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昱璇(原名陳美玲)
- 選任辯護人
- 許曉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825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85號、94年度偵緝字第131、132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4065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昱璇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貳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昱璇(原名陳美玲,綽號娃娃,與劉宗厚為男女朋友關係
,育有一子)、劉宗厚(本院另案審理中),因受梁峰晟(
本院另案審理中)、周成福(本院另案審理中)之邀約,陳
昱璇遂與周成福、梁峰晟、劉宗厚、郭靜雄(本院另案審理
中)、林志民(本院另案審理中)、李榮豐(本院另案審理
中)、李榮洲、劉耀升(本院另案審理中)、陳信朋(本院
另案審理中)、蕭明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
蕭奮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張宏嘉(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范瑞光(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
字第10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朱志敏(本院另案
審理中)、崔玉榮(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處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綽號「福氣」(另案偵辦)等成年
男子,組成竊車拆解銷贓集團,於其等參與期間,基於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劉宗厚、陳
昱璇(二人參與期間均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
)、陳信朋(係陳昱璇之兄,參與期間自92年9月間某日起
至93 年11月間某日止)、蕭明進(參與期間自93年5月間某
日起至93年11月間某日止)、張宏嘉(參與期間自92年9月
間某日起至93年1月13日止)、蕭奮聰(參與期間自92年12
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等人,以數人為1組(大多
3人1組、4人1組),輪流外出竊車,當陳昱璇亦外出竊車時
,由陳昱璇負責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車於93
年8月2日重領牌照號碼0000-00號),搭載其餘集團人士,
沿途尋找目標行竊。該竊車集團成員並於附表壹編號1至
164、172所示之時、地,以附表貳所示之工具,連續竊取附
表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林柏青等165人所有或持有使用中
之車輛及車內財物。
二、劉宗厚、陳昱璇、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人竊
車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做如下處理:
㈠、或運至位於雲林縣西螺鎮交流道附近「小娘娘理容店」前、
雲林縣崙背鄉臺十九線北端外環道交叉路口等地,交由梁峰
晟、林志民、周成福等人,駕駛至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
14之2號鐵皮屋內,交由梁峰晟(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
至93年5月間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耀升之
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
部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郭靜雄 (參與期間自92年9
月25日起至93年6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
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內部
、車門之拆解)、林志民 (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
年1月某日止、93年3月某日起至6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 1
日至7 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
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或後半部解體)、周成福(參與
期間自93年2月某日起至93年7月某日止,負責車輛內部、車
門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朱志敏 (參與期間自93年2
月某日起至 93年7月某日止,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運送解體
汽車零件)、范瑞光(參與期間自93年4、5月某日起至93年
7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間,在彰化縣二林鎮參與竊車解體
銷贓集團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崔玉榮(
參與期間為 93年4月至7月間,另於93年7月間,在彰化縣二
林鎮,參與竊車解體銷贓集團遭獲,負責在旁搬運拆解下之
車輛零件)、羅文傑(參與期間自93年5月至7月間,負責車
輛後部解體及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等人,利用周成
福所有,如附表參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
㈡、或由劉宗厚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運至由劉耀升(係劉宗厚
之叔,自93年6月下旬某日起參與) 所提供位於彰化縣○○
鄉○○路0段000巷00弄0 號工廠內,交由梁峰晟、郭靜雄、
林志民以如附表肆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再推由梁峰晟、
周成福,輪流以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李榮洲所經營之明裕
汽車材料行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 9人座藍色休旅車、登記崔
玉榮女友童嘉慧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之米白色箱型車等車輛
,將自上開雲林縣二崙鄉鐵皮屋內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
縣西螺鎮埤頭00之0號、雲林縣○○鎮○○里00號、雲林縣
○○鎮○○里00○0號、雲林縣○○鎮○○路00○0號、嘉義
市○○○路00○00號等倉庫存放,並推由李榮豐(參與期間
為93年7月1日至7日止) ,將自前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內所
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某處,由該集團之成員將
該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銷贓。或由劉宗
厚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運至由綽號「福氣」之男子所提供
,位於彰化縣二林鄉某處工廠內,交由綽號「福氣」之男子
,利用不詳工具,進行拆解車體後,並將所解體之汽車零件
銷售予各地汽車零件商及汽車修護廠銷贓。而梁峰晟、周成
福、郭靜雄另輪流將附表壹所示拆解完之贓車車牌折斷後,
丟棄於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及雲林縣
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陳昱璇與劉宗厚
每竊得1輛自小客車可分得新台幣(以下同)15,000元至25,
000元不等之獲利。
三、嗣於:
㈠、93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 為警自上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
後門目視發現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等人正在拆解車輛,
即進入系爭工廠,並當場查獲在場人劉耀升、李榮豐、梁峰
晟、林志民、郭靜雄等人,並查獲正拆卸中之自小客車3 部
及車牌10面、行車執照4張、已拆解之汽車引擎11具(其中4
具引擎即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68號所示引擎,經以電解,仍
未能顯示引擎號碼) 、汽車車體外殼2部,並查扣如附表肆
所示李榮豐所有,供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拆解贓車之工
具。
㈡、93年7月28日上午10時,為警在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 14
之2號鐵皮屋工廠內,查獲正拆卸中之自小客車共3部、引擎
1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車殼)3部 (即如附表壹編號169
、170、171所示車輛,並無引擎、車牌可供辨識),及遭竊
車輛之車內物品,暨附表參所示周成福所有,供梁峰晟、郭
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等人拆解
贓車之工具;後經郭靜雄、梁峰晟等人向員警表明拆解後之
車牌係丟棄在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即由員警於93年
9月20 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
、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
橋下共撈得遭竊之九十五輛車車牌。
㈢、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張宏嘉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
號9、17、51、82、94、98、99、102所示之竊車地點查訪。
㈣、93年10月9日,則由蕭奮聰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編號104、
108、109所示之失竊地點查訪。
㈤、93年12月16日下午 2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共犯李榮
洲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等地搜索,並逮捕遭通緝躲藏在
該材料行之周成福。
㈥、經警依據劉宗厚、陳昱璇使用之行動電話監聽資料、發話基
地臺位置及自小客車GPS衛星追蹤器,於94年2月28日下午某
時許,自臺中市建成路跟監至雲林縣○○鎮○○路00○0 號
,並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當場查獲正與王景民 (另案偵
辦)約定竊取車輛代價之劉宗厚、陳昱璇,並查扣劉宗厚所
有如附表貳所示之竊車工具、價格表等物。
㈦、94年3月7日、94年3月14日, 劉宗厚主動帶同員警至附表壹
編號7、10、73、100、101、103、105、149、160、161、16
2、163、164、172、173、174、175所示之失竊地點查訪 (
如附表編號 173、174、175所示地點無汽車失竊報案紀錄)
。
㈧、94年4月1日、94年4月6日,則由陳信朋主動帶同員警至附表
壹編號75、94、98所示之竊車地點查訪,而陸續查知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昱璇否認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在酒
店上班,有正常工作,僅係偶爾應劉宗厚要求搭載下班,伊
僅有陪劉宗厚竊車2、3次,並未竊取如附表壹所示百餘輛之
自小客車云云。惟查:
㈠、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之自小客車分係於附表壹編號1
至164、172所示之時、地遭竊乙情,業據證人即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 所示之被害人林柏青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且據證人即共犯蕭奮聰、張宏嘉、劉宗厚、梁峰晟、郭靜雄
等人於警詢時供述屬實,並有車輛失竊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
稽,復有如附表貳、參、肆所示之工具扣案足資佐證,自可
信被害人失竊車輛為真實。
㈡、又本件係由被告陳昱璇與共犯劉宗厚、陳信朋、蕭明進、張
宏嘉、蕭奮聰等人負責分組擔任竊車工作乙情,業據證人即
共犯【張宏嘉】於警、偵訊時證稱:其自92年8月(應係9月
)間起至93年1月13日止,加入劉宗厚所組竊車集團,成員
包括被告陳昱璇、陳信朋、蕭奮聰、蕭明進等人,其6人係
輪流外出竊車,大部分3人或4人成行犯案,待選定目標後,
即由劉宗厚等人下車以一字起子、小剪刀及其他工具竊車,
得手後,即由劉宗厚將贓車駛離現場,被告則駕駛原本使用
車輛尾隨於後,被告1星期與其等出外偷車約4次,竊車獲利
後劉宗厚給伊、陳信朋、蕭奮聰、蕭明進每日工資二千元,
其餘歸劉宗厚、被告陳昱璇所有,因為他們是主謀等語綦詳
(見93年度偵字第7881號卷第50頁至56頁、第88頁、彰警刑
字第0930002419 5號卷第112頁至120頁、彰警刑字第
0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18頁、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
138頁至第152頁)。共犯【蕭奮聰】亦供稱:伊有加入劉宗
厚竊車集團,該集團成員伊知道有劉宗厚、被告陳昱璇、陳
信朋(陳昱璇之兄)、張宏嘉;分工方式係被告陳昱璇駕駛
劉宗厚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方查證告知該車
已於93年8月2日重領牌照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搭載劉宗
