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壬○○
- 選任辯護人
- 王勝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1229號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壬○○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六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壬○○因開設汽車修配場,為以低價獲取修車配換零件俾供己用或轉手得利,竟與劉宗厚(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一)字第22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戊○○(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24、1125、112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現由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404號審理中)自民國92年9月間起,共同謀議,組成竊車解體集團,由壬○○指定車種,再由劉宗厚、戊○○負責找下手竊車、拆車之成員,嗣經劉宗厚邀約庚○○(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乙○○(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己○○、丙○○、李榮豐(以上3人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二)字第25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2年4月、2年,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劉耀升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二)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李榮洲(現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辛○○(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一)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癸○○(現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朱志敏(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丁○○(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子○○(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尚未確定)、范瑞光、崔玉榮(業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4月確定)、羅文傑(業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等人共組竊車拆解銷贓集團,於渠等參與期間,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由壬○○指定車種,推由劉宗厚、辛○○(2人參與期間均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6日凌晨2時止)、庚○○(參與期間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3年10月13日止)、癸○○(參與期間自93年5月間某日起至93年11月間某日止)、丁○○(參與期間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3年3月間某日止)、子○○(參與期間自92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等人,以數人為1組,輪流負責駕駛自備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其餘集團人士,沿途尋找目標,並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地,共同以附表六所示劉宗厚、乙○○、李榮洲所有之工具,竊取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林柏青等人所有或持有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即將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自用小客車,或駕駛至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小娘娘理容店」前、雲林縣崙背鄉臺十九線北端外環道交叉路口、雲林縣西螺鎮廣興里番仔溝旁產業道路等地,交由戊○○、丙○○、乙○○等人,駕駛至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之贓車解體工廠,再由戊○○(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己○○(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6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內部、車門之拆解)、丙○○(參與期間自92年9月25日起至93年1月某日止、93年3月某日起至6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1日至7日止,在劉耀升之社頭鄉汽車解體廠,參與解體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或後半部解體)、乙○○(參與期間自93年2月某日起至93 年7月某日止,負責車輛內部、車門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朱志敏(參與期間自93年2月某日起至93年7月某日止,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范瑞光(參與期間自93年4、5月某日起至93年7月某日止,另於93年7月間,在彰化縣二林鎮參與竊車解體銷贓集團遭查獲,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崔玉榮(參與期間為93年4月至7月間,另於93年7月間,在彰化縣二林鎮,參與竊車解體銷贓集團遭查獲,負責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羅文傑(參與期間自93年5月至7月間,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等人,利用乙○○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或由劉宗厚將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駕駛至劉耀升(係劉宗厚之叔,自93年6月下旬某日起參與)所提供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100巷13弄1號之贓車解體工廠,交予戊○○、己○○、丙○○等人,以如附表四所示之工具,將所竊得之車輛加以解體。再推由戊○○、乙○○,輪流以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李榮洲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9人座藍色休旅車、登記崔玉榮女友童嘉慧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之米白色箱型車等車輛,將在上開雲林縣二崙鄉鐵皮屋內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埤頭12之3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之7號、雲林縣西螺鎮○○路91之3號、嘉義市○○○路62之14號等倉庫存放,並推由李榮豐(參與期間為93年7月1日至7日止),將在前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內所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某處,由該集團之成員將該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銷贓。或由劉宗厚將所竊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駕駛至彰化縣二林鎮某果菜市場旁、二林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旁等地,交由壬○○透過管道拆解後,銷售予各地汽車零件商及汽車修護廠銷贓。而戊○○、乙○○、己○○另輪流將附表一所示已拆解之贓車車牌折斷後,丟棄於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及雲林縣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壬○○因上開其他集團成員每竊得1輛自小客車,可獲利約新臺幣15,000元之報酬,並恃以為生。嗣於㈠93年7月8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為警自上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後門目視發現戊○○、己○○、丙○○等人正在拆解車輛,即進入該工廠,當場查獲在場人劉耀升、李榮豐、戊○○、丙○○、己○○等人,並查獲正拆卸中如附表二編號7、9、12 之自用小客車3部、附表二編號8、10、11、13、14之車牌各2面、附表二編號2、3、4、6、10之行車執照共5張、已拆解之附表二編號1、2、5、8、11、13、14、15、16、17、18汽車引擎11具、附表二編號11、13之汽車車體外殼2部,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李榮豐所有,供戊○○、己○○、丙○○拆解贓車之工具;㈡93年7月28日上午10時左右,為警在雲林縣二崙鄉○○村○○○段14之2號鐵皮屋工廠內,查獲如附表一編號153、154、155所示正拆卸中之自用小客車共3部,及如附表一編號121所示之汽車引擎1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3部,及遭竊車輛之車內物品,暨如附表五所示乙○○所有,供戊○○、己○○、丙○○、乙○○、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等人拆解贓車之工具;嗣經己○○、戊○○等人向員警表明拆解後之車牌係丟棄在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即由員警於93年9月2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橋下撈得經予組合共計107部遭竊車輛之車牌;㈢93年12月16日下午14時50分左右,由警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榮洲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等地搜索,查扣如附表六所示之汽車解體零件、竊車工具、銷售解體汽車零件記帳帳冊、客戶連絡簿等物,並逮捕遭通緝躲藏在該材料行之乙○○;㈣嗣又經警依劉宗厚、辛○○使用行動電話監聽資料、發話基地台位置及駕駛車牌號碼5M─2688號自用小客車之GPS衛星追蹤器,於94年2月28日下午某時,由臺中市○○路跟監至雲林縣北港鎮○○路73之1號大西洋複合式餐飲店,於同日夜間20時50分左右,在該處逮捕正與王景民(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洽談竊取車輛代價而已被通緝中之劉宗厚、辛○○,並於劉宗厚身上及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等處,循線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劉宗厚、李榮洲、乙○○所有,供劉宗厚、庚○○、辛○○、癸○○、丁○○、子○○等人竊車所用之工具等物;㈤嗣經警於94年3月21日夜間22時27分左右,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387號前,逮捕遭通緝之庚○○;㈥另分別於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丁○○帶同員警於93年10月9日,由子○○帶同員警於94年3月7日、14日,由劉宗厚帶同員警於94年4月1日、6日,由庚○○帶同員警至附表一、三所示部分失竊地點查證;㈦復由劉宗厚、辛○○、庚○○、戊○○於羈押期間,在不同日期經員警、檢察官隔離偵訊後,均陳稱曾受壬○○之指示竊車,並將所竊得之自小客車交予壬○○,員警始於94年5月17日逕行拘提壬○○到案,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
