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到庭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乙○○』
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到庭欄關於到庭檢察官誤載為「乙○○」,係屬誤寫,應更正為「陳惠珠」,依照首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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