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戊○○ 4樓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147、44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街28號2 樓,負責人林金龍,以下簡稱憲源公司),與松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苗栗縣頭份鎮後庄里12鄰82之79號,負責人張仲凱,以下簡稱松霖公司)於民國89年11月10日訂定「共同承攬合作協議書」,雙方預約由松霖公司預定以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含稅)參與憲源公司共同承攬(參與投標)苗栗縣頭份鎮公所「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該工程由憲源公司以總價1億1970萬元標後,由憲 源公司統籌處理垃圾分類及再利用處理事宜,經處理後所餘之廢棄物,由松霖公司負責清運,松霖公司則授權由其股東陳盛興及副總經理丁○○處理。嗣因松霖公司無法獨力完成該部分工程,乃於90年11月30日,由松霖公司全權授權陳盛興,與銘海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雲林縣大埤鄉○○村○○路56號1樓,負責人王志仁,以下簡稱銘海公司)簽訂「承攬 合約書」,約定以3500萬元(含稅比率百分之50),於完工期限內概括承受後續工作(減量篩選、整地回填、清除處理),作為執行概承受所有本工程後續未完成工程之工程款。實際上承攬該後續工程,係由蘇慶雲向銘海公司借牌出面處理及施作。蘇慶雲所承做之工程有關款項,均須透過松霖公司向憲源公司領取後,再行給付予銘海公司蘇慶雲受領。銘海公司自90年12月底起,至91年6月初某日止,以上述方式 請款,由蘇慶雲向松霖公司取得該工程有關款項,至少1028萬元以上。而銘海公司蘇慶雲,因自91年2月間起工程不正 常,後續相關之工程,經蘇慶雲同意後,於91年4月26日, 乃由松霖公司協議將後續之工程,交由甲○○處理。 二、己○○原係苗栗縣第16屆竹南鎮鎮民代表兼該鎮民代表會主席,為參加第17屆竹南鎮鎮民代表選舉(選舉日為91年6月8日),需款孔急,又知悉銘海公司蘇慶雲承包上述工程,尚有工程款項待領。乃於91年6月1日左右,先要求松霖公司陳盛興、丁○○,前往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辦公室,以蘇慶雲積欠其債務為由,要脅如核撥工程款須交付其運用於選舉之花費,否則將發生大問題,丁○○等人未予同意。己○○竟夥同綽號「萬成」之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0年訴字第450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於81年1月10日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81年上訴字第272號 ,判處應執行15年,經最高法院於82年3月19日以82年台上 字第12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送監執行後,於88年8月4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12月13日期滿。未構成累犯)、綽號「老鼠」之李曜助(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庚○○、「阿楠」、及二、 三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渠等明知與松霖公司及丁○○並無任何債權債務之關係,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及妨害自由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為下列之行為: ㈠戊○○於91年6月6日上午某時起,一再以電話聯絡催促當天前往位於臺中市之憲源公司,洽領300萬元工程款之丁○○ 、甲○○等人,要求儘速返回頭份鎮區,以資要索該工程款項。嗣於91年6月6日晚上9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地區,先要 求松霖公司陳盛興簽具債務移轉證明,以作為索款之憑據,但陳盛興予以拒絕,並趁機逃避。91年6月6日晚上11時許,丁○○、甲○○及其女友丙○○三人返回苗栗縣頭份鎮,戊○○等人再以電話強邀丁○○等人,前往苗栗縣竹南鎮○○路戊○○所經營之成塢餐廳見面。丁○○、甲○○等人無奈應邀前往,丁○○等三人一進入成塢餐廳,立即被帶至該餐廳旁之空屋內,甲○○、丙○○二人之行動亦被限制於該處,不得隨意離開現場,己○○等人以此非法之方法剝奪丁○○、丙○○、甲○○之行動自由。在場之某人旋即將丁○○推倒並喝令下跪,己○○則以腳踢丁○○,戊○○、李耀助及前述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二人,分持手持木棍、鋁棒及水管等物,毆打丁○○,造成丁○○臉部、四肢均受有撞傷、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庚○○則於1、2小時之後到達現場,參與剝奪丁○○等行動之自由,其間戊○○並以木棍毆打甲○○之左手臂,使甲○○之左手臂瘀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己○○並對丁○○稱:「選舉快到了沒有錢,你錢沒有拿出來,也別想要回去,你自己想辦法」等語,己○○等人即以上述強暴、脅迫之方法,恐嚇丁○○交付前述工程款項,致使丁○○心生畏懼。甲○○遂提議以其所有之100萬元,丁○○另準備30萬元,將於次日即91年6月7 日交付130萬元後,丁○○等三人於91年6月7日凌晨3、4時 許,始得獲准離開。丁○○、甲○○、丙○○等三人,前後經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約5小時。甲○○、丙○○於91年6月7 日上午10時許,在臺灣土地銀行丙○○帳戶內提領100萬元 現金,交付予陳震杰(原名陳振泓,未經起訴)收執並轉交己○○。甲○○攜帶丁○○交付之30萬元現金,於91年6月7日下午某時,在苗栗縣頭份鎮○○路369電玩店前,交付予 戊○○收執並轉交己○○。 ㈡己○○等人於91年6月底某日,知悉上述工程,將於91年7月初,繼續核撥工程款項。己○○等人再多方向丁○○要脅,仍須將該次款項交出,丁○○迫於前述之畏怖心,不得不於91年7月2日,前往位於臺中市之憲源公司領取600萬元工程 款項後(松霖公司原應向憲源公司洽領1200萬元,惟扣除先前預支之600萬元),存入臺灣土地銀行丁○○帳戶內,再 轉入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由松霖公司股東陳盛興之母親陳香設立之甲存帳戶,再由陳盛興於91年7月2日下午3時許, 在苗栗縣竹南鎮○○路竹南信用合作社前,將陳香名義簽發付款人為竹南信用合作社,金額600萬元之支票1張交予李曜助簽名收執兌領,李耀助於領得上述款項之後,隨即轉交戊○○。己○○、戊○○等人取得該款項後,由戊○○、李曜助等人假藉協助發放工資之名,於91年7月3日下午3、4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碼頭餐廳,由甲○○召集該工程相關下游承包商到場,惟僅發放100萬元工資,其餘500萬元款項,則由己○○、戊○○、李曜助、庚○○等人朋分花用。 ㈢己○○、戊○○、庚○○等人於91年11月初某日,知悉前述工程,將繼續核撥工程款項700萬元,乃由己○○等人命庚 ○○,自91年11月7日至9日,多次撥打陳盛興、甲○○之電話號碼,強制轉告丁○○,須將此次款項中1、200萬元交付,否則「後果將由丁○○自己負責事情不會向上次那麼簡單」等語。事後陳盛興、甲○○並將受恐嚇之電話內容轉告丁○○,亦使丁○○心生畏怖。嗣丁○○等人因慄於己○○等人一再恐嚇取財,恐生身家性命之危險,乃緊急向原已監控本件案情發展之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求援,致未將此次工程款交付,己○○等人因而未能得逞。嗣經警於91年11月15日,依法拘提己○○、戊○○、庚○○到案,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丁○○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己○○未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其於原審辯稱:這是債務關係,我沒有押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來的。30萬元是丁○○自己給我的,另100萬元是甲○ ○主動要借我的,幫助我競選的,我沒有強暴脅迫他們,且我有事先走,至於後面之事,我不清楚。我沒有拿到600萬 元,該筆錢是由戊○○及丁○○處理的。我沒有叫人恐嚇他們。蘇慶雲向我借250萬元,是經過丁○○同意。因為他們 常到代表會,我先認識丁○○後,才認識蘇慶雲,蘇慶雲向我借錢去發放工資,而丁○○與蘇慶雲一起工作。蘇慶雲還欠戊○○220萬元,及欠庚○○200萬元,他借錢是要發工資的云云。被告戊○○、庚○○均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犯行,被告戊○○先後辯稱:我們找丁○○到餐廳是要協調債務問題,丁○○知道他下游包商向我們借錢的事,我的錢也是跟朋友借的,我並沒有恐嚇及毆打他們。丁○○不承認他與我們之間有債務關係,後來我們找到他後,他有請庚○○來延緩債務,只是他現在不承認而已。我們是有先後打電話給甲○○、丁○○,但是要談工程款的事,並沒有威脅他。91年6月6日我有請丁○○等人到場,但沒有打他,成塢餐廳是我開設的,所以我不可能打他。600萬元是憲源 公司撥下的工程款後,因之前我們都投資,丁○○叫庚○○告訴我們,600萬元下來後,要給我們扣,他說如果我們不 放心,說支票下來叫我去領錢,一起去發工資,後來扣除給包商的工資後,按我們投資的比例來分配。蘇慶雲欠我320 萬元左右,我有借一筆現金220萬元給他週轉發工資,及幫 他調度拖吊車的錢約30多萬元,還有蘇慶雲說要分我一點工程款利潤,我們之間有寫一個合約,而220萬元是我向一位 葉信宏朋友借的。丁○○週轉錢不夠,他是以蘇慶雲的名義向我借的,我們在代表會有幫他處理工人之事,丁○○知情,丁○○與蘇慶雲是一起做工程。我領到錢後(即前述600 萬元)拿50萬元給庚○○,我拿155萬元在竹南碼頭餐廳發 工資,100多萬是給丁○○拿去做公關的,我拿100多萬元去贖回向朋友借錢所押的車,剩下的100多萬元,我本來想與 己○○及庚○○每人各分50萬元,後來丁○○打電話給我,說要再付50萬元尾款給人家,我就拿50萬元給丁○○,剩下的的錢,因我本來與己○○就有開環保公司,所以拿那些錢發工資。己○○是現任的代表會主席,因為工程款的問題,才會請我們去處理發放工資的問題,不要延宕工作,是蘇慶雲叫我們去的,蘇慶雲因現場一些工人的工錢,工人不再幫他工作,就叫庚○○我和己○○,因為己○○是代表主席,工人可看他的面子,再繼續工作。