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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J○○原名陳美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825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85號、94年度偵緝字第131、132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4065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J○○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貳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J○○(原名陳美玲,綽號娃娃,與劉宗厚為男女朋友關係,育有一子)、劉宗厚(本院另案審理中),因受梁峰晟(本院另案審理中)、周成福(本院另案審理中)之邀約,J○○遂與周成福、梁峰晟、劉宗厚、郭靜雄(本院另案審理中)、林志民(本院另案審理中)、李榮豐(本院另案審理中)、李榮洲、劉耀升(本院另案審理中)、陳信朋(本院另案審理中)、蕭明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蕭奮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張宏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范瑞光(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朱志敏(本院另案審理中)、崔玉榮(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綽號「福氣」(另案偵辦)等成年男子,組成竊車拆解銷贓集團,於其等參與期間,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推由劉宗厚、J○○(二人參與期間均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陳信朋 (係J○○之兄,參與期間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3年11月間某日止)、蕭明進 (參與期間自93年5月間某日起至93年11月間某日止)、張宏嘉 (參與期間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3年3月間某日止)、蕭奮聰 (參與期間自92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等人,以數人為1組(大多3人1組、4人1組),輪流外出竊車,當J○○亦外出竊車時,由J○○負責駕駛車號A5-8202號自小客車(該車於93年8月2日重領牌照號碼1111-JW號),搭載其餘集團人士,沿途尋找目標行竊。該竊車集團成員並於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貳所示之工具,竊取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巳○○等165人所有或持有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
二、劉宗厚、J○○、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人竊車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做如下處理:
㈠、或運至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小娘娘理容店」前、雲林縣崙背鄉臺十九線北端外環道交叉路口等地,交由梁峰晟、林志民、周成福等人,駕駛至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內,交由梁峰晟(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郭靜雄 (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6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內部、車門之拆解)、林志民 (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1月某日止、93年3月某日起至6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 1日至7 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或後半部解體)、周成福(參與期間自93年2月某日起至93年7月某日止,負責車輛內部、車門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朱志敏 (參與期間自93年2月某日起至 93年7月某日止,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范瑞光(參與期間自93年4、5月某日起至93年7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間,在彰化縣二林鎮參與竊車解體銷贓集團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崔玉榮(參與期間為 93年4月至7月間,另於93年7月間,在彰化縣二林鎮,參與竊車解體銷贓集團遭獲,負責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羅文傑(參與期間自93年5月至7月間,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等人,利用周成福所有,如附表參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
㈡、或由劉宗厚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運至由劉耀升(係劉宗厚之叔,自93年6月下旬某日起參與) 所提供位於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00巷13弄1 號工廠內,交由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以如附表肆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再推由梁峰晟、周成福,輪流以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李榮洲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 9人座藍色休旅車、登記崔玉榮女友童嘉慧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之米白色箱型車等車輛,將自上開雲林縣二崙鄉鐵皮屋內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埤頭12之3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 27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之7號、雲林縣西螺鎮○○路91之3號、嘉義市○○○路62之14號等倉庫存放,並推由李榮豐(參與期間為93年7月1日至7日止) ,將自前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內所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某處,由該集團之成員將該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銷贓。或由劉宗厚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運至由綽號「福氣」之男子所提供,位於彰化縣二林鄉某處工廠內,交由綽號「福氣」之男子,利用不詳工具,進行拆解車體後,並將所解體之汽車零件銷售予各地汽車零件商及汽車修護廠銷贓。而梁峰晟、周成福、郭靜雄另輪流將附表壹所示拆解完之贓車車牌折斷後,丟棄於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及雲林縣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J○○與劉宗厚每竊得1輛自小客車可分得新台幣(以下同)15,000元至25,000元不等之獲利,且以此為業,並恃以為生。
三、嗣於:
㈠、93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 為警自上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後門目視發現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等人正在拆解車輛,即進入系爭工廠,並當場查獲在場人劉耀升、李榮豐、梁峰晟、林志民、郭靜雄等人,並查獲正拆卸中之自小客車3 部及車牌10面、行車執照4張、已拆解之汽車引擎11具(其中4具引擎即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68號所示引擎,經以電解,仍未能顯示引擎號碼) 、汽車車體外殼2部,並查扣如附表肆所示李榮豐所有,供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拆解贓車之工具。
㈡、93年7月28日上午10時,為警在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 14之2號鐵皮屋工廠內,查獲正拆卸中之自小客車共3部、引擎1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車殼)3部 (即如附表壹編號169、170、171所示車輛,並無引擎、車牌可供辨識),及遭竊車輛之車內物品,暨附表參所示周成福所有,供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等人拆解贓車之工具;後經郭靜雄、梁峰晟等人向員警表明拆解後之車牌係丟棄在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即由員警於93年9月20 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橋下共撈得遭竊之九十五輛車車牌。
㈢、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張宏嘉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9、17、51、82、94、98、99、102所示之竊車地點查訪。
㈣、93年10月9日,則由蕭奮聰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編號104、
108、109所示之失竊地點查訪。
㈤、93年12月16日下午 2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共犯李榮洲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等地搜索,並逮捕遭通緝躲藏在該材料行之周成福。
㈥、經警依據劉宗厚、J○○使用之行動電話監聽資料、發話基地臺位置及自小客車GPS衛星追蹤器,於94年2月28日下午某時許,自臺中市○○路跟監至雲林縣北港鎮○○路73之1 號,並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當場查獲正與王景民 (另案偵辦)約定竊取車輛代價之劉宗厚、J○○,並查扣劉宗厚所有如附表貳所示之竊車工具、價格表等物。
㈦、94年3月7日、94年3月14日, 劉宗厚主動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7、10、73、100、101、103、105、149、160、161、16
2、163、164、172、173、174、175所示之失竊地點查訪 (如附表編號 173、174、175所示地點無汽車失竊報案紀錄)。
㈧、94年4月1日、94年4月6日,則由陳信朋主動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75、94、98所示之竊車地點查訪,而陸續查知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如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被害人巳○○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後開共犯蕭奮聰、張宏嘉、劉宗厚、梁峰晟、郭靜雄暨王景民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未經被告J○○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各該警詢、偵訊筆錄復經被詢問人閱覽後親自簽名捺印,本院審酌各該警詢、偵訊筆錄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J○○否認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在酒店上班,有正常工作,僅係偶爾應劉宗厚要求搭載下班,伊僅有陪劉宗厚竊車2、3次,並未竊取如附表壹所示百餘輛之自小客車云云。惟查:
㈠、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之自小客車分係於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之時、地遭竊乙情,業據證人即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 所示之被害人巳○○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據證人即共犯蕭奮聰、張宏嘉、劉宗厚、梁峰晟、郭靜雄等人於警詢時供述屬實,並有車輛失竊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貳、參、肆所示之工具扣案足資佐證,自可信為真實。
㈡、又本件係由被告J○○與共犯劉宗厚、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人負責分組擔任竊車工作乙情,業據證人即共犯【張宏嘉】於警、偵訊時證稱:其自92年8月(應係9月)間起,即加入劉宗厚所組竊車集團,成員包括被告J○○、陳信朋、蕭奮聰、蕭明進等人,其 6人係輪流外出竊車,大部分3人或4人成行犯案,待選定目標後,即由劉宗厚等人下車以一字起子、小剪刀及其他工具竊車,得手後,即由劉宗厚將贓車駛離現場,被告則駕駛原本使用車輛尾隨於後,被告1星期與其等出外偷車約4次,竊車獲利後劉宗厚給伊、陳信朋、蕭奮聰、蕭明進每日工資二千元,其餘歸劉宗厚、被告J○○所有,因為他們是主謀等語綦詳(見93年度偵字第7881號卷第50頁至56頁、彰警刑字第09300024195號卷第112頁至120頁、彰警刑字第09300025305號卷第14頁至18頁、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138頁至第152頁)。共犯【蕭奮聰】亦供稱:伊有加入劉宗厚竊車集團,該集團成員伊知道有劉宗厚、被告J○○、陳信朋(J○○之兄)、張宏嘉;分工方式係被告J○○駕駛劉宗厚所有車號A5-8202號自小客車(經警方查證告知該車已於93年8月2日重領牌照號碼1111-JW)自小客車搭載劉宗厚、陳信朋、張宏嘉及伊等人外出尋找行竊車輛目標,大部分3人或4人成行犯案,參與犯罪成員輪流外出竊車,分工方式由被告駕駛劉宗厚所有A5-8202車號自小客車,搭載其餘集團人士,沿途尋找目標行竊;竊車集團獲利後,劉宗厚給伊、陳信朋、張宏嘉等人每日新台幣二千元,其餘歸劉宗厚、J○○所有,因為他們係主謀等語 (見彰警刑字第09300024195號卷第138頁頁至142頁),張宏嘉、蕭奮聰供述犯罪情節大致相符。且本件被告J○○及共犯劉宗厚於 94年2月28日為警查獲時,適劉宗厚接獲綽號「福氣」之男子向伊下訂單,要 「TOYOTA」廠牌「ALTIS」車型自用小客車3部,每部新台幣15000元,伊始聯絡王景民在雲林縣北港鎮○○路73-1號大西洋複合式餐飲店,要王景民幫忙調車,而正與王景民正在商討竊車代價等情,亦經【劉宗厚】於警詢陳述在卷(參見彰警刑字第0940018339號影印卷第5頁) ,並有在王景民皮包內查扣之竊車廠牌價格紀錄表影本3紙附卷可憑 (見同上影印卷第61頁至63頁),應可認被告參與此竊車解體犯罪集團之時間,係自 92年9月間起至 94年2月25日止。又,共犯劉宗厚交贓車給王景民,獲利25,000元,交贓車給梁峰晟獲利15,000元乙節,亦據【王景民】、【梁峰晟】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影印卷第31頁、211頁) ,參照共犯張宏嘉、蕭奮聰上開「劉宗厚、J○○是主謀」之證詞,應可認被告與劉宗厚每竊得1輛自小客車可分得 15000元至25000元不等之利益。
㈢、至被告J○○於本院辯稱伊僅參加2至3次,不僅與證人張宏嘉、蕭奮聰上開證詞相悖,亦與J○○男友即同案被告劉宗厚於偵查時所述:J○○與渠等外出竊車有十多次等語相違(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145頁) ,足見被告J○○前開辯解顯不足採信。
㈣、又被告J○○雖非參與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每次之竊盜行為,惟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參照) 。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至於立場對立之各行為人,如各有其目的,而各依其目的分別實施犯罪行為,致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者,各行為人固僅應就其實施之行為,分別負責。然立場對立之各個行為人間,若有共同之目的,並為達成此一共同目的,而基於彼此間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則仍屬共同正犯,應就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又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本件被告既係與共犯劉宗厚、梁峰晟等人共組此竊車解體銷贓集團,且該集團分成三部分,由被告J○○及共犯劉宗厚、蕭奮聰、蕭明進、張宏嘉、陳信朋專責竊取汽車,共犯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傑、綽號「福氣」等人則負責汽車解體事宜,共犯劉耀升、綽號「福氣」則提供拆解場地,梁峰晟、周成福、李榮豐、李榮洲、綽號「福氣」等人則負責銷贓,亦即彼等所組成之汽車解體工廠係分成三部門,有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足徵被告J○○縱未親自竊取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 所示之全部自小客車,然其與下手竊車暨拆解銷贓之成員間,既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J○○前揭辯詞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J○○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本件被告J○○自92年9月間起至94年2月25日止,與上開共犯劉宗厚等人反覆以數人為 1組輪流外出竊車之相同方法,先行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復在上開拆解工廠由部分共犯拆解車體銷贓,足見其等確有以偷車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顯均係以此犯罪為業,並恃此為生。被告J○○雖辯稱:被查獲前後時間,伊在酒店上班,並非以竊盜維生,並就此部分請求傳訊張宏嘉、蕭奮聰以資證明云云。然查,91年至93年間被告均無申報綜合所得稅乙事,業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以 95年3月21日中區國稅投縣二字第0950005267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67頁),而且被告之男友即共犯劉宗厚亦向檢察官供稱:被告J○○之職業係包裝物品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影印卷第146頁) ,益徵被告所辯不實,可見被告係以竊盜為業,並恃此為生至明,則此部分事證以臻明確,無另行傳訊證人張宏嘉、蕭奮聰之必要。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本件被告J○○與劉宗厚等人所犯上開 165次竊盜犯行,經
業竊盜罪,而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 95年7月1日施行,已刪除其中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竊盜 165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刑徒刑4950年,再依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仍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而論以常業竊盜罪。
四、故核被告J○○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J○○與劉宗厚、周成福、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李榮豐、李榮洲、劉耀升、陳信朋、蕭明進、蕭奮聰、張宏嘉、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傑、綽號「福氣」(均另案偵辦)等成年男子人,於渠等參與期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等共竊得 193輛自小客車,惟經核對公訴人起訴書附表1至7所示之車輛,其中有多輛係重複記載,未重複部分實際應僅有175輛自小客車,而且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至175 所示車輛,無證據證明有他人失竊(詳後論述),附此敘明。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所犯如附表壹編號 164之竊車犯行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核該部分竊盜犯行原即經起訴,是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本即係同一犯罪事實關係,併此敘明。
五、原審認被告J○○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李榮豐、李榮洲共同參與本案常業竊盜之行為,然於理由欄則未論述其二人與被告J○○間成立共同正犯關係,致事實與理由矛盾不一,已有未洽;
㈡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至175所示10部車輛,無證據證明有他人失竊,原審仍予認定被告與其他共犯竊盜上開10部車輛,亦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大部分之犯罪,固非可取,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知謀求正業,為圖私利,即與他人謀議竊車拆解,並對被害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所共同竊取之車輛不少,竊盜地點復遍及多個縣、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於犯後未能坦白認過,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係18歲以上之竊盜犯,且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其共同竊取之車輛達165輛,參與之時間長達1年半,復係組織有規模之竊車拆解集團,如未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習得謀生之技能,將來驟然返回社會,勢必因無法取得正當職業,無法適應社會生活,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以矯正惡習,並習得謀生技能。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係共犯劉宗厚所有,供其等竊取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 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工具,業據共犯劉宗厚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並無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又附表參、肆所示之物品,雖分係共犯周成福、李榮豐所有,供拆解贓車所用之工具,然上開工具尚非屬供竊取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汽車所用之工具,僅係供事後處分贓物所用,並非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工具,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J○○與劉宗厚,因受梁峰晟、周成福之邀約,J○○遂與周成福、梁峰晟、劉宗厚、郭靜雄、林志民、李榮豐、李榮洲、劉耀升、陳信朋、蕭明進、蕭奮聰、張宏嘉、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綽號「福氣」(均另案偵辦)等成年男子,組成竊車拆解銷贓集團,於其等參與期間,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推由劉宗厚、J○○、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人,以數人為1組 (大多3人1組、4人1組),輪流外出竊車,該竊車集團成員並於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所至175示之時、地,以附表貳所示之工具,竊取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有或持有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云云。因認被告J○○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常業竊盜犯行,係以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68所示車輛有93年7月8日查扣之汽車引擎4具 (其他7具同時查扣引擎可以辨識引擎號碼),如附表壹編號169至171所示車輛有93年7月28日查扣遭壓平之汽車車體 3具可證,至於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車輛,則有共犯劉宗厚帶同員警前往失竊地點查訪之筆錄為憑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㈢、經查:
1、警方在93年7月8日查扣之汽車引擎共11具,其中4具引擎 (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68所示部分)因磨滅程度過深,經以電解仍未能顯示號碼,且其車輛之車牌均遭丟棄,未能查出係何人失竊;至於93年7月28日查扣遭壓平之汽車車體3具(如附表壹編號169至171所示部分),其引擎、車牌均遭丟棄,未能查出何人失竊等情,業據檢察官於本件起訴書記載甚詳(見原審卷第4頁、19頁) ,而檢察官於審理中亦未再「蒐集」提出可資明確證明上開 7部車輛究屬何人失竊之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則上開4具遭磨損之引擎及3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引擎、車牌均已丟棄),是否為原判決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列有被害人姓名以外之他人所失竊小客車之一部分,或則同屬該附表所列某被害人所失竊小客車被拆解後之一部分,而有重複認定行竊之情形,及上述各該編號既均未查出所謂被害人之姓名、年籍,則是否確實有人失竊何種小客車,均有可疑。是以,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此部分依既有證據既然未能明確證明上開引擎、車殼與如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以外他人失竊車輛配置吻合,自亦無從確認是否為他人失竊車輛之引擎、車殼。
2、共犯劉宗厚雖主動帶同警員至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車輛,雖有共犯劉宗厚帶同員警前往失竊地點查訪之筆錄,但查,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時間、地點並無發生自用小客車失竊及受理報案紀錄乙節,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95年6月27 日員警分偵字第0950017433號、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95年6月27日彰警分偵字第0950027625號、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95年8月3日斗六警偵字第0950007365號函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78頁、79頁、98頁),職是,此部分除共犯劉宗厚之查訪筆錄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時間、地點有車輛失竊。又,如附表壹編號174 所示共犯劉宗厚供述竊盜之時間、地點應如本院附表編號174 所示,有劉宗厚於9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可查(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66頁),原審記載失竊時間:「94年2月25日夜間11時許」;地點: 「彰化縣彰化市○○路陸橋下夜市停車場某處」,尚有誤載,本院併予更正。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惟因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其前開有罪部分間有常業犯實質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22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v○○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壹】
┌───┬──────┬──────┬────┬────────┬───────┐
│編 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尋回物品及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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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健│ 巳○○ │車號二V—三八二│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六時│行路與學士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口 │ │車內物品 │ │
├───┼──────┼──────┼────┼────────┼───────┤
│二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 F○○ │車號六S—八八八│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七時│二四一號前 │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 │ │車內物品 │ │
├───┼──────┼──────┼────┼────────┼───────┤
│三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三悅洋行│車號HJ—三○六│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八時│二七四號前 │ │自小客車一輛及車│ │
│ │ │ │ │內物品 │ │
├───┼──────┼──────┼────┼────────┼───────┤
│四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崇│ 黃萬錫 │車號三J—五一七│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德路與美德街│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三時 │口 │ │車內物品 │ │
├───┼──────┼──────┼────┼────────┼───────┤
│五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太│ A○○ │車號七Q—五九六│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原路與山西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 │口 │ │車內物品 │ │
├───┼──────┼──────┼────┼────────┼───────┤
│六 │九十二年十月│雲林縣莿桐鄉│ d○○ │車號七W—六六一│車牌二面 │
│ │九日上午七時│莿桐村和平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三十巷九十弄│ │車內物品 │ │
│ │ │九號前 │ │ │ │
├───┼──────┼──────┼────┼────────┼───────┤
│七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M○○ │車號七一二二—G│未尋得物品 │
│ │九日上午十時│中正路一段二│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五九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八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辛○○ │車號八L—六一三│車牌一面 │
│ │十日六時 │大埔路三六一│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之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九○九○—G│未尋得物品 │
│ │十二日上午八│東門村中正路│詠興汽車│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一段十一號前│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徐桂莉 │ │ │
├───┼──────┼──────┼────┼────────┼───────┤
│十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梁佳鐓 │車號九U—三五二│未尋得物品 │
│ │十六日上午七│中正路一七六│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前某時 │號前 │ │及車內物品 │ │
├───┼──────┼──────┼────┼────────┼───────┤
│十一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己○○ │車號一○七一—H│車牌二面 │
│ │十六日上午七│寶覺寺前 │ │P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十二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顏張彩雲│車號八七六五—F│完整車牌一面、│
│ │十六日上午八│二段五十號前│ │Z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十三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蔡味娟 │車號○七九一—F│車牌一面 │
│ │十八日凌晨五│中山路三段三│ │E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五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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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市○○路│ 壬○○ │車號八S—一八一│車牌一面 │
│ │十八日上午八│四七七號前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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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西│ 午○○ │車號八H—九五三│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上午十│屯路一段二五│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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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縣永康市│ 天○○ │車號八R—○八九│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下午一│中華路九一七│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旁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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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洪惠暖 │車號八四六一—F│未尋回物品 │
│ │十九日下午五│三民街十一號│ │Y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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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i○○ │車號PC—三六九│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日上午八│與山西路口 │ │九號自小客車一輛│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 │ │及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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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九十二年十月│南投縣南投市│所有人:│車號九J—五○六│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日上午九│漳和里南崗二│簡詩晉;│六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路二○九巷口│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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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t○○ │車號Y七—三九一│車牌一面 │
