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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竊盗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陳筱珮趙春碧康應龍

  • 當事人
    甲B○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55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B○ 巷十三弄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宇○○ 號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0號中華民國 94年3月31日、4月11日、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216號,併辦案件:同署93年度偵字第788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k○○、宇○○、未○○、甲B○部分撤銷。 k○○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宇○○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甲B○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c○○ (業經判決確定)素行不佳,前曾於民國(下同)91 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甫於92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c○○猶不知悔 改,於得知k○○、宇○○均生活困頓後,即邀同k○○、宇○○,參與由周成福(另案偵辦)主持,成員包括甲黃○、陳信朋、陳昱璇、蕭明進、U○○、蕭富聰、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均另案偵辦)等人組成之竊車拆解集團,k○○、宇○○應允後,即與c○○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7月1日凌晨3時止,推由甲黃○、陳信朋、陳昱璇、蕭明進、U○○、蕭富聰等人,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地,以不詳方法,竊取如附表壹所示黃○○等人所有或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運至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小娘娘理容店」前、雲林縣崙背鄉臺十九線北端外環道交叉路口等地,交由c○○、宇○○、周成福等人,駕駛至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十四之二號鐵皮屋內,交由c○○、k○○、宇○○、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范瑞光、崔玉榮等人,利用周成福所有,如附表參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再推由c○○、周成福,以貨車、箱型車,將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埤頭十二之三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二十七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二十七之七號、雲林縣西螺鎮○○路九十一之三號、嘉義市○○○路六十二之十四號等倉庫存放後,復由該集團之成員將該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銷贓,而c○○、周成福、k○○另輪流將如附表壹所示拆解完之贓車車牌折斷後,丟棄於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及雲林縣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k○○、宇○○每拆解一輛贓車,可分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2500 元,其餘竊車拆解後銷贓所得,扣除支付竊車、拆車人員薪資後,餘即由c○○與周成福二人均分。 二、c○○擬自行籌組竊車拆解集團,與k○○、宇○○及甲黃○ (另案偵辦)等人承前開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並於93年6月間邀同具常業竊盜犯意聯絡之未○○(前於92年間曾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94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95年6月12日執行完畢,尚不構成累犯)、甲B○ (與甲黃○係遠親關係)共六人,自93年7月1日起 (c○○、k○○、宇○○與甲黃○自該日上午起即離開上揭雲林縣二崙鄉之拆解廠),由甲B○提供其所有位於彰化縣社頭鄉 ○○路○段100巷13弄1號工廠(下稱系爭工廠),由c○○、未○○二人負責統籌規劃,並推由甲黃○於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時、地,以不詳方法,竊取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戌○○等人所有或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即由甲黃○將該些車輛運至上開系爭工廠,交予c○○、k○○、宇○○等人以如附表肆編號六至十七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並由甲B○負責注意廠房附近狀況,再推由未○○駕駛車號八九八—RK大貨車,將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之某處,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銷贓。甲B○除每月受領系爭工廠之租金2萬5000元外,且如每拆解一輛 贓車,即可再分得1000元,甲黃○則每竊得一輛車可分得 15000元至20000萬元,k○○、宇○○則每拆解一輛贓車,即可分得2000元至2500元,其餘竊車拆解後銷贓所得,則由c○○、未○○二人均分,c○○、甲黃○、k○○、宇○○、未○○、甲B○等人並均以此為業,恃以維生。 三、嗣於(一) 93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自系爭工廠後門目視發現c○○、k○○、宇○○等人正在拆解車輛,即進入系爭工廠,當場查獲在場人甲B○、未○○、c○○、宇○○、k○○等人,並查獲正拆卸中如附表貳編號七、九、十二之自小客車三部、如附表貳編號八、十、十一、十三、十四之車牌各二面、如附表貳編號二、三、四、六、十之行車執照共五張、已拆解之附表貳編號一、二、五、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汽車引擎十一具、如附表貳編號十一、十三之汽車車體外殼二部,並查扣如附表肆編號六至十七所示未○○所有供c○○、k○○、宇○○拆解贓車之工具(此非屬竊車工具)。(二)93年7月 28 日上午10時許,為警在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工廠內,查獲正拆卸中如附表壹編號一四七、一四八、一四九所示之自小客車共三部,及如附表壹編號一一五之汽車引擎一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三部,及遭竊車輛之車內物品,暨如附表參所示周成福所有,供c○○、k○○、宇○○、周成福、范瑞光等人拆解贓車之工具(此亦非屬竊車工具);後經k○○、c○○等人向警方表明拆解後之車牌係丟棄於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即由警方於93年9 月2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橋下共撈得遭竊之九十五輛車車牌。(三)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U○○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九、十六、五十五、八十八、一○二、一○六至一○八所示失竊地點查訪。(四)93年10月9日,由蕭奮聰帶同警方至如附表壹編號一○ 九、一一二、一一三所示失竊地點查訪,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7881號)。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林志成坦承不諱,被告甲B○坦承於93年7月1日確曾將系爭工廠出租予被告c○○等人,與被告未○○均供承於93年7月8日承辦警員至系爭工廠查獲時,伊等與其他被告c○○等人確均在場,且警方曾當場查獲正拆卸中如附表貳編號七、九、十二之自小客車三部、如附表貳編號八、十、十一、十三、十四之車牌各二面、如附表貳編號二、三、四、六、十之行車執照共五張、已拆解之附表貳編號一、二、五、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汽車引擎十一具、如附表貳編號十一、十三之汽車車體外殼二部,並查扣如附表肆所示未○○所有,供被告c○○、k○○、宇○○拆解贓車之工具等事實不諱(見本院前審1124號刑事卷第214頁至第216頁),惟二人均矢口否認犯常業竊盜之犯行,被告甲B○辯稱:伊僅認識甲黃○,其他的人都不認識,係單純出租系爭工廠,當時只說要作倉庫,伊人不住那邊,並不知承租人c○○等人在系爭工廠作何事,亦沒約定每拆解一輛贓車抽取一千元,且伊早已將部分系爭工廠出租予案外人謝勝澤堆放健康食品之用,不可能再同意與被告c○○等人共犯本件犯行,查獲當天因伊沒有衣服,回去拿衣服云云。被告未○○辯稱:伊受c○○的欺騙,沒有如c○○說的統籌、分贓,只有向c○○購買汽車材料而已,因為他欠伊錢,說要用比市價便宜五成的車材賣伊,是以汽車材料扣抵債,c○○說伊有分贓,那是他發完工資,將欠伊的錢,扣一半起來,把那一半的錢給伊,不是分贓,他辛辛苦苦請人拆車、偷竊,來跟伊分一半,沒有這麼好的事云云。惟查: (一) 被告未○○於警訊時即供稱: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c○○招攬加入竊車解體集團,伊負責將拆解之零件裝入貨車載出銷贓等語 (見000000000號警訊卷),於偵查中供稱:警訊所言實在,因為景氣不好缺錢用才參與竊車集團等語 (見五二一六號偵查卷),於本院前審亦坦承上開 犯行 (見本院一一二四號卷第一四八頁、二○○頁),於 本院更一審時僅否認係常業犯 (見本院上更一四○四號卷二第一二一頁),證人即被告c○○於原審94年3月10日審理時證稱:「拆解工廠是我和未○○負責,車子甲黃○牽的 (即偷),未○○送拆解的東西去賣,我負責拆引擎, 汽車內部k○○負責,汽車後面宇○○負責,我是透過甲黃○介紹認識被告甲B○,與未○○一起去租廠房,我曾親口對被告甲B○說過在從事竊車解體,曾於93年6月30 日時,在系爭工廠內,欲交付租金及押金給被告甲B○時,因甲黃○提議,經我與未○○同意後,向被告甲B○表明每拆一輛車讓他抽1000元,當時被告甲B○並未表示意見,亦無驚訝之表情,亦無明白拒絕若我從事贓車解體即拒絕出租,後來我又向被告甲B○表示每輛抽1000元,並幫忙注意系爭工廠周遭,避免被他人發現時,被告甲B○則點頭,後來於拆10輛車後,因剛好手頭不方便,故在徵得他(指被告甲B○)同意後,延緩給付,故至查獲為止,均尚未付抽頭款之金額給被告甲B○,贓車拆解時甲B○在他房屋,房屋跟工廠沒有隔離,走出來就看得到,甲B○會跟我們打招呼,在那邊工作一個禮拜約遇到被告三、四次,賣的錢扣掉付給甲黃○、k○○、宇○○等人工錢及租金,其餘的由我跟未○○平分」等語(見原審當日審判筆錄),於本院前審證述:我跟他說要租廠房作車子,一個月二萬元,後來我說如果有拆一台要讓他抽一千元,所謂作車子,就是把車子拿來拆解,車子是晚上進來,我人不在那邊,只有甲B○住在那邊,他的臥房距離我們的廠房大約一、二十公尺,他一看就看得到,這段期間甲B○幾乎都住在那邊,要進去工廠時就打電話給甲B○或是打開門旁邊一個遙控器的盒子按一下開關,颱風天過後有一次甲B○還打電話問我要不要過來工廠作等語 (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第123頁正面、124頁背面)。宇○○、k○○於偵查時亦均結證:伊等在系爭工廠解體贓車時均有看到甲B○等語 (見五二一六號號偵查卷第101頁、第132頁、第134頁),與上開證人c○○審理中所證相符,並 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酌。被告c○○、k○○、宇○○等人均係本案之共同正犯,對於己身所涉犯行均已坦承,並無卸責之必要,被告甲B○亦自承與證人c○○及被告k○○、宇○○等人間素無怨隙,證人c○○及k○○、宇○○等自無妄加誣攀之理。雖被告c○○於警、偵訊時曾證稱:「我向屋主即被告甲B○借用鐵皮屋解體贓車時,被告並不知情,我們在拆解贓車時,被告甲B○知情,但並未加以阻攔」等語(見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5216號偵查卷第29頁),然被告c○○於 原審94年3月10日審理時已證稱:「於查獲前,我與未○ ○即已討論過若遭查獲不要牽連到包括屋主之其他人,但事發後未○○希望我將責任扛起來,我於今日所述被告甲B○確有參與一事,才是屬實,檢察官或警察均未曾對我暗示要我咬出被告甲B○」等語(見原審當日審判筆錄),證人c○○已就其於警、偵訊初訊時與原審審理時所為相異陳述,為合理之解釋,且c○○於原審審理時所為陳述,與被告k○○、宇○○二人上開證述,亦互核相符,應以被告c○○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為之證述,較為可採。另被告未○○於原審94年3月10日審理時雖陳稱:我並 不在場,不清楚c○○有無向被告甲B○提起抽成一事,未見過被告甲B○等語,然此與證人c○○及宇○○、k○○上開審理、偵查中之證述不符,亦與被告甲B○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提示c○○的筆錄,他說那時錢不夠,先給你四萬,阿華說拆一台再給你抽一千,當場有甲B○及甲黃○及未○○,有何意見?