並沒有強押被害人跟他要錢。蘇慶雲有欠我們錢,丁○○沒有欠我們錢。我們確實把錢借給蘇慶雲週轉工程的工程款,之後蘇慶雲跑掉了,蘇慶雲有跟我、己○○及庚○○借了700萬元左右,當時有寫一 個合約,放在朋友裡,之後我朋友去關,我找不到人云云。被告庚○○先後辯稱:91年6月6日我到場,是因己○○及戊○○打電話叫我找蘇慶雲到場,而蘇慶雲是我介紹給己○○及戊○○認識的,所以我道義上,我要找蘇慶雲去協商,當時我也是晚了二個多小時才到場,我到場時他們己協調好了。我們會向丁○○拿錢,是因為蘇慶雲跑掉了,我們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我有拿一筆錢出來投資蘇慶雲的工程,當初我們沒有用書面,只有用口頭協定而已。我有投資蘇慶雲的公司200萬元,但當時我們沒有書寫借據,我會相信蘇慶 雲,是因他曾找我去頭份找陳永賢鎮長及機要秘書洪貴生,四人當面談,所以知道他有3000多萬元的工程款。當時我會去現場是蘇慶雲打電話叫我去的,蘇慶雲會跟戊○○、己○○認識是我介紹的,戊○○所供述的借錢、工程款的事情我之前都不知道, 我只是介紹他們(蘇慶雲與戊○○、己○○)認識而已,當時蘇慶雲在那裡作頭份的垃圾,有些事情要處理,我只是介紹人而已。蘇慶雲承包這個工作的時候,經濟已經發生困難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法官請公訴人主詰問證人〕(問:90年間從事何業?)環保相關行業,我在松霖環保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問:有無承包苗栗縣的工程嗎?)有,在89年11月、12月左右標到頭份鎮公所發包的『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當初是在投標前就與憲源營造公司聯合承攬,我們是以憲源營造公司名義去標的。(問:工程的總金額是多少?)1億1970萬元 。(問:你們與憲源公司如何分擔工作?)土木是憲源公司,清運及篩選是我們松霖公司。(問:支出的成本雙方如何分擔?)我們有共同基金,不管是成本及盈餘都是按7比3的比例來分擔,我們松霖公司是分三成。(問:工程進行有無其他下包廠商參與?)在90年年底時,因憲源公司有標到台中市○○○○○道工程要退出,所以與我們公司開協調會,因我們已支領了7000萬的工程款盈餘,扣掉支出他們拿走五成,剩下的約4900萬元的工程款給我們公司承包。(問:4900多萬元的工程是否由你們公司自己做,還有無其他下包參與?)剩餘的工程我們大概估算還有7至900萬元的利潤,所以我們有找雲林縣的銘海實業公司參與。(問:與銘海公司合作方式如何?)我們找銘海公司負責清運垃圾部分,我們公司負責篩選部分。(問:你們雙方的利潤如何算?)我們找下包目的,是因我們公司的財務沒有辦法完成工程剩下的部分,我們希望下包能支援我們公司的財務及技術,將成本轉移給下包;我們雙方訂立承攬合約書,例如找車輛是算日結,這樣對公司的會造成相當大的財務危機,所以我們與銘海公司蘇慶雲商量後,以實做實算,由銘海公司先行付車款,配合鎮公所的請款,再陸續付款給蘇慶雲。(問:當初找到銘海公司是否由你負責聯絡?)當初有四、五家公司與我接觸,經過篩選到最後是與銘海公司合作,因銘海公司有棄土場,當時是銘海公司授權蘇慶雲主動找我們公司與我談合作事宜。‥‥(問:你們與銘海公司的承攬契約是如何訂立的?)工程的總金額是4900萬元,而我們是以3500萬元交給銘海公司來清運工程,其中1400萬元是我公司留下,包括我利潤約800萬元及其他600萬元可能是稅金及一些另外的支出。(問:銘海公司是否要承接所有的工程,包括篩選的部分?)篩選設備是之前就有的,而後續的工程是由銘海公司來承包。(問:有無與銘海公司約定請款的程序?方式?)有約定要配合我們公司向頭份鎮公所請款的時間,依合約是七天請一次款,但我們雙方公司默契不一定要七天請一次款。(問:你們公司多久向頭份鎮公所請一次款?)工程的進度,如通過鎮公所的估驗就可以請款。‥‥(問:剩下4900多萬的工程,你們分幾次向鎮公所報驗?)我們與鎮公所沒有並約定工程進度,以我們廠商的立場,是儘量消化垃圾的量,只要清運垃圾達到一定量後,大概一個月請鎮公所估驗一次並請款。(問:銘海公司有無每天向你回報清運垃圾量?)當時我天天在現場監督,所以他們不用回報。(問:你們在與銘海公司合作期間,有幾次請款及有無糾紛?)銘海公司在90年12月20日動工半個月後,我就發覺在銘海公司在財務及技術上沒有辦法配合我們公司,因當時我們公司有結算的壓力,他們要靠我們公司付工程款才能支付工資給工人,違背當初訂立契約之目的。(問:動工半個月期間,有無款項的往來?)有,我們給銘海公司錢,因銘海公司要支付工資或其他設備的錢常向我們公司要錢。(問:你發覺後如何處理?)這樣會造成工程工期的延宕,因銘海公司的工作效力已不能配合我們公司的要求,後來我與公司的四、五位股東及銘海公司蘇慶雲協調後,由我去找甲○○的寬宏企業社來繼續承攬,但由銘海公司蘇慶雲與甲○○的寬宏企業社再打一份契約。(問:銘海公司的蘇慶雲何時與甲○○的寬宏企業社訂契約?)在91年過年後訂立的。‥‥(問:給銘海公司的700萬元是否包括他們可以請領的盈餘?)工程清運 垃圾的量而言,他連70萬都請領不到。(問:你們公司有無欠銘海公司工程款?)沒有。(問:銘海公司與你們合作到甲○○介入前這段期間,銘海公司清運的垃圾量多少?)本件清運垃圾量總共是31萬立方公尺,憲源公司交給我們公司單獨承作時,約剩下約4萬立方公尺,而銘海公司只有清運 垃圾量5千立方公尺。(問:甲○○介入之後,銘海公司還 有繼續清運垃圾嗎?)沒有,銘海公司已完全轉包給甲○○清運了。(問:銘海公司如何與甲○○訂立契約?)甲○○是以清運量與銘海公司訂約,實做實算,多少量就向銘海公司請多少款。(問:在本案發生前,你認識被告己○○、戊○○、庚○○及李曜助等四人嗎?)都不認識。(問:第一次是何時碰到他們的?為何事而碰面?)在91年6月6日我被他們約去成塢餐廳前一個月左右,蘇慶雲約我與陳盛興到竹南鎮民代表會與己○○見面,他說:『己○○是鎮代會主席,這樣對我們工程會有助益,來認識一下』。要引薦我與己○○認識,當天我有過去。(問:當時有何人在場?停留多久?)戊○○、李曜助及己○○,還有一、二位不知名人士在場,我們在己○○辦公室約半個小時。(問:談何事?)要去之前,我心中想應該是談這次工程款300萬撥下來之事 ,蘇慶雲希望撥下來的工程款要先用,但就合約而言甲○○很堅持如果工程款下來,他要先拿到錢,我想當時在做事的是甲○○,應該要給甲○○,蘇慶雲可能是要找己○○幫他講話,給我莫名的壓力。(問:在你表達意見前,何人向你提出請求?如何要求?)蘇慶雲向我說:『他花了很多什麼這個錢,那個錢,並表達希望工程款300萬元下來後他要先 拿』,但我說當時是甲○○在做事,應該要給甲○○錢,後來談的不愉快,沒有結論,己○○等人就作和事佬說:先把工程完成再說。(問:這次的300萬元工程款何時撥款的? )約在91年5月初,撥下來後先拿7、80萬元給蘇慶雲,留下其他錢扣公司的稅金及工資。‥‥(問:第二次的工程款是否在你去成塢餐廳時撥款的?)是當天。(問:5月份到6月份間,己○○有無介入與你談?)有找過我公司的股東陳盛興,因他的公司剛好在竹南鎮民代表會對面。‥‥(問:5 月到6月間你到成塢餐廳前,有無碰過己○○?)之前5到6 月間有碰過一、二次,他們表示關心工程及談其他環保的事情,並沒有發生衝突。(問:91年6月6日當天發生何事?)91年6月6日早上10點半到11點之間,我在台中領到300萬元 工程款,我付145萬元給蘇慶雲先生,100萬元給甲○○,另外我留了55萬元要發放工資給工人及公司的稅金及其他用途;到了下午2點多左右,我與甲○○及其女友丙○○及我嘉 義的朋友,在台中市○○路與崇德路口附近的某茶藝館喝茶,突然甲○○就接到戊○○的電話,他問:『丁○○人在何處?』當時我在甲○○的旁邊,他們習慣叫我『小邱』,於是甲○○說:『你找小邱何事?』戊○○說:『今天領錢,為何錢還沒拿回來』。我在旁邊聽到一頭霧水,我打電話問蘇慶雲說:『奇怪,為何張主席與萬成問我錢的事?』蘇慶雲回答說:『你在那裏,他馬上趕過來與我碰面』,他後來就來找我,當面對我說:『他今天要拿一筆錢給己○○他們做投資要做污泥乾燥工廠』,但我說:『這是你們的事』,蘇用哀求的口吻說:『錢不夠』,我說:『錢不夠,你手上有145萬元,不管怎麼,你可以給人家交待』。他不走,我 心想他要向我借錢,我們在茶藝館待到晚上8點多才離開荼 藝館,中間戊○○及己○○每隔1、20分鐘就一直打電話給 甲○○,中間我在5點鐘左右有接到戊○○打電話給我說: 『你錢領到了沒』?我說:『領到了』,並將錢交給蘇慶雲的過程告知他,柯要我回頭份,不然他要找人到工地鬧。到8、9點時,我接到陳盛興的電話說:『他們家門口前有不知名的二、三位人要找他,且己○○從下午就一直打電話再找他,叫我趕快看如何處理,然後說己○○告訴他,要派人到工地鬧及派怪手去挖』。到9點時我就聯絡甲○○,請他開 車來載我及其女友丙○○回頭份,我並告訴蘇慶雲:『這些不關我的事,你自己出面解處理』,本來我們是要回甲○○頭份家,但回頭份途中甲○○接到戊○○的電話,他說:『趕快回頭份,看在何處見面?』我們回到頭份後,約於11 點左右我們主動打電話給戊○○,我們約在成塢餐廳見面,在11點到11點半間我、甲○○及其女友丙○○進入成塢餐廳後,碰到李曜助及不知名人士,叫我們到後面去,我們就到餐廳廚房後面的辦公室內。當時在場有己○○、戊○○、李曜助及另外不認識四、五人,我看到他們坐著,有人從我後面推我一把,叫我跪下。後來戊○○、李曜助手持球棒,其他三、四人手持木棍、球棒亂打我,我護著頭,並以眼角看到甲○○要來拉我,但現場有人回手打了他一棍,並說:『不關你的事,你站好』。我被打約有5分鐘左右,中間沒有 人講話,‥‥被打後我聽到己○○與一個不知名的人說:『人可以撤回來』,我心想:『可能是站在陳盛興家門口的人撤回』,講完後,又有人打我,有聽到說:『不要用木棍打,換水管打』,打打停停前後打了約半個小時左右,其間有人邊打邊講罵人的話,其間戊○○打我時說:『你與蘇慶雲聯合起來騙我們』,己○○在場也說:『過一、二天就要選舉,連選舉的錢都沒有』,大概半小時後,我被打完之後,己○○對我說:『你知不知道蘇慶雲欠我多少錢?』我回答:『我不知道』,張接著說:『蘇慶雲欠我們1000多萬元』,我說:『怎麼會欠這麼多?』張說:『其中欠我250要還 300萬元,欠戊○○220萬元要還多少,還有欠莊鎮○○○○○道,加起來總數是1000多萬元』,我回答說:『我不知道這些事情』。後來張說:『那你知不知道後天要選舉,蘇慶雲欠我一個250萬元,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我說:『我不 知道這些事情,撥3500萬元給蘇慶雲時,如果還有剩下來的錢話(因3500萬轉包給蘇慶雲,蘇慶雲再轉包給甲○○),我一定會通知你們,但錢我還是會撥給蘇慶雲,因我與蘇慶雲有合約關係,估且我相信你們之間有債務糾紛,我不可能直接來對到你們』,己○○說:『不管,蘇慶雲還欠我1000多萬元,並問我鎮公所還有多少錢沒有撥?』,但我說:『不可能,我要先發工資給工人』,但我說:『還有4000 多 萬元』,他說:『他要這1000多萬元』,而我說:『不可能,我要先給工人工資』。當時我沒有做任何承諾,後來他們轉移話題說:後天就要舉選,不知道是己○○或戊○○說:『你明天可以湊多少錢?』我說:『我沒有把握』,這時甲○○還在罰站並對己○○說:『我這邊還有100萬元』,當 時我還是跪著,其中有一人說:『不夠』,這時有人拿椅子給我坐,我說:『我儘量去湊,但我不知道能湊到多少?』,己○○說:『你總要告訴我一個數』,我說:『儘量去湊湊去』,最後己○○說:『那你明天中午以前湊到多少打電話告訴我』,那時是凌晨4點多,然後他們就讓我們離開。 (問:在你離開成塢餐廳,戊○○、己○○及李曜助是否都在場?)都在場。(問:庚○○何時到場?)我進去一個小時到一個半小時後,他才到場時有說:為何把人家打得這樣,拿一把椅子給人家坐?他沒有打我,並說:『小邱你為何要與老蘇騙我們?』我說:『沒有』‥‥(問:你離開後,有無交錢給己○○等人?)回到家後,因我被戊○○他們打得很嚴重,甲○○叫我去醫院,我說:『被打成這樣,怎麼去醫院』,趕快先處理明天的事,後來在早上9點多,我打 電話給陳盛興,他到我家,看到我的傷勢,他說:『到底怎麼解決?』,我說:『趕快湊一條錢出來,他就打電話回家幫我籌50萬元』,當時是早上9、10點,我知道此時有150 萬元可以交給己○○,甲○○在早上9時先從家中拿100萬送到頭份鎮○○路電玩店,後來10點多陳盛興拿了50萬元到我家後,甲○○突然說:『這100萬元,他可否留20萬元給他 週轉』,所以最後拿30萬元到頭份鎮河路369電玩店前交給 己○○。(問:你並沒有欠己○○錢,為何願意拿130萬元 出來?)當天晚上在那樣的情況下,如果我不承諾這樣事,我想我大概不好離開成塢餐廳。(問:在成塢餐廳時,甲○○有無提議如何湊錢嗎?)沒有,他只說:『我這邊還有 100萬元,我先拿出來』。‥‥(問:在91年7月2日領600萬元工程款,為何以陳盛興母親陳香名義簽發支票給己○○等人?)因6月6日到7月2日之間,第四天我就可以下床走路,受傷部分我不想去驗傷,我想要息事寧人,到第五天或第六天時,我接到己○○及戊○○的電話,要求我到成塢餐廳,把從12 月20日到現在為止支出的部分算給他們聽,我給蘇 慶雲多少錢,因我認為一、『我出了130萬元,應該可以了 』,二、『我覺得我沒有與他們有債務關係,不需要把公司的成本算給他們聽』;但後來我還是有過去成塢餐廳二至三次,因我怕了,還是有應他們的要求將帳算給他們聽,他們知道我已經不用再拿錢給蘇慶雲了,但他們知道工程款發包給銘海公司時,還有保留1400萬元在我手上,到6月27、8日時,鎮公所還撥700萬元的工程款。‥‥(問:6月28日鎮公所是否有撥1筆700萬元的工程款?)戊○○知道我有工程款1500萬元可以領,在91年6月28日打電話給我說:『如何分 配這些錢?』,我說:『除了扣掉固定的開銷以外,我還有列工資及一些開銷詳細表給他看,並表示付這些錢都不夠』,其中我有先向憲源公司調借7、800萬元,所以憲源公司會在工程款中預扣7、800萬元,戊○○看了表後說:『那領到工程款後,就交給我處理』,我說:『好』,與憲源公司對帳後,扣完先前的借款後,確定還能領到多少錢,當時我心想不答應不行,因距離我被修理不到一個月。(問:所以你在7月2日領到的工程款交給戊○○處理?)7月2日我在台中領到錢後,他們人在陳盛興家,所以我跟陳盛興說:『我確定領到這條錢時』,陳盛興千百個不願意而在電話中說:『小邱,如果不這樣的話是不是會出事』,我說:『肯定會』,所以他就以他母親陳香的名義開了600萬元的1張支票,並說:『這張票決對不能出問題』,我說:『不會,到時我把錢轉到伯母的戶頭,讓他們可以領』,當天陳盛興在竹南信用合作社前交付600萬元的支票給李曜助。(問:之後己○ ○等人還有無介入後續工程款的問題嗎?)沒有。只有6月6日及7月2日這次,在他們領到錢後,7月3日我就約所有的10、20位工人到竹南鎮的碼頭餐廳,然後通知戊○○到場發放工資給工人。(問:7月2日撥款之後,頭份鎮公所於何時又再撥工程款?)91年11月初,還有700萬元的工程款。 (問: 你11月份的700萬元工程款,己○○等人是否還是希望你將 錢交出來?)是的,他們無法與我聯絡,所以透過甲○○、陳盛興及一些工人與我聯絡。(問:那他們轉答給你的話或狀況是如何說的?)他們說:『不拿錢就不要被抓到』。〔法官請辯護人反詰問證人〕(徐辯護人問:在甲○○介入後,你與銘海公司有無終止合作關係?)沒有。(徐辯護人問:依照雙方的約定,甲○○可以直接向你請款嗎?)不行,依契約是要由我們公司將工資交給銘海公司,再由銘海公司交給甲○○。(徐辯護人問:如果這樣話,在6月6日你為何交100萬元給甲○○?)甲○○與銘海公司約定合約時,是 我背書保證的,我們有約定領了工程款後,直接拿給甲○○。(徐辯護人問:這與你剛才說的不一樣,甲○○是銘海公司的下包,你不能跳過銘海公司給錢,不是嗎?)當初我們3方在協調時,有這樣講好,否則甲○○不可能與銘海公司 簽這個約。‥‥(徐辯護人問:戊○○有無向你說:『蘇慶雲告訴我說,你答應要把蘇慶雲錢給我』?)沒有,就算有提出我也不會做這樣的承諾。(徐辯護人問:你清運垃圾工程給銘海公司做這段期間,你知不知道蘇慶雲有請戊○○調車?)不知道。‥‥(徐辯護人問:你曾否答應己○○及戊○○300 萬元,請他們出面替你作公關?)蘇慶雲有向我談過要800 萬元給己○○及戊○○去運作,但我沒有答應。‥‥(徐辯護人問:你說當時甲○○被罰站,罰站是你自己想的,還是有人叫他不要動?)我剛被推倒在地,開始被打時,有人叫他不要動。(徐辯護人問:你跪下期間,有無人叫甲○○不要動?)在那種情況下,也沒有人敢動,他們二人沒動,所以沒有人叫他們不要動,但我知道他們上廁所都有人跟。(徐辯護人問:你說:『你要走不能走,是被打傷不能動,還是被人限制行動』?)我是被人限制行動,中間上廁所都有人跟。(廖辯護人問:91年6月6日及7月2日頭份鎮公所二次撥工程款,你可以代表松霖公司決定撥多少工程款給銘海公司?)不能,但我可以與主要的債務人協商及向我公司的股東商量。(廖辯護人問:6月6日300萬元工程款, 你決定撥款給甲○○100萬元、蘇慶雲145萬元及保留55萬元給公司扣稅金及其他費用,是否會先向股東協商?)會。‥‥(廖辯護人問:就本案的工程款項給誰或與何人訂契約是你有主導權,還是陳盛興?)主導權是陳盛興,但他會遵重我的意見,在環保這個行業,我是專業人士,而他出資較多,但基本上有事我都會向他報告。‥‥(廖辯護人問:本案你被毆打、被妨害自由,陳盛興他也都知道嗎?)案發第二天他才知道。‥‥(廖辯護人問:在6月6日晚上你允諾己○○說你明天儘量湊,湊的數額是第二天才決定出來的是嗎?)甲○○的100萬元是確定的,我的部分是回來後儘量湊, 我是第二天中午才打電話告訴己○○。‥‥(廖辯護人問:換句話來說蘇慶雲有無欠本案己○○、戊○○及庚○○的錢,也是經由甲○○的轉述?)是的,我不知道也不需要查證。‥‥(廖辯護人問:本案契約結構的流程表是否你們松霖公司與台中憲源公司聯合承攬頭份鎮「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接下來是專案授權人陳盛興,他是大眾營造的負責人,接下來是銘海實業有限公司,再下來寬宏企業社?)就書面上來講是這樣。(廖辯護人問:你是松霖公司的副總經理,而陳盛興是公司專案的授權人,那陳盛興為何不以大眾營造的名義與松霖公司訂合約,反而以松霖公司專案授權人的名義與銘海公司訂契約,你又是松霖公司的副總經埋,本案被恐嚇的對象你認為除了你以外,陳盛興會不會被恐嚇?)‥‥,張仲凱是我們公司的負責人,當初也是與憲源營造合作最主要的對象,因我家住台北,是一直到我們與憲源公司分開後,張仲凱到大陸去發展,真正的股東陳盛興,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並沒有出名,最大股東是我與張仲凱,而陳盛興出最多的錢,為了取信所有的股東,對金錢來往,我們必須要讓在頭份當地的人,而不是讓我一個台北下來的人,來做一個專業授權人;至於陳盛興如果沒有受到恐嚇的話,他不敢也不接他們的電話。‥‥(問:提示本票一紙,你有無印象己○○有無提示此張支票給你看過,或對你說過這是蘇慶雲欠他250萬元開給他的客票,後來 跳票?)沒有。(廖辯護人問:在6月6日你在成塢餐廳己○○打你或跟你講時,蘇慶雲欠他250萬元,有無拿此張客票 給你看過?)沒有。(廖辯護人問:以甲○○來講,根據你剛才所述,因松霖公司與銘海公司有契約,而銘海公司是一個空殼子,所以你去找甲○○出來,以寬宏企業社的名義還是維持一個契約的架構?)是的。‥‥(廖辯護人問:換句話來說蘇慶雲700萬元領去,還有2800萬元的工程款應做而 沒有做,是嗎?)是。‥‥(廖辯護人問:在碼頭餐廳戊○○拿多少錢出來發放工資?發放對象有那些人?)我拿了 600萬元給他,而他拿了約100萬元出來發放,對象有松霖、銘海及甲○○(包含那些公司僱用的人)的工人。(楊辯護人問:在庚○○進入成塢餐廳後,在場的人還有無打你?)他進來後沒有人打我。‥‥(楊辯護人問:庚○○除了說:你為何與蘇慶雲聯合一起騙我外,還有無說與你做其他的交談?)有,在我走之前,他把我拉到旁邊說:『誤會你,你委屈了就忍耐一點』,‥‥(楊辯護人問:91年11月初陳盛興有無告訴你,他接到庚○○的電話?幾次?)有,二次,很簡短的說要錢,陳盛興很婉拒的告訴他說:『我已經跟你們說了,錢並不是我在控制,因工人的錢還沒有發完』,這是第一次;第二次,他轉述庚○○話說:『前面二次拿到的錢都沒有分到,這次該輪到他了,不然就好看』‥‥(楊辯護人問:91年11月初甲○○有無告訴你他接到庚○○的電話?幾次?)有,四、五次,但他都有到成塢餐廳與他見面。(楊辯護人問:甲○○先生有無轉述電話內容?)也是錢,他轉述的內容類似與我剛才的話一樣。(問:在成塢餐廳庚○○為何會到場?)應該他早就知道我會到,我認為他有事擔擱,因從第一次碰面後在談事情時,他說他們三人都在。(問:在成塢餐廳己○○打你身體何部位?)除了腳底沒有打到外,胸部、耳朵、眼睛、背部及雙腿都有。(問;當初你的傷勢如何?)除了眼睛沒辦法動以外,其他全身部位到處有瘀青及腫,手腕還有流血。(問:你過了多久傷勢才恢復?)躺了4天才能下床走動,全身瘀青約一個月左右才消 除,但我內傷及一個耳朵部分現在還有影響。(問:你認為你有欠己○○、戊○○、庚○○及李曜助的人錢嗎?)沒有。(問:有無與他們生意上往來?)沒有。(問:你傷害部分有無提出告訴?)沒有,我是在成塢餐廳被打後二個月才報案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3至184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原審理時證稱:「〔法官請公訴人主詰問證人〕(問:在你承包松霖公司頭份鎮垃圾場的工程前,你與己○○、戊○○、庚○○及蘇慶雲等人有無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我也不認識他們。(問:在你去成塢餐廳前,你第一次接觸被告四人是何時?)不曾正式接觸過,但我有去成塢餐廳吃過飯,我看過該店老闆綽號『萬成』之人。(問:91年6月6日晚上你為何去成塢餐廳?)大約晚上10時左右,『萬成』打電話給我,叫我載丁○○一起過去他店裏。(問:當時你人在何處?)在家門口的車上。(問:當時你願意過去嗎?)願意。(問:你知道過去要處理何事嗎?)不知道。(問:在這通電話之前,你還有無接到被告四人的電話嗎?)有,但是要找丁○○的,電話都是戊○○打的,所以我都將電話拿給丁○○去講。(問:當天從何時開始有電話要找丁○○?)都是當天下午1、2點,我當時人在台中。(問:從下午1、2點到你回到頭份鎮住家為止,這段期間他們打了幾通電話?)約5、6通。‥‥(問:你們何時到成塢餐廳?)當天晚上10點左右,我原來與我女友丙○○約好吃飯,我們三人一進入成塢餐廳就被李曜助帶到餐廳裏面的辦公室,剛開始還沒有對我們作任何強制手段,當時在場的人有阿楠、李曜助、己○○、戊○○及另二名不認識的成年人,庚○○還不在場。(問:到辦公室後發生何事?)本來辦公室是電燈關著,我們進去後才打開電燈,然後有人陸續進來,我們一進去,有人叫丁○○跪著,我不確定是誰叫他,丁○○就開始被木棍打了。