│ │二十日上午七│川西路與文昌│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東二街口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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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r○○ │車號二W—三九九│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凌晨│三條街一三三│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郭登堯 │車號六○三一—F│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一日上午│崇德路二段二│ │W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六三號附近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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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W八—四九八│車牌一面 │
│ │二十一日上午│東門村永坡路│永麗婦幼│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三段三五二號│用品社;│車內物品 │ │
│ │ │前 │使用人:│ │ │
│ │ │ │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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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玠羽 │車號三三○二— F│車牌一面 │
│ │二十二日上午│力行路十五號│ │X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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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張陳月圓│車號八L—八八二│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二日上午│員水路一段四│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四九巷六十四│ │車內物品 │ │
│ │ │號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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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 申○○ │車號五Q—二九五│車牌一面 │
│ │二十三日上午│大墩七街巨蛋│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預定地旁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R○○○│車號五F—八八七│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上午│松竹路二段三│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一九號前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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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孔有楠 │車號X三—三五五│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下午│雅路與育德路│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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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神岡鄉│所有人:│車號三R—○六七│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五日上午│社南村民生路│張郭秀蘭│六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六時許 │四十八號之一│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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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黃素滿 │車號九H—三九八│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川東路三段七│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十七號前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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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溪湖鎮│ n○○ │車號五九五九—G│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七時│平和里光平接│ │C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五十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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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灣地區某地│ 鄭偉秋 │車號六V—三七三│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五日上午│ │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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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七P—○一四│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寧夏路與寧夏│臺灣哈巴│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一街口 │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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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心想室成│車號一九五六—F│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下午│大墩七街與文│實業股份│W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心路旁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三十五│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區忠│所有人:│車號六V—七二二│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上午│明南路與華美│王志宏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一時許 │西街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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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邱念楨 │車號七六二五—G│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七日上午│原路與山西路│ │C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三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g○○ │車號三○七六—F│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中午│化北路三七八│ │Z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二時許 │之二三號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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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徐裕凱 │車號七V—六五三│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雅路與北平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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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陳阿吟 │車號五Q—二九二│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崇德路二段二│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一時許 │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四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h○○ │車號五Q—二八一│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原路三段與崇│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德路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一│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烏日鄉│ 戴 愛 │車號三R—五○六│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上午│中山路一段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l○○ │車號七B—四七九│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八日上午│青海路與上仁│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八時許 │街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三│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甲○○ │車號二Q—一七九│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中午│忠平路五四七│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二時許 │巷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四│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五Q—一五二│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自強路二六七│洋銊金屬│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陳進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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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八V—四五八│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九日上午│義民村永坡路│寶喆企業│九小客車一輛及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三段五七號前│行; │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B○○ │ │ │
├───┼──────┼──────┼────┼────────┼───────┤
│四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f○○ │車號三Q—二七三│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八│北新路二巷二│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弄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戌○○ │車號二L—一三五│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十│化北路與永興│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許 │街口 │ │及車內物品 │ │