答稱:是有講,但是我沒有接受,當場有甲黃○、c○○、還有未○○等語不合,顯係迴護被告甲B○之詞,尚難採信。足見被告甲B○應係於93年6月30日與被告c○○等人洽談租約時,即知悉 共犯甲黃○、c○○及被告未○○等人係欲共組竊車解體集團,並同意每月收取租金外,另於每拆解一輛車時,再抽取1000元現金而參與該集團甚明。至證人甲黃○於本院前審雖證稱:當時向甲B○租廠房,只說要當倉庫放東西,也沒說每拆解一輛車時,再抽取1000元等語,然c○○向甲B○租廠房,確用以供竊車解體,劉輝升知情且於每拆解一輛時再押取1000元如上述,甲黃○所結證顯與事實有違,況甲黃○與甲B○間有親戚關係,所證顯係迴護被告甲B○之詞,證人甲黃○另於本院證述:我知道社頭之解體廠負責人是c○○等語,亦與證人c○○上開證述及被告未○○上開於本院上訴審、更一審時所述均不合,亦係迴護被告未○○之詞,至證人甲黃○於本院另證述:曾聽c○○說與未○○有金錢上之糾葛等語,係傳聞證據,同不足為有利被告未○○之認定,況被告未○○就c○○欠錢一事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另c○○究有無以其偽造之身分證向甲B○租廠房,與認定犯罪事實無關,附此敘明。至被告甲B○所舉之證人蕭芯慈(即謝勝澤之妻)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我曾代理過我先生向被告甲B○承租位於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00巷13弄1號工廠的部分廠房,該廠房大約有200坪,我們租了四分之一,是租 門進去之右邊部分,供作倉庫堆放包裝材料等雜物使用,自92年11月開始起租,我們一個星期去2、3次,有欠材料時才會去,沒事不會去,我本身很少去,工人較常去,在93 年6、7月間我沒有去過。又在承租寄放東西時,並沒 有注意到該廠房還有無其他人在使用」等語,然因甲B○確有將該廠房租給c○○等人拆解贓車,蕭芯慈之證詞並無法資為有利於被告甲B○之證明。另證人即承辦警員陳緯弘、李政達二人於本院上訴審雖結證稱:「93年7月8日,我們有到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00巷13弄1號工廠去執行公務,當日中午12時半左右我們即至現場,至當日下午3時進行實際逮捕時,並未發現被告甲B○在現場走動 」等語,但此僅能證明案發當日之中午12時半至下午3時 許這段時間,被告甲B○並未在系爭工廠內走動,並無法證明被告甲B○未負責注意廠房附近狀況之工作,亦無法作為有利於被告甲B○之認定。 (二)如附表壹所示之自小客車分別係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地遭竊等情,業據被害人即甲甲○、陳進東、徐浴勛、C○○、莊士興、劉師賢、徐忠明、張繼正、寅○○、甲C○、王竹錦、j○○、甲辰○、賴冠霖、甲J○、張樹權、許美倩、甲O○、張麗玉、許昭南、蔡石令、辰○○、彭國龍、卯○○、甲P○、甲酉○、王怡萍、x○○、L○○、林怡君、甲H○、陳彥正、林子閔、甲N○、甲未○、庚○○、D○○、甲M○、w○○、甲丑○、亥○○、甲L○、甲A○、壬○○、m○○、r○○、v○○、李榮昌、F○○、酉○○、I○○、甲戊○、吳澤承、S○○、V○○、W○○、f○○、甲G○、甲庚○、甲丁○、甲申○、申○○、甲丙○、s○○、甲癸○○、甲亥○○、R○○、巳○○、n○○、黃坤洲、王茂盛、林春鳳、午○○、許靜如、z○○、甲宇○、林吳志暄、呂瑞卿、吳鵬舉、甲子○、張秀英、林仕信、己○○、王國順、M○○、甲地○、蔡柏逢、黃○○、p○○、甲E○、賴月娥、洪文勝、歐陽青、劉玉成、a○○、顏健民、顏震明、甲K○、J○○、E○○、A○○、甲壬○○、K○○、甲F○、甲I○、甲午○、謝良芳、甲己○、P○○、邱顯堂、t○○、黃建國、王仁傑、林顯榮、癸○○、楊薰儀、Z○○、翁柏臨、張玉錐、o○○、H○○、顏廷貴、y○○、甲巳○、陳昭安、王柯涵、吳雪琴、蕭建民、詹涓芬、甲乙○○、謝錦雲、陳家鳳、陳德發分別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又被告宇○○、k○○及選任辯護人對上開被害人在警詢之陳述,並無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被害人陳述汽車失竊之事實,並無何不當,自有證據能力,得採酌。此外復有如附表壹所示車輛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十四之二號鐵皮屋之工廠現場位置圖及撈取車牌現場照片多張、贓物領據在卷暨查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附表三之工具扣案可佐。至附表一編號九、十六、五十五、八十八、一○二、一○六至一○九、一一二、一一三號等失竊車輛雖未尋回任何物品,然此部分分別由共犯U○○、蕭聰奮帶同警方前往查證,有筆錄 (被告宇○○、k○○及選任辯護人對U○○、蕭聰奮之陳述並無異議,本院審酌渠等警訊所述係出於自由意志,無何不當,自得採酌)及查證現場照片在卷可 參,與被害人P○○、K○○、甲午○、甲F○、B○○、甲己○、蔡小萍、甲壬○○、J○○、E○○、A○○等人於警訊時陳述失竊之時、地大致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在卷可參,堪認此等車輛確係共犯U○○、蕭聰奮竊取。雖共犯U○○於偵查時供稱:參與時間係在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一月,一月十四日因毒品案件被抓等語,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竊取附表一編號一○七至一○八 (一○九之車輛係共犯蕭聰奮等所竊取) 之車輛,然卷附U○○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其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入監執行,於同月十六日即繳清罰金出監,當以其於警訊中所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等此部分犯罪事實所必要,其嗣後所述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被告k○○、宇○○等自白參與事實一之犯行與上述事證及證人c○○所述均相符,應堪採信。 (三)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自小客車分別係於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時、地遭竊等情,業據被害人T○○、b○○、黃耀緝(見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40-42、43、44)、玄○○、h○○、天○○、甲玄○、戌○○、朱鳳菁、g○○、甲寅芬、子○○、u○○、l○○ (見彰警刑字第093002 0278號卷p3-4、6-7、11-12、16-17、24-26、31、35、44 -45、49-50、60-61、65-66、69 、70-71)等人分別於警詢時陳述在卷,又被告及選任辯 護人對上開被害人在警詢之陳述,並無異議,本院審酌被害人係陳述車輛失竊之事實,並無何不當,自有證據能力,得採酌。並有現場照片31張、現場位置圖一紙、附表貳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所示車輛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資料各一紙(見彰警刑字第0930 021918號警卷第100頁至第 108頁,彰警刑字第0930020278號警卷第10頁、第15頁、 第23頁、第30頁、第34頁、第43頁、第48頁、第59頁、第64頁、第69頁、第74頁)及被害人T○○、黃耀緝、b○ ○、玄○○、h○○、天○○、甲玄○、戌○○、朱鳳菁、g○○、甲寅芬、子○○、u○○、l○○等人所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在卷(見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7頁、第70頁,彰警刑字第093002 0278號警卷第8頁至第9頁、第13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8頁至第29頁 、第32頁、第39 頁、第47頁、第55頁、第63頁、第68頁 、第73頁)暨查得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之物品、附表四之工具等扣案可佐。至附表編號十五至十八號之車輛雖查無被害人,但確有已遭磨損引擎號碼之引擎扣案,亦在共犯c○○所述解體二十一部車輛之範圍內,況共犯甲黃○於本院更一審亦證稱:有竊取附表二編號十五至十八之車輛等語,雖共犯甲黃○同時證述係在九十三年五、六月所竊,大約偷十二、三部,於本院證述:只偷了七、八部,那些是我偷的忘記了等語,此或係時間經過太久,未能記憶及共犯甲黃○先後竊取之車輛太多所致,事實二部分之車輛 (即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確係共犯甲黃○負責竊取提 供解體 (見證人c○○之證述),並有附表二編號一至十 八所示之物扣案如上述,堪認被告等確有共犯此部分罪行。至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一之車輛既無被害人亦無何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尚難僅憑共犯c○○所稱共竊取二十一部車輛及共犯甲黃○於本院更一審所述有竊取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一之車輛即認被告等犯此部分罪行。 (四)又被告k○○於本院前審理時雖諉稱關於事實欄一部分,其僅參與35件至43件而已云云,於本院與被告宇○○均辯稱:作的車輛沒那麼多,惟上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k○○、宇○○於本院前審自白不諱,並有被告k○○於94年6月13日所立之自白書一份在卷足按(見本院1124號刑事 卷第136頁至第139頁),經本院前審當庭訊以究竟何部分未參與?被告k○○並無法答覆(見本院1124號刑事卷第150頁),況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須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 (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四九號判例參照)。 益見被告k○○、宇○○此部分所辯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五)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參照)。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至於立場對立之各行為人,如各有其目的,而各依其目的分別實施犯罪行為,致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者,各行為人固僅應就其實施之行為,分別負責。然立場對立之各個行為人間,若有共同之目的,並為達成此一共同目的,而基於彼此間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則仍屬共同正犯,應就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又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本件被告甲B○既係於出租系爭工廠之始,即知悉被告c○○等人係在從事竊車解體工作,並積極參與其事,且約定每拆解一輛車可再分得1000元,而系爭工廠又確係供被告c○○等人竊取車輛後解體使用,且依被告c○○所陳,係由共犯甲黃○負責竊取汽車,然後被告c○○、k○○、宇○○等人負責汽車解體事宜,再由被告未○○負責銷贓,益見彼等六人所組成之竊車拆解集團係分成三部門,分別為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足徵被告甲B○、c○○、k○○、宇○○、未○○等人縱未下手竊車,然其既與下手竊車之共犯甲黃○間,具有犯意聯絡而就行竊與處分贓物行分工合作,依首開共謀共同正犯之理論,被告甲B○、c○○、k○○、宇○○、未○○等人與負責竊盜之共犯甲黃○均應論以竊盜罪之共同正犯甚明。被告甲B○辯稱其縱使知情,亦僅係幫助犯云云,並不足取。又行竊後之收受或解體車輛行為,係事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論以贓物罪,併予敘明。 (六)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c○○及被告k○○、宇○○等 三人參與上開竊車拆解集團之時間約達9個多月(自92年 9月25日起至93年7月8日止),竊車拆解之車輛甚多,至 被告未○○、甲B○二人參與之時間雖僅有8日,但竊車 拆解之車輛亦達18輛,且彼等所組成之竊車拆解集團分成三部門,分別為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顯係有組織之集團,被告k○○、宇○○二人每拆解一輛車可分得2000元至2500元之利益,被告甲B○除每月可收取25000元之租金外,另每拆解一輛車又可分得 1000元之利益,其餘拆解車輛銷贓所得,除扣除竊盜犯之所得外,餘均由共犯c○○及被告未○○(未○○係事實欄二部分)所得,足見被告k○○、宇○○、未○○、甲B○等人均係反覆以相同之方法,先行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在系爭工廠內拆解車體,然後銷售零件圖利,以該銷贓所得資為主要經濟來源,並以此為業,恃以維生,其等均為常業犯無疑,其等辯稱並非常業犯云云,不足憑採。至被告k○○縱令同時尚參與耕作自家田地,亦不影響上開常業犯之成立。另被告k○○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所提之順益企業公司服務證明書僅能證明其於84年9月27日至92年4月21日曾在該公司服務,並不能證明其於上開犯罪時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7月8日止) ,有在該公司服務,亦無法資為有利於被告k○○之證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B○、未○○等上開所辯均係脫卸之詞,咸不足採,四人之犯行均堪認定。