(問:有那幾人打丁○○?如何打?)四、五個人打,戊○○用棒球棍打,李曜助用木劍打,我也有被戊○○打,其他人拿木棍、木劍及棒球棍打,打人的還有阿楠。(問:當天己○○有無動手打丁○○?)一開始有用腳踢他,後來我電話響,我女朋友丙○○要把電話收起來,當時『萬成』站在我旁邊約四、五步遠,他走過來用木棍打我手臂三、四下,並告訴我說:站好不要出聲,等一下就輪到你。在『萬成』還沒打我之前己○○也這樣講。(問:己○○是先踢丁○○之後,別人再動手,還是同時為之?)大概同時。(問:己○○踢丁○○時,有無說何話?)我沒有記得很清楚,大概是罵他。(問:丁○○被打多久?)二、三個小時,他們就一直打他,中間有換四、五條水管打丁○○。‥‥(問:二、三個小時打丁○○的過程中,被告等人有無對丁○○講何事?)『萬成』一直問丁○○:『為何領到的錢,沒有拿回來?』,然後又問:『蘇慶雲人在那裏』。(問:這二、三個小時你與丙○○都做何事?)都站著。」、「(問:他們打丁○○二、三個小時後,為何停止不打?)原本四、五個人打,後來變成零零散散打即想到就打的意思,然後庚○○來時,就沒打了。(問:庚○○隔了多久才到成塢餐廳?)二個小時後,我進去很久了。(問:庚○○到成塢餐廳是否有問丁○○事情?)有,站在他旁邊的年青人即前面所說的成年人還會打他。(問:庚○○問丁○○那些事情?)也是問他,蘇慶雲到那裏去;至於其他的事,我沒有注意聽。(問:丁○○被打的這段時間,他有無想要跑?)有,我也有想要跑,但丁○○被打,躺在那裏,他想要跑也跑不了。(問:除了丁○○被打了二、三個小時及你與丙○○被命令不能動外,還發生何事?你們如何離開?)最後丁○○跪著,己○○對他一直說:『選舉快到了沒有錢,你錢沒有拿出來,也別想要回去,你自己要想辦法』。丁○○回答己○○說:『當時領的錢已交給蘇慶雲,是蘇慶雲沒有把錢拿回來的』。‥‥(問:己○○有無明確的要求丁○○要拿錢出來?要拿多少錢?)丁○○也說:『沒有錢,該給蘇慶雲的錢,領完就給他了』。‥‥(問:戊○○、庚○○或李曜助有無插話或幫忙講話?)那時他們三個人就在追問丁○○,李曜助比較少講話。(問:最後如何解決?)最後沒有辦法,當天白天時丁○○有給我工程款100萬元,那是要發工資的,當我在旁邊聽到己○○說: 『沒拿錢就不讓我們走』。所以我就主動插話對己○○說:『我這邊有貸款100萬元要發工資給工人的錢,不然你先拿 去,先讓我們回去』。但他們不答應,他們問丁○○:『還能不能湊3、50萬元出來』。我說:『我沒辦法』。丁○○ 說:『儘量』。後來拖一段時間,才肯讓我們回去。(問:己○○讓你們回去前,有無說在何時、何地將錢交給何人?)有,在第二天早上10點以前要將錢送到成塢餐廳。(問:你們隔天如何處理?)隔天己○○的同夥陳振泓到我家來載我到銀行領100萬元,然後再載我到成塢餐廳交給己○○及 戊○○,而己○○及戊○○是後來才來,交了錢後,我坐一下就走了。(問:你知道後來丁○○籌多少錢?)我只知道他大概籌了30萬元。(問:後來你知道丁○○如何將錢交給他們嗎?)拿到頭份鎮○○路一家電玩店的門口交給他們。‥‥(問:在成塢餐廳這件事之後,被告等人還有無因工程款的事與你聯絡?)有很多次,都是戊○○、庚○○、己○○打電話約我到成塢餐廳,去那裏都說:『工程款領到要給他們』。(問:所以他們大概也是關心你何時還可以領工程款、領多少錢,是嗎?)因工程款他們都沒有領到,他們打電話給我,主要都是要找丁○○,但都找不到,所以他們要要我轉告丁○○。(問:他們問你工程款的事情,你如何回答?)他們的意思是要我轉告丁○○這些事。(問:轉告什麼事?)他們會找,都是在鎮公所有撥款的期間。(問:是否都是連絡你,然後再叫你去轉達給丁○○?)是。‥‥(問:丁○○7月2日去台中領6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你知道 嗎?)知道。‥‥(問:你所謂後來才知道,是什麼時候、如何知道的?)因我本來要去領錢,丁○○對我說:『不行,這筆600萬元的工程款領了之後,要交給戊○○處理』。 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問:這筆600萬元的工程款,你本 來可以領多少錢?)大概可以分到200萬元。(問:你如何 與丁○○協調?)丁○○說:『戊○○他們會將錢分出來』。(問:你有無去找戊○○?)沒有,因戊○○對丁○○說:『第二天要在碼頭餐廳分這筆工程款』。後來要請領這筆工程款的怪手司機、卡車司機及我都有去。‥‥(問:戊○○如何處理這筆工程款?)他只拿100萬元出來給大家分。 (問:你分了多少?)我沒有分到。(問:戊○○有無說其他的錢要做何用途?他為何可以拿那些錢?)都沒有。(問:你們有無覺得奇怪,為什麼工程款是由戊○○來分配的?)有,我也有講:『為什麼我沒有好領?』他說:『錢不夠發,下次再領』。(問:戊○○以何名義要處理這筆工程款?)沒有。(問:到91年11月中旬丁○○報警前,你是否還有接到戊○○等人的電話談工程款的事?)都有,因6月份 的事,我們都有見過面、認識,所以陸續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告丁○○關於工程的事,因丁○○的電話他們打不通。(問:在講電話的過程中,他們有無恐嚇你?)後來有一筆 700萬元的工程款,庚○○先叫我去成塢餐廳,當天己○○ 、戊○○、庚○○及李曜助都在場,他們說:『這筆的700 萬元工程款,他們可以分到多少錢?』我說:『要看丁○○那邊怎麼分,要回去問才知道』。過了第二、三天庚○○又打電話來說:『700萬元的工程款,他最少要拿200萬元』。我說:『我不知道,要問丁○○才知道』。(問:講這700 萬元的工程款事情,他們有無用強迫或恐嚇的言語?)他們的意思就是強迫,因明知他們拿到的錢不會分給我,至少我都沒有拿到,前一天他們叫我去餐廳我也是敷衍他們,當天我在餐廳時,也有向他們表明錢不可能給他們,可是第二天他們打電話給我,一定要拿200萬元,我就打電話給丁○○ ,告知他這件事情。(問:們有無明講不給錢會怎樣?)沒有明講,但庚○○的意思一定要200萬元,如果沒有的話, 會有麻煩,因之前沒有錢下來時,他們一直打電話來,說要處理這件事情。(問:己○○、戊○○、庚○○及李曜助有無人對你說:『他們是混那邊或是道上的兄弟』?)之前有說:『他們是那裏的道上,你們應該知道』。且外面的朋友都會傳,所以我們也都知道戊○○、庚○○是新竹三光幫派的份子,而李曜助是跟戊○○的。(問:你知道他們在三光幫的地位嗎?)知道他們份量很高,戊○○是比較狠、無情的那一型。(廖辯護人問:91年6月7日被告己○○有收受100萬及30萬元的現金,就你知道他收130萬元款項的原因及過程?)他選舉要用到的錢。(廖辯護人問:錢是何人出的?)100萬元是我拿出的,30萬元是丁○○調的。(問:你為 何要拿100萬出來?)因我怕不給錢,就沒有辦法回來。( 問:你有承攬銘海公司頭份鎮垃圾場的工程是嗎?)是。(問:合約內容為何?)我們訂一台車6800元跟他載,領錢要向松霖公司領。‥‥(問:你分到了多少?蘇慶雲分到了多少?)我沒有分到,蘇慶雲分了100多萬元。6月6日丁○○ 有給我100萬元,但跟他當天領的工程款無關。‥‥(徐辯 護人問:91年6月6日晚上當天在成塢餐廳你有無聽到己○○對丁○○提起蘇慶雲欠己○○250萬元的事情,要丁○○承 擔起來?)我有聽到己○○及戊○○與丁○○討論。(問:你介入頭份鎮垃圾場工程的契約是與何公司訂?)銘海公司。(問:你工程款向何公司領?)向松霖公司領。(問:契約內容有無約定工程款直接跳過銘海公司向松霖公司領?)不是契約上這樣寫,應該是說當時寫契約時,蘇慶雲與丁○○、陳盛興及我在場,我說:『如果向銘海公司領工程款,我不要做』。因我沒有保障。(問:被告等人打電話給你連絡要工程款的事情時,有無提到蘇慶雲欠他們的錢?)蘇慶雲的事,基本上他們不曾問過我。(問:被告等人打電話與你連絡時,是表達直接要錢,或有無說什麼原因要錢?)直接表達要錢。‥‥(問:在碼頭餐廳戊○○只拿100萬元出 來發,你如何知道?)我在場,我看到他拿仟元鈔一捆出來,剛好100萬元。‥‥(問:你剛才說:戊○○是道上兄弟 。是你猜的,還是他們或其他人告訴你的?)他沒有告訴我們,但我們在外面原本就知道他是道上的兄弟。(問:你剛才說:「萬成」的人是何人?)戊○○。(問:91年6月日 晚上在成塢餐廳現場的人有那些人?)己○○、戊○○、李曜助、庚○○及綽號「阿楠扁哥」及另外二個姓名不詳的人,被害人部分有丁○○、我及我女友丙○○。(問:你認為在現場有共同毆打及恐嚇你的人有那些人?)己○○、戊○○、庚○○、李曜助、綽號『阿楠』及另二個姓名不詳的人;『扁哥』是我朋友,他與本案無關。問:綽號『阿楠』及另二個姓名不詳的人是否都是成年人?)都是30幾歲的成年人。(問:你與丁○○於91年6月6日當天在成塢餐廳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有,連我女朋友要上廁所都被人押著去。(問:當天你有無受傷?)有受傷,左手臂被打了三、四下有瘀傷。(問:丁○○有無受傷?)有,他被打的很慘,全身都有傷,耳朵到現在都還沒好。(問:當時在成塢餐廳現場,你心中會不會害怕?)當時他們並沒有恐嚇我,只有打我,他們是恐嚇丁○○交出工程款,但我會害怕。(問:丁○○91年6月6日當天在成塢餐廳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有,那是一定的,連我女友丙○○行動都受到限制。(問:91年6月7日你們拿130萬元給己○○,是嗎?)是。我拿100萬元出來,丁○○再調30萬元,這100萬元算我借給丁○○, 而丁○○之後幾個月有還我100萬元。(問:你跟銘海公司 是何關係?)沒有關係,是後來松霖公司將剩下的工程交給我作,而訂契約是我跟銘海公司訂的,可是領錢是向松霖公司領。(問:你有無欠被告等人的錢?)沒有。(問:你認為丁○○應該給被告他們錢?)不應該。(問:91年7月3日在碼頭餐廳發工資,被告等人有誰在場的?)當天在場有30幾個人,而被告部分有戊○○、「阿楠」,至於其他被告有誰去,我不敢確定。‥‥(問:為何工資是由被告戊○○來幫你發放?)我也是不願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答應,但沒有辦法。」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3至227頁)。證人即被害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在91年間你和丁○○有無合作關係?)有,丁○○是包商,我幫他做工。(辯護人問:91年6 月6日是否有領到一筆工程款?)有。 (辯護人問:是否記得金額是多少元?)好像是400萬元。 (辯護人問:當天是你和丁○○一起去領?還是你自己去領?)當天我和丁○○一起從頭份下來台中,領這筆工程款。(辯護人問:你有無聽到丁○○說這筆工程款要如何分配?)那天領錢,丁○○有先給我100萬元,然後他說要把錢拿 回去,跟一個姓蘇的、也是他的下包,有說要把錢拿給己○○,金額多少我不記得。(辯護人問:91年6月6日到6月7日這段期間,你有無到頭份的成塢餐廳?)有。(辯護人問:你為何會到成塢餐廳?)因為那天我在台中跟丁○○、蘇慶雲,總共四個人去台中,戊○○打電話下來,說要叫他們拿錢回去,戊○○有叫我聽電話,叫我載他們從台中回去頭份。(辯護人問:你大概幾點到?)大概是8、9點,晚飯還沒吃。(辯護人問:你幾點離開?)那天我載丁○○去成塢餐廳,然後就被帶進去另一間房間,當時有戊○○、己○○,大概四、五個人在場,進去之後,戊○○問丁○○錢有沒有帶來,丁○○好像跟他說蘇慶雲說要一起回來,結果沒有一起回來。