├───┼──────┼──────┼────┼────────┼───────┤
│四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G○○ │車號六A一四一七│完整車牌一面、│
│ │三十日中午十│民航路與中平│ │○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晟德器業│車號七L—一二一│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大河里永輝路│股份有限│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七十五巷十號│公司 │車內物品 │ │
│ │ │前 │ │ │ │
├───┼──────┼──────┼────┼────────┼───────┤
│五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區頂│所有人:│車號六R—四四四│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橋三巷七六號│小葫蘆清│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前 │潔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邱顯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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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六U—七四八│未尋得物品 │
│ │月一日上午七│員集路某處 │東佑電料│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黃慶昌 │ │ │
├───┼──────┼──────┼────┼────────┼───────┤
│五十二│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臺西鄉│ 丁麗美 │車號二U—五○七│車牌二面 │
│ │月三日凌晨三│海口村海豐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八之三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亞太國際│車號二○九五—H│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雅路與武昌路│事業公司│P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五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酉○○ │車號六J—二七二│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北屯路二一六│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德義興業│車號七Q—二七二│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十│化北路與大德│有限公司│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五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L○○ │車號三三一三—F│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六│雅路與梅亭街│ │Z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五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縣潭子鄉│ 亥 ○ │車號六D—九八五│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八│勝利路二九○│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太│欣格聯合│車號二八六三—D│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十│原路二段二五│企業公司│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林│ 子○○ │車號八七七一—G│車牌二面 │
│ │月六日上午七│森路二段二○│ │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所有人:│車號二A—八四○│車牌一面 │
│ │月六日上午九│二四六號前 │溢藝倚木│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業公司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翁柏臨 │ │ │
├───┼──────┼──────┼────┼────────┼───────┤
│六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 D○○ │車號一七一七—H│完整車牌一面、│
│ │月七日凌晨三│河南路二段四│ │P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十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二│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q○○ │車號二R—六三三│完整車牌一面、│
│ │月七日上午六│社頭村三民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一七一巷六三│ │車內物品 │ │
│ │ │號前 │ │ │ │
├───┼──────┼──────┼────┼────────┼───────┤
│六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北區臨│ T○○ │車號○一九八—F│完整車牌一面、│
│ │月七日上午七│安路二段二六│ │C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南區忠│ 許如君 │車號七E—九一三│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上午十│明南路六五三│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漢│ k○○ │車號六V—一○八│車牌一面 │
│ │月八日凌晨三│口路五段六十│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三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O○○ │車號二V—九四五│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上午八│雅路四五四號│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興│ 王敬芷 │車號W三—五二四│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下午三│進路汽車停車│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格 │ │車內物品 │ │
├───┼──────┼──────┼────┼────────┼───────┤
│六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 黃○○ │車號X七—○八一│車牌二面 │
│ │月九日上午十│化北路與國瑞│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旁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Z ○ │車號三J—一四一│完整車牌一面、│
│ │月十日上午六│文心路與天津│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七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東│ w○○ │車號一四三二—G│車牌二面 │
│ │月十一日上午│平路一七四號│ │L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 林秀鎮 │車號三Q—二二六│車牌一面 │
│ │月十二日上午│川東路三段一│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四五之二號前│ │車內物品 │ │
├───┼──────┼──────┼────┼────────┼───────┤
│七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龍龍龍有│車號○○○三—H│完整車牌一面、│
│ │月十四日某時│文心路四段九│限公司 │P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 │九九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三│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彰化市│ U○○ │車號二V—六九二│未尋得物品 │
│ │月十四日上午│埔西街八十四│ │七號自小客車一輛│ │
│ │八時許 │號前 │ │及車內物品 │ │
├───┼──────┼──────┼────┼────────┼───────┤
│七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南縣安定鄉│協承昌股│車號三八○八—G│車牌一面 │
│ │月十四日下午│中沙村一七六│份有限公│H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之六號前 │司 │車內物品 │ │
├───┼──────┼──────┼────┼────────┼───────┤
│七十五│九十二年十一│南投縣草屯鎮│明大廣告│車號七V—一四七│未尋得物品 │
│ │月十五日上午│中興路九四號│有限公司│二號自小客車一輛│ │
│ │六時前某時許│前 │ │及車內物品 │ │
├───┼──────┼──────┼────┼────────┼───────┤
│七十六│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詹啟佑 │車號三八一五—G│車牌二面 │
│ │月十六日上午│廣興村大圳巷│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十九號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j○○ │車號六J—三八三│完整車牌一面、│
│ │月十六日下午│文心路四段二│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一時許 │一七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八│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斗六鎮│ 戊○○ │車號○二七一—F│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文化路三一八│ │D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路│ 許育賓 │車號E六—三一一│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與海安路三段│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八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 H○○ │車號一二五九—H│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上午│一八○巷六號│ │S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南區西│吳林春英│車號五W—○八九│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下午│門路一段三○│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二│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西螺鎮│ 蔡振興 │車號三三二一—F│未尋得物品 │
│ │月十八日上午│延平路五六六│ │M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路旁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三│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林內鄉│ e○○ │車號八M—九○二│車牌二面 │
│ │月十八日凌晨│林北村中正東│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路一四六號前│ │車內物品 │ │
├───┼──────┼──────┼────┼────────┼───────┤