又證人陳坤男雖於本院更一審到庭結證,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有說要給被告宇○○、k○○從輕量刑之機會云云,然檢察官僅有量刑之建議權,並無量刑之決定權,被告宇○○、k○○參與之時間甚長,拆解之車輛亦多,所生危害至大,自難從輕量刑,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k○○、宇○○、未○○、甲B○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 (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雖廢除常業竊盜罪,然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被告k○○、宇○○與共犯c○○、周成福、甲黃○、陳信朋、陳昱璇、蕭明進、U○○、蕭富聰、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等人間就事實一部分,被告k○○、宇○○、未○○、甲B○與共犯c○○、甲黃○等就事實二部分,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將共同正犯修正為共同實行,然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又除起訴部分(即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部分)外,其餘部分雖未經起訴,但因此部分與起訴判罪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就被告四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就起訴部分以外之部分併予審判,漏未說明併予審判之理由,另原審就事實一部分僅於附表一記載一百三十七部車 (漏載十二部),就事實二部分於附表二記載二十 一部車 (多出三部),再被告k○○、宇○○、未○○三人 均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其中被告k○○、宇○○等二人參與犯罪之時間長達九個多月,拆解之車輛亦多,被告未○○前有二次竊盜、一次贓物前科 (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與竊盜拆解之車輛亦達18輛,顯均有犯罪之 習慣,渠等均係有組織之竊車拆解集團如上述,如未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習得刻苦勤勞之精神及謀生之技能,將來驟然返回社會,勢必無法取得正當職業,無法適應社會生活,難保無再犯之虞,且本院審酌被告k○○、宇○○、未○○等上開犯行,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財產之危害,與被告人權之保障相較,實有過之而無不及,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亦與比例原則無違背,故應有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判決以宣告被告未○○有期徒刑2年6月之自由刑,已足認係對其犯行之適當處罰,且足對其產生矯正策勵之影響,對其未來發展仍具可期待性,如予以宣告強制工作,顯與比例原則有違等由,認被告未○○部分毋庸宣告強制工作,容有未洽,至k○○、宇○○部分原判決未說明何以不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理由,均有可議。被告甲B○上訴否認犯罪,被告k○○上訴否認部分犯行、被告未○○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及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未○○、甲B○二人部分量刑過輕,未對被告甲B○宣告強制工作不當,雖均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宣告被告未○○、k○○、宇○○三人刑前強制工作不當,則有理由,原審判決此部分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四人正值青壯年,不知謀求正當職業,為圖私利,竟共同組成竊車拆解集團銷售零件圖利,危害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甚鉅,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參與本件犯罪之時間、次數、情節之輕重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未○○、宇○○、k○○等三人均係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被告宇○○、k○○參與犯罪之時間長達九個多月,拆解之車輛亦多,被告未○○前有二次竊盜、一次贓物前科,參與竊盜拆解之車輛亦達18輛,顯均有犯罪之習慣如上述,故均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按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七月一日施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修正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埸所強制工作。廢除常業犯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較被告等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矯 正其惡習,並習得謀生之技能。被告甲B○前僅有一次家庭暴力防治法前科紀錄 (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參與時間僅八天,尚難認其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賴惰成習而犯罪,爰不予宣告強制工作。至公訴人於起訴及移送併辦時雖認被告k○○、宇○○及共犯c○○三人均能坦承犯行,且供述其他共犯,致得以訴追其他共犯,阻止其他共犯繼續竊車解體,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若於審理中,能繼續坦承不諱,且就其他共犯能據實陳述,均請從輕量刑,並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以勵自新云云(見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惟此僅供本院量刑及宣告強制工作與否之參考,尚不能執為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理由。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品,雖分別係被告c○○、未○○、k○○、宇○○等人所有,且供被告c○○記載拆解贓車、銷贓事宜,及其等間互相聯絡之工具,然上開工具並非供共犯甲黃○竊取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汽車所用之工具,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肆編號六至十七所示之物品,雖係被告未○○所有,供被告k○○、宇○○及共犯c○○等拆解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c○○陳明在卷,惟該工具並非供共犯甲黃○竊取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八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工具,僅係供事後處分贓物所用,亦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公訴人認應依法宣告沒收,尚有誤會;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工具,雖係共犯周成福所有,供被告k○○、宇○○及共犯c○○、周成福等人拆解、處分所竊如附表壹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工具,但並非供共犯甲黃○等人竊盜所用之工具,亦非違禁物,同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裝載門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雖係被 告k○○、宇○○等人所有,業據其等分別供承在卷,惟其等亦陳稱僅供個人使用,尚乏證據足資證明係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四人與共犯c○○、甲黃○等人另有為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一部分之竊盜解體汽車銷售零件犯行,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此部分既無被害人亦未扣得任何證物足認被告等有為此部分犯行,殊難僅憑共犯c○○曾供稱共竊取二十一部車輛及共犯甲黃○於本院更一審所述有竊取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一之車輛即認被告等犯此部分罪行,因與上開判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 (修正前)、 第322條 (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附表壹: ┌───┬──────┬──────┬────┬────────┬─────┐ │編號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一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健│ 黃○○ │車號二V—三八二│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六時│行路與學士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口 │ │車內物品 │ │ ├───┼──────┼──────┼────┼────────┼─────┤ │二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 n○○ │車號六S—八八八│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七時│二四一號前 │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 │ │車內物品 │ │ ├───┼──────┼──────┼────┼────────┼─────┤ │三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乙○○○│車號HJ—三○三│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八時│二七四號前 │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 │ │車內物品 │ │ ├───┼──────┼──────┼────┼────────┼─────┤ │四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崇│ 甲辰○ │車號三J—五一七│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德路與美德街│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三時 │口 │ │車內物品 │ │ ├───┼──────┼──────┼────┼────────┼─────┤ │五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太│ a○○ │車號七Q—五九六│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原路與山西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 │口 │ │車內物品 │ │ ├───┼──────┼──────┼────┼────────┼─────┤ │六   │九十二年十月│雲林縣莿桐鄉│ 甲酉○ │車號七W—六六一│車牌二面 │ │ │九日上午七時│莿桐村和平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三十巷九十弄│ │車內物品 │ │ │ │ │九號前 │ │ │ │ ├───┼──────┼──────┼────┼────────┼─────┤ │七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市○○路│陳家鳳 │車號七一二二—G│車牌一面 │ │ │九日上午十時│一段二五九巷│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八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辰○○ │車號八L—六一三│車牌一面 │ │ │十日六時 │大埔路三六一│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之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九○九○—G│未尋得物品│ │ │十二日上午八│東門村中正路│詠興汽車│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一段十一號前│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P○○ │ │ │ ├───┼──────┼──────┼────┼────────┼─────┤ │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寅○○ │車號一○七一—H│車牌二面 │ │ │十六日上午七│寶覺寺前 │ │P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十一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甲U○○│車號八七六五—F│完整車牌一│ │ │十六日上午八│二段五十號前│ │Z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十二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甲D○ │車號○七九一—F│車牌一面 │ │ │十八日凌晨五│中山路三段三│ │E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五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十三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市○○路│ 巳○○ │車號八S—一八一│車牌一面 │ │ │十八日上午八│四七七號前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十四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西│ C○○ │車號八H—九五三│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上午十│屯路一段二五│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十五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縣永康市│ R○○ │車號八R—○八九│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下午一│中華路九一七│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旁 │ │車內物品 │ │ ├───┼──────┼──────┼────┼────────┼─────┤ │十六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K○○ │車號八四六一—F│未尋回物品│ │ │十九日下午五│三民街十一號│ │Y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十七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甲宇○ │車號PC—三六九│完整車牌一│ │ │二十日上午八│與山西路口 │ │九號自小客車一輛│面、不完整│ │ │時許 │ │ │及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十八 │九十二年十月│南投縣南投市│所有人:│車號九J—五○六│完整車牌一│ │ │二十日上午九│漳和里南崗二│甲T○;│六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路二○九巷口│使用人:│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陳彥正 │ │ │ ├───┼──────┼──────┼────┼────────┼─────┤ │十九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甲Q○ │車號Y七—三九一│車牌一面 │ │ │二十日上午七│川西路與文昌│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東二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二十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南屯區│陳碧桃 │車號五G—五五三│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下午九│文心路一段 │ │0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三七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一│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甲P○ │車號二W—三九九│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凌晨│三條街一三三│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i○○ │車號六○三一—F│完整車牌一│ │  │二十一日上午│崇德路二段二│ │W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六三號附近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二十三│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W八—四九八│車牌一面 │ │  │二十一日上午│東門村永坡路│永麗婦幼│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三段三五二號│用品社;│車內物品 │ │ │ │ │前 │使用人:│ │ │ │ │ │ │林子閔 │ │ │ ├───┼──────┼──────┼────┼────────┼─────┤ │二十四│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甲甲○ │車號三三○二— F│車牌一面 │ │  │二十二日上午│力行路十五號│ │X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五│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Y○○○│車號八L—八八二│完整車牌一│ │  │二十二日上午│員水路一段四│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四九巷六十四│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號旁 │ │ │ │ ├───┼──────┼──────┼────┼────────┼─────┤ │二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 H○○ │車號五Q—二九五│車牌一面 │ │  │二十三日上午│大墩七街巨蛋│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預定地旁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王康任 │車號五F—0三八│車牌一面 │ │  │二十四日上午│青海路與環中│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二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甲乙○○│車號五F—八八七│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上午│松竹路二段三│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一九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二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歐陽青 │車號三一六三—F│車牌一面 │ │  │二十四日上午│與大墩七街口│ │Y小客車一輛及內│ │ │ │七時許 │ │ │物品 │ │ ├───┼──────┼──────┼────┼────────┼─────┤ │三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丙○○ │車號X三—三五五│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下午│雅路與育德路│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三十一│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神岡鄉│所有人:│車號三R—○六七│完整車牌一│ │  │二十五日上午│社南村民生路│X○○○│六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六時許 │四十八號之一│使用人:│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張玉錐 │ │ │ ├───┼──────┼──────┼────┼────────┼─────┤ │三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甲辛○ │車號九H—三九八│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川東路三段七│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十七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三十三│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溪湖鎮│ 甲H○ │車號五九五九—G│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七時│平和里光平接│ │C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五十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三十四│九十二年十月│臺灣地區某地│ 鄭偉秋 │車號六V—三七三│完整車牌一│ │  │二十五日上午│ │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三十五│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嚴震民 │車號P八—六六七│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上午│河南路二段一│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五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三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七P—○一四│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寧夏路與寧夏│臺灣哈巴│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一街口 │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蕭建民 │ │ │ ├───┼──────┼──────┼────┼────────┼─────┤ │三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心想室成│車號一九五六—F│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下午│大墩七街與文│實業股份│W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心路旁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三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區忠│所有人:│車號六V—七二二│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上午│明南路與華美│王志宏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一時許 │西街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王柯涵 │ │ │ ├───┼──────┼──────┼────┼────────┼─────┤ │三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G○○ │車號七六二五—G│完整車牌一│ │  │二十七日上午│原路與山西路│ │C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四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詹涓芬 │車號三○七六—F│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中午│化北路三七八│ │Z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二時許 │之二三號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一│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Q○○ │車號七V—六五三│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雅路與北平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q○○ │車號五Q—二九二│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崇德路二段二│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一時許 │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三│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甲地○ │車號五Q—二八一│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原路三段與崇│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德路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四│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烏日鄉│ 甲 R │車號三R—五○六│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上午│中山路一段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五│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甲E○ │車號七B—四七九│完整車牌一│ │  │二十八日上午│青海路與上仁│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八時許 │街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四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丁○○ │車號二Q—一七九│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中午│忠平路五四七│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二時許 │巷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七│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五Q—一五二│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自強路二六七│洋銊金屬│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陳進東 │ │ │ ├───┼──────┼──────┼────┼────────┼─────┤ │四十八│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八V—四五八│完整車牌一│ │  │二十九日上午│義民村永坡路│寶喆企業│九小客車一輛及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三段五七號前│行;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使用人:│ │ │ │ │ │ │許美倩 │ │ │ ├───┼──────┼──────┼────┼────────┼─────┤ │四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甲戌○ │車號三Q—二七三│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八│北新路二巷二│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弄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M○○ │車號二L—一三五│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十│化北路與永興│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許 │街口 │ │及車內物品 │ │ ├───┼──────┼──────┼────┼────────┼─────┤ │五十一│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o○○ │車號六A一四一七│完整車牌一│ │  │三十日中午十│民航路與中平│ │○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五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賴月娥 │車號三八五二一F│車牌一面 │ │  │三十日下午三│遼陽一街與梅│ │W自小客車一及車│ │ │ │時許 │川西路口 │ │內物品 │ │ ├───┼──────┼──────┼────┼────────┼─────┤ │五十三│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晟穩企業│車號七L—一二一│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大河里永輝路│股份有限│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七十五巷十號│公司 │車內物品 │ │ │ │ │前 │ │ │ │ ├───┼──────┼──────┼────┼────────┼─────┤ │五十四│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區頂│所有人:│車號六R—四四四│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橋三巷七六號│小葫蘆清│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前 │潔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邱顯堂 │ │ │ ├───┼──────┼──────┼────┼────────┼─────┤ │五十五│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六U—七四八│未尋得物品│ │  │月一日上午七│員集路某處 │東佑電料│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甲午○ │ │ │ ├───┼──────┼──────┼────┼────────┼─────┤ │五十六│九十二年十一│台中市北屯區│信元玻璃│車號三J—0一五│車牌二面 │ │  │月三日凌晨零│山西路五六0│工業股份│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之四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五十七│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臺西鄉│ 甲○○ │車號二U—五○七│車牌二面 │ │  │月三日凌晨三│海口村海豐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八之三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亞太國際│車號二0九五—H│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雅路與武昌路│事業公司│P自小客車一及車│ │ │ │時許 │口 │ │內物品 │ │ ├───┼──────┼──────┼────┼────────┼─────┤ │五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L○○ │車號六J—二七二│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北屯路二一六│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屯區進│德義興業│車號七Q—二七二│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十│化北路與大德│有限公司│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t○○ │車號三三一三—F│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六│雅路與梅亭街│ │Z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縣潭子鄉│ O ○ │車號六D—九八五│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八│勝利路二九○│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太│欣格聯合│車號二八六三—D│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十│原路二段二五│企業股份│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四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六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林│ 午○○ │車號八七七一—G│車牌二面 │ │  │月六日上午七│森路二段二○│ │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所有人:│車號二A—八四○│車牌一面 │ │  │月六日上午九│二四六號前 │溢藝倚木│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業公司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翁柏臨 │ │ │ ├───┼──────┼──────┼────┼────────┼─────┤ │六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 j○○ │車號一七一七—H│完整車牌一│ │  │月七日凌晨三│河南路二段四│ │P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十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六十七│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甲O○ │車號二R—六三三│完整車牌一│ │  │月七日上午六│社頭村三民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一七一巷六三│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號前 │ │ │ │ ├───┼──────┼──────┼────┼────────┼─────┤ │六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 謝月香 │車號二V—四五五│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上午十│文心路三段四│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一七0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九│九十二年十一│台南市安南區│南良實業│車號六S—二八三│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下午五│海佃路三段三│股份有限│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十號前 │公司 │車內物品 │ │ ├───┼──────┼──────┼────┼────────┼─────┤ │七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北區臨│ 曾建富 │車號○一九八—F│完整車牌一│ │  │月七日上午七│安路二段二六│ │C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七十一│九十二年十一│台南市南區忠│ d○○ │車號七E—九一三│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上午十│明南路六五三│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賴朝慶 │車號X五—三00│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下午六│文心路梅川東│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漢│ 甲C○ │車號六V—一○八│車牌一面 │ │  │月八日凌晨三│口路五段六十│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三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x○○ │車號二V—九四五│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上午八│雅路四五四號│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興│ 戊○○ │車號W三—五二四│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下午三│進路汽車停車│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格 │ │車內物品 │ │ ├───┼──────┼──────┼────┼────────┼─────┤ │七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 Z○○ │車號X七—○八一│車牌二面 │ │  │月九日上午十│化北路與國瑞│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旁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甲 