○○之聲請,以原審未前往「子龍家電科技3C公司」搜索會計帳冊等資料為由,而提起上訴,但該「子龍家電科技3C公司」或其人員均未經起訴,且依照其所述情節,亦非本案被告之共同正犯,未在本院本案之審理範圍內,本院無從加以審理,公訴人不依其職權予以偵查,反而提起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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