│八十四│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莿桐鄉│ 廖美麗 │車號七W—二二九│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凌晨│麻園村榮貫路│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區忠│ 丁○○ │車號八○○八—G│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明南路三八五│ │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八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丙○○ │車號三S—五六四│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瀋陽路與熱河│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六E—一九○│車牌一面 │
│ │月十九日下午│川西路與天津│欣格聯合│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路口 │企業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建國 │ │ │
├───┼──────┼──────┼────┼────────┼───────┤
│八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新芽音樂│車號一八二七—D│車牌一面 │
│ │月二十日凌晨│二六六號前 │有限公司│J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所有人:│車號三Q—七三七│車牌二面 │
│ │月二十日上午│松竹路三段八│s○○;│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賴秋勳 │ │ │
├───┼──────┼──────┼────┼────────┼───────┤
│九十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溪洲鄉│ o○○ │車號九Q—七五二│車牌一面 │
│ │月二十三日凌│成功村登山路│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晨四時許 │二一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D七—三四二│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青海路與洛陽│N○○;│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八時許 │路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N○○ │ │ │
├───┼──────┼──────┼────┼────────┼───────┤
│九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和潤企業│車號九E—五三○│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下│川西路與文心│有限公司│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三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P○○ │車號Z七—九六四│完整車牌一面、│
│ │月二十四日中│文心路與昌平│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午十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四│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彰化市│ 林淑敏 │車號三三一八—F│未尋得物品 │
│ │月二十八日上│中華西路一六│ │Y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五│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彰化市│ 辰○○ │車號J二—八一九│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金馬路一段五│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十五分│二一巷路旁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六│九十二年十二│臺中市西屯區│ b○○ │車號六S—三六三│完整車牌一面、│
│ │月二十四日上│文心路三段四│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午九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七│九十二年十二│雲林縣西螺鎮│ 庚○○ │車號九R—三九八│車牌一面 │
│ │月二十八日上│西興路八十八│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九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八│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七V—二八六│未尋得物品 │
│ │月三十一上午│莒光路一七七│黃育晟;│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號前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黃時瑛 │ │ │
├───┼──────┼──────┼────┼────────┼───────┤
│九十九│九十三年二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九R—七○一│未尋得物品 │
│ │四日晚上八時│惠明街旁 │陳淑娟;│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蔡曉萍 │ │ │
├───┼──────┼──────┼────┼────────┼───────┤
│一○○│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俊男 │車號九Q—九三三│未尋得物品 │
│ │九日上午七時│民族路一八○│ │九號自小客車及車│ │
│ │許前某時 │號前 │ │內行動電話三支 │ │
├───┼──────┼──────┼────┼────────┼───────┤
│一○一│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彰化市│誠隆汽車│車號二三五○—D│未尋得物品 │
│ │十七日上午十│辭修路四五九│股份有限│G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前某時 │號前 │公司 │車內物品 │ │
├───┼──────┼──────┼────┼────────┼───────┤
│一○二│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員林鎮│黃張月燕│車號八Q—二九八│未尋回物品 │
│ │十八日凌晨四│成功路四二○│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五十七分許│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林內鄉│ 周奉志 │車號○一九二—J│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五日上午│村中村中正路│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前某時│四○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斗六市│ 邱德坤 │車號七○八八—G│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七日上午│上海路二三三│ │C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五│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斗六市│ 黃瓊儀 │車號○一八七—H│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七日下午│公正路七十五│ │T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前某時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一○六│九十三年三月│臺南縣新營市│ a○○ │車號七V—五五三│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復興路一三八│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七│九十三年三月│臺灣地區某地│u○○○│車號B二—六二九│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八│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林寬金 │車號九R—○三九│未尋回物品 │
│ │十六日上午八│西平路三一六│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九│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林哲三 │車號B九—七○一│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五日上午│南京東路四三│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五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花壇鄉│ 蕭敏卿 │車號八V—三三五│皮革五件、保險│
│ │六日上午七時│長沙村中正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證一張 │
│ │許 │一○五巷二三│ │車內物品 │ │
│ │ │弄一號前 │ │ │ │
├───┼──────┼──────┼────┼────────┼───────┤
│一一一│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北斗鎮│ 楊武漢 │車號二一三二—H│引擎一具 │
│ │七日上午七時│斗苑路二段六│ │R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六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二│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X五—九三一│行照一張 │
│ │七日下午六時│公益路與永春│張汶沂;│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東七路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K○○ │ │ │
├───┼──────┼──────┼────┼────────┼───────┤
│一一三│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寅○○ │車號DV—一二五│引擎一具 │
│ │七日下午十時│朝富路國光客│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運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四│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永靖鄉│ W○○ │車號Y五—二一八│牌照稅單一張、│
│ │八日凌晨五時│瑚璉村東興路│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存摺四本 │
│ │許 │七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五│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 ○○道 │車號三Q—一一七│行照、保險證各│
│ │十日下午三時│大墩七街三二│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存摺二本│
│ │許 │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六│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林裕鋒 │車號X九—○一九│保險證一張 │
│ │十日下午十一│臺中港路三段│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一一八號澄清│ │車內物品 │ │
│ │ │醫院前 │ │ │ │
├───┼──────┼──────┼────┼────────┼───────┤
│一一七│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盧俊仲 │車號二R—○七一│保險證一張 │
│ │十一日上午九│南京路四七七│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八│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八Q—三三○│保險卡、名片各│