厚、陳信朋、張宏嘉及伊等人外出尋找行竊車輛目標,大部
分3人或4人成行犯案,參與犯罪成員輪流外出竊車,分工方
式由被告駕駛劉宗厚所有00-0000車號自小客車,搭載其餘
集團人士,沿途尋找目標行竊;竊車集團獲利後,劉宗厚給
伊、陳信朋、張宏嘉等人每日新台幣二千元,其餘歸劉宗厚
、陳昱璇所有,因為他們係主謀等語(見彰警刑字第000000
00000號卷第138頁頁至142頁),另証人共同被告蕭奮聰於
本院更二審亦供述「共同被告劉宗厚叫伊偷車時把風,劉宗
厚說一天要給我二千元,所以我向劉宗厚拿錢。」等情,則
張宏嘉、蕭奮聰供述犯罪情節大致相符,上開証人上開陳述
,核與事証相符,具有可信之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
實所必要,所為陳述,得為證據,並認確屬可信,堪予採信
。本件足見被告陳昱璇與其男友劉宗厚係該竊車集團主謀至
明。雖共同被告劉宗厚偵查中供述:「陳昱璇九十三年六、
七月開始參與」。而蕭奮聰述稱:「(陳信朋、陳昱璇在你
加入後多久參加的?)在九十三年四月份才開始的,但被告
陳昱璇有無在之前和張宏嘉一起偷車,我不知道。」(見偵
字第一六八五號卷第一四一頁至一四五頁)。惟証人即共同
被告張宏嘉於偵查中已明確証述「92年底到93年3月有與劉
宗厚、蕭奮聰及被告陳昱璇等人一起去偷車。」(見偵字第
一六八五號卷一四五頁),則被告陳昱璇與其男友劉宗厚既
係該竊車集團主謀,且共同被告張宏嘉上開供証述其於92年
底起即與劉宗厚及被告陳昱璇等人一起去偷車,足見被告陳
昱璇為主謀者,其共同參與意思及分擔犯行之期間,自係為
本件竊案自始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五日止之犯罪期間為可信,共同被告劉宗厚及蕭奮聰上開供
述,被告陳昱璇非自九十二年九月開始參與犯罪,不合事實
,無足採信。另証人共同被告劉宗厚、蕭奮聰於本院供述「
被告陳昱璇未參與且不知渠等偷車。」云云,為迴護被告卸
責之詞,亦無足採。
㈢、又本件被告陳昱璇及共犯劉宗厚於94年2月28日為警查獲時
,適劉宗厚接獲綽號「福氣」之男子向伊下訂單,要「
TOYOTA」廠牌「ALTIS」車型自用小客車3部,每部新台幣
15000元,伊始聯絡王景民在雲林縣○○鎮○○路0000號大
西洋複合式餐飲店,要王景民幫忙調車,而正與王景民正在
商討竊車代價等情,亦經【劉宗厚】於警詢陳述在卷(參見
彰警刑字第0940018339號影印卷第5頁),並有在王景民皮
包內查扣之竊車廠牌價格紀錄表影本3紙附卷可憑(見同上
影印卷第61頁至63頁),應可認被告參與此竊車解體犯罪集
團之時間,係自92年9月間起至94年2月25日止。又,共犯劉
宗厚交贓車給王景民,獲利25,000元,交贓車給梁峰晟獲利
15,000元乙節,亦據【王景民】、【梁峰晟】於偵查中供述
甚明(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影印卷第31頁、211頁),參
照共犯張宏嘉、蕭奮聰上開「劉宗厚、陳昱璇是主謀」之證
詞,應可認被告與劉宗厚每竊得1輛自小客車可分得15000
元至25000元不等之利益。
㈣、至被告陳昱璇於本院辯稱伊僅參加2至3次,不僅與證人張宏
嘉、蕭奮聰上開證詞相悖,亦與陳昱璇男友即同案被告劉宗
厚於偵查時所述:陳昱璇與渠等外出竊車有十多次等語相違
(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145頁),足見被告陳昱璇前
開辯解顯不足採信。又共犯即證人張宏嘉、蕭奮聰、劉宗厚
上開偵查中之證詞所為不利於被告陳昱璇之証述,亦有致其
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可能。而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十
六日使張宏嘉、蕭奮聰、劉宗厚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 (見偵
字第一六八五號卷第一三八頁、一四0頁、一四三頁),並
未踐行上開得拒絕証言之告知義務,固有上開訊問筆錄可稽
。惟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
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之四定有明文。而此未踐行上開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證據,
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
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
,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
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
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
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未踐行上開告
知義務,所取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
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
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
即應就㈠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㈡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
圖;㈢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即程序之
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㈣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
害;㈤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㈥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㈦證據
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
,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六
六五八七號、九十一年臺上字第五六五三號、九十二年臺上
字第二五七四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四四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院審酌未踐行上開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證據,僅程
序稍有瑕疵,而上開証述,對於究明本件被告參與之竊車集
團,所共同竊取之車輛甚多,竊盜地點復遍及多個縣、市,
竊車後又將車拆解,並對被害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且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大犯罪情節,由發現該事實真相之角度而
言,若僅因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瑕疵,致使上開証
述與事實相符之證據,被排除而不用,被告即可逍遙法外,
此與國民感情相悖,自難為社會所接受,亦有害於審判之公
平正義,因此,對於未踐行上開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證據,
本院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認從個人基本人權之保
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
觀之判斷,上開証人上開陳述,自難以被排除而不用,認得
為證據,並具有可信之情況,而堪予採信。(最高法院95年
台上字第5027號判決參照)
㈤、又被告陳昱璇雖非參與附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每次之
竊盜行為,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事前有明確之
表示、謀議為限,即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
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
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四八0號判例、七十三年臺上
字第一八八六號、第二三六四號、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
號判例參照)再按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
接發生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本件被
告既係與共犯劉宗厚、梁峰晟等人共組此竊車解體銷贓集團
,且該集團分成三部分,由被告陳昱璇及共犯劉宗厚、蕭奮
聰、蕭明進、張宏嘉、陳信朋專責竊取汽車,共犯梁峰晟、
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
傑、綽號「福氣」等人則負責汽車解體事宜,共犯劉耀升、
綽號「福氣」則提供拆解場地,梁峰晟、周成福、李榮豐、
李榮洲、綽號「福氣」等人則負責銷贓,亦即彼等所組成之
汽車解體工廠係分成三部門,有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
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足徵被告陳昱璇縱未親自竊取附表壹
編號1至164 、17 2所示之全部自小客車,然其與下手竊車
暨拆解銷贓之成員間,既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自難以被告未全
部參與每次竊車行為,或各共犯分頭行竊盜時,被告陳昱璇
非必均在場,自不影嚮被告陳昱璇共同竊盜之犯行,難以據
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陳昱璇前揭辯詞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昱璇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又本件事證甚為明確,至被告陳昱璇請求再傳訊其
餘共同被告張宏嘉等,本院認核無必要,併為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陳昱璇自92年9月間起至94年2月25日止,與上開
共犯劉宗厚等人反覆多次以三人以上為1組輪流外出以扣案
工具竊車之相同方法,先行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
,得手後復在上開拆解工廠由部分共犯拆解車體銷贓,足見
其等確有以偷車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
分之意,縱被告陳昱璇於被查獲前後時間,有在酒店上班,
亦顯係以此犯罪為業。惟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常業竊盜罪業
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又刑法之加重竊盜罪,
其法定刑較修正前之常業竊盜罪為輕,本件被告所為雖構成
常業竊盜罪,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罪處罰。故核被告陳昱璇所為,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之
加重竊盜罪,被告陳昱璇與劉宗厚、周成福、梁峰晟、郭靜
雄、林志民、李榮豐、李榮洲、劉耀升、陳信朋、蕭明進、
蕭奮聰、張宏嘉、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傑、綽號
「福氣」(均另案偵辦)等成年男子人,於渠等參與期間,
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
竊盜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本件被告陳昱璇與劉宗厚
等人所犯上開165次竊盜犯行,而被告行為後,刑法連續犯
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
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
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
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等共竊得193輛自
小客車,惟經核對公訴人起訴書附表1至7所示之車輛,其中
有多輛係重複記載,未重複部分實際應僅有175輛自小客車
,而且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至175所示車輛,無證據
證明有他人失竊(詳後論述),附此敘明。又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所犯如附表壹編號164之竊車犯行
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核該部分竊盜犯行原即經起訴,是與公
訴人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本即係同一犯罪事實關係,併
此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陳昱璇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㈠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李榮豐、李榮洲共同參與本案
常業竊盜之行為,然於理由欄則未論述其二人與被告陳昱璇
間成立共同正犯關係,致事實與理由矛盾不一,已有未洽;
㈡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至175所示10部車輛,無證據
證明有他人失竊,原審仍予認定被告與其他共犯竊盜上開10
部車輛,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大部分之犯罪,固非
可取,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知謀求正業,為圖私利,即與他人謀
議竊車拆解,並對被害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所共同竊取之
車輛不少,竊盜地點復遍及多個縣、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且於犯後未能坦白認過,惟念及被告陳昱璇因其男友而參
與犯罪,其參與過程之情節僅開車接送共犯行竊,較其餘共
同被告劉宗厚等人下手竊盜惡性較為輕,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陳昱璇參與行竊之過程,僅有
