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孔慶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以下同)95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2月21日,2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4月21日屆滿。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6月21日屆滿。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8月21日屆滿。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於96年10月21日屆滿。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2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