寅 │車號三J—一四一│完整車牌一│ │  │月十日上午六│文心路與天津│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七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東│ 甲V○ │車號一四三二—G│車牌二面 │ │  │月十一日上午│平路一七四號│ │L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七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 宙○○ │車號三Q—二二六│車牌一面 │ │  │月十二日上午│川東路三段一│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四五之二號前│ │車內物品 │ │ ├───┼──────┼──────┼────┼────────┼─────┤ │八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龍龍龍有│車號○○○三—H│完整車牌一│ │ │月十四日某時│文心路四段九│限公司 │P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 │九九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八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南縣安定鄉│協承昌股│車號三八○八—G│車牌一面 │ │  │月十四日下午│中沙村一七六│份有限公│H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之六號前 │司 │車內物品 │ │ ├───┼──────┼──────┼────┼────────┼─────┤ │八十二│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張麗玉 │車號三八一五—G│車牌二面 │ │  │月十六日上午│廣興村大圳巷│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十九號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甲宙○ │車號六J—三八三│完整車牌一│ │   │月十六日下午│文心路四段二│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一時許 │一七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八十四│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斗六鎮│ 丑○○ │車號○二七一—F│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文化路三一八│ │D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路│ e○○ │車號E六—三一一│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與海安路三段│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八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 p○○ │車號一二五九—H│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上午│一八○巷六號│ │S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南區西│辛○○○│車號五W—○八九│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下午│門路一段三○│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八十八│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西螺鎮│ 甲F○ │車號三三二一—F│未尋得物品│ │  │月十八日上午│延平路五六六│ │M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路旁 │ │車內物品 │ │ ├───┼──────┼──────┼────┼────────┼─────┤ │八十九│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林內鄉│ 楊淑滿 │車號八M—九○二│車牌二面 │ │ │月十八日凌晨│林北村中正東│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路一四六號前│ │車內物品 │ │ ├───┼──────┼──────┼────┼────────┼─────┤ │九十 │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莿桐鄉│ 甲天○ │車號七W—二二九│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凌晨│麻園村榮貫路│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區忠│ 癸○○ │車號八○○八—G│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明南路三八五│ │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己○○ │車號三S—五六四│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瀋陽路與熱河│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九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苗栗縣頭份鎮│ 鍾文 │車號Q九—一二九│車牌一面 │ │  │月十九日凌晨│東庄里自強路│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二四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六E—一九○│車牌一面 │ │ │月十九日下午│川西路與天津│欣格聯合│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路口 │企業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建國 │ │ │ ├───┼──────┼──────┼────┼────────┼─────┤ │九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新芽音樂│車號一八二七—D│車牌一面 │ │  │月二十日凌晨│二六六號前 │有限公司│J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賴冠霖 │車號三Q—七三七│車牌二面 │ │  │月二十日上午│松竹路三段八│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九十七│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溪洲鄉│ 甲J○ │車號九Q—七五二│車牌一面 │ │   │月二十三日凌│成功村登山路│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晨四時許 │二一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D七—三四二│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青海路與洛陽│陳麗珠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八時許 │路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陳德發 │ │ │ ├───┼──────┼──────┼────┼────────┼─────┤ │九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葉鎮鸚 │車號A三—六六一│車牌一面 │ │  │月二十三日下│崇德路二段三│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二時許 │二0號前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一00│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和潤企業│車號九E—五三○│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下│川西路與文心│有限公司│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三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0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y○○ │車號Z七—九六四│完整車牌一│ │ │月二十四日中│文心路與昌平│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午十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一0二│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彰化市│ B○○ │車號三三一八—F│未尋得物品│ │  │月二十八日上│中華西路一六│ │Y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0三│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彰化市│ 林怡君 │車號J二—八一九│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金馬路一段五│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十五分│二一巷路旁 │ │車內物品 │ │ ├───┼──────┼──────┼────┼────────┼─────┤ │一0四│九十二年十二│臺中市西屯區│ 甲巳○ │車號六S—三六三│完整車牌一│ │  │月二十四日上│文心路三段四│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午九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一0五│九十二年十二│雲林縣西螺鎮│ 卯○○ │車號九R—三九八│車牌一面 │ │  │月二十八日上│西興路八十八│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九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0六│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七V—二八六│未尋得物品│ │  │月三十一上午│莒光路一七七│黃育晟;│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號前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甲己○ │ │ │ ├───┼──────┼──────┼────┼────────┼─────┤ │一0七│九十三年二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九R—七○一│未尋得物品│ │  │四日晚上八時│惠明街旁 │陳淑娟;│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甲I○ │ │ │ ├───┼──────┼──────┼────┼────────┼─────┤ │一0八│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員林鎮│甲壬○○│車號八Q—二九八│未尋回物品│ │  │十八日凌晨四│成功路四二○│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五十七分許│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0九│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斗六市│ J○○ │車號七○八八—G│未尋回物品│ │  │二十七日上午│上海路二三三│ │C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0│九十三年三月│臺南縣新營市│ 甲卯○ │車號七V—五五三│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復興路一三八│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一│九十三年三月│臺灣地區某地│甲S○○│車號B二—六二九│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一二│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E○○ │車號九R—○三九│未尋回物品│ │ │十六日上午八│西平路三一六│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三│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A○○ │車號B九—七○一│未尋回物品│ │  │二十五日上午│南京東路四三│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五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四│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花壇鄉│ 