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655號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原住台中縣梧棲鎮○○○街315巷7弄8號3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48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034號 ,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3613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丁○○於,㈠於民國94年8月13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縣沙鹿鎮○○街六四號丙○○所營之「獨身貴族」服飾店,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黑色背心二件及黑色七分袖上衣一件。又於同日晚上8時許,至甲○ ○所經營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路一八五號之「CK凡宇名店」,徒手竊取CK男性內褲一件、紅色及黑色背心各一件。㈡復於95年1月13日下午2時許,至臺中縣沙鹿鎮○○街六七號之「A+1服飾店」,趁店內客人乙○○、戊○○二人忙於挑選衣服之際,徒手竊取乙○○之皮夾(內含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機車駕駛執照及重機車JW九-三五六號行車執照、合作金庫三合一金融卡及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各一張、現金約七百元等財物)及戊○○之皮包(內含手機一支、小皮包一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一張及現金二千五百元等財物)。㈢又於95年5月14 日4時10分 許,在台中市○○區○○路3段120號2樓之老虎城百貨內竊 取林儀雯之手提包一個得手。認被告連續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被告已於95年7月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可憑。原審判決未及審酌,對被告論處罪刑,即有未洽。檢察官以被告尚有竊盜犯行,原審未及審究,指摘原審判決,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