時開車接送共犯行竊,較其餘共同被告劉宗厚等人下手竊盜
,惡性較小,情節較為輕,尚難認其有竊盜之犯罪習慣,爰
認尚無併為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
必要。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係共犯劉宗厚所有,供其
等竊取附表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工具,
業據共犯劉宗厚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並無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又附表參、肆所示之物品,雖分係共犯周成福、李榮豐所
有,供拆解贓車所用之工具,然上開工具尚非屬供竊取附表
壹編號1至164、172所示汽車所用之工具,僅係供事後處分
贓物所用,並非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工具,亦非違禁物,
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昱璇與劉宗厚,因受梁峰晟、周成福
之邀約,陳昱璇遂與周成福、梁峰晟、劉宗厚、郭靜雄、林
志民、李榮豐、李榮洲、劉耀升、陳信朋、蕭明進、蕭奮聰
、張宏嘉、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綽號「福氣」(均另
案偵辦)等成年男子,組成竊車拆解銷贓集團,於其等參與
期間,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
推由劉宗厚、陳昱璇、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
人,以數人為1組 (大多3人1組、4人1組),輪流外出竊車
,該竊車集團成員並於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所至175
示之時、地,以附表貳所示之工具,竊取不詳姓名年籍之人
所有或持有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云云。因認被告陳昱璇
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常業竊盜犯行,係以如附表壹編
號165至168所示車輛有93年7月8日查扣之汽車引擎4具 (其
他7具同時查扣引擎可以辨識引擎號碼),如附表壹編號169
至171所示車輛有93年7月28日查扣遭壓平之汽車車體 3具可
證,至於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車輛,則有共犯劉宗厚
帶同員警前往失竊地點查訪之筆錄為憑等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㈢、經查:
1、警方在93年7月8日查扣之汽車引擎共11具,其中4具引擎 (
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68所示部分)因磨滅程度過深,經以電
解仍未能顯示號碼,且其車輛之車牌均遭丟棄,未能查出係
何人失竊;至於93年7月28日查扣遭壓平之汽車車體3具(如
附表壹編號169至171所示部分),其引擎、車牌均遭丟棄,
未能查出何人失竊等情,業據檢察官於本件起訴書記載甚詳
(見原審卷第4頁、19頁) ,而檢察官於審理中亦未再「蒐
集」提出可資明確證明上開 7部車輛究屬何人失竊之證據,
以供本院調查,則上開4具遭磨損之引擎及3具遭壓平之汽車
車體(引擎、車牌均已丟棄),是否為原判決附表壹編號 1
至164、172所示列有被害人姓名以外之他人所失竊小客車之
一部分,或則同屬該附表所列某被害人所失竊小客車被拆解
後之一部分,而有重複認定行竊之情形,及上述各該編號既
均未查出所謂被害人之姓名、年籍,則是否確實有人失竊何
種小客車,均有可疑。是以,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
此部分依既有證據既然未能明確證明上開引擎、車殼與如附
表壹編號 1至164、172所示以外他人失竊車輛配置吻合,自
亦無從確認是否為他人失竊車輛之引擎、車殼。
2、共犯劉宗厚雖主動帶同警員至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車
輛,雖有共犯劉宗厚帶同員警前往失竊地點查訪之筆錄,但
查,如附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時間、地點並無發生自用小
客車失竊及受理報案紀錄乙節,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95
年6月27 日員警分偵字第0950017433號、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 95年6月27日彰警分偵字第0950027625號、雲林縣警察
局斗六分局 95年8月3日斗六警偵字第0950007365號函各1紙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78頁、79頁、98頁),職是,此部
分除共犯劉宗厚之查訪筆錄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如附
表壹編號173至175所示時間、地點有車輛失竊。又,如附表
壹編號174 所示共犯劉宗厚供述竊盜之時間、地點應如本院
附表編號174 所示,有劉宗厚於9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可查(
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66頁),原審記載失竊時間:「
94年2月25日夜間11時許」;地點: 「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
陸橋下夜市停車場某處」,尚有誤載,本院併予更正。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
指之此部分犯行,惟因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其前開有罪部
分間有常業犯實質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
3、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經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陳昱璇不得上訴外,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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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尋回物品及備註│
├───┼──────┼──────┼────┼────────┼───────┤
│一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健│ 林柏青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六時│行路與學士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 │口 │ │品 │ │
├───┼──────┼──────┼────┼────────┼───────┤
│二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 陳吉辰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七時│○○○號前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 │ │ │品 │ │
├───┼──────┼──────┼────┼────────┼───────┤
│三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三悅洋行│車號0000000│ 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八時│○○○號前 │ │自小客車一輛及車│ │
│ │ │ │ │內物品 │ │
├───┼──────┼──────┼────┼────────┼───────┤
│四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崇│ 黃萬錫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德路與○○街│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三時 │口 │ │品 │ │
├───┼──────┼──────┼────┼────────┼───────┤
│五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太│ 曹立成 │車號00000000自小x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原路與○○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 │口 │ │品 │ │
├───┼──────┼──────┼────┼────────┼───────┤
│六 │九十二年十月│雲林縣莿桐鄉│ 楊淑楨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九日上午七時│○○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巷○○弄│ │品 │ │
│ │ │○號前 │ │ │ │
├───┼──────┼──────┼────┼────────┼───────┤
│七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家鳳 │車號00000000自小│未尋得物品 │
│ │九日上午十時│○○路○段二│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號前 │ │品 │ │
├───┼──────┼──────┼────┼────────┼───────┤
│八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呂秋香 │車號00000000自小x車牌一面 │
│ │十日六時 │○○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 │之○號前 │ │品 │ │
├───┼──────┼──────┼────┼────────┼───────┤
│九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鄉│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得物品 │
│ │十二日上午八│○○村○○路│詠興汽車│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段○○號前│股份有限│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徐桂莉 │ │ │
├───┼──────┼──────┼────┼────────┼───────┤
│十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梁佳鐓 │車號0000000號自 x未尋得物品 │
│ │十六日上午七│○○路○○○│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時前某時 │號前 │ │物品 │ │
├───┼──────┼──────┼────┼────────┼───────┤
│十一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吳麗君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十六日上午七│寶覺寺前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 │ │品 │ │
├───┼──────┼──────┼────┼────────┼───────┤
│十二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顏張彩雲│車號0000000自小 │完整車牌一面、│
│ │十六日上午八│○段○○○號│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前 │ │品 │ │
├───┼──────┼──────┼────┼────────┼───────┤
│十三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蔡味娟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十八日凌晨五│○○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十四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市○○路│ 李建模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十八日上午八│○○○號前 │ │客車一輛及車 │ │
│ │時許 │ │ │內物品 │ │
├───┼──────┼──────┼────┼────────┼───────┤
│十五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西│ 林瑞森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上午十│○○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十六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縣○○市│ 徐豔美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下午一│○○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旁 │ │品 │ │
├───┼──────┼──────┼────┼────────┼───────┤
│十七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洪惠暖 │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回物品 │
│ │十九日下午五│○○街○○○│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十八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廖繼堃 │車號0000000│ 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日上午八│與○○路口 │ │號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十九 │九十二年十月│南投縣南投市│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日上午九│○○里○○二│簡詩晉;│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路○○○巷口│使用人:│品 │ │
