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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9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23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竊盜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素行不佳,此次又重蹈覆轍,於警詢尚未坦承犯行,直到偵訊及法院審理始坦白認錯,且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暨考以被害人失竊財物、遭破壞玻璃窗之價值,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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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5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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