(辯護人問:你到成塢餐廳之後有無看到被告庚○○?)沒有,他很後面才來。(辯護人問:你在成塢餐廳裡面,戊○○、丁○○他們到底在談論什麼?)談論的內容好像是蘇慶雲有跟己○○他們拿錢,可能是那天要還,在台中的時候我有聽丁○○跟蘇慶雲講。(辯護人問:在拿工程款的時候,丁○○說要拿錢給己○○,之後丁○○有無拿錢給己○○?)我不知道。(辯護人問:當時戊○○、丁○○談論的內容有無談到蘇慶雲欠庚○○的這些事情?)那天很緊張,只有大概知道蘇慶雲跟己○○拿錢的事情,應該沒有談到庚○○的事情。(辯護人問:庚○○那天之後才來,他的角色是什麼?)他好像介紹蘇慶雲跟己○○、戊○○認識。(辯護人問:在91 年11月的時候,你有接到庚○○打電話 給你嘛?)有。(辯護人問:他打電話給你談話的內容是什麼?)忘記了。(辯護人問:你是否記得他當時的口氣?或是言語?)忘記了。‥‥(問:在那時間,你內無聽到別人用恐嚇的口氣對你們或是蘇慶雲、丁○○講話?)我不知道。〔被告戊○○起稱:證人剛剛的證述有部分我有意見,蘇慶雲避不見面,我們還會找庚○○,請他找蘇慶雲出來解決事情,當天在成塢餐廳我們跟丁○○有講,既然蘇慶雲都不出面,既然蘇慶雲還有工程在丁○○那裡,就給工人的扣掉之後,剩下的錢來補償我們,丁○○也有說儘量把大家的傷害減到最低。甲○○在原審的時候證述沒有領到工資,蘇慶雲在碼頭餐廳發放工資的時候,甲○○有叫「阿宏」去碼碩餐廳,「阿宏」也有拿到30萬元。〕(問:對被告戊○○所陳述的有何補充?)我沒有叫人跟戊○○拿錢,但「阿宏」不是我的人,「阿宏」有跟戊○○拿錢沒錯,不知道是30萬元、或是50萬元,我有在場,但「阿宏」拿的是什麼錢我不知道,「阿宏」是另外一邊的兄弟。‥‥(問:6月6日在成塢餐廳的時候,戊○○有無打你?)戊○○並沒有恐嚇我,但在成塢餐廳的時候戊○○有用棒球棍打我二、三下,他認為我和丁○○是一夥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62頁反面至 164頁反面)。 ㈢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原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認識丁○○?)認識。(檢察官問:與他是什麼關係?)因為工作的關係認識。(檢察官問:為什麼會因為工作的關係認識?)因為我男朋友甲○○的關係,我們會幫丁○○叫車子。(檢察官問:91年6月6日案發之前,你認識己○○、戊○○、李曜助、庚○○?)不認識。‥‥(檢察官問:你現在知道己○○是誰?)他瘦瘦的,看到的話可能認的出來。‥‥(檢察官問:91年6月6日當時發生的事情請你陳述?)我跟甲○○一起去臺中文心路一個加油站旁邊的銀行,好像是土地銀行,丁○○也有去,‥‥我男朋友一直在接電話,我不知道是誰找他,‥‥晚上趕回來本來要回到我的家,回到我家之後,又接到電話說要去成塢餐廳,‥‥而是到旁邊的一間鐵皮屋,好像是廚房,有看到廚具,他把我們叫進去,不給我們出來,我們這邊有我和甲○○、丁○○。‥‥(檢察官問:有聽到綽號叫萬成?阿山?)有聽到萬成,但阿山是後面的,他們叫山哥,是比較後面才到的。(檢察官問:現場有己○○?)有。(檢察官問:己○○、李曜助(老鼠)、戊○○他們三人是你們一到就在?)應該是。‥‥(檢察官問:丁○○的遭遇?)一進去就被人叫他跪著,被人打。‥‥(檢察官問:現在想起那天晚上還是很害怕?)是的,因為我沒有看過。‥‥(檢察官問:他們用什麼工具打丁○○?)好像是水管,我忘記了。(檢察官問:還有其他的工具嗎?提示他字卷第46頁反面)我在警詢的時候有照實講,只是現在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檢察官問:大概記得抵達成塢餐廳的時間?)快半夜了,11點左右回到家就直接去那裡。(檢察官問:你覺得在現場的行動是自由的嗎?)我要上廁所都有人跟著去,要接電話不讓我接。(檢察官問:當晚甲○○的遭遇?)跟我一樣。(檢察官問:甲○○有被打嗎?)有二、三下。(檢察官問:誰打他?)我忘記了。(檢察官問:有聽到他們在談什麼內容?)是說丁○○騙他。(檢察官問:有講到錢嗎?)應該是為了錢。(檢察官問:他們有要你們把身上的手機關機?)我要接電話不讓我接,就把手機拿去了。(檢察官問:後來什麼時候才可以離開?)隔天凌晨4點多。(檢察官問:當時知道你們為何可以離開 ?)因為後面有人來講一講,我們就可以離開了。(檢察官問:莊鎮○○○○道嗎?)後面來的。‥‥(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第108頁,存摺明細91年6月7日支出100萬,為何會支出這筆錢?)就是要提領去成塢餐廳,是我去領的,我男朋友甲○○也有陪我去,還有一個在成塢餐廳認識的朋友,我男朋友也認識。(檢察官問:錢最後誰拿去?)萬成跟另外一個,可能就是老鼠。(檢察官問:當時你有在場嗎?)有,我們領錢後就直接去找萬成。(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第47頁,你拿錢去的時候有遇到己○○?)我們先到,他後面才來的,我只記得兩個人。(檢察官問:那天總共交給戊○○等多少錢?)100萬。‥‥(受命法官問:甲○○是被 幾個人打?打哪裡?有沒有受傷?)一個人,打手臂用棒球棍打的,沒怎麼受傷。(受命法官問:有沒有看到丁○○被打?傷的情形?)有看到丁○○被打,他頭部以下全身都有黑黑的很嚴重,我們有幫他擦藥酒。‥‥(審判長問:當天己○○的角色?)不曉得,他們都站著,我也站著,他們一直質問丁○○為何騙他,為了錢的事。(審判長問:當天戊○○、李曜助有沒有依誰的指示做事?)他們一直在打我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5至65頁)。 ㈣證人陳盛興於偵查中證稱:「(問:91年11月初你有無接到恐嚇電話?內容如何?)有接到庚○○電話,工程款快下來時,大約11月初,他打0000000000號電話一次要我轉告丁○○說,之前的幾次款項他都沒有拿到,這次這些錢,他要,並要我轉告丁○○說這次如果再拿不到錢,情況不會像上次這樣簡單。(問:事後有無轉告丁○○?)有,當天晚上1 點我有告訴他,庚○○電話之內容。(問:蘇慶雲與己○○等人有無債務?)不知道。(問:你或丁○○有無答應庚○○等人承擔蘇慶雲之債務?)沒有(問:對方曾否要求你簽署承擔債務?)在丁○○6月被打前,我有被要求到竹南鎮 代表會去,但我沒有簽。‥‥(問:蘇慶雲做到何時?)他在今年(即91年)2月間工作即不正常,在4月間丁○○與他談過之後,即正式由甲○○接手蘇慶雲之工作,甲○○本來不是蘇的下包,是丁○○另外找的廠商(問:為何在竹南碼頭餐廳由戊○○等人出面發放工資?)因丁○○在6月6日被恐嚇毆打,7月初這次款項下來,甲○○如不配合,恐怕危 及丁○○之安全。‥‥(問:甲○○接手後,銘海公司有無同意?)有,他們雙方有另訂承攬合約。」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114至116頁)。證人陳盛興於原審理時證稱:「(廖辯護人問: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你是否為松霖公司專案之授權人?)是。(廖辯護人問:你有無在90年11月30日,由你代表松霖公司與銘海公司的蘇慶雲簽1份合約?,提示他字卷第68頁承攬合約書 )有。(廖辯護人問:有關此工程承攬的範圍、工程的總價及期限是否就是如剛才你看的工程合約所記載的內容?)後來在工程內容上有一些變動。‥‥(廖辯護人問:你既然是大眾營造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那為何你要以松霖公司專案代理人的名義就本案工程與銘海公司訂合約?而不是以大眾營造公司的名義與銘海公司訂約?)此工程與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沒有關係,我之所以受託於松霖公司,是基於我與公司負責人張仲凱個人私誼,關於這個工程我有投資,我有股份,當時張仲凱要去大陸,所以才委託我負責此案。(廖辯護人問:就『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而言,你是否為實際的負責人?)我是全權受託人,但實際上從頭到尾我只是掛名的,沒有參與,此工程是由丁○○與蘇慶雲來處理。(廖辯護人問:有關本案丁○○是松霖公司的副總理,你是本案工程的授權人,那你與丁○○的關係為何?)此工程的實際負責人是丁○○,從發包給蘇慶雲往後工程過程作為,都是丁○○在處理,他是松霖公司的股東,而我不是。(廖辯護人問:有關本案工程的契約關係來講,憲源與松霖公司聯合承攬本案的工程,然後再轉給銘海公司,後來銘海公司後來再轉包給甲○○,你是專案授權人,為何不直接以松霖公司的名義與甲○○來訂契約,反倒是由銘海公司與甲○○來訂約?)當初我們松霖公司的下包是蘇慶雲,蘇慶雲一開始做工程就出問題,因蘇慶雲拿到我們公司撥給他的工程款沒有按時發給工人工資,工程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在進行,後來丁○○發覺不對,中間曾發生蘇慶雲拿到錢沒有去處理,如果這樣下去,工程無法完工,所以丁○○才去找甲○○出來承包此工程。(廖辯護人問:有關本案頭份鎮公所發工程款,甲○○有權利請領嗎?還是要銘海來請領?還是要由你們松霖公司請領之後交給銘海公司,再轉交給甲○○?)應該要由松霖公司請領後交給銘海再轉交給甲○○。(廖辯護人問:為何丁○○在處理工程款時,直接跳過銘海公司,而將工程款給甲○○?)丁○○怕工程款交給銘海蘇慶雲後,而蘇慶雲將錢拿走,不交給甲○○,且怕工人直找我們松霖公司要錢,會產生很多麻煩出來,他擔心這點,所以直接跳過蘇慶雲,將錢交給甲○○。(廖辯護人問:這中間你們發現蘇慶雲有問題,而你是此工程的專案授權人,為何你不當機立斷終止與銘海公司的契約關係,另外與甲○○重新訂約?)丁○○之前有與蘇慶雲談過此問題,蘇慶雲不肯放棄,他認為說是他處理的,最後還是有利可圖。(廖辯護人問:你知道蘇慶雲有無向被告己○○借250萬元?)不知 道。(廖辯護人問:你有無帶蘇慶雲、丁○○到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找己○○?)是己○○叫我帶丁○○及蘇慶雲去的,後來因他找不到他們,所以他就找我過去。(廖辯護人問:己○○請你去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說何事?)在91年6月選舉前二、三天,他找我去並對我說:『蘇慶 雲騙他錢,如果工程款下來,錢要給他』。(廖辯護人問:己○○有無向你說蘇慶雲如何騙他錢及原因為何?)他說:『蘇慶雲跟己○○、戊○○、庚○○都有借錢,且他跟他們三人分別說借錢的情形不要告訴另外之其他人,要隱瞞借錢的情形』,他向他們借錢的金額好像200多萬,實際數目我 忘了;借錢的原因沒有告訴我。(廖辯護人問:己○○向你講上開事情時候,丁○○是否知道?)我離開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後,經過幾天我就將當天的情形轉述給丁○○聽。(廖辯護人問:被告己○○為何會跟你講,而不找實際工程負責人丁○○講?)當天他找不到丁○○及蘇慶雲,所以才要我找丁○○,但隔了三、四個鐘頭找不到丁○○,所以他才要我過去他辦公室。(廖辯護人問:己○○像上述的情形找過你,前後有幾次?)總共3次,其中二次是在此事 發生之前,蘇慶雲曾有在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打電話找我過去,但都沒有談到債務這件事情。