│ │ │ │陳彥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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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賴筆文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日上午七│○○路與○○│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東街口 │ │品 │ │
├───┼──────┼──────┼────┼────────┼───────┤
│二十一│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蕭麗娥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凌晨│三條街○○○│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許 │號前 │ │品 │ │
├───┼──────┼──────┼────┼────────┼───────┤
│二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郭登堯 │車號0000000自小 │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一日上午│崇德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號附近 │ │品 │ │
├───┼──────┼──────┼────┼────────┼───────┤
│二十三│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一日上午│○○村○○路│永麗婦幼│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八時許 │○段○○○號│用品社;│品 │ │
│ │ │前 │使用人:│ │ │
│ │ │ │林子閔 │ │ │
├───┼──────┼──────┼────┼────────┼───────┤
│二十四│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玠羽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二十二日上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 │ │品 │ │
├───┼──────┼──────┼────┼────────┼───────┤
│二十五│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張陳月圓│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二日上午│○○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巷○○○│ │品 │ │
│ │ │號旁 │ │ │ │
├───┼──────┼──────┼────┼────────┼───────┤
│二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 邱國忠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三日上午│○○○街巨蛋│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 │預定地旁 │ │品 │ │
├───┼──────┼──────┼────┼────────┼───────┤
│二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陸紀麗英│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上午│○○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前 │ │品 │ │
├───┼──────┼──────┼────┼────────┼───────┤
│二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孔有楠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下午│雅路與育德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許 │口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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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神岡鄉│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五日上午│○○村○○路│張郭秀蘭│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六時許 │○○○號之一│使用人:│品 │ │
│ │ │ │張玉錐 │ │ │
├───┼──────┼──────┼────┼────────┼───────┤
│三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黃素滿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前 │ │品 │ │
├───┼──────┼──────┼────┼────────┼───────┤
│三十一│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溪湖鎮│ 蔡鳳英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七時│平和里○○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號前 │ │品 │ │
├───┼──────┼──────┼────┼────────┼───────┤
│三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灣地區某地│ 鄭偉秋 │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五日上午│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 │ │品 │ │
├───┼──────┼──────┼────┼────────┼───────┤
│三十三│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路與寧夏│臺灣哈巴│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八時許 │一街口 │股份有限│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蕭建民 │ │ │
├───┼──────┼──────┼────┼────────┼───────┤
│三十四│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心想室成│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下午│○○街與○○│實業股份│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許 │路旁 │有限公司│品 │ │
├───┼──────┼──────┼────┼────────┼───────┤
│三十五│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區忠│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上午│○○路與○○│王志宏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十一時許 │西街口 │使用人:│品 │ │
│ │ │ │王柯涵 │ │ │
├───┼──────┼──────┼────┼────────┼───────┤
│三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邱念楨 │車號0000000自小 │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七日上午│原路與○○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口 │ │品 │ │
├───┼──────┼──────┼────┼────────┼───────┤
│三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詹涓芬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中午│化北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十二時許 │號 │ │品 │ │
├───┼──────┼──────┼────┼────────┼───────┤
│三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徐裕凱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雅路與○○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一時許 │口 │ │品 │ │
├───┼──────┼──────┼────┼────────┼───────┤
│三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陳阿吟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崇德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十一時許 │○○號前 │ │品 │ │
├───┼──────┼──────┼────┼────────┼───────┤
│四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廖麗華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原路○段與崇│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五時許 │德路口 │ │品 │ │
├───┼──────┼──────┼────┼────────┼───────┤
│四十一│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烏日鄉│ 戴 愛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上午│中山路○段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八時許 │旁 │ │品 │ │
├───┼──────┼──────┼────┼────────┼───────┤
│四十二│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蔡明勳 │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八日上午│○○路與○○│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八時許 │街口 │ │品 │ │
├───┼──────┼──────┼────┼────────┼───────┤
│四十三│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王竹𥷏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中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十二時許 │巷口 │ │品 │ │
├───┼──────┼──────┼────┼────────┼───────┤
│四十四│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路○○○│洋銊金屬│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 │號前 │有限公司│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陳進東 │ │ │
├───┼──────┼──────┼────┼────────┼───────┤
│四十五│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0000000小客 x完整車牌一面、│
│ │二十九日上午│○○村○○路│寶喆企業│車一輛及車內物品│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七時許 │○段○○號前│行; │ │ │
│ │ │ │使用人:│ │ │
│ │ │ │許美倩 │ │ │
├───┼──────┼──────┼────┼────────┼───────┤
│四十六│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楊淑蘭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八│○○路○巷○│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弄○號前 │ │品 │ │
├───┼──────┼──────┼────┼────────┼───────┤
│四十七│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胡頌奇 │車號0000000 x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十│化北路與○○│ │號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八│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陳伯中 │車號○0○○○○│完整車牌一面、│
│ │三十日中午十│民航路與○○│ │○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四十九│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晟德器業│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大河里○○路│股份有限│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 │○○○巷○號│公司 │品 │ │