│ │十四日凌晨四│道周路五五二│功發工業│二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時許 │號前 │股份有公│車內物品 │ │
│ │ │ │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X○○ │ │ │
├───┼──────┼──────┼────┼────────┼───────┤
│一一九│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 地○○ │車號五V—五八二│行照及保險卡各│
│ │十四日上午十│美寮路與孝武│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一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宙○○ │車號○二六八—J│牌照稅單一張 │
│ │十六日下午八│大成路一八二│ │K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一│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玄○○ │車號三C—○一四│行照一張、存摺│
│ │二十日上午六│林頭路九十八│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五本 │
│ │時許 │之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二│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屯區│楊謝秀花│車號○一六一—H│行照一張 │
│ │二十六日下午│崇德路二段二│ │L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二時一分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三│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陳雅雯 │車號八V—二四七│行照一張 │
│ │十六日下午九│大智街口 │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二四│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區大│ 黃清江 │車號七L—八六五│保險證一張、印│
│ │二十日下午三│雅路五八○號│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章一顆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五│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Q○○ │車號一一二二—F│車牌一面 │
│ │二日上午八時│向上南路與文│ │U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心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二六│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忠明南│ Y○○ │車號四七九六—H│車牌一面 │
│ │二日下午九時│路五八○巷路│ │Q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七│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辛玫臻 │車號六八二九—F│通行證一張 │
│ │三日上午九時│向上路與文心│ │W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分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二八│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盧小敏 │車號三Q—六九九│存摺二本 │
│ │四日上午十時│文心路與麻園│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前某時 │東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九│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區梅│黃張瑞元│車號二P—五二九│車輛維修單一張│
│ │四日上午十時│亭街五三六號│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前某時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田尾鄉│ c○○ │車號七L—六五八│保險證一張 │
│ │六日上午七時│饒平村東平巷│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一九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一│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大村鄉│ 張智楨 │車號八L—七一三│車體一臺 │
│ │六日上午九時│山腳路七十五│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之十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二│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二R—七一六│保險證一張 │
│ │七日上午七時│青海路一段一│冠德工程│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三二號前 │行;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V○○ │ │ │
├───┼──────┼──────┼────┼────────┼───────┤
│一三三│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西螺鎮│ 未○○ │車號○九一六—D│停車證一張 │
│ │七日上午八時│中正路五七號│ │E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四│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李秀華 │車號七T—九○九│車體一部、維修│
│ │八日上午八時│新德路六九號│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單一張 │
│ │三十分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五│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S○○ │車號八四一○—H│行照及保險卡各│
│ │八日下午六時│河南路四段與│ │P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許 │大墩七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三六│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丑○○ │車號八二八三—G│行照一張 │
│ │九日上午七時│復興路二一四│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巷七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七│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虎尾鎮│ m○○ │車號S二—七八三│車體一部、行照│
│ │九日下午四時│忠孝路與復興│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三八│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吳政宗 │車號五R—一八三│測量器一組 │
│ │十一日上午八│后庄里后庄一│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與敦化路口│ │車內物品 │ │
├───┼──────┼──────┼────┼────────┼───────┤
│一三九│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區建│ 劉進禧 │車號一六七一—G│車體一臺、車牌│
│ │十一日上午九│國南路與美村│ │C自小客車一輛及│一面 │
│ │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C○○ │車號七W—一五九│行照一張 │
│ │十一日下午一│華勝路皇家大│ │九自小客車及車內│ │
│ │時許 │樓前 │ │物品 │ │
├───┼──────┼──────┼────┼────────┼───────┤
│一四一│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斗六市│ 邱銘祺 │車號W八—九五六│車牌二面、保險│
│ │二十一日上午│富強街一號前│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卡一張 │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二│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范盛淵 │車號八Q—六三七│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上午│光華路一號前│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三│九十三年六月│南投市○○街│ 陳炳標 │車號三○八九—J│自小客車一輛 │
│ │二十五日凌晨│一○四號前 │ │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一四四│九十三年六月│南投縣草屯鎮│ 陳世民 │車號四七○五—G│自小客車一輛 │
│ │二十五日上午│中興路二七五│ │D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五│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 陳勝彰 │車號九R—五七三│自小客車一輛 │
│ │一日前某時 │中山路二三巷│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二之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四六│民國九十三年│雲林縣斗南鎮│ 李錫源 │車號C五—二八九│引擎一具 │
│ │七月一日上午│建國一路二十│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 │
│ │八時許 │七巷二十五號│ │及車內物品 │ │
│ │ │前 │ │ │ │
├───┼──────┼──────┼────┼────────┼───────┤
│一四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A七—五○一│引擎一具、行照│
│ │二日下午五時│田中巷十七之│林宋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一張 │
│ │二十分許 │一號旁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 │
│ │ │ │Z○芬 │ │ │
├───┼──────┼──────┼────┼────────┼───────┤
│一四八│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 吳順發 │車號八V—五二二│行照一張、駕照│
│ │二日下午六時│中山南路某處│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一張 │
│ │許 │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四九│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E○○ │車號七○一九—G│行照一張、車門│
│ │四日上午十時│辭修路三六六│ │C自小客車一輛及│四扇、備胎一個│
│ │許 │之一號旁空地│ │車內物品 │、方向盤及油箱│
│ │ │ │ │ │各一個、排氣管│
│ │ │ │ │ │一支 │
├───┼──────┼──────┼────┼────────┼───────┤
│一五○│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七Q—二五九│引擎一具 │
│ │五日上午六時│三福街七十一│久實金屬│○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三十分許 │號前 │企業股份│及車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許朝榮 │ │ │
├───┼──────┼──────┼────┼────────┼───────┤
│一五一│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淑麗 │車號五Q—三一七│行照一張 │
│ │五日上午七時│長順街一四一│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許 │號巷口 │ │及車內物品 │ │
├───┼──────┼──────┼────┼────────┼───────┤