⒈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⒉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
⒊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來自被告之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
⒋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請託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抑或業已由中取得利益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⒌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
⒍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即證明力),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本件證人劉宗厚、辛○○、庚○○、丁○○、戊○○等 5人於警詢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辛○○、庚○○、丁○○、戊○○、乙○○、己○○等人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雖有部分陳述前後不符之情形,然經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訊之證人劉宗厚、辛○○、庚○○、丁○○、戊○○、己○○等人,並提示其等於警詢時所製成之筆錄,證人劉宗厚、辛○○、庚○○、丁○○、戊○○等人均坦認確曾為如此之陳述,且其等均未曾陳述有何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參以證人劉宗厚、辛○○、庚○○、丁○○、戊○○、乙○○、己○○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較無來自其他被告或其他成員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同案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證人劉宗厚、辛○○、庚○○、丁○○、戊○○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渠等5人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至於丙○○、子○○、癸○○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選任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害人林柏青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未經被告或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各該警詢筆錄復經被詢問人閱覽後親自簽名捺印,本院審酌各該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又證人即共犯己○○、乙○○、戊○○、劉宗厚、辛○○、丁○○等人於偵查時具結後所為之供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法亦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附予敘明。
貳:有關於認定犯罪事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固坦承:伊之綽號為「福氣」,曾自共犯劉宗厚處收受4部贓車,其中2臺係以每臺1萬5千元收購,另2臺則係以每臺1萬元收購等語,惟矢口否認涉有公訴人所指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未曾偷過車,亦未曾解體過贓車,且起訴書所記載之共犯,除戊○○外,其餘之人伊均不太認識,伊亦未曾提供世新汽車修配工廠供人拆解車體,伊並非戊○○之前的老闆,是戊○○賣車給伊雙方才認識,伊係因辛○○係女孩子沒有錢,才會幫忙想辦法,且因伊曾幫劉宗厚買過東西,怕劉宗厚等人供出伊,才會在與辛○○不熟之情況下,願意出借現金,不應由伊負全部之竊車責任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本件依據同案共犯劉宗厚、辛○○、庚○○、丁○○、戊○○等人之證述,被告並無共同參與分擔竊車之行為,且依據證人劉宗厚、辛○○、庚○○、戊○○等人之證述,亦無敘及被告與其等間,有何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被告為世新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平時即從事工廠經營及汽車噴漆之工作,並非以竊盜為常業,是被告縱有收受或故買贓車之行為,亦難以常業竊盜罪相繩;又刑法修正後,常業犯既已刪除,而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皆已修改為有犯罪習慣者,與常業犯已有所區隔,本件不應逕行認為被告符合有犯罪之習慣等語。經查:
⑴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係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地,遭共犯劉宗厚、子○○、丁○○、辛○○、庚○○、癸○○等人負責分組竊取乙情,業據證人即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林柏青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據證人即共犯己○○、丙○○、劉宗厚、戊○○、丁○○、子○○、乙○○等人於偵訊時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遭竊車輛之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工具扣案足資佐證,自可信為真實。
⑵本件證人劉宗厚於警詢時先證稱:其在住處接受被告以每部1萬5千元下單,準備行竊TOYOTA廠牌自小客車予被告等語(見彰警刑字第0940018339號卷第10頁),於偵訊時另證稱:二崙解體場內所拆解之車,其中有10幾台交給戊○○,有10幾台則交給被告,而社頭解體場有些車也是交給被告,都是被告叫其去偷車,在92年10月左右,有交車給戊○○,93年3、4月陸續交給被告,等到93年7月開始,因戊○○遭查獲,就都交給被告,在戊○○未經警查獲前,係由戊○○與被告接洽後,再交車給被告,待戊○○為警查獲後,其即直接交車給被告,其遭查獲後,被告曾說請律師及交保的錢可以跟他拿,其遭收押後,被告也有找人進來工廠(指看守所之工廠)叫其不要亂說話,其怕被告會來家裡對其家人不利,且被告作車的小弟很多,其會擔心家人、小孩等語綦詳(詳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4卷第23至第2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原審卷第1宗第60頁至第65頁),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其在偵訊時所述均係實在,戊○○以前的老闆就是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2宗第160至163頁;證人丁○○於94年3月16日偵訊時結證稱:其等偷到的車子,交給戊○○比較多,被告也有,其跟劉宗厚的老闆,其中一個被抓走了,另一個則是住二林的被告等語(詳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138-139頁、第145頁、第149頁、第151頁);證人戊○○於偵訊時亦證稱:在其尚未出事前,劉宗厚即有交車給被告,當初係由其在90年,帶劉宗厚去世新汽車修配廠,後來就由他們自己接觸,劉宗厚尚有交車給李榮洲,但主要還是交給被告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3747號卷第111頁第113頁);證人辛○○於94年5月11日警詢時證稱:其參與竊車集團所竊之贓車,係交予福氣(即被告)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3747號卷第10頁);證人庚○○於偵訊時結證稱:其有跟劉宗厚、辛○○去二林交車給被告,本來是先交車到西螺小娘娘附近,後來交車到社頭,等到社頭出事後,就交到二林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3747號卷第99至100頁),綜觀前開證人劉宗厚、丁○○、戊○○、辛○○及庚○○所證,不僅共犯劉宗厚等人竊取之車輛款式、車種,係由被告所指示,且不論係在共犯戊○○被查獲前、後,被告均已實際指揮竊盜並收受贓車,從而,應可從前開等證人互核相符之證述,認定被告確係本件竊盜集團中負責指揮、選擇行竊目標及最終收贓變賣之人。辯護人雖辯以證人劉宗厚之證述前後供述矛盾,證明力有待商榷等語,惟查證人劉宗厚於原審審理中被告仍在庭時,確就被告所參與之程度語多保留,惟於原審命被告先行退庭後,證人劉宗厚所為之證述,即與其於偵訊時所為證述一致,且證人劉宗厚於偵查時,已就其因作證而有人身安全之顧慮,向檢察官詳加說明,應可認證人劉宗厚之證述非虛,況證人劉宗厚之女友辛○○,曾在證人劉宗厚遭收押期間,向被告索借款項,被告並進而要求辛○○不要供出其共犯等情,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亦據證人辛○○於94年3月16日偵訊時證稱:係因被告打給其電話,才去二林跟其見面,當時被告要其與劉宗厚不要提到伊,劉宗厚的老闆就是被告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94年度偵字第3747號卷第87至89頁),衡情倘如被告所述與共犯劉宗厚、辛○○等人均無深交,共犯辛○○焉有於劉宗厚遭收押後,即前往找尋被告並索借款項,而被告倘非確有如共犯劉宗厚所述之參與情形,焉需特別交代辛○○、劉宗厚不要將伊供出,從而,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⑶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竊取、拆解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車輛,除據被告供陳在卷外,亦據證人戊○○、劉宗厚、辛○○、庚○○、丁○○等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此情雖堪認定,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本件被告既係與共犯劉宗厚、戊○○等人共組竊車解體銷贓集團,且該集團分成三部分,由被告負責指揮、決定所欲行竊之車種,再由共犯劉宗厚、辛○○、子○○、癸○○、丁○○、庚○○專責竊取汽車,共犯戊○○、己○○、丙○○、乙○○、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傑等人則負責汽車解體事宜,共犯劉耀升提供拆解場地,被告戊○○、乙○○、李榮豐、李榮洲等人則負責銷贓,亦即彼等所組成之竊車解體工廠係分成三部門,有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而被告復係職司指揮之角色,足徵被告縱未親自竊取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車輛,然其與下手竊車暨拆解銷贓之成員間,既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辯護人為被告辯以被告僅有故買、收受贓物之行為云云,亦難憑採,附此敘明。