│ │ │前 │ │ │ │
├───┼──────┼──────┼────┼────────┼───────┤
│五十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區頂│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橋○巷○○號│小葫蘆清│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八時許 │前 │潔公司;│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邱顯生 │ │ │
├───┼──────┼──────┼────┼────────┼───────┤
│五十一│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未尋得物品 │
│ │月一日上午七│員集路某處 │東佑電料│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 │股份有限│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黃慶昌 │ │ │
├───┼──────┼──────┼────┼────────┼───────┤
│五十二│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臺西鄉│ 丁麗美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月三日凌晨三│海口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五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亞太國際│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雅路與○○路│事業公司│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口 │ │品 │ │
├───┼──────┼──────┼────┼────────┼───────┤
│五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洪義忠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五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德義興業│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十│化北路與○○│有限公司│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街口 │ │品 │ │
├───┼──────┼──────┼────┼────────┼───────┤
│五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陳香美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六│雅路與○○街│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口 │ │品 │ │
├───┼──────┼──────┼────┼────────┼───────┤
│五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縣潭子鄉│ 孫 棋 │車號0000000 x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八│勝利路○○○│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五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太│欣格聯合│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十│原路○段○○│企業公司│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五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林│ 李昭明 │車號○○○○—G│車牌二面 │
│ │月六日上午七│森路○段○○│ │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六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六日上午九│○○○號前 │溢藝倚木│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 │業公司 │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翁栢臨 │ │ │
├───┼──────┼──────┼────┼────────┼───────┤
│六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 郭雅欣 │車號0000000自小 │完整車牌一面、│
│ │月七日凌晨三│○○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六十二│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蕭錫賢 │車號○0—六三三│完整車牌一面、│
│ │月七日上午六│社頭村○○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巷○○│ │車內物品 │ │
│ │ │○號前 │ │ │ │
├───┼──────┼──────┼────┼────────┼───────┤
│六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北區臨│ 曾建富 │車號0000000自小 │完整車牌一面、│
│ │月七日上午七│安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六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南區忠│ 許如君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上午十│○○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六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漢│ 蔡竹桐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八日凌晨三│口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六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陳曉玲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上午八│雅路○○○號│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前 │ │品 │ │
├───┼──────┼──────┼────┼────────┼───────┤
│六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興│ 王敬芷 │車號0000000 x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下午三│進路汽車停車│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格 │ │車內物品 │ │
├───┼──────┼──────┼────┼────────┼───────┤
│六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 張瑞廷 │車號0000000 x車牌二面 │
│ │月九日上午十│化北路與○○│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旁 │ │車內物品 │ │
├───┼──────┼──────┼────┼────────┼───────┤
│六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黃 淑 │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月十日上午六│文心路與○○│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時許 │路口 │ │品 │ │
├───┼──────┼──────┼────┼────────┼───────┤
│七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東│ 蘇裕政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月十一日上午│平路○○○號│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前 │ │品 │ │
├───┼──────┼──────┼────┼────────┼───────┤
│七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 林秀鎮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十二日上午│○○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 │○○之○號前│ │品 │ │
├───┼──────┼──────┼────┼────────┼───────┤
│七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龍龍龍有│車號0000000自小 │完整車牌一面、│
│ │月十四日某時│○○路○段○│限公司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 │○○號前 │ │品 │ │
├───┼──────┼──────┼────┼────────┼───────┤
│七十三│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彰化市│ 曾國安 │車號0000000號自 x未尋得物品 │
│ │月十四日上午│○○街○○○│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八時許 │號前 │ │物品 │ │
├───┼──────┼──────┼────┼────────┼───────┤
│七十四│九十二年十一│臺南縣安定鄉│協承昌股│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月十四日下午│○○村○○○│份有限公│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五時許 │之○號前 │司 │品 │ │
├───┼──────┼──────┼────┼────────┼───────┤
│七十五│九十二年十一│南投縣草屯鎮│明大廣告│車號0000000號自 x未尋得物品 │
│ │月十五日上午│○○路○○○│有限公司│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六時前某時許│號前 │ │物品 │ │
├───┼──────┼──────┼────┼────────┼───────┤
│七十六│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詹啟佑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月十六日上午│○○村○○巷│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 │ │品 │ │
├───┼──────┼──────┼────┼────────┼───────┤
│七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廖嫚麗 │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月十六日下午│文心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一時許 │○○號前 │ │品 │ │
├───┼──────┼──────┼────┼────────┼───────┤
│七十八│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斗六鎮│ 吳蕙縈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五時許 │號前 │ │品 │ │
├───┼──────┼──────┼────┼────────┼───────┤
│七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路│ 許育賓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與○○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五時許 │口 │ │品 │ │
├───┼──────┼──────┼────┼────────┼───────┤
│八十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 陳君蓉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上午│○○○巷○號│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 │前 │ │品 │ │
├───┼──────┼──────┼────┼────────┼───────┤
│八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南區西│吳林春英│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下午│門路○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八時許 │○號前 │ │品 │ │
├───┼──────┼──────┼────┼────────┼───────┤
│八十二│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西螺鎮│ 蔡振興 │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得物品 │
│ │月十八日上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路旁 │ │品 │ │
├───┼──────┼──────┼────┼────────┼───────┤
│八十三│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林內鄉│ 楊淑滿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月十八日凌晨│林北村○○東│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許 │路○○○號前│ │品 │ │
