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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孔慶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以下同)95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2月21日,2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4月21日屆滿。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6月21日屆滿。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8月21日屆滿。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10月21日屆滿。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2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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