甲N○ │車號八V—三三五│皮革五件、│ │  │六日上午七時│長沙村中正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保險證一張│ │ │許 │一○五巷二三│ │車內物品 │ │ │ │ │弄一號前 │ │ │ │ ├───┼──────┼──────┼────┼────────┼─────┤ │一一五│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北斗鎮│ 陳惠玲 │車號二一三二—H│引擎一具 │ │  │七日上午七時│斗苑路二段六│ │R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六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六│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X五—九三一│行照一張 │ │  │七日下午六時│公益路與永春│張汶沂;│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東七路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s○○ │ │ │ ├───┼──────┼──────┼────┼────────┼─────┤ │一一七│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酉○○ │車號DV—一二五│引擎一具 │ │  │七日下午十時│朝富路國光客│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運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八│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永靖鄉│ 甲戊○ │車號Y五—二一八│牌照稅單一│ │  │八日凌晨五時│瑚璉村東興路│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張、存摺四│ │ │許 │七四號前 │ │車內物品 │本 │ ├───┼──────┼──────┼────┼────────┼─────┤ │一一九│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 ○○道 │車號三Q—一一七│行照、保險│ │  │十日下午三時│大墩七街三二│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證各一張、│ │ │許 │一號前 │ │車內物品 │存摺二本 │ ├───┼──────┼──────┼────┼────────┼─────┤ │一二0│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D○○ │車號X九—○一九│保險證一張│ │  │十日下午十一│臺中港路三段│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一一八號澄清│ │車內物品 │ │ │ │ │醫院前 │ │ │ │ ├───┼──────┼──────┼────┼────────┼─────┤ │一二一│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甲M○ │車號二R—○七一│保險證一張│ │ │十一日上午九│南京路四七七│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二│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八Q—三三○│保險卡、名│ │ │十四日凌晨四│道周路五五二│功發工業│二自小客車一輛及│片各一張 │ │ │時許 │號前 │股份有公│車內物品 │ │ │ │ │ │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甲庚○ │ │ │ ├───┼──────┼──────┼────┼────────┼─────┤ │一二三│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 S○○ │車號五V—五八二│行照及保險│ │ │十四日上午十│美寮路與孝武│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卡各一張 │ │ │一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二四│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V○○ │車號○二六八—J│牌照稅單一│ │ │十六日下午八│大成路一八二│ │K自小客車一輛及│張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五│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W○○ │車號三C—○一四│行照一張、│ │ │二十日上午六│林頭路九十八│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存摺五本 │ │ │時許 │之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六│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屯區│甲亥○○│車號○一六一—H│行照一張 │ │ │二十六日下午│崇德路二段二│ │L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二時一分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七│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w○○ │車號八V—二四七│行照一張 │ │ │十六日下午九│大智街口 │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二八│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區大│ 甲丑○ │車號七L—八六五│保險證一張│ │ │二十日下午三│雅路五八○號│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印章一顆│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九│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z○○ │車號一一二二—F│車牌一面 │ │ │二日上午八時│向上南路與文│ │U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心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三0│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忠明南│ 甲子○ │車號四七九六—H│車牌一面 │ │ │二日下午九時│路五八○巷路│ │Q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一│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亥○○ │車號六八二九—F│通行證一張│ │ │三日上午九時│向上路與文心│ │W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分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二│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甲L○ │車號三Q—六九九│存摺二本 │ │ │四日上午十時│文心路與麻園│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前某時 │東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三│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區梅│甲癸○○│車號二P—五二九│車輛維修單│ │ │四日上午十時│亭街五三六號│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前某時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四│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田尾鄉│ 甲申○ │車號七L—六五八│保險證一張│ │ │六日上午七時│饒平村東平巷│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一九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五│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大村鄉│ 張智楨 │車號八L—七一三│車體一臺 │ │ │六日上午九時│山腳路七十五│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之十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六│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二R—七一六│保險證一張│ │ │七日上午七時│青海路一段一│冠德工程│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三二號前 │行;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甲丁○ │ │ │ ├───┼──────┼──────┼────┼────────┼─────┤ │一三七│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西螺鎮│ F○○ │車號○九一六—D│停車證一張│ │ │七日上午八時│中正路五七號│ │E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八│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李秀華 │車號七T—九○九│車體一部、│ │ │八日上午八時│新德路六九號│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維修單一張│ │ │三十分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九│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甲丙○ │車號八四一○—H│行照及保險│ │ │八日下午六時│河南路四段與│ │P自小客車一輛及│卡各一張 │ │ │許 │大墩七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一四0│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申○○ │車號八二八三—G│行照一張 │ │ │九日上午七時│復興路二一四│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巷七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一│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虎尾鎮│ 甲G○ │車號S二—七八三│車體一部、│ │ │九日下午四時│忠孝路與復興│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行照一張 │ │ │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二│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壬○○ │車號五R—一八三│測量器一組│ │ │十一日上午八│后庄里后庄一│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與敦化路口│ │車內物品 │ │ ├───┼──────┼──────┼────┼────────┼─────┤ │一四三│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區建│建磊工程│車號一六七一—G│車體一臺、│ │ │十一日上午九│國南路與美村│顧問有限│C自小客車一輛及│車牌一面 │ │ │時許 │路口 │公司 │車內物品 │ │ ├───┼──────┼──────┼────┼────────┼─────┤ │一四四│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f○○ │車號七W—一五九│行照一張 │ │ │十一日下午一│華勝路皇家大│ │九自小客車及車內│ │ │ │時許 │樓前 │ │物品 │ │ ├───┼──────┼──────┼────┼────────┼─────┤ │一四五│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斗六市│ 邱銘祺 │車號W八—九五六│車牌二面、│ │ │二十一日上午│富強街一號前│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保險卡一張│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四六│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N○○ │車號八Q—六三七│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上午│光華路一號前│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七│九十三年六月│南投市○○街│ r○○ │車號三○八九—J│自小客車一│ │ │二十五日凌晨│一○四號前 │ │A自小客車一輛及│輛 │ │ │五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一四八│九十三年六月│南投縣草屯鎮│ m○○ │車號四七○五—G│自小客車一│ │ │二十五日上午│中興路二七五│ │D自小客車一輛及│輛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九│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 v○○ │車號九R—五七三│自小客車一│ │ │一日凌晨三時│中山路二三巷│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輛 │ │ │許 │二之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附表貳: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 一 │民國九十三年│雲林縣斗南鎮│ 戌○○ │車號C五—二八九│引擎一具 │ │ │七月一日上午│建國一路二十│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 │ │ │八時許 │七巷二十五號│ │及車內物品 │ │ │ │ │前 │ │ │ │ ├──┼──────┼──────┼────┼────────┼─────┤ │ 二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A七—五○一│引擎一具、│ │ │二日下午五時│田中巷十七之│林宋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行照一張 │ │ │二十分許 │一號旁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 │ │ │ │ │甲寅芬 │ │ │ ├──┼──────┼──────┼────┼────────┼─────┤ │ 三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 子○○ │車號八V—五二二│行照一張、│ │ │二日下午六時│中山南路某處│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駕照一張 │ │ │許 │ │ │及車內物品 │ │ ├──┼──────┼──────┼────┼────────┼─────┤ │ 四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l○○ │車號七○一九—G│行照一張、│ │ │四日上午十時│辭修路三六六│ │C自小客車一輛及│車門四扇、│ │ │許 │之一號旁空地│ │車內物品 │備胎一個、│ │ │ │ │ │ │方向盤及油│ │ │ │ │ │ │箱各一個、│ │ │ │ │ │ │排氣管一支│ ├──┼──────┼──────┼────┼────────┼─────┤ │ 五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七Q—二五九│引擎一具 │ │ │五日上午六時│三福街七十一│久實金屬│○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三十分許 │號前 │企業股份│及車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h○○ │ │ │ ├──┼──────┼──────┼────┼────────┼─────┤ │ 六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u○○ │車號五Q—三一七│行照一張 │ │ │五日上午七時│長順街一四一│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許 │號巷口 │ │及車內物品 │ │ ├──┼──────┼──────┼────┼────────┼─────┤ │ 七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T○○ │車號三一九二—G│已遭解體但│ │ │七日上午六時│中華路二五○│ │E自小客車一輛及│尚未變賣之│ │ │許 │巷十六號前 │ │車內物品 │車 │ ├──┼──────┼──────┼────┼────────┼─────┤ │ 八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鎮│ 朱鳳菁 │車號二一五七—G│車牌二面及│ │ │七日上午七時│中堅西路二三│ │R自小客車一輛及│引擎一具 │ │ │三十分許 │八號旁 │ │車內物品 │ │ ├──┼──────┼──────┼────┼────────┼─────┤ │ 九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九Q—五一三│尚未遭解體│ │ │七日上午八時│萬年路一○七│富勤營照│七號自小客車一輛│之車 │ │ │許 │號前 │有限公司│及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耀緝 │ │ │ ├──┼──────┼──────┼────┼────────┼─────┤ │ 十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g○○ │車號五八九二—G│車牌二面及│ │ │七日上午十時│建成路四一號│ │M自小客車一輛及│行照一張 │ │ │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十一│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八五七—H│引擎一具、│ │ │七日中午十二│大同路與文德│梁月昭 │Q自小客車一輛及│車牌二面及│ │ │時許 │街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車體外殼一│ │ │ │ │玄○○ │ │部 │ ├──┼──────┼──────┼────┼────────┼─────┤ │十二│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八Q—○五○│尚未遭解體│ │ │七日下午一時│大同路與忠孝│許秋瑛 │六號自小客車一輛│之該車 │ │ │許 │街口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 │ │ │ │ │b○○ │ │ │ ├──┼──────┼──────┼────┼────────┼─────┤ │十三│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YZ—○五○│已遭解體之│ │ │七日下午三時│中山路二一九│簡美珠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該車引擎一│ │ │三十分許 │號前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具、車體外│ │ │ │ │天○○ │ │殼一部、車│ │ │ │ │ │ │牌二面、引│ │ │ │ │ │ │擎蓋一片、│ │ │ │ │ │ │保險桿二支│ │ │ │ │ │ │、椅墊三座│ ├──┼──────┼──────┼────┼────────┼─────┤ │十四│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甲玄○ │車號B九—三九二│該車引擎一│ │ │七日下午五時│平和街與成功│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具及車牌二│ │ │三十分許 │路口 │ │及車內物品 │面 │ ├──┼──────┼──────┼────┼────────┼─────┤ │十五│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一具 │ ├──┼──────┼──────┼────┼────────┼─────┤ │十六│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九十三年七月│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一日至八日間│ │ │ │擎一具 │ ├──┼──────┼──────┼────┼────────┼─────┤ │十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一具 │ ├──┼──────┼──────┼────┼────────┼─────┤ │十八│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一具 │ ├──┼──────┼──────┼────┼────────┼─────┤ │十九│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二十│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二十│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一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附表參: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 一 │解體工具包 │ 一包 │周成福所有,供c○○、宇○○、k○○、周成│ │ │ │ │福等人拆解、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 二 │解體工具箱 │ 三箱 │同上 │ ├──┼───────┼───┼─────────────────────┤ │ 三 │砂輪機 │ 一支 │同上 │ ├──┼───────┼───┼─────────────────────┤ │ 四 │電線 │ 一卷 │同上 │ ├──┼───────┼───┼─────────────────────┤ │ 五 │電動工具 │ 三支 │同上 │ ├──┼───────┼───┼─────────────────────┤ │ 六 │鐵鎚 │ 二支 │同上 │ ├──┼───────┼───┼─────────────────────┤ │ 七 │大型一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八 │油壓床 │ 一具 │同上 │ ├──┼───────┼───┼─────────────────────┤ │ 九 │乙炔切割器 │ 一組 │同上 │ ├──┼───────┼───┼─────────────────────┤ │ 十 │堆高機 │ 一部 │同上 │ └──┴───────┴───┴─────────────────────┘ 附表肆: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 一 │記事本 │ 壹本 │c○○所有,供其紀錄拆解贓車及變賣事宜之物│ │ │ │ │品 │ ├──┼───────┼───┼─────────────────────┤ │ 二 │內裝門號○九五│ 壹支 │c○○所有,供其與k○○、宇○○聯絡前往系│ │ │0000000│ │爭工廠工作之物品 │ │ │號之行動電話 │ │ │ ├──┼───────┼───┼─────────────────────┤ │ 三 │內裝門號○九三│ 壹支 │k○○所有,供其與c○○、宇○○聯絡前往系│ │ │0000000│ │爭工廠工作之物品 │ │ │號之行動電話 │ │ │ ├──┼───────┼───┼─────────────────────┤ │ 四 │內裝門號○九三│ 壹支 │宇○○所有,供其與c○○、k○○聯絡前往系│ │ │0000000│ │爭工廠拆解贓車之物品 │ │ │號行動電話 │ │ │ ├──┼───────┼───┼─────────────────────┤ │ 五 │內裝門號○ │ 壹支 │未○○所有,供其與c○○聯絡載運銷贓事宜之│ │ │九一 │ │物品 │ │ │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 │ │ │ ├──┼───────┼───┼─────────────────────┤ │ 六 │螺絲起子 │ 貳盒 │未○○所有,供c○○、宇○○、k○○拆解、│ │ │ │ │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 七 │砂輪機 │ 壹支 │同上 │ ├──┼───────┼───┼─────────────────────┤ │ 八 │電動鋸 │ 壹支 │同上 │ ├──┼───────┼───┼─────────────────────┤ │ 九 │氣動工具 │ 肆支 │同上 │ ├──┼───────┼───┼─────────────────────┤ │ 十 │鐵鎚 │ 壹支 │同上 │ ├──┼───────┼───┼─────────────────────┤ │十一│T字扳手 │ 伍支 │同上 │ ├──┼───────┼───┼─────────────────────┤ │十二│一字起子 │ 壹支 │同上 │ ├──┼───────┼───┼─────────────────────┤ │十三│S型扳手 │ 壹支 │同上 │ ├──┼───────┼───┼─────────────────────┤ │十四│十字起子 │ 壹支 │同上 │ ├──┼───────┼───┼─────────────────────┤ │十五│管鉗 │ 壹支 │同上 │ ├──┼───────┼───┼─────────────────────┤ │十六│其他扳手 │ 陸支 │同上 │ ├──┼───────┼───┼─────────────────────┤ │十七│堆高機 │ 壹部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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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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