├───┼──────┼──────┼────┼────────┼───────┤
│八十四│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莿桐鄉│ 廖美麗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凌晨│○○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五時許 │旁 │ │品 │ │
├───┼──────┼──────┼────┼────────┼───────┤
│八十五│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區忠│ 吳勝君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前 │ │品 │ │
├───┼──────┼──────┼────┼────────┼───────┤
│八十六│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古秋萍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路與熱河│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十時許 │路口 │ │品 │ │
├───┼──────┼──────┼────┼────────┼───────┤
│八十七│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十九日下午│○○路與天津│欣格聯合│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一時許 │路口 │企業公司│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建國 │ │ │
├───┼──────┼──────┼────┼────────┼───────┤
│八十八│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新芽音樂│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月二十日凌晨│○○○號前 │有限公司│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許 │ │ │品 │ │
├───┼──────┼──────┼────┼────────┼───────┤
│八十九│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所有人:│車號0000000 x車牌二面 │
│ │月二十日上午│○○路○○段│賴冠霖;│自小客車一輛及車│ │
│ │六時許 │○號前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賴秋勳 │ │ │
├───┼──────┼──────┼────┼────────┼───────┤
│九十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溪洲鄉│ 鄭茂此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二十三日凌│○○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晨四時許 │○○○號前 │ │品 │ │
├───┼──────┼──────┼────┼────────┼───────┤
│九十一│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路與洛陽│陳德發;│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午八時許 │路口 │使用人:│品 │ │
│ │ │ │陳德發 │ │ │
├───┼──────┼──────┼────┼────────┼───────┤
│九十二│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和潤企業│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下│○○路與文心│有限公司│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午三時許 │路口 │ │品 │ │
├───┼──────┼──────┼────┼────────┼───────┤
│九十三│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陳錦霖 │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月二十四日中│○○路與昌平│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午十二時許 │路口 │ │品 │ │
├───┼──────┼──────┼────┼────────┼───────┤
│九十四│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彰化市│ 林淑敏 │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得物品 │
│ │月二十八日上│○○路○○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午七時許 │○號前 │ │品 │ │
├───┼──────┼──────┼────┼────────┼───────┤
│九十五│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彰化市│ 林怡君 │車號0000000 x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路0段○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十五分│○○巷路旁 │ │車內物品 │ │
├───┼──────┼──────┼────┼────────┼───────┤
│九十六│九十二年十二│臺中市西屯區│ 黃增科 │車號0000000自小 x完整車牌一面、│
│ │月二十四日上│○○路0段○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不完整車牌半面│
│ │午九時許 │○○號前 │ │品 │ │
├───┼──────┼──────┼────┼────────┼───────┤
│九十七│九十二年十二│雲林縣西螺鎮│ 吳讚玲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月二十八日上│西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午九時許 │號前 │ │品 │ │
├───┼──────┼──────┼────┼────────┼───────┤
│九十八│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未尋得物品 │
│ │月三十一上午│莒光路○○○│黃育晟;│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九時許 │號前 │使用人:│品 │ │
│ │ │ │黃時瑛 │ │ │
├───┼──────┼──────┼────┼────────┼───────┤
│九十九│九十三年二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未尋得物品 │
│ │四日晚上八時│○○街旁 │陳淑娟;│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 │使用人:│品 │ │
│ │ │ │蔡曉萍 │ │ │
├───┼──────┼──────┼────┼────────┼───────┤
│一○○│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俊男 │車號0000000號自 x未尋得物品 │
│ │九日上午七時│○○路○○○│ │小客車及車內行動│ │
│ │許前某時 │號前 │ │電話三支 │ │
├───┼──────┼──────┼────┼────────┼───────┤
│一○一│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彰化市│誠隆汽車│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得物品 │
│ │十七日上午十│○○路○○○│股份有限│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前某時 │號前 │公司 │品 │ │
├───┼──────┼──────┼────┼────────┼───────┤
│一○二│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員林鎮│黃張月燕│車號0000000 x未尋回物品 │
│ │十八日凌晨四│○○路○○○│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五十七分許│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林內鄉│ 周奉志 │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五日上午│村中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前某時│○○○號前 │ │品 │ │
├───┼──────┼──────┼────┼────────┼───────┤
│一○四│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斗六市│ 邱德坤 │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七日上午│上海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七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五│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斗六市│ 黃瓊儀 │車號0000000自小 │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七日下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一時前某時 │號前 │ │品 │ │
│ │ │ │ │ │ │
├───┼──────┼──────┼────┼────────┼───────┤
│一○六│九十三年三月│臺南縣新營市│ 黃竣義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凌晨│○○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四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七│九十三年三月│臺灣地區某地│謝洪罔過│車號0000000 x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一○八│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林寬金 │車號0000000自小 x未尋回物品 │
│ │十六日上午八│○○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九│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林哲三 │車號0000000自小 x未尋回物品 │
│ │二十五日上午│○○路○○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一○│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花壇鄉│ 蕭敏卿 │車號0000000自小 x皮革五件、保險│
│ │六日上午七時│長沙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證一張 │
│ │許 │○○○巷00弄│ │品 │ │
│ │ │0號前 │ │ │ │
├───┼──────┼──────┼────┼────────┼───────┤
│一一一│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北斗鎮│ 楊武漢 │車號0000000自小 │引擎一具 │
│ │七日上午七時│○○路0段○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號前 │ │品 │ │
├───┼──────┼──────┼────┼────────┼───────┤
│一一二│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行照一張 │
│ │七日下午六時│○○路與永春│張汶沂;│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東0路口 │使用人:│品 │ │
│ │ │ │陳美秀 │ │ │
├───┼──────┼──────┼────┼────────┼───────┤
│一一三│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李謀蔣 │車號0000000│ 引擎一具 │
│ │七日下午十時│朝富路國光客│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運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一四│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永靖鄉│ 黃文賢 │車號0000000自小 x牌照稅單一張、│
│ │八日凌晨五時│○○村○○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存摺四本 │
│ │許 │○○○號前 │ │品 │ │
├───┼──────┼──────┼────┼────────┼───────┤
│一一五│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 何政道 │車號0000000自小 x行照、保險證各│
│ │十日下午三時│大墩0○○○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張、存摺二本│
│ │許 │號前 │ │品 │ │
├───┼──────┼──────┼────┼────────┼───────┤
│一一六│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林裕鋒 │車號0000000自小 x保險證一張 │
│ │十日下午十一│臺中港路三段│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澄清│ │品 │ │
│ │ │醫院前 │ │ │ │
├───┼──────┼──────┼────┼────────┼───────┤