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至於辯護人雖經聲請詰問證人劉宗厚,但證人劉宗厚業已於原審到庭結證並接受詰問,嗣辯護人亦已陳明無未經詰問之事項需再詰問該證人(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該證人自無再次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本件被告與上開共犯劉宗厚等人反覆以數人為1組輪流外出竊車之相同方法,先行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復在上開拆解工廠由部分共犯拆解車體銷贓,足見其等確有以偷車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顯均係以此犯罪為業,並恃此為生。被告壬○○雖辯稱:被查獲前後時間,伊均係開設汽車修配廠云云。然查,被告與上開共犯劉宗厚等人反覆以數人為1組輪流外出竊車之相同方法,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並出售予贓車拆解工廠,足見其確有以偷車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顯係以此犯罪為業,並恃此為生,縱令其有開設汽車修配廠,亦無礙於其常業犯罪之成立。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
⑴本件被告係自集團犯罪之初即92年9月25日起至94年2月26日止,與劉宗厚等人所犯上開竊盜犯行,經檢察官以常業竊盜1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構成常業竊盜罪,而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已刪除其中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如將所犯多次竊盜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然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而論以常業竊盜罪。
⑵被告不論依照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自無有利不利問題,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與劉宗厚、戊○○、辛○○、庚○○、乙○○、己○○、丙○○、李榮豐、李榮洲、劉耀升、癸○○、子○○、丁○○、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傑等成年男子間,於劉宗厚等人參與之期間,與劉宗厚等人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被害人黃張瑞元、辛玫臻、盧小敏、陳家鳳、張毓萱、林淑敏、黃育晟被竊車輛部分,係重複之記載,及如附表壹編號165至171、173至175所示車輛,無證據證明有他人失竊(詳後論述),均附此敘明。原審認被告壬○○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如附表二編號15至21、如附表三編號10至12所示共10部車輛,無證據證明有他人失竊,原審仍予認定該10部車輛係被告與其他共犯所竊,尚有未恰。⑵原審未及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應予補充。被告以其僅收受4部贓車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知謀求正業,為圖私利,利用開設汽車修配廠,為牟取不當利益,而與他人謀議籌組竊車拆解集團,對被害人財產造成損害,所共同竊取之車輛數量極多,竊盜地點復遍及多個縣、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於犯後未能坦白認過,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1、2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另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亦配合於95年5月30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在刑法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修正施行前,而行為當時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修正後則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本件被告於近1年5月餘之時間內,參與竊車之車輛數目甚多,且渠係有組織之竊車集團,反覆竊取他人財物作為其主要經濟來源,而以之為常業,亦顯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不論依修正前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均得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係有關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僅是拆解贓車之工具,而非供被告或其他共犯竊盜所用之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則係共犯李榮洲、乙○○、劉宗厚所有,供此集團竊車使用之工具,業據共犯劉宗厚等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與劉宗厚等人,另有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5至21及如附表三編號10至12所示共10部車輛及車內財物之犯行,因認被告壬○○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嫌云云。但查:如附表二編號15至21及如附表三編號10至12所示之犯行,僅有共同被告之自白外,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僅有已遭磨損引擎號碼之引擎扣案,未能查出係何人失竊、如附表二編號19至21及如附表三編號10至12所示,其引擎、車牌均遭丟棄,亦未能查出何人失竊,則如附表二編號15至21及如附表三編號10至12所示車輛,是否為原判決所認定之被害人以外之他人所失竊,尚有未明,是否確為他人所失竊之小客車,亦無從查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間有常業犯實質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22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尋回物品 │ │ │ │ │ │ │(證據) │ ├──┼──────┼──────┼────┼────────┼─────┤ │ 1 │92年9月25日6│臺中市北區健│ 林柏青 │車號2V—3827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行路與學士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柏青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2 │92年9月26日 │臺南市東區東│ 陳吉辰 │車號6S—8883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豐路241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吉辰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 3 │92年9月26日 │臺南市安平區│三悅洋行│車號HJ—3036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安平路274號 │即王茂盛│用小客車1輛及車 │王茂盛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4 │92年9月27日 │臺中市北區崇│ 黃萬錫 │車號3J—5172號自│車牌1面( │ │ │15時左右 │德路與美德街│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黃萬錫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5 │92年9月27日 │臺中市北區太│ 曹立成 │車號7Q—5967號自│車牌1面( │ │ │16時左右 │原路與山西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曹立成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6 │92年10月9日 │雲林縣莿桐鄉│ 楊淑楨 │車號7W—6617號自│車牌2面( │ │ │7時左右 │莿桐村和平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楊淑楨之指│ │ │ │30巷90弄9號 │ │內物品 │訴) │ │ │ │前 │ │ │ │ ├──┼──────┼──────┼────┼────────┼─────┤ │ 7 │92年10月9日 │彰化市○○路│ 陳家鳳 │車號7122—GB號自│完整車牌1 │ │ │10時左右 │1段259巷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陳家鳳│ │ │ │ │ │內物品 │之指訴、劉│ │ │ │ │ │ │宗厚之證述│ │ │ │ │ │ │) │ ├──┼──────┼──────┼────┼────────┼─────┤ │ 8 │92年10月10日│彰化縣彰化市│ 呂秋香 │車號8L—6137號自│車牌1面( │ │ │6時左右 │大埔路361之4│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呂秋香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9 │92年10月12日│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9090—GA號自│未尋得物品│ │ │8時左右 │東門村中正路│詠興汽車│用小客車一輛及車│(徐桂莉之│ │ │ │1段11號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 │指訴、張宏│ │ │ │ │公司 │ │嘉之自白)│ │ │ │ │使用人:│ │ │ │ │ │ │徐桂莉 │ │ │ ├──┼──────┼──────┼────┼────────┼─────┤ │ 10 │92年10月16日│臺中市○○路│ 吳麗君 │車號1071—HP號自│車牌2面( │ │ │7時左右 │寶覺寺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吳麗君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 11 │92年10月16日│彰化市○○路│ 梁佳錞 │車號9U─3525號自│不詳(劉宗│ │ │7時左右 │176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 │ │內物品 │ │ ├──┼──────┼──────┼────┼────────┼─────┤ │ 12 │92年10月16日│臺中市北區太│顏張彩雲│車號8675—FZ號自│完整車牌1 │ │ │8時左右 │原路2段50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前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顏健民之指│ │ │ │ │ │ │訴) │ ├──┼──────┼──────┼────┼────────┼─────┤ │ 13 │92年10月18日│彰化縣彰化市│ 蔡味娟 │車號0791—FE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5時左右 │中山路3段356│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石令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 │ │ │ │ │ │ │ │ │ │ │ ├──┼──────┼──────┼────┼────────┼─────┤ │ 14 │92年10月18日│臺南市北區公│ 李建模 │車號8S—1810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園路477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李建模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 15 │92年10月18日│臺中市北屯區│ 林瑞森 │車號8H—9538號自│完整車牌1 │ │ │10時左右 │西屯路1段25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號前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林瑞森之指│ │ │ │ │ │ │訴) │ ├──┼──────┼──────┼────┼────────┼─────┤ │ 16 │92年10月18日│臺南縣永康市│ 徐豔美 │車號8R—0898號自│車牌2面( │ │ │13時左右 │中華路917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徐豔美之指│ │ │ │旁 │ │內物品 │訴) │ ├──┼──────┼──────┼────┼────────┼─────┤ │ 17 │92年10月18日│臺中市南屯區│ 陳碧桃 │車號5G—5530號自│車牌2面( │ │ │21時左右 │文心路1段378│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昭安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18 │92年10月19日│彰化縣員林鎮│ 洪惠暖 │車號8641—FY號自│未尋回物品│ │ │17時左右 │三民街13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洪惠暖之│ │ │ │ │ │內物品 │指訴) │ ├──┼──────┼──────┼────┼────────┼─────┤ │ 19 │92年10月20日│臺中市○○路│ 廖繼堃 │車號PC—3699號自│完整車牌1 │ │ │8時左右 │與山西路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廖繼堃之指│ │ │ │ │ │ │訴) │ ├──┼──────┼──────┼────┼────────┼─────┤ │ 20 │92年10月20日│南投縣南投市│所有人:│車號9J—5066號自│完整車牌1 │ │ │9時左右 │漳和里南崗二│簡詩晉;│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路209巷口 │使用人:│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陳彥正 │ │陳彥正之指│ │ │ │ │ │ │訴) │ ├──┼──────┼──────┼────┼────────┼─────┤ │ 21 │92年10月20日│臺中市北區梅│ 賴筆文 │車號Y7—3918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川西路與文昌│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東二街口 │ │內物品 │ │ ├──┼──────┼──────┼────┼────────┼─────┤ │ 22 │92年10月21日│彰化縣員林鎮│ 蕭麗娥 │車號2W—3993號自│車牌2面( │ │ │凌晨4時左右 │三條街13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蕭麗娥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23 │92年10月21日│臺中市北屯區│ 郭登堯 │車號6031—FW號自│完整車牌1 │ │ │7時左右 │崇德路2段263│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號附近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張秀英之指│ │ │ │ │ │ │訴) │ ├──┼──────┼──────┼────┼────────┼─────┤ │ 24 │92年10月21日│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W8—4985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東門村永坡路│永麗婦幼│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子閔之指│ │ │ │3段352號前 │用品社;│內物品 │訴、丁○○│ │ │ │ │使用人:│ │之自白) │ │ │ │ │林子閔 │ │ │ ├──┼──────┼──────┼────┼────────┼─────┤ │ 25 │92年10月22日│彰化縣彰化市│ 陳玠羽 │車號3302—FX號自│車牌1面( │ │ │6時左右 │力行路15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玠羽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 26 │92年10月22日│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8L—8828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員水路1段449│張陳月圓│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張樹權之指│ │ │ │巷64號旁 │;使用人│內物品 │訴) │ │ │ │ │:張樹權│ │ │ ├──┼──────┼──────┼────┼────────┼─────┤ │ 27 │92年10月23日│臺中市南屯區│ 邱國忠 │車號5Q—2957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大墩7街巨蛋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邱國忠之指│ │ │ │預定地旁 │ │內物品 │訴) │ ├──┼──────┼──────┼────┼────────┼─────┤ │ 28 │92年10月24日│臺中市北屯區│陸紀麗英│車號5F—8873號自│車牌1面( │ │ │6時左右 │松竹路2段319│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陸紀麗英之│ │ │ │號前 │ │內物品 │指訴) │ ├──┼──────┼──────┼────┼────────┼─────┤ │ 29 │92年10月24日│臺中市南屯區│ 歐陽青 │車號3163—FY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文心路與大墩│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歐陽青之指│ │ │ │七街口 │ │內物品 │訴) │ ├──┼──────┼──────┼────┼────────┼─────┤ │ 30 │92年10月24日│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5F—0386號自│完整車牌1 │ │ │8時左右 │青海路與環中│王康任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王仁傑│ │ │ │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之指訴) │ │ │ │ │王仁傑 │ │ │ ├──┼──────┼──────┼────┼────────┼─────┤ │ 31 │92年10月24日│臺中市北區大│ 孔有楠 │車號X3—3555號自│車牌2面( │ │ │16時左右 │雅路與育德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劉玉成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32 │92年10月25日│臺中縣神岡鄉│所有人:│車號3R—0676號自│完整車牌1 │ │ │6時左右 │社南村民生路│張郭秀蘭│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張玉錐│ │ │ │48號之1 │使用人:│內物品 │之指訴) │ │ │ │ │張玉錐 │ │ │ ├──┼──────┼──────┼────┼────────┼─────┤ │ 33 │92年10月25日│臺中市北區梅│ 黃素滿 │車號9H—3981號自│車牌2面( │ │ │6時左右 │川東路3段77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呂瑞卿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34 │92年10月25日│彰化縣溪湖鎮│ 蔡鳳英 │車號5959—GC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平和里光平街│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鳳英之指│ │ │ │58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35 │92年10月25日│臺中市西屯區│ 顏震明 │車號P8—6671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河南路2段154│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顏震明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36 │92年10月25日│臺中縣大雅鄉│ 鄭偉秋 │車號6V—3739(原│完整車牌1 │ │ │7時左右 │文雅村中山北│ │判決誤為3738)自│面、不完整│ │ │ │路111號2樓之│ │用小用客車1輛及 │車牌半面(│ │ │ │2樓下 │ │車內物品 │鄭偉秋之指│ │ │ │ │ │ │訴,另於93│ │ │ │ │ │ │年8月間尋 │ │ │ │ │ │ │獲車體及引│ │ │ │ │ │ │擎) │ ├──┼──────┼──────┼────┼────────┼─────┤ │ 37 │92年10月25日│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7P—0149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寧夏路與寧夏│臺灣哈巴│用小客車1輛及車 │蕭健民之指│ │ │ │西一街口 │股份有限│內物品 │訴)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蕭建民 │ │ │ ├──┼──────┼──────┼────┼────────┼─────┤ │ 38 │92年10月25日│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1956—FW號自│車牌1面( │ │ │16時左右 │大墩七街與文│心想室成│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張繼正之指│ │ │ │心路旁 │實業股份│內物品 │訴)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張繼正│ │ │ ├──┼──────┼──────┼────┼────────┼─────┤ │ 39 │92年10月26日│臺中市西區忠│所有人:│車號6V—7223號自│完整車牌1 │ │ │11時左右 │明南路與華美│王志宏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西街口 │使用人:│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王柯涵 │ │王柯涵之指│ │ │ │ │ │ │訴) │ ├──┼──────┼──────┼────┼────────┼─────┤ │ 40 │92年10月27日│臺中市北區太│ 邱念楨 │車號7625—GC號自│完整車牌1 │ │ │7時左右 │原路與山西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口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蔡柏逢之指│ │ │ │ │ │ │訴) │ ├──┼──────┼──────┼────┼────────┼─────┤ │ 41 │92年10月27日│臺中市北區進│ 詹涓芬 │車號3076—FZ號自│車牌2面( │ │ │12時左右 │化北路378之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詹涓芬之指│ │ │ │23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42 │92年10月27日│臺中市北區大│ 徐裕凱 │車號7V—6538號自│車牌1面( │ │ │13時左右 │雅路與北平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徐裕勛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43 │92年10月27日│臺中市北屯區│ 陳阿吟 │車號5Q—2929號自│車牌2面( │ │ │23時左右 │崇德路2段26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吳鵬舉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44 │92年10月28日│臺中市北區太│ 廖麗華 │車號5Q—2816號自│車牌2面( │ │ │凌晨5時左右 │原路3段與崇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廖麗華之指│ │ │ │德路口 │ │內物品 │訴,被告之│ │ │ │ │ │ │自白) │ ├──┼──────┼──────┼────┼────────┼─────┤ │ 45 │92年10月28日│臺中縣烏日鄉│ 戴 愛 │車號3R—5068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中山路1段金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吳志喧之│ │ │ │永勝旁 │ │內物品 │指訴) │ ├──┼──────┼──────┼────┼────────┼─────┤ │ 46 │92年10月28日│臺中市西屯區│ 蔡明勳 │車號7B—4795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青海路與上仁│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明勳之指│ │ │ │街口 │ │內物品 │訴) │ ├──┼──────┼──────┼────┼────────┼─────┤ │ 47 │92年10月28日│臺中市北屯區│ 王竹𥷏 │車號2Q—1790號自│車牌1面( │ │ │12時左右 │忠平路547巷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王竹𥷏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48 │92年10月29日│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5Q—1527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自強路267號 │洋銊金屬│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進東之指│ │ │ │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 │訴) │ │ │ │ │公司使用│ │ │ │ │ │ │人:陳進│ │ │ │ │ │ │東 │ │ │ ├──┼──────┼──────┼────┼────────┼─────┤ │ 49 │92年10月29日│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8V—4589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義民村永坡路│寶喆企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許美倩之指│ │ │ │3段57號前 │行; │內物品 │訴、丁○○│ │ │ │ │使用人:│ │之證述) │ │ │ │ │許美倩 │ │ │ ├──┼──────┼──────┼────┼────────┼─────┤ │ 50 │92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屯區│ 楊淑蘭 │車號3Q—2733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北新路2巷2弄│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6號前 │ │內物品 │ │ ├──┼──────┼──────┼────┼────────┼─────┤ │ 51 │92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區進│ 胡頌奇 │車號2L—1350號自│車牌2面( │ │ │10時左右 │化北路與永興│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胡頌奇之指│ │ │ │街口 │ │內物品 │訴) │ ├──┼──────┼──────┼────┼────────┼─────┤ │ 52 │92年10月30日│臺中市西屯區│ 陳伯中 │車號6A一4170號自│完整車牌1 │ │ │12時左右 │民航路與中平│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陳伯中│ │ │ │路口 │ │內物品 │之指訴) │ ├──┼──────┼──────┼────┼────────┼─────┤ │ 53 │92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屯區│ 賴月娥 │車號3852—FW號自│車牌1面( │ │ │15時左右 │遼陽一街梅川│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賴月娥之指│ │ │ │西路口 │ │內物品 │訴) │ ├──┼──────┼──────┼────┼────────┼─────┤ │ 54 │92年10月31日│臺中市西屯區│晟穩企業│車號7L—1219號自│車牌2面( │ │ │7時左右 │大河里永輝路│份有限公│小客車1輛及車內 │林仕信之指│ │ │ │75巷10號前 │司 │物品 │訴) │ ├──┼──────┼──────┼────┼────────┼─────┤ │ 55 │92年10月31日│臺中市南區頂│所有人:│車號6R—4447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橋3巷76號前 │小葫蘆清│用小客車1輛及車 │邱顯堂之指│ │ │ │ │潔工程有│內物品 │訴) │ │ │ │ │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邱顯堂 │ │ │ ├──┼──────┼──────┼────┼────────┼─────┤ │ 56 │92年11月1日 │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6U—7483號自│未尋得物品│ │ │7時左右 │員集路2段522│東佑電料│用小貨車1輛及車 │(黃慶昌之│ │ │ │巷95號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 │指訴、張宏│ │ │ │ │公司;使│ │嘉之指證)│ │ │ │ │用人:黃│ │ │ │ │ │ │慶昌 │ │ │ ├──┼──────┼──────┼────┼────────┼─────┤ │ 57 │92年11月3日 │臺中市北屯區│所有人:│車號3J—0151號自│車牌2面( │ │ │凌晨0時左右 │山西路560 之│信元玻璃│用小貨車1輛及車 │洪文勝之指│ │ │ │4號前 │工業股份│內物品 │訴)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洪文勝 │ │ │ ├──┼──────┼──────┼────┼────────┼─────┤ │ 58 │92年11月3日 │雲林縣臺西鄉│ 丁麗美 │車號2U—5079號自│車牌2面( │ │ │凌晨3時左右 │海口村海豐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王怡萍之指│ │ │ │8之3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59 │92年11月4日 │臺中市北區大│所有人:│車號2095—HP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雅路與武昌路│亞太國際│用小客車1輛及車 │劉師賢之指│ │ │ │口 │事業公司│內物品 │訴) │ │ │ │ │;使用人│ │ │ │ │ │ │:劉師賢│ │ │ ├──┼──────┼──────┼────┼────────┼─────┤ │ 60 │92年11月4日 │臺中市北屯區│ 洪義忠 │車號6J—2726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北屯路216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洪義忠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61 │92年11月4日 │臺中市北區進│所有人:│車號7Q—2721號自│車牌1面( │ │ │10時左右 │化北路與大德│德義興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徐忠明之指│ │ │ │街口 │有限公司│內物品 │訴) │ │ │ │ │;使用人│ │ │ │ │ │ │:徐忠明│ │ │ ├──┼──────┼──────┼────┼────────┼─────┤ │ 62 │92年11月5日 │臺中市北區大│ 陳香美 │車號3313—FZ號自│車牌1面( │ │ │6時左右 │雅路與梅亭街│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香美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63 │92年11月5日 │臺中縣潭子鄉│ 孫 棋 │車號6D—9850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勝利路290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 │ 64 │92年11月5日 │臺中市北區太│欣格聯合│車號2863—DF號自│車牌2面( │ │ │10時左右 │原路2段254號│企業股份│用小客車1輛及車 │王國順之指│ │ │ │前 │有限公司│內物品 │訴) │ ├──┼──────┼──────┼────┼────────┼─────┤ │ 65 │92年11月6日 │臺南市東區林│ 李昭明 │車號8771—GF號自│車牌2面( │ │ │7時左右 │森路2段202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李昭明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66 │92年11月6日 │臺中市○○路│所有人:│車號2A—8405號自│車牌1面( │ │ │9時左右 │246號前 │溢藝倚木│用小客車1輛及車 │翁臨之指訴│ │ │ │ │業有限公│內物品 │) │ │ │ │ │司使用人│ │ │ │ │ │ │:翁臨 │ │ │ ├──┼──────┼──────┼────┼────────┼─────┤ │ 67 │92年11月7日 │臺中市西屯區│ 郭雅欣 │車號1717—HP號自│完整車牌1 │ │ │凌晨3時左右 │河南路2段40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號前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郭雅欣之指│ │ │ │ │ │ │訴) │ ├──┼──────┼──────┼────┼────────┼─────┤ │ 68 │92年11月7日5│臺南市安南區│南良實業│車號6S—2836號自│車牌1面( │ │ │許 │海佃路3段30 │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輛及車 │顏廷貴之指│ │ │ │號前 │公司 │內物品 │訴) │ ├──┼──────┼──────┼────┼────────┼─────┤ │ 69 │92年11月7日 │彰化縣社頭鄉│ 蕭錫賢 │車號2R-6339 (原 │車牌1面( │ │ │6時左右 │社頭村三民路│ │判決誤為2R— │蕭錫賢之指│ │ │ │171巷63號前 │ │6338)號自用小客 │訴) │ │ │ │ │ │車1輛及車內物品 │ │ ├──┼──────┼──────┼────┼────────┼─────┤ │ 70 │92年11月7日 │臺南市北區臨│ 曾建富 │車號0198—FC號自│完整車牌1 │ │ │7時左右 │安路2段268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前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71 │92年11月7日 │臺中市南區忠│ 許如君 │車號7E—9135號自│車牌1面( │ │ │10時左右 │明南路65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許昭南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72 │92年11月7日 │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2V—4555號自│車牌1面( │ │ │11時左右 │文心路3段170│謝月香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楊薰儀之指│ │ │ │號前 │使用人:│內物品 │訴) │ │ │ │ │楊薰儀 │ │ │ ├──┼──────┼──────┼────┼────────┼─────┤ │ 73 │92年11月7日 │臺中市北屯區│ 賴朝慶 │車號X5—3003號自│車牌1面 │ │ │18時左右 │文心路梅川東│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路口 │ │內物品 │ │ ├──┼──────┼──────┼────┼────────┼─────┤ │ 74 │92年11月8日 │臺中市北區漢│ 蔡竹桐 │車號6V—1086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3時左右 │口路5段6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竹桐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75 │92年11月8日 │臺中市北區大│ 陳曉玲 │車號2V—9451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雅路454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曉玲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 76 │92年11月8日 │臺中市北區興│ 王敬芷 │車號W3—5240號自│車牌1面( │ │ │15時左右 │進路汽車停車│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顯榮之指│ │ │ │格 │ │內物品 │訴) │ ├──┼──────┼──────┼────┼────────┼─────┤ │ 77 │92年11月9日 │臺中市北區進│ 張瑞廷 │車號X7—0810號自│車牌1面( │ │ │10時左右 │化北路與國瑞│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張瑞廷之指│ │ │ │街口旁 │ │內物品 │訴) │ ├──┼──────┼──────┼────┼────────┼─────┤ │ 78 │92年11月10日│臺中市北屯區│ 黃 淑 │車號3J—1412號自│完整車牌1 │ │ │6時左右 │文心路與天津│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路口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79 │92年11月11日│臺南市東區東│ 蘇裕政 │車號1432—GL號自│車牌1面 │ │ │6時左右 │平路174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 80 │92年11月12日│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3Q—2269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川東路3段145│林秀鎮;│用小客車1輛及車 │莊士興之指│ │ │ │之2號前 │使用人:│內物品 │訴) │ │ │ │ │莊士興 │ │ │ ├──┼──────┼──────┼────┼────────┼─────┤ │ 81 │92年11月14日│彰化縣彰化市│ 曾國安 │車號2V─6927號自│不詳(劉宗│ │ │8時左右 │埔西街84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 │ │內物品 │ │ ├──┼──────┼──────┼────┼────────┼─────┤ │ 82 │92年11月14日│臺南縣安定鄉│協承昌股│車號3808—GH號自│車牌1面( │ │ │17時左右 │中沙村176之 │份有限公│用小客車1輛及車 │黃坤洲之指│ │ │ │6號前 │司 │內物品 │訴) │ ├──┼──────┼──────┼────┼────────┼─────┤ │ 83 │92年11月14日│臺中市北屯區│龍龍龍實│車號0003—HP號自│車牌1面 │ │ │7時左右 │文心路4段999│業有限公│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司 │內物品 │ │ ├──┼──────┼──────┼────┼────────┼─────┤ │ 84 │92年11月16日│彰化縣社頭鄉│ 詹啟佑 │車號3815—GB號自│車牌1面( │ │ │6時左右 │廣興村大圳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張麗玉之指│ │ │ │1-9號 │ │內物品 │訴) │ ├──┼──────┼──────┼────┼────────┼─────┤ │ 85 │92年11月16日│臺中市北屯區│ 廖嫚麗 │車號6J—3838號自│車牌1面( │ │ │13時左右 │文心路4段217│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被告之自白│ │ │ │號前 │ │內物品 │) │ ├──┼──────┼──────┼────┼────────┼─────┤ │ 86 │92年11月17日│雲林縣斗六市│ 吳蕙縈 │車號0271—FD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5時左右 │文化路318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被告之自白│ │ │ │前 │ │內物品 │) │ ├──┼──────┼──────┼────┼────────┼─────┤ │ 87 │92年11月17日│臺南市○○路│ 許育賓 │車號E6—3113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5時左右 │與海安路3段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許靜如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 │ 88 │92年11月17日│臺中市○○路│ 陳君蓉 │車號1259—HS號自│車牌2面( │ │ │7時左右 │180巷6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君蓉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 89 │92年11月17日│臺南市南區西│吳林春英│車號5W—0896號自│車牌2面( │ │ │20時左右 │門路1段306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春鳳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 │ 90 │92年11月18日│雲林縣西螺鎮│ 蔡振興 │車號3321—FM號自│未尋得物品│ │ │6時左右 │延平路566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振興之│ │ │ │路旁 │ │內物品 │指訴,張宏│ │ │ │ │ │ │嘉之證述)│ ├──┼──────┼──────┼────┼────────┼─────┤ │ 91 │92年11月18日│雲林縣林內鄉│ 楊淑滿 │車號8M—9021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4時左右 │林北村中正東│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路146號前 │ │內物品 │ │ ├──┼──────┼──────┼────┼────────┼─────┤ │ 92 │92年11月18日│雲林縣莿桐鄉│ 廖美麗 │車號7W—2296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5時左右 │麻園村榮貫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彭國龍之指│ │ │ │5號前 │ │內物品 │訴) │ ├──┼──────┼──────┼────┼────────┼─────┤ │ 93 │92年11月18日│臺中市西區忠│ 吳勝君 │車號8007—GA 號 │車牌1面( │ │ │6時左右 │明南路385號 │ │自用小客車1輛及 │吳勝君之指│ │ │ │前 │ │車內物品 │訴) │ │ │ │ │ │ │ │ ├──┼──────┼──────┼────┼────────┼─────┤ │ 94 │92年11月18日│臺中市北屯區│ 古秋萍 │車號3S—5646號自│車牌1面( │ │ │10時左右 │瀋陽路與熱河│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古秋萍之指│ │ │ │路口 │ │內物品 │訴) │ ├──┼──────┼──────┼────┼────────┼─────┤ │ 95 │92年11月19日│苗栗縣頭份鎮│ 鍾 文 │車號Q9—1295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1時左右 │東庄里自強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248號前 │ │內物品 │ │ ├──┼──────┼──────┼────┼────────┼─────┤ │ 96 │92年11月19日│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6E—1909 號 │車牌1面( │ │ │13時左右 │川西路與天津│欣格聯合│自用小客車1輛及 │黃建國之指│ │ │ │路口 │企業股份│車內物品 │訴)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黃建國 │ │ │ ├──┼──────┼──────┼────┼────────┼─────┤ │ 97 │92年11月20日│臺中市○○路│新芽音樂│車號1827—DJ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4時左右 │266號前 │文化事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有限公司│內物品 │ │ ├──┼──────┼──────┼────┼────────┼─────┤ │ 98 │92年11月20日│臺中市北屯區│賴冠霖即│車號3Q—7372自用│車牌1面( │ │ │6時左右 │松竹路3段8號│賴秋勳 │小客車1輛及車內 │賴冠霖之指│ │ │ │前 │ │物品 │訴) │ ├──┼──────┼──────┼────┼────────┼─────┤ │ 99 │92年11月23日│彰化縣溪洲鄉│ 鄭茂此 │車號9Q—7523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4時左右 │成功村登山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鄭茂此之指│ │ │ │218號前 │ │內物品 │訴) │ ├──┼──────┼──────┼────┼────────┼─────┤ │100 │92年11月23日│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D7—3425號自│車牌1面( │ │ │8時左右 │青海路與洛陽│陳麗珠;│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德發之 │ │ │ │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指訴) │ │ │ │ │陳德發 │ │ │ ├──┼──────┼──────┼────┼────────┼─────┤ │101 │92年11月23日│臺中市北屯區│ 葉振鸚 │車號A3—6615號自│車牌1面 │ │ │14時左右 │崇德路2段32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 │內物品 │ │ ├──┼──────┼──────┼────┼────────┼─────┤ │102 │92年11月23日│臺中市北屯區│和潤企業│車號9E—5306號自│車牌1面( │ │ │15時左右 │梅川西路與文│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吳連發之 │ │ │ │心路口 │公司 │內物品 │指訴) │ ├──┼──────┼──────┼────┼────────┼─────┤ │103 │92年11月24日│臺中市北屯區│ 陳錦霖 │車號Z7—9641號自│完整車牌1 │ │ │12時左右 │文心路與昌平│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路口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陳錦霖之指│ │ │ │ │ │ │訴) │ ├──┼──────┼──────┼────┼────────┼─────┤ │104 │92年11月28日│彰化縣彰化市│ 林淑敏 │車號3318—FY號自│未尋得物品│ │ │7時左右 │中華西路168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謝良芳之│ │ │ │號前 │ │內物品 │指訴,張宏│ │ │ │ │ │ │嘉之證述)│ ├──┼──────┼──────┼────┼────────┼─────┤ │105 │92年12月22日│彰化縣彰化市│ 林怡君 │車號J2—8190號自│車牌2面( │ │ │某時 │金馬路1段521│ │用小客車車牌2面 │林怡君之指│ │ │ │巷路旁 │ │ │訴) │ ├──┼──────┼──────┼────┼────────┼─────┤ │106 │92年12月24日│臺中市西屯區│ 黃增科 │車號6S—3637號自│完整車牌1 │ │ │9時左右 │文心路3段48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面、不完整│ │ │ │號前 │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 │黃增科之指│ │ │ │ │ │ │訴) │ ├──┼──────┼──────┼────┼────────┼─────┤ │107 │92年12月28日│雲林縣西螺鎮│ 吳讚玲 │車號9R—3985號自│車牌1面( │ │ │9時左右 │西興路88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吳讚玲之指│ │ │ │ │ │內物品 │訴,丁○○│ │ │ │ │ │ │之自白) │ ├──┼──────┼──────┼────┼────────┼─────┤ │108 │92年12月31日│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7V—2867號自│未尋得物品│ │ │9時左右 │莒光路177號 │黃育晟;│用小貨車1輛及車 │(黃時瑛之│ │ │ │前 │使用人:│內物品 │指訴,張宏│ │ │ │ │黃時瑛 │ │嘉之證述)│ ├──┼──────┼──────┼────┼────────┼─────┤ │109 │93年2月4日20│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9R—7013號自│未尋得物品│ │ │時左右 │惠明街旁 │陳淑娟;│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曉萍之│ │ │ │ │使用人:│內物品 │指訴,張宏│ │ │ │ │蔡曉萍 │ │嘉之證述)│ ├──┼──────┼──────┼────┼────────┼─────┤ │110 │93年3月9日7 │彰化市○○路│ 陳俊男 │車號9Q─9339號自│不詳 │ │ │時左右 │180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111 │93年3月17日 │彰化縣彰化市│誠隆汽車│車號2350─DG號自│不詳(劉宗│ │ │10時左右 │辭修路459號 │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前 │公司 │內物品 │ │ ├──┼──────┼──────┼────┼────────┼─────┤ │112 │93年3月18日 │彰化縣員林鎮│黃張月燕│車號8Q—2980自用│未尋回物品│ │ │凌晨4時57分 │成功東路420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黃張月燕│ │ │左右 │號前 │ │物品 │之指訴,張│ │ │ │ │ │ │宏嘉之證述│ │ │ │ │ │ │、錄影帶翻│ │ │ │ │ │ │拍照片) │ ├──┼──────┼──────┼────┼────────┼─────┤ │113 │93年3月25日 │雲林縣林內鄉│ 周奉志 │車號0192─JB號自│未尋獲物品│ │ │7時左右 │村中村中正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劉宗厚之│ │ │ │401號前 │ │內物品 │自白,周奉│ │ │ │ │ │ │志之指訴)│ ├──┼──────┼──────┼────┼────────┼─────┤ │114 │93年3月27日 │雲林縣斗六市│ 邱德坤 │車號7088—GC號自│未尋回物品│ │ │7時左右 │上海路23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邱德坤之│ │ │ │前 │ │內物品 │指訴,蕭奮│ │ │ │ │ │ │聰之自白)│ ├──┼──────┼──────┼────┼────────┼─────┤ │115 │93年3月27日 │雲林縣斗六市│ 黃瓊儀 │車號0187─HT號自│未尋獲物品│ │ │8時左右 │公正路75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黃瓊儀之│ │ │ │ │ │內物品 │指訴,劉宗│ │ │ │ │ │ │厚之證述)│ ├──┼──────┼──────┼────┼────────┼─────┤ │116 │93年3月28日 │臺南縣新營市│ 黃竣義 │車號7V—5538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4時左右 │復興路138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 │117 │93年3月29日 │臺灣地區某地│謝洪罔過│車號B2—6290號自│車牌1面( │ │ │9時左右 │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謝錦雲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 │118 │93年4月16日 │雲林縣斗六市│林蔡秋 │車號9R—0395號自│未尋回物品│ │ │8時左右 │西平路316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寬金之│ │ │ │前 │ │內物品 │指訴,蕭奮│ │ │ │ │ │ │聰、劉宗厚│ │ │ │ │ │ │之證述) │ ├──┼──────┼──────┼────┼────────┼─────┤ │119 │93年4月25日 │雲林縣斗六市│ 林哲三 │車號B9—7016號自│未尋回物品│ │ │6時左右 │南京路435 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哲三之│ │ │ │前 │ │內物品 │指訴,蕭奮│ │ │ │ │ │ │聰之證述)│ ├──┼──────┼──────┼────┼────────┼─────┤ │120 │93年5月6日7 │彰化縣花壇鄉│ 蕭敏卿 │車號8V—3358號自│皮革5件、 │ │ │時左右 │長沙村中正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保險證1張 │ │ │ │105巷23弄1號│ │內物品 │ │ │ │ │前 │ │ │ │ ├──┼──────┼──────┼────┼────────┼─────┤ │121 │93年5月7日7 │彰化縣北斗鎮│ 楊武漢 │車號2132—HR號自│引擎1具 │ │ │時左右 │斗苑路2段662│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 │內物品 │ │ ├──┼──────┼──────┼────┼────────┼─────┤ │122 │93年5月7日18│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X5—9319號自│行照、交通│ │ │時左右 │公益路與永春│張汶沂;│用小客車1輛及車 │部公路局收│ │ │ │東七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據各1張( │ │ │ │ │陳美秀 │ │陳美秀之指│ │ │ │ │ │ │訴) │ ├──┼──────┼──────┼────┼────────┼─────┤ │123 │93年5月7日22│臺中市西屯區│ 李謀蔣 │車號DV—1251號自│引擎1具、 │ │ │時左右 │朝富路國光客│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體(李謀│ │ │ │運前 │ │內物品 │蔣之指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93年5月8日凌│彰化縣永靖鄉│所有人:│車號Y5—2182自用│牌照稅單1 │ │ │晨5時左右 │瑚璉村東興路│黃陳愛玉│小客車1輛及車內 │張、存摺4 │ │ │ │74號前 │;使用人│物品(含黃文賢所│本(黃文賢│ │ │ │ │:黃文賢│有存摺4本) │之指訴) │ ├──┼──────┼──────┼────┼────────┼─────┤ │125 │93年5月10日 │臺中市南屯區○ ○○道 │車號3Q—1171號自│行照、保險│ │ │15時左右 │大墩七街321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證各1張、 │ │ │ │號前 │ │內物品 │存摺2本 │ ├──┼──────┼──────┼────┼────────┼─────┤ │126 │93年5月10日 │臺中市西屯區│ 林裕鋒 │車號X9—0196號自│保險證1張 │ │ │23時左右 │臺中港路3段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118號澄清醫 │ │內物品 │ │ │ │ │院前 │ │ │ │ ├──┼──────┼──────┼────┼────────┼─────┤ │127 │93年5月11日 │雲林縣斗六市│ 盧俊仲 │車號2R—0717號自│保險證1張 │ │ │9時左右 │南京路477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 │128 │93年5月14日 │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8Q—3302號自│保險卡1張 │ │ │凌晨4時左右 │道周路552號 │功發工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名片1盒 │ │ │ │前 │股份有公│內物品(含洪明山│(黃素琴之│ │ │ │ │司; │所有名片1盒) │指訴) │ │ │ │ │使用人:│ │ │ │ │ │ │黃素琴 │ │ │ ├──┼──────┼──────┼────┼────────┼─────┤ │129 │93年5月14日 │彰化縣和美鎮│ 耿玉如 │車號5V—5827號自│行照及保險│ │ │11時左右 │美寮路與孝武│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卡各1張( │ │ │ │路口 │ │內物品 │耿玉如之指│ │ │ │ │ │ │訴) │ ├──┼──────┼──────┼────┼────────┼─────┤ │130 │93年5月16日 │彰化縣二林鎮│ 張秀貞 │車號0268—JK號自│牌照稅單1 │ │ │20時左右 │大成路182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張(張秀貞│ │ │ │前 │ │內物品 │之指訴) │ │ │ │ │ │ │ │ ├──┼──────┼──────┼────┼────────┼─────┤ │131 │93年5月16日 │彰化縣二林鎮│ 陳雅雯 │車號8V—2479號自│行照1張 │ │ │21時左右 │大智街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132 │93年5月20日 │臺中市北區大│ 黃清江 │車號7L—8657號自│保險證1張 │ │ │15時左右 │雅路580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印章1顆 │ │ │ │ │ │內物品 │ │ ├──┼──────┼──────┼────┼────────┼─────┤ │133 │93年5月20日 │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3C—0141號自│行照1張、 │ │ │6時左右 │林頭路98之1 │欣格租賃│用小客車1輛及車 │存摺5本( │ │ │ │號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含張偉清│張偉清之指│ │ │ │ │公司;使│所有存摺5本) │訴) │ │ │ │ │用人:張│ │ │ │ │ │ │偉清 │ │ │ ├──┼──────┼──────┼────┼────────┼─────┤ │134 │93年5月26日 │臺中市北屯區│楊謝秀花│車號0161—HL號自│行照1張( │ │ │12時左右 │崇德路2段20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卓國平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135 │93年6月2日8 │臺中市南屯區│ 陳寶儒 │車號1122—FU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向上南路與文│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寶儒之指│ │ │ │心路口 │ │內物品 │訴) │ ├──┼──────┼──────┼────┼────────┼─────┤ │136 │93年6月2日9 │臺中市忠明南│ 黃彩雯 │車號4796—HQ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原判│路580巷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黃彩雯之指│ │ │決誤為21時)│ │ │內物品 │訴) │ ├──┼──────┼──────┼────┼────────┼─────┤ │137 │93年6月3日9 │臺中市南屯區│ 辛玫臻 │車號6829—FW號自│通行證1張 │ │ │時10分左右 │向上路與文心│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路口 │ │內物品 │ │ ├──┼──────┼──────┼────┼────────┼─────┤ │138 │93年6月4日10│臺中市北屯區│ 盧小敏 │車號3Q—6990號自│存摺2本 │ │ │時前某時 │文心路與麻園│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東街口 │ │內物品 │ │ ├──┼──────┼──────┼────┼────────┼─────┤ │139 │93年6月4日9 │臺中市北區梅│黃張瑞元│車號2P—5299號自│車輛維修單│ │ │時 │亭街536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張(卓國 │ │ │ │ │ │內物品 │平之指訴)│ ├──┼──────┼──────┼────┼────────┼─────┤ │140 │93年6月6日7 │彰化縣田尾鄉│ 楊振民 │車號7L—6580號自│保險卡、工│ │ │時左右 │饒平村東平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作證各1張 │ │ │ │198號前 │ │內物品 │(楊振民之│ │ │ │ │ │ │指訴) │ ├──┼──────┼──────┼────┼────────┼─────┤ │141 │93年6月6日9 │彰化縣大村鄉│張智禎 │車號8L—7130號自│車體1臺 │ │ │時左右 │福興村山腳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李榮昌之│ │ │ │75 之11號前 │ │內物品 │指訴) │ ├──┼──────┼──────┼────┼────────┼─────┤ │142 │93年6月7日7 │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2R—7162號自│車輛保固保│ │ │時左右 │青海路1段132│冠德工程│用小客車1輛及車 │證書1張( │ │ │ │號前 │行; │內物品 │游國文之指│ │ │ │ │使用人:│ │訴) │ │ │ │ │游國文 │ │ │ ├──┼──────┼──────┼────┼────────┼─────┤ │143 │93年6月7日8 │雲林縣西螺鎮│ 林憲德 │車號0916—DE號自│停車證1張 │ │ │時左右 │中正路57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林憲德之│ │ │ │ │ │內物品 │指訴) │ ├──┼──────┼──────┼────┼────────┼─────┤ │144 │93年6月8日8 │雲林縣北港鎮│ 李秀華 │車號7T—9099號自│車體1部、 │ │ │時30分左右 │新德路69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交修單1張 │ │ │ │ │ │內物品 │、交通部公│ │ │ │ │ │ │路局收據2 │ │ │ │ │ │ │張(吳澤承│ │ │ │ │ │ │之指訴) │ ├──┼──────┼──────┼────┼────────┼─────┤ │145 │93年6月8日18│臺中市南屯區│ 景秋蘭 │車號8410—HP號自│行照及保險│ │ │時左右 │河南路四段與│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證、汽車新│ │ │ │大墩七街口 │ │內物品 │領牌照登記│ │ │ │ │ │ │書各1張( │ │ │ │ │ │ │景秋蘭之指│ │ │ │ │ │ │訴) │ ├──┼──────┼──────┼────┼────────┼─────┤ │146 │93年6月9日7 │彰化縣北斗鎮│ 李寬諒 │車號8283—GB號自│行照、駕照│ │ │時左右 │復興路214巷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各1張(李 │ │ │ │7號前 │ │內物品(含李麗珠│寬諒之指訴│ │ │ │ │ │之駕照) │) │ ├──┼──────┼──────┼────┼────────┼─────┤ │147 │93年6月9日16│雲林縣虎尾鎮│所有人:│車號S2—7836號自│車體1部、 │ │ │時左右 │忠孝路與復興│蔡林錦苗│用小客車1輛及車 │行照1張( │ │ │ │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蔡森茂之指│ │ │ │ │:蔡森茂│ │訴) │ ├──┼──────┼──────┼────┼────────┼─────┤ │148 │93年6月11日8│臺中市北屯區│ 吳政宗 │車號5R—1839號自│測量器1組 │ │ │時左右 │后庄里后庄一│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街與敦化路口│ │內物品 │ │ ├──┼──────┼──────┼────┼────────┼─────┤ │149 │93年6月11日9│臺中市南區建│ 劉進禧 │車號1671—GC號自│車體1臺、 │ │ │時左右 │國南路與美村│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1面 │ │ │ │路口 │ │內物品 │ │ ├──┼──────┼──────┼────┼────────┼─────┤ │150 │93年6月11日 │雲林縣北港鎮│所有人:│車號7W—1599號自│行照1張、 │ │ │13時左右 │華勝路皇家大│郭月香;│用小客車1輛及車 │保險卡1張 │ │ │ │樓前 │使用人:│內物品 │(許書禮之│ │ │ │ │許書禮 │ │指訴) │ ├──┼──────┼──────┼────┼────────┼─────┤ │151 │93年6月21日9│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W8—9568號自│車牌2面、 │ │ │時左右 │富強街1號前 │張若;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輛保險卡│ │ │ │ │使用人:│內物品 │1張(邱銘 │ │ │ │ │邱銘淇 │ │淇之指訴)│ ├──┼──────┼──────┼────┼────────┼─────┤ │152 │93年6月21日9│彰化縣北斗鎮│ 范盛淵 │車號8Q—6370號自│車牌2面 │ │ │時30分左右 │光華路1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