│一五二│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高鳳禪 │車號三一九二—G│已遭解體但尚未│
│ │七日上午六時│中華路二五○│ │E自小客車一輛及│變賣之車 │
│ │許 │巷十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五三│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鎮│ 朱鳳菁 │車號二一五七—G│車牌二面及引擎│
│ │七日上午七時│中堅西路二三│ │R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具 │
│ │三十分許 │八號旁 │ │車內物品 │ │
├───┼──────┼──────┼────┼────────┼───────┤
│一五四│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九Q—五一三│尚未遭解體之車│
│ │七日上午八時│萬年路一○七│富勤營照│七號自小客車一輛│ │
│ │許 │號前 │有限公司│及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耀緝 │ │ │
├───┼──────┼──────┼────┼────────┼───────┤
│一五五│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許真月 │車號五八九二—G│車牌二面及行照│
│ │七日上午十時│建成路四一號│ │M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五六│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八五七—H│引擎一具、車牌│
│ │七日中午十二│大同路與文德│梁月昭 │Q自小客車一輛及│二面及車體外殼│
│ │時許 │街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一部 │
│ │ │ │林欣怡 │ │ │
├───┼──────┼──────┼────┼────────┼───────┤
│一五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八Q—○五○│尚未遭解體之該│
│ │七日下午一時│大同路與忠孝│許秋瑛 │六號自小客車一輛│車 │
│ │許 │街口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 │
│ │ │ │梁正穎 │ │ │
├───┼──────┼──────┼────┼────────┼───────┤
│一五八│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YZ—○五○│已遭解體之該車│
│ │七日下午三時│中山路二一九│簡美珠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引擎一具、車體│
│ │三十分許 │號前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外殼一部、車牌│
│ │ │ │林文香 │ │二面、引擎蓋一│
│ │ │ │ │ │片、保險桿二支│
│ │ │ │ │ │、椅墊三座 │
├───┼──────┼──────┼────┼────────┼───────┤
│一五九│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劉水智 │車號B九—三九二│該車引擎一具及│
│ │七日下午五時│平和街與成功│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車牌二面 │
│ │三十分許 │路口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九十三年八月│雲林縣斗六市│ 陳宗炎 │車號W九—五六○│未尋得物品 │
│ │十九日凌晨一│石榴路宿舍旁│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前某時 │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一│九十三年八月│雲林縣斗六市│ 莊振財 │車號SQ—三一一│未尋得物品 │
│ │二十三日凌晨│石榴路宿舍旁│ │一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五時前某時 │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二│九十三年八月│雲林縣斗六市│ 吳俊隆 │車號SD—七四七│未尋得物品 │
│ │二十三日上午│復興路五一號│ │三號自小客車一輛│ │
│ │八時前某時 │前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三│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彰化市│ 賴淑芬 │車號二R—二二三│未尋得物品 │
│ │十九日下午五│彰美路某處 │ │六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前某時 │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四│九十三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張毓萱 │車號二三三○—G│未尋得物品 │
│ │十三日上午六│永福街四五號│ │B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六分許 │旁空地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五│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六│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七│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八│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九│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丟棄之車輛,即│
│ │ │ │ │ │遭壓平之車殼。│
│ │ │ │ │ │無證據證明何人│
│ │ │ │ │ │失竊 │
├───┼──────┼──────┼────┼────────┼───────┤
│一七○│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丟棄之車輛,即│
│ │ │ │ │ │遭壓平之車殼。│
│ │ │ │ │ │無證據證明何人│
│ │ │ │ │ │失竊 │
├───┼──────┼──────┼────┼────────┼───────┤
│一七一│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丟棄之車輛,即│
│ │ │ │ │ │遭壓平之車殼。│
│ │ │ │ │ │無證據證明何人│
│ │ │ │ │ │失竊 │
├───┼──────┼──────┼────┼────────┼───────┤
│一七二│九十四年二月│雲林縣斗六市│ 癸○○ │車號七W—三○○│未尋得物品 │
│ │二十五日上午│六合街與立德│ │二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七時前某時 │街口 │ │及車內物品 │ │
├───┼──────┼──────┼────┼────────┼───────┤
│一七三│九十四年二月│彰化縣彰化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無證│
│ │二十五日夜間│中央路陸橋下│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據證明有人失竊│
│ │十一時許 │夜市停車場某│ │物品 │ │
│ │ │處 │ │ │ │
├───┼──────┼──────┼────┼────────┼───────┤
│一七四│九十四年二月│彰化縣員林鎮│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無證│
│ │二十六日凌晨│某處 │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據證明有人失竊│
│ │二時許 │ │ │物品 │ │
├───┼──────┼──────┼────┼────────┼───────┤
│一七五│九十四年二月│雲林縣斗六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無證│
│ │二十六日凌晨│小娘娘護膚理│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據證明有人失竊│
│ │二時許 │容院附近某處│ │物品 │ │
└───┴──────┴──────┴────┴────────┴───────┘
【附表貳】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 一 │竊車用電腦 │ 四臺 │劉宗厚所有,供竊車所用之工具 │
├──┼───────┼────┼────────────────────┤
│ 二 │聯絡用對講機 │ 五臺 │同上 │
├──┼───────┼────┼────────────────────┤
│ 三 │鐵棍 │ 二支 │同上 │
├──┼───────┼────┼────────────────────┤
│ 四 │手套 │ 六個 │同上 │
├──┼───────┼────┼────────────────────┤
│ 五 │竊車用電門開關│ 四個 │同上 │
├──┼───────┼────┼────────────────────┤
│ 六 │竊車用電鑽 │ 一組 │同上 │
├──┼───────┼────┼────────────────────┤
│ 七 │剪刀 │ 三支 │同上 │
├──┼───────┼────┼────────────────────┤
│ 八 │竊車用電門 │ 一組 │同上 │
├──┼───────┼────┼────────────────────┤
│ 九 │扳手 │ 十支 │同上 │
├──┼───────┼────┼────────────────────┤
│ 十 │鉗子 │ 五支 │同上 │
├──┼───────┼────┼────────────────────┤
│十一│起子 │ 十四支 │同上 │
├──┼───────┼────┼────────────────────┤
│十二│竊車用鑰匙 │ 二支 │同上 │
└──┴───────┴────┴────────────────────┘
【附表參】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 一 │解體工具包 │ 一包 │周成福所有,供拆解、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 二 │解體工具箱 │ 三箱 │同上 │
├──┼───────┼───┼─────────────────────┤
│ 三 │砂輪機 │ 一支 │同上 │
├──┼───────┼───┼─────────────────────┤
│ 四 │電線 │ 一卷 │同上 │
├──┼───────┼───┼─────────────────────┤
│ 五 │電動工具 │ 三支 │同上 │
├──┼───────┼───┼─────────────────────┤
│ 六 │鐵鎚 │ 二支 │同上 │
├──┼───────┼───┼─────────────────────┤
│ 七 │大型一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八 │油壓床 │ 一具 │同上 │
├──┼───────┼───┼─────────────────────┤
│ 九 │乙炔切割器 │ 一組 │同上 │
├──┼───────┼───┼─────────────────────┤
│ 十 │堆高機 │ 一部 │同上 │
└──┴───────┴───┴─────────────────────┘
【附表肆】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 一 │螺絲起子 │ 二盒 │李榮豐所有,供拆解、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 二 │砂輪機 │ 一支 │同上 │
├──┼───────┼───┼─────────────────────┤
│ 三 │電動鋸 │ 一支 │同上 │
├──┼───────┼───┼─────────────────────┤
│ 四 │氣動工具 │ 四支 │同上 │
├──┼───────┼───┼─────────────────────┤
│ 五 │鐵鎚 │ 一支 │同上 │
├──┼───────┼───┼─────────────────────┤
│ 六 │T字扳手 │ 五支 │同上 │
├──┼───────┼───┼─────────────────────┤
│ 七 │一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八 │S型扳手 │ 一支 │同上 │
├──┼───────┼───┼─────────────────────┤
│ 九 │十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十 │管鉗 │ 一支 │同上 │
├──┼───────┼───┼─────────────────────┤
│十一│其他扳手 │ 六支 │同上 │
├──┼───────┼───┼─────────────────────┤
│十二│堆高機 │ 一部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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