│一一七│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盧俊仲 │車號0000000自小 x保險證一張 │
│ │十一日上午九│○○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一八│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x保險卡、名片各│
│ │十四日凌晨四│○○路○○○│功發工業│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張 │
│ │時許 │號前 │股份有公│品 │ │
│ │ │ │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黃素琴 │ │ │
├───┼──────┼──────┼────┼────────┼───────┤
│一一九│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 耿玉如 │車號0000000自小 x行照及保險卡各│
│ │十四日上午十│○○路與孝武│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張 │
│ │一時許 │路口 │ │品 │ │
├───┼──────┼──────┼────┼────────┼───────┤
│一二○│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張秀貞 │車號0000000自小 │牌照稅單一張 │
│ │十六日下午八│○○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二一│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張偉清 │車號0000000自小 x行照一張、存摺│
│ │二十日上午六│○○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五本 │
│ │時許 │之0號前 │ │品 │ │
├───┼──────┼──────┼────┼────────┼───────┤
│一二二│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屯區│楊謝秀花│車號0000000自小 │行照一張 │
│ │二十六日下午│○○路0段0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二時一分許 │○○號前 │ │品 │ │
├───┼──────┼──────┼────┼────────┼───────┤
│一二三│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陳雅雯 │車號0000000自小 x行照一張 │
│ │十六日下午九│○○街口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 │ │品 │ │
├───┼──────┼──────┼────┼────────┼───────┤
│一二四│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區大│ 黃清江 │車號0000000自小 x保險證一張、印│
│ │二十日下午三│雅路○○○號│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章一顆 │
│ │時許 │前 │ │品 │ │
├───┼──────┼──────┼────┼────────┼───────┤
│一二五│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陳寶儒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二日上午八時│○○路與文心│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路口 │ │品 │ │
├───┼──────┼──────┼────┼────────┼───────┤
│一二六│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忠明南│ 黃彩雯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一面 │
│ │二日下午九時│路○○○巷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旁 │ │品 │ │
├───┼──────┼──────┼────┼────────┼───────┤
│一二七│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辛玫臻 │車號0000000自小 │通行證一張 │
│ │三日上午九時│○○路與文心│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十分許 │路口 │ │品 │ │
├───┼──────┼──────┼────┼────────┼───────┤
│一二八│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盧小敏 │車號0000000 x存摺二本 │
│ │四日上午十時│○○路與麻園│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前某時 │東街口 │ │車內物品 │ │
├───┼──────┼──────┼────┼────────┼───────┤
│一二九│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區梅│黃張瑞元│車號0000000自小 x車輛維修單一張│
│ │四日上午十時│亭街○○○號│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前某時 │前 │ │品 │ │
├───┼──────┼──────┼────┼────────┼───────┤
│一三○│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田尾鄉│ 楊振民 │車號0000000 x保險證一張 │
│ │六日上午七時│○○村○○巷│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一│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大村鄉│ 張智楨 │車號0000000 x車體一臺 │
│ │六日上午九時│○○路○○○│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之00號前 │ │車內物品 │ │
├───┼──────┼──────┼────┼────────┼───────┤
│一三二│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 x保險證一張 │
│ │七日上午七時│青海路0段○ │冠德工程│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許 │○○號前 │行; │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游國文 │ │ │
├───┼──────┼──────┼────┼────────┼───────┤
│一三三│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西螺鎮│ 林憲德 │車號0000000自小 │停車證一張 │
│ │七日上午八時│○○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號前 │ │品 │ │
├───┼──────┼──────┼────┼────────┼───────┤
│一三四│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李秀華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體一部、維修│
│ │八日上午八時│○○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單一張 │
│ │三十分許 │號前 │ │品 │ │
├───┼──────┼──────┼────┼────────┼───────┤
│一三五│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景秋蘭 │車號0000000自小 │行照及保險卡各│
│ │八日下午六時│○○路四段與│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張 │
│ │許 │大墩0街口 │ │品 │ │
├───┼──────┼──────┼────┼────────┼───────┤
│一三六│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李寬諒 │車號0000000自小 │行照一張 │
│ │九日上午七時│○○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許 │巷0號前 │ │品 │ │
├───┼──────┼──────┼────┼────────┼───────┤
│一三七│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虎尾鎮│ 蔡森茂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體一部、行照│
│ │九日下午四時│○○路與復興│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張 │
│ │許 │路口 │ │品 │ │
├───┼──────┼──────┼────┼────────┼───────┤
│一三八│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吳政宗 │車號0000000自小 x測量器一組 │
│ │十一日上午八│后庄里后庄一│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時許 │街與○○路口│ │品 │ │
├───┼──────┼──────┼────┼────────┼───────┤
│一三九│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區建│ 劉進禧 │車號0000000自小 │車體一臺、車牌│
│ │十一日上午九│國南路與○○│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面 │
│ │時許 │路口 │ │品 │ │
├───┼──────┼──────┼────┼────────┼───────┤
│一四○│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許書禮 │車號0000000自小 x行照一張 │
│ │十一日下午一│○○路皇家大│ │客車及車內物品 │ │
│ │時許 │樓前 │ │ │ │
├───┼──────┼──────┼────┼────────┼───────┤
│一四一│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斗六市│ 邱銘祺 │車號0000000自小 x車牌二面、保險│
│ │二十一日上午│○○街0號前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卡一張 │
│ │九時許 │ │ │品 │ │
├───┼──────┼──────┼────┼────────┼───────┤
│一四二│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范盛淵 │車號0000000 x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上午│○○路0號前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一四三│九十三年六月│南投市○○街│ 陳炳標 │車號0000000自小 │自小客車一輛 │
│ │二十五日凌晨│○○○號前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五時三十分許│ │ │品 │ │
├───┼──────┼──────┼────┼────────┼───────┤
│一四四│九十三年六月│南投縣草屯鎮│ 陳世民 │車號0000000自小 │自小客車一輛 │
│ │二十五日上午│○○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六時許 │號前 │ │品 │ │
├───┼──────┼──────┼────┼────────┼───────┤
│一四五│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 陳勝彰 │車號0000000自小 x自小客車一輛 │
│ │一日前某時 │○○路00巷二│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 │
│ │ │之0號前 │ │品 │ │
├───┼──────┼──────┼────┼────────┼───────┤
│一四六│民國九十三年│雲林縣斗南鎮│ 李錫源 │車號0000000號自 x引擎一具 │
│ │七月一日上午│○○0路○○ │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八時許 │○巷○○○號│ │物品 │ │
│ │ │前 │ │ │ │
├───┼──────┼──────┼────┼────────┼───────┤
│一四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號自 x引擎一具、行照│
│ │二日下午五時│○○巷○○○│林宋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一張 │
│ │二十分許 │之0號旁 │使用人:│物品 │ │
│ │ │ │黃淑芬 │ │ │
├───┼──────┼──────┼────┼────────┼───────┤
│一四八│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 吳順發 │車號0000000號自 x行照一張、駕照│
│ │二日下午六時│○○南路某處│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一張 │
│ │許 │ │ │物品 │ │
├───┼──────┼──────┼────┼────────┼───────┤
│一四九│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文釧 │車號0000000自小 │行照一張、車門│
│ │四日上午十時│○○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四扇、備胎一個│
│ │許 │之一號旁空地│ │品 │、方向盤及油箱│
│ │ │ │ │ │各一個、排氣管│
│ │ │ │ │ │一支 │
├───┼──────┼──────┼────┼────────┼───────┤
│一五○│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0000000 x引擎一具 │