(廖辯護人問:在你於91年6月那次到竹南鎮代會主席辦公室談時,己○○有 無向你提及要你或丁○○去承擔蘇慶雲積欠他的債務?」沒有。(問:這麼說那次己○○找你去只是單純的把事實告訴你?)到最後他只是重複反問我:『他們不回來要怎麼辦?』我說:『我沒辦法處理,一定要當事人回來』。(廖辯護人問:那時己○○知道你是本案工程的專案授權人?)不知道。(徐辯護人問:91年6月間己○○找你去他辦公室後, 你有無向蘇慶雲求證過,他是否積欠己○○等人債務?)沒有,因後來一直到今天我都沒有見過蘇慶雲。‥‥(徐辯護人問:此工程蘇慶雲總共拿你們公司多少錢?)1000多萬元。(徐辯護人問:他承作的工程實際完成清運垃圾的量是多少?)不到現場堆置垃圾量的10分之1。(徐辯護人問:如 果以約定的工程款來說,依他實際完成工作量可以領多少工程款?)應該比1000萬還少,他是多領了。‥‥(徐辯護人問:依你所見,甲○○要向何人領工程款?)依契約的話要向銘海公司領,因我是聽丁○○說,甲○○是丁○○找出來的,要替蘇慶雲收拾尾巴,因蘇慶雲有幾次拿到工程款,不拿給下包的前科,甲○○向丁○○講:『如果是向蘇慶雲領工程款的話,他不做,如果他直接向丁○○領工程款的話,他才肯做』。(徐辯護人問:在本案發生前,己○○、戊○○、庚○○與你及丁○○與蘇慶雲3方面有無在一起聚過談 債務的事情?)在91年6月1日以前蘇慶雲曾打電話給我,叫我到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我打電話叫丁○○過來,那次四個人(蘇慶雲、己○○、丁○○及我)及庚○○都在現場,但沒有談到債務的事情,當時只談蘇慶雲怪我們沒有給他工程款,所以他才請己○○出面主持公道。(徐辯護人問:91年6月6日戊○○有打電話給你,那電話內容為何?)因他要找丁○○,可是找不到,所以他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告丁○○說要他回來跟他處理錢的事情。(徐辯護人問:有無說原因?)在電話中沒有說原因。(徐辯護人問:91年7 月2日你是否曾開以你母親陳香名義600萬元的支票給戊○○?)是的。(徐辯護人問:為何簽那張支票?)支票是丁○○叫我開給戊○○的,我開的原因是在整個過程中我只負責憲源營造向頭份鎮公所領款後,憲源營造將錢轉給到我,我根據丁○○的指示,將錢轉付出去。(徐辯護人問:91年11月7日是否憲源營造又轉進來一筆700萬元的工程款?)應該是有。(徐辯護人問:那天被告己○○、戊○○、庚○○有無打電話給你?)有,戊○○及庚○○有打電話給我,他們說:要我轉告丁○○,意思說錢要下來,要找他出來處理。‥‥(楊辯護人問:當時庚○○打電話給你的內容為何?)他說:『你跟丁○○講一下,這筆錢我要,以前幾次我都沒有拿到,這次我要』。‥‥(楊辯護人問:你有無將那些話轉告丁○○?)有。(楊辯護人問:你轉告丁○○內容為何?)我就庚○○告訴我的話,全部轉告給丁○○知道。(楊辯護人問:莊鎮○○○○段,總共打過幾次電話給你?)只有這一次,而我也只有轉告丁○○一次。‥‥(檢察官問:91年6月6日丁○○去成塢餐廳,當天或隔天你有無看到丁○○?)有,是隔天。(檢察官問:丁○○有無受傷?)有,他受傷很嚴重,從腰部以上身體沒有一部分是完整,幾乎全身都瘀青。(檢察官問:你有無問他受傷的原因?)沒有,我心理有數,不用問就知道。(檢察官問:他有無告訴你何人打他?)他說現場有己○○及戊○○在場,後來庚○○也進來,另外也有二、三個不知名的人,他只告訴我在成塢餐廳裏面被打。(檢察官問:丁○○有無拜託你籌錢?)有,叫我籌50萬元。(檢察官問:有無告訴你為何要籌錢?)說要付給己○○等人。(檢察官問:有無說為何要50萬元?)他說己○○要的。(檢察官問:91年6月6日己○○有無過去找你嗎?)有,我家就在竹南鎮民代表會對面,己○○叫二個我不認識的人過來,其中一人是李曜助,另外一人我不知道,他們二人有碰到我,當天我進出代表會有二次,下午時己○○有打電話叫我過去一次,當時他們叫我打電話找丁○○,我有打電話但找不到,我告訴他們我有事要先回家,所以我就回家,後來己○○叫李曜助等人到我家,叫我到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檢察官問:找你到竹南鎮民代表會做何事?)叫我過去最主要的目的是丁○○沒有回來的話,要何處理?(檢察官問:當天下午己○○有無找你去竹南鎮民代表會?)有,他們叫我找丁○○。(檢察官問:己○○有無說:如果找不到丁○○要如何處理?)那是戊○○講的,他說『如果人沒有回來的話,要如何處理?』,我說:『他們如果沒有回來的話,我也沒有辦法』。他說:『能不能把債權轉移?』,我說:『如果要轉移,也必須要蘇慶雲的同意』。(問:提示他字卷122頁證人H1證述,己○○有無說: 事情很嚴重,不來的話,會死人的?)有,因己○○當天打了10幾通電話催我,要我找丁○○,但我都找不到,他很急才會講那句話。‥‥(檢察官問:丁○○請你開600萬元支 票時,他有無說不開這張支票會如何?)他說:『不開會很麻煩』。(法官問:你與己○○、戊○○、庚○○、李曜助之間有無債務?)沒有。(法官問:丁○○與己○○、戊○○、庚○○、李曜助之間有無債務?)據我知道沒有,因他以前都沒有告訴我有這方面的債務。(法官問:蘇慶雲與己○○、戊○○、庚○○、李曜助之間有無債務?)本案發生前,他也都一直沒有向我提過他有積欠被告等人的債務。(法官問:本件依你的看法,蘇慶雲、丁○○、甲○○及你與被告己○○、戊○○、庚○○、李曜助等人有無債務糾紛?)我敢確定說我與丁○○都沒有欠被告的錢,而蘇慶雲我不敢確定,甲○○應該是沒有。(法官問:在案發前,被告等人與本件『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有無關係?)在憲源承攬的前半段的有一些清運垃圾工程是己○○承包的,後半段我接手後,也曾透過憲源委託己○○將垃圾清運到竹南鎮,但數量不多,且錢都有付清。」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1至287頁)。 ㈤證人葉啟昌於偵查中證稱:「(問:何業?)苗栗市德昌藥局負責人。(問:有無如身分證影本所示的丁○○到你店裡拿藥?)有,大約在今年(即91年)6、7月間某日中午左右,獨自一人開車過來,以前沒有來過我店裡,他一進來就說要買療傷用的貼布,我問他做何用,他就讓我查看他臉部、手腳,有很多瘀青,褲子有稍微拉高,我看他是瘀青,不適合用貼布,就建議他用去瘀青的藥膏,他就買了一瓶帶走。‥‥(問:你認為他的傷勢是否自己造成?)瘀青部位很多,不太可能是自為的,車禍或打架都可能造成」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143至144頁)。 ㈥由證人丁○○、甲○○、丙○○、陳盛興、葉啟昌上述證言,參酌卷附之苗栗縣頭份鎮公所與憲源公司所簽立之「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合約書、公證書、憲源公司與松霖公司簽立之共同承攬合作協議書、松霖公司與銘海公司簽立之承攬合約書、授權書、蘇慶雲收到61350 元之收據、第一商業銀行支票、蘇慶雲簽立之收款收據、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丁○○帳戶及存摺明細、土地銀行丙○○帳戶及存摺明細、陳香名義之600萬元支票、葉啟昌指 認丁○○國民身分證照片(見91年度他字第589號卷第61至 73、75、78至104、106至111頁)、甲○○與銘海公司簽立 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蘇慶雲所簽立之切結書(見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118至119頁),足以證明下列事實: ⒈苗栗縣頭份鎮「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係由憲源公司之名義得標,實際上為憲源公司與松霖公司在得標前預約共同承攬,協議該計畫工程中,有關廢棄物清運處理分包工作,交由松霖公司負責辦理,松霖公司則授權由股東陳盛興及副總經理丁○○處理前述工程。嗣因松霖公司因故無法獨力完成該部分工程,乃於90年11月間,尋找銘海公司,以3500萬元額度內,承受後續之整地回填、清除處理等工作,而蘇慶雲則向銘海公司借牌簽約並施後續工程。銘海公司蘇慶雲所承做之工程有關款項,均須透過松霖公司向憲源公司領取後,再行給付予蘇慶雲。銘海公司自90年12月底起,至91年6月初某日止,以上述請款方式,由蘇慶 雲向松霖公司已取得該工程有關款項,至少1028萬元以上(見91年度他字第589號卷第72、73、75、78至104頁)。而銘海公司蘇慶雲,因自91年2月間起工程不正常,後續相關之 工程,經蘇慶雲同意後,於91年4月26日,乃由松霖公司協 議將後續之工程,交由寬宏企業社之負責人甲○○處理。但因甲○○為防止蘇慶雲將工程款領走,無法順利領得工程款,並取得保障,乃與丁○○、陳盛興、蘇慶雲等人商議,由渠直接向松霖公司請款。而蘇慶雲認前述工程執行完畢,仍有利可圖,乃透過丁○○出面,而與甲○○訂立上述工程合約。但陳盛興、丁○○、甲○○等三人及松霖公司,並未積欠被告己○○、戊○○、庚○○、李耀助等人之債務。且丁○○、陳盛興及松霖公司,並未同意承擔蘇慶雲之債務,亦未同意被告己○○等人可直接向丁○○或松霖公司請款。 ⒉蘇慶雲於91年5月初某日,約丁○○、陳盛興至竹南鎮民代 表會找擔任主席之被告己○○,當時尚有被告戊○○、李曜助及一、二名人士在場。當時蘇慶雲希望工程款300萬元下 來,由渠先拿。但丁○○表示係甲○○在做事,應該給甲○○錢,因無結論,被告己○○等人則以和事佬之身分表示,先將工程完成再談。於91年6月1日左右,被告己○○曾要求陳盛興帶丁○○及蘇慶雲至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嗣因陳盛興未找到丁○○、蘇慶雲,被告己○○即要求陳盛興至該辦公室,向陳盛興稱蘇慶雲騙渠錢,如果工程款下來,錢要給渠,但未提及由陳盛興或丁○○承擔蘇慶雲積欠之債務,陳盛興亦未簽署任何同意承擔蘇慶雲債務之書面。於數日之後,陳盛興即將上述情形轉知丁○○。被告己○○於91年6月6日,叫李曜助及另一名男子,至陳盛興住處,叫陳盛興至竹南鎮民代表會,要求陳盛興尋找丁○○,被告戊○○詢問陳盛興是否能將蘇慶雲之債務轉移,陳盛興即告以需得蘇慶雲之同意。被告己○○於是日以10數通電話催促陳盛興尋找丁○○,並稱事情很嚴重,不來的話會死人等語。而被告戊○○於同日上午某時起,一再以電話聯絡催促當天前往憲源公司,洽領300萬元工程款之丁○○、甲○○等人,要 求儘速返回頭份鎮區。俟當天晚上11時許,丁○○、甲○○及丙○○返回苗栗縣頭份鎮,戊○○等人再以電話強邀丁○○等人,前往戊○○所經營之成塢餐廳見面。丁○○、甲○○等人無奈應邀前往,丁○○等三人一進入成塢餐廳,即被帶至該餐廳旁之空屋內,剝奪渠等之行動自由。在場中之某人旋將丁○○推倒並喝令下跪,由戊○○、李曜助及前述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二人,分持手持木棍、鋁棒及水管等物,毆打丁○○成傷,戊○○亦以木棍毆打甲○○之左手臂,使甲○○之左手臂淤傷。在丁○○被命下跪期間,被告己○○一直對丁○○稱:「選舉快到了沒有錢,你錢沒有拿出來,也別想要回去,你自己想辦法」等語,使丁○○心生畏懼。