│ │五日上午六時│○○街○○○│久實金屬│○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三十分許 │號前 │企業股份│及車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許朝榮 │ │ │
├───┼──────┼──────┼────┼────────┼───────┤
│一五一│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陳淑麗 │車號0000000 x行照一張 │
│ │五日上午七時│○○街○○○│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許 │號巷口 │ │及車內物品 │ │
├───┼──────┼──────┼────┼────────┼───────┤
│一五二│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高鳳禪 │車號0000000自小 │已遭解體但尚未│
│ │七日上午六時│○○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變賣之車 │
│ │許 │巷00號前 │ │品 │ │
├───┼──────┼──────┼────┼────────┼───────┤
│一五三│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鎮│ 朱鳳菁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及引擎│
│ │七日上午七時│○○路○○ │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具 │
│ │三十分許 │○號旁 │ │品 │ │
├───┼──────┼──────┼────┼────────┼───────┤
│一五四│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號自 x尚未遭解體之車│
│ │七日上午八時│○○路○○○│富勤營照│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許 │號前 │有限公司│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耀緝 │ │ │
├───┼──────┼──────┼────┼────────┼───────┤
│一五五│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許真月 │車號0000000自小 │車牌二面及行照│
│ │七日上午十時│○○路○○○│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一張 │
│ │許 │號前 │ │品 │ │
├───┼──────┼──────┼────┼────────┼───────┤
│一五六│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0000000自小 │引擎一具、車牌│
│ │七日中午十二│○○路與文德│梁月昭 │客車一輛及車內物│二面及車體外殼│
│ │時許 │街口 │使用人:│品 │一部 │
│ │ │ │林欣怡 │ │ │
├───┼──────┼──────┼────┼────────┼───────┤
│一五七│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0000000號自 x尚未遭解體之該│
│ │七日下午一時│○○路與忠孝│許秋瑛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車 │
│ │許 │街口 │使用人:│物品 │ │
│ │ │ │梁正穎 │ │ │
├───┼──────┼──────┼────┼────────┼───────┤
│一五八│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0000000│ 已遭解體之該車│
│ │七日下午三時│○○路○○○│簡美珠 │號自小客車一輛及│引擎一具、車體│
│ │三十分許 │號前 │使用人:│車內物品 │外殼一部、車牌│
│ │ │ │林文香 │ │二面、引擎蓋一│
│ │ │ │ │ │片、保險桿二支│
│ │ │ │ │ │、椅墊三座 │
├───┼──────┼──────┼────┼────────┼───────┤
│一五九│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劉水智 │車號00000000號自x該車引擎一具及│
│ │七日下午五時│○○街與成功│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車牌二面 │
│ │三十分許 │路口 │ │物品 │ │
├───┼──────┼──────┼────┼────────┼───────┤
│一六○│九十三年八月│雲林縣斗六市│ 陳宗炎 │車號00000000 x未尋得物品 │
│ │十九日凌晨一│○○路宿舍旁│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前某時 │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一│九十三年八月│雲林縣斗六市│ 莊振財 │車號0000000│ 未尋得物品 │
│ │二十三日凌晨│○○路宿舍旁│ │一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五時前某時 │ │ │及車內物品 │ │
├───┼──────┼──────┼────┼────────┼───────┤
│一六二│九十三年八月│雲林縣斗六市│ 吳俊隆 │車號000000000│ 未尋得物品 │
│ │二十三日上午│○○路00號前│ │號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前某時 │ │ │車內物品 │ │
├───┼──────┼──────┼────┼────────┼───────┤
│一六三│九十三年九月│彰化縣彰化市│ 賴淑芬 │車號○0000000號 x未尋得物品 │
│ │十九日下午五│○○路某處 │ │自小客車一輛及車│ │
│ │時前某時 │ │ │內物品 │ │
├───┼──────┼──────┼────┼────────┼───────┤
│一六四│九十三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張毓萱 │車號0000000號自 │未尋得物品 │
│ │十三日上午六│○○街00號旁│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時六分許 │空地 │ │物品 │ │
├───┼──────┼──────┼────┼────────┼───────┤
│一六五│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六│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七│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八│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碼之引擎一具,│
│ │ │ │ │ │經電解後仍未能│
│ │ │ │ │ │還原。無證據證│
│ │ │ │ │ │明有人失竊 │
├───┼──────┼──────┼────┼────────┼───────┤
│一六九│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丟棄之車輛,即│
│ │ │ │ │ │遭壓平之車殼。│
│ │ │ │ │ │無證據證明何人│
│ │ │ │ │ │失竊 │
├───┼──────┼──────┼────┼────────┼───────┤
│一七○│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丟棄之車輛,即│
│ │ │ │ │ │遭壓平之車殼。│
│ │ │ │ │ │無證據證明何人│
│ │ │ │ │ │失竊 │
├───┼──────┼──────┼────┼────────┼───────┤
│一七一│九十三年間某│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
│ │日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丟棄之車輛,即│
│ │ │ │ │ │遭壓平之車殼。│
│ │ │ │ │ │無證據證明何人│
│ │ │ │ │ │失竊 │
├───┼──────┼──────┼────┼────────┼───────┤
│一七二│九十四年二月│雲林縣斗六市│ 李政翰 │車號0000000號自 x未尋得物品 │
│ │二十五日上午│○○街與立德│ │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七時前某時 │街口 │ │物品 │ │
├───┼──────┼──────┼────┼────────┼───────┤
│一七三│九十四年二月│彰化縣彰化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無證│
│ │二十五日夜間│中央路陸橋下│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據證明有人失竊│
│ │十一時許 │夜市停車場某│ │物品 │ │
│ │ │處 │ │ │ │
├───┼──────┼──────┼────┼────────┼───────┤
│一七四│九十四年二月│彰化縣員林鎮│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無證│
│ │二十六日凌晨│某處 │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據證明有人失竊│
│ │二時許 │ │ │物品 │ │
├───┼──────┼──────┼────┼────────┼───────┤
│一七五│九十四年二月│雲林縣斗六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無證│
│ │二十六日凌晨│小娘娘護膚理│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據證明有人失竊│
│ │二時許 │容院附近某處│ │物品 │ │
└───┴──────┴──────┴────┴────────┴───────┘
【附表貳】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 一 │竊車用電腦 │ 四臺 │劉宗厚所有,供竊車所用之工具 │
├──┼───────┼────┼────────────────────┤
│ 二 │聯絡用對講機 │ 五臺 │同上 │
├──┼───────┼────┼────────────────────┤
│ 三 │鐵棍 │ 二支 │同上 │
├──┼───────┼────┼────────────────────┤
│ 四 │手套 │ 六個 │同上 │
├──┼───────┼────┼────────────────────┤
│ 五 │竊車用電門開關│ 四個 │同上 │
├──┼───────┼────┼────────────────────┤
│ 六 │竊車用電鑽 │ 一組 │同上 │
├──┼───────┼────┼────────────────────┤
│ 七 │剪刀 │ 三支 │同上 │
├──┼───────┼────┼────────────────────┤
│ 八 │竊車用電門 │ 一組 │同上 │
├──┼───────┼────┼────────────────────┤
│ 九 │扳手 │ 十支 │同上 │
├──┼───────┼────┼────────────────────┤
│ 十 │鉗子 │ 五支 │同上 │
├──┼───────┼────┼────────────────────┤
│十一│起子 │ 十四支 │同上 │
├──┼───────┼────┼────────────────────┤
│十二│竊車用鑰匙 │ 二支 │同上 │
└──┴───────┴────┴────────────────────┘
【附表參】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 一 │解體工具包 │ 一包 │周成福所有,供拆解、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 二 │解體工具箱 │ 三箱 │同上 │
├──┼───────┼───┼─────────────────────┤
│ 三 │砂輪機 │ 一支 │同上 │
├──┼───────┼───┼─────────────────────┤
│ 四 │電線 │ 一卷 │同上 │
├──┼───────┼───┼─────────────────────┤
│ 五 │電動工具 │ 三支 │同上 │
├──┼───────┼───┼─────────────────────┤
│ 六 │鐵鎚 │ 二支 │同上 │
├──┼───────┼───┼─────────────────────┤
│ 七 │大型一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八 │油壓床 │ 一具 │同上 │
├──┼───────┼───┼─────────────────────┤
│ 九 │乙炔切割器 │ 一組 │同上 │
├──┼───────┼───┼─────────────────────┤
│ 十 │堆高機 │ 一部 │同上 │
└──┴───────┴───┴─────────────────────┘
【附表肆】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 一 │螺絲起子 │ 二盒 │李榮豐所有,供拆解、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 二 │砂輪機 │ 一支 │同上 │
├──┼───────┼───┼─────────────────────┤
│ 三 │電動鋸 │ 一支 │同上 │
├──┼───────┼───┼─────────────────────┤
│ 四 │氣動工具 │ 四支 │同上 │
├──┼───────┼───┼─────────────────────┤
│ 五 │鐵鎚 │ 一支 │同上 │
├──┼───────┼───┼─────────────────────┤
│ 六 │T字扳手 │ 五支 │同上 │
├──┼───────┼───┼─────────────────────┤
│ 七 │一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八 │S型扳手 │ 一支 │同上 │
├──┼───────┼───┼─────────────────────┤
│ 九 │十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 十 │管鉗 │ 一支 │同上 │
├──┼───────┼───┼─────────────────────┤
│十一│其他扳手 │ 六支 │同上 │
├──┼───────┼───┼─────────────────────┤
│十二│堆高機 │ 一部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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