而甲○○、丙○○二人在旁,亦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甲○○見狀提議以其所有之100萬元,丁○○另準備30萬元,將於次 日交付130萬元後,丁○○等三人於次日即91年6月7日凌晨3、4時許,始得獲准離開。甲○○、丙○○乃於91年6月7日 上午10時許,在土地銀行丙○○帳戶內提領100萬元現金, 交付予陳震杰收執並轉交被告己○○。當天下午某時,由甲○○攜帶丁○○交付之30萬元現金,在苗栗縣頭份鎮○○路369電玩店前,交付予被告戊○○收執並轉交被告己○○。 ⒊被告己○○等人於91年6月底某日,知悉上述工程,將於91 年7月初,繼續核撥工程款項。己○○等人再多方向丁○○ 要脅,仍須將該次款項交出,丁○○迫於前述之畏怖心,告知陳盛興不依照被告己○○等人之指示辦理會有麻煩。丁○○則不得不於91年7月2日,前往領取600萬元工程款項後, 存入渠於臺灣土地銀行所設立之帳戶內,再轉入松霖公司股東陳盛興之母親陳香於竹南信用合作社的存帳戶,而由陳盛興於91年7月2日下午3時許,在竹南信用合作社前,交付以 陳香名義簽發付款人為竹南信用合作社,金額600萬元之支 票一張予被告李曜助簽名收執兌領。被告己○○、戊○○等人取得該款項後,由戊○○、李曜助等人假藉協助發放工資之名,於91年7月3日下午3、4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碼頭餐廳,由甲○○召集該工程相關下游承包商到場,但被告戊○○僅發放100萬元工資,並告知甲○○錢不夠,下次再發放 等語。 ⒋被告戊○○、庚○○等人,於91年11月7日至9日,多次撥打陳盛興、甲○○之電話號碼,強制轉告丁○○,須將此次款項中1、200萬元交付,否則後果將由丁○○自己負責等語,事後陳盛興、甲○○並將受恐嚇之電話內容轉告丁○○,因而致丁○○再生畏怖之心。但丁○○因慄於被告己○○等人一再恐嚇取財,恐生身家性命之危險,乃緊急向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求援後,致未將此次工程款交付。 ㈦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91年6月7日上午凌晨1時30分月許左右,庚○○為何會到成塢餐 廳?)我跟己○○認識蘇慶雲是透過庚○○認識的,當時蘇慶雲避不見面的時候,才去找庚○○到我的餐廳。(辯護人問:當天庚○○的角色為何?)因為蘇慶雲聯絡不到人,蘇慶雲分別向我和己○○借款2、300萬元,其他人先到餐廳,庚○○最後才到,我們是透過庚○○才認識蘇慶雲的,因為我們都聯絡不到蘇慶雲,才會再找庚○○聯絡。(辯護人問:91年6月6日至6月7日之間,有請丁○○到成塢餐廳,你請丁○○到餐廳去,當天談論的事情為何?)當天是說蘇慶雲避不見面了,之後逐次工程款提撥下來的時候,如何分配的事情。(辯護人問:丁○○之前有無答應過你們要幫你們還己○○的債務?)〔檢察官異議:這個問題應該詢問丁○○。〕〔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改問其他問題。〕(辯護人問:你們當天談論債務的問題,有無包含庚○○的部分?)有。(辯護人問:當天跟丁○○談話的內容,庚○○有無參與討論這個部分?)當時庚○○有參與討論。(辯護人問:91年6月6日日至6月7日之間,丁○○被打的事情,庚○○有無參與或指示?)沒有。(辯護人問:庚○○有無曾經委託或指示你處理債務?)我是和丁○○討論以後工程款提撥下來如何分配,庚○○有委託我處理債務。(辯護人問:丁○○領的工程款,為何是你去發放的?)那個是討論的結果,看發放多少工資剩下多少錢,我們每個人可以分配多少錢,我才會和他一起去發放工資。(辯護人問:這個事情庚○○事前是否知道?)他知道。(辯護人問:你有無交50萬元給庚○○?)有,什麼時候交給他我忘記了,我只有跟庚○○說這個50萬元是這次的工程款提撥下來,每個人先拿50萬元。(辯護人問:是庚○○主動要你給他的嗎?)不是,是6月7日討論的,我受委託,將拿到的錢交給庚○○。〔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91年6月6日當天你有聯絡到蘇慶雲要他當天返還250萬元的債務嗎?)當天早上我有 直接聯絡到蘇慶雲,都是電話聯絡。(檢察官問:因此91年6月6日當天你仍然可以聯絡到蘇慶雲?)是。(檢察官問:庚○○6月6日晚上到你所開設的餐廳討論工程款提撥下來如何分配的事情?)他(指庚○○)到的時候是晚上11點多,因為蘇慶雲都找不到人,所以才聯絡庚○○去找蘇慶雲出來,所以到晚上11點多才聯絡庚○○去找蘇慶雲出來。(檢察官問:庚○○來之後除了談論工程款逐次提撥的事情之外,有無談到其他的事情?)沒有。(檢察官問:91年6月6日晚上至91年6月7日早上這段時間,你認為丁○○在你所經營的成塢餐廳有無被打?)他沒有被打,當時丁○○和我爭執得大、小聲。(檢察官問:既然你認為當天丁○○在成塢餐廳沒有被打,所以你就沒有什麼人指示你去打他?)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09、210頁)。被告戊○○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一件,以證明其與蘇慶雲間,有工程合約等情。惟其所提出之該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與其在前所供之情節不符,是否可信,已足懷疑。縱認其與蘇慶雲間有所謂承攬關係,亦與被害人丁○○等無涉。 ㈧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91年6月6日到6月7日凌晨你有無到頭份鎮的成塢餐廳?)有。(辯護人問:當天為何會去成塢餐廳?)那天晚上差不多11點左右甲○○打電話找我去,說有事情要談,我還不到2點就離開了 。(辯護人問:你到成塢餐廳看到的情形如何?)那天我進去的時候,主要就是談己○○、丁○○、甲○○、戊○○他們投資一個工程工程款的問題。(辯護人問:就你當天聽到的內容,有無包含庚○○的部分?)沒有。(辯護人問:當天你在成塢餐廳有無看到庚○○?)庚○○應該是1點快1點半才到。(辯護人問:當天庚○○去的角色是什麼?)他去沒有坐很久,大概25分鐘左右,去的時候也沒有說什麼話,也沒有談論工程款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30頁)。 ㈨然查: ⒈證人即銘海公司之股東陳慶峰於原審理時證稱:「(問:銘海公司業務是由你負責,還是由蘇慶雲負責?)一般業務都是我在處理比較多,但執行工作都是他在作。‥‥(問:你如何與蘇慶雲結算?)我是打算把正式工程完成後,再一次結算。(問:你在此工程有無結算過或分配利潤過?)沒有,只有出錢,沒有領到錢。(問:你知道蘇慶雲向松霖公司領多少錢?)詳細情形我不清楚,‥‥(問:蘇慶雲有無向外調款?)我不了解,我有聽說他很爛,即他到處向人拿錢。‥‥(問:你們之間的帳是如何算?)對分。‥‥(問:銘海公司到目前為止,一共向松霖公司領了多少錢?)我不曉得。(問:錢是何人去領的?)有時是蘇慶雲,有時是『小羅』去拿的。(問:他們領回工程款領時,有無向你報告?)有,他大概跟我說領的錢都要支付工資或其他費用,用掉了,我都沒有領到。‥‥(問:丁○○有無對你們承諾將銘海公司可以向松霖公司領的工程款轉為蘇慶雲清償被告等人的欠款?)沒有。(問:戊○○曾說:「丁○○答應銘海公司的債權要轉讓給他」。你知道這件事嗎?)我不知道此事,我也不可能這個樣子。‥‥(問:銘海公司承包松霖公司的頭份鎮清運垃圾的工程,實際出資的人是誰?)承包松霖公司的工程實際是由我負責,出資是我及蘇慶雲,銘海公司的牌是我們向人借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3至259頁)。由此可知其對於蘇慶雲是否向被告己○○等人借款,若有借款,是否用於前述工程等情,均不清楚。且丁○○並未承諾將銘海公司可向松霖公司請領之款項,轉為清償蘇慶雲積欠被告等人之欠款等情。 ⒉證人即銘海公司之工地主任羅光耀於原審證稱:蘇慶雲曾找庚○○投資上述工程,但確切投資金額並不清楚,從庚○○那邊來的錢,經過渠手之金額約130萬元。後來因銘海公司 財力出狀況,丁○○與銘海談妥委託給甲○○處理,銘海公司約清運一半之量。蘇慶雲經常向松霖公司拿錢後,不交給渠等,蘇慶雲拿1200萬元時,渠有看收據。在91年3、4月間,渠不知蘇慶雲積欠己○○、戊○○、庚○○等人多少錢。曾在竹南鎮代表會協商前述工程相關事宜,但並沒有約定己○○可以直接跳過蘇慶雲向丁○○請款等情(見原審卷二第75 至88頁)。足認證人羅光耀並不清楚蘇慶雲向被告己○ ○、戊○○、庚○○等人借款若干,丁○○亦未同意被告己○○等人,可以直接向松霖公司請款等事實。是證人羅光耀之證言,尚難採為被告己○○等有利之認定。 ⒊證人張美珠於原審證稱:渠有借150萬元給擔任竹南鎮代表 會主席己○○,蘇慶雲曾向己○○借錢,而150萬元是渠所 支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3至74頁)。證人林榮茂於原審證稱:己○○擔任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時,渠擔任秘書,己○○曾拿一張250萬元之支票,向渠調現,渠借己○○10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0至71頁)。雖可證明蘇慶雲曾向己○○借款,由渠二人分別借150萬、100萬元予己○○等情。但蘇慶雲縱有向被告己○○借款,亦與丁○○及松霖公司無涉,丁○○更無給付被告己○○款項之義務,證人張美珠、林榮茂之證言,亦不能作為對被告己○○有利之認定。 ⒋證人即被告庚○○之妻鄭秀娥於原審證稱:庚○○決定投資蘇慶雲之垃圾處理工程200萬元,庚○○即向莊燦輝借款200萬元交予蘇慶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9至91頁)。證人即被告庚○○之兄莊燦輝於原審證稱:於91年4月間,曾借200萬元予庚○○。是跟一位蘇先生投資工程,蘇先生的真實姓名渠不清楚,工程名稱也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2 至93 頁)。雖能證明被告庚○○曾交付200萬元與蘇慶雲,投資 垃圾清運工程之情事。但此亦係蘇慶雲與被告庚○○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核與丁○○及松霖公司無涉,自亦不能作為對被告庚○○有利之認定。至辯護人認被告庚○○於上述日期,係較證人丁○○等人晚到2小時,且未毆打丁○○,且丁 ○○證稱被告庚○○語氣態度較為溫和等語,足證被告庚○○並無起訴書所指之犯行。但查,被證人丁○○等人為被告己○○、戊○○等人,在上址限制自由時間長達四、五小時,被告庚○○到達後,證人丁○○等人仍被限制自由二小時以上。而且被告庚○○到場之目的,並非替證人丁○○等人解圍,而是與被告己○○、戊○○之目的相同,亦即向證人丁○○強索上述工程款。再查,被告庚○○復於91年11 月7日至9日,多次撥打證人陳盛興、甲○○之電話,以上述恐 嚇之言詞,要求轉知證人丁○○將工程款交出等情,亦如前述。足認被告庚○○與被告己○○、戊○○等人,就前述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辯護意旨自難採信。 ⒌證人即苗栗縣頭份鎮前鎮長陳永賢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對於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理計畫工程清楚嗎?)我知道這個工程。‥‥(辯護人問:在什麼情況下見過蘇慶雲這個人?)之前跟己○○有來過辦公室。(辯護人問:己○○和蘇慶雲到你的辦公室是為了什麼?)垃圾場的事。(辯護人問:什麼垃圾場的事?)就是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理計畫工程的事。(辯護人問:蘇慶雲與這個工程有什麼關連?)我不清楚。(辯護人問:當天己○○和蘇慶雲去找你的時候,庚○○有沒有一同前往?)印象中有來過。(辯護人問:你還記得當天他們去談的事情重點是什麼嗎?)有談到工程撥款的事情。(辯護人問:能不能具體陳述談論到哪些事情?)答據己○○所述這個工程與他們工程承包的事情,我說如果要撥款的話,依據程序完成之後才撥款。(辯護人問:己○○告訴你他有承包?還是蘇慶雲?)己○○告訴我他有參與承包工程。(辯護人問:蘇慶雲有沒有告訴你他承包這個工程?)沒有印象。(辯護人問:庚○○有沒有告訴你他承包這個工程?)沒有提到。‥‥(辯護人問:有沒有跟庚○○談?)沒有,印象中有談到蘇先生說承包商卡車載運的部分。(辯護人問:你是跟誰談?)就是張先生、蘇先生、莊先生他們一起來的時候,印象中他們好像有談到他們承包載運貨車的事情。(辯護人問:你有沒有向己○○、庚○○、蘇慶雲表示說他們確實還有工程款未領?)應該是還有。(辯護人問:有沒有談到還有多少工程款未領?)沒有。(審判長問:己○○有告訴你他有承包工程嗎?)承包我是不知道,但是他有提到他有參與。(審判長問:工程是誰承包你有印象嗎?)‥‥誰承包我想不起來。(審判長問:己○○說他有參與,你有沒有問他參與哪部分?)沒有。(審判長問:當天他們去,有沒有說錢要怎麼撥,撥到誰的戶頭?)沒有說,他說他們有參與,看工程款可不可以早點撥,沒有講說要撥到誰的戶頭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8至135頁)。是由證人陳永賢之證詞,可知被告己○○、庚○○、蘇慶雲,雖曾向時任頭份鎮鎮長之陳永賢,談論有關前述工程撥款之問題。雖然被告己○○曾表示有參與該工程,但未言及參與何部分,且未談論到工程款應如何發放,應撥到何人戶頭等事實。是證人陳永賢之證詞,亦不能作為對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⒍證人即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前主任秘書洪貴生於原審證稱:己○○曾至頭份鎮公所,向渠表示有關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的工程是否能夠撥款快一點,因為渠當時剛上任,己○○提的工程,渠還沒接觸,渠跟己○○說要瞭解一下工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5至68頁)。是由證人洪貴生之證詞,可知被告己○○雖曾向渠表示有關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的工程是否能夠撥款快一點等情,但此節亦不能作為對被告己○○有利之認定。 ⒎證人即被告戊○○之妻高金鈴於原審證稱:戊○○係成塢餐廳、長益環保公司之負責人,李曜助係員工等情(見原審卷三第155至160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原審證稱:「(被告李曜助問:我在成塢餐廳及環保公司是擔任何職務?)在成塢餐廳是擔任經理,環保公司是幫忙我聯絡事情。(被告李曜助問:我和你是否是老闆跟員工關係?)是。(被告李曜助問:當天我到竹南信用合作社找松霖公司陳盛興領取600萬元,是否在長益環保公司之老闆指派下而去的?) 600萬元之支票是陳盛興叫人拿到長益環保公司給我,我才 叫李曜助去領錢,領錢後丁○○跟我相約在竹南碼頭餐廳,要在那邊發放工資,我自己沒空才叫李曜助去竹南信用合作社領錢。(被告李曜助問:我領回來的錢是否有全數交給你去發放工資?)有。(被告李曜助問:其他3位被告集資借 給蘇慶雲錢,裡面的錢有無包括我的?)沒有。(被告李曜助問:你和蘇慶雲的債務跟我有無關係?)沒有,那是我和己○○、庚○○的事情,你只有在公司幫忙我而已。(被告李曜助問:本案的金錢流向我有無收到半毛錢?)沒有,我只是叫你代替我去領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9至210 頁)。雖證人戊○○證稱被告李曜助僅係受渠之命,至竹南信用合作社領錢,被告李曜助未分得任何金錢等情,然查:⑴李曜助在91年6月6日當日,曾至證人陳盛興住處附近徘徊,並受被告己○○之命,要求證人陳盛興至竹南鎮民代表會。當時係被告己○○等人,亟欲找尋證人丁○○,並欲取得前述工程款之際,已如前述。 ⑵丁○○、甲○○、丙○○等三人,為被告戊○○、己○○等人強邀至成塢餐廳,並帶丁○○等人進入該餐廳旁邊空屋時,李曜助曾毆打丁○○,且其自承有推丁○○等語。而丁○○等三人,為被告己○○等人限制行動自由時,李曜助亦在場,並且毆打丁○○等情,亦如前述。 ⑶李曜助持前述600萬元支票兌現,將之交付被告戊○○。足 見李曜助與被告己○○、戊○○、庚○○等人,就前述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 ⒏證人劉文榮結證稱略以:渠於91年6月6日晚間,因甲○○說有事情,請渠至成塢餐廳,渠及辛○○一同至該餐廳。於甲○○到達該餐廳不酒後,渠即到場。渠到達後,甲○○跟渠說沒什麼事情,渠即先行離去,前後不超過20分鐘」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1至207頁)。證人劉文榮僅於91年6月6日晚上,至成塢餐廳不到20分鍾之時間,其又不認識丁○○(見原審卷三第206頁最後1行至207頁第1行),既無證據證明其有確實目睹當晚至翌日凌晨,事情發生之經過,其所為之證言,即難採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⒐證人蘇慶雲經原審合法傳拘未到,則其究竟積欠被告己○○、戊○○、庚○○等三人若干債務,均無從知悉。惟依證人丁○○、陳盛興、甲○○上開證言,均足認定丁○○與被告己○○、戊○○、庚○○間,並無任何工程合作或債權債務關係。被告等並無向被害人等索討債務之任何合法權源,竟以非法之方法剝奪被害人等行動自由,並以恐嚇方法,使丁○○心生畏怖,而交付金錢,被告等有妨害自由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至為明顯。至卷附之和解書(見原審卷三第234至235頁),係被告戊○○、己○○、庚○○等人與證人陳盛興、甲○○,於94年11月12日所簽訂,契約內容包含蘇慶雲與渠等間,就上述工程款項之相關事宜,但未包括告訴人丁○○。是該和解書中之內容,對告訴人丁○○並無拘束力。換言之,此份事後簽訂之和解書,就有關上述工程款項雖有所處置,仍無解於被告等四人前述之犯行,自不能作為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此外,復有藥師證書1 份(見91年度他字第589 號卷第112頁)、(037)47 1788 號通聯紀錄、郵局存證信函(見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30至47、123至129頁)、警員報告書(見原審卷一第94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函及李曜助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原審卷三第69至70頁)在卷可憑。被告等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核被告己○○、戊○○、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第302 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被告己○○、戊○○、庚○○與李 曜助、陳震杰、綽號「阿楠」及另二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述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前後三次恐嚇取財犯行,雖有既未遂之分,但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原審審酌被告等,均明知與松霖公司及丁○○之間,並無何債權債務關係,且未取得告訴人丁○○或松霖公司承擔蘇慶雲之債務之承諾,被告己○○為取得選舉經費,並取得上述工程款,竟夥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被告戊○○、庚○○、李曜助等人,以上述言詞恐嚇,更甚者,毆打告訴人丁○○及被害人甲○○成傷,並限制告訴人丁○○、被害人甲○○、丙○○等三人之自由近五小時,致使丁○○等人心生畏懼,陸續交付730萬元之款 項,但其等為掩飾上述犯行,竟以發放工資為幌子,僅將 100萬元發放相關廠商、司機等人,其餘款項則中飽私囊, 惡性重大。且於犯罪後,於上述明確證據下,仍飾詞卸責,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復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及其等雖與被害人甲○○、陳盛興達成和解,但迄未與告訴人丁○○及被害人丙○○和解賠償損失,及被告己○○、戊○○之犯罪情節較重,犯罪所得較多,被告庚○○犯罪所得較少,犯罪情節較輕,暨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並援引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對被告己○○、戊○○各量處 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庚○○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以扣案之手機1支、電話簿1本,並無證據顯示係供被告等犯罪之用及SIM卡1張,均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己○○、戊○○、庚○○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四、至告訴人丁○○於原審92年3月4日審理時,對被告己○○等人前述傷害犯行,提出告訴。惟查告訴人丁○○係於91年6 月6日晚間至7日凌晨,遭被告己○○等人毆傷後,迄未對被告等提出傷害之告訴。而告訴人丁○○雖於原審審理中向法院提出告訴,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之要件不合,亦難認係合法之告訴。然此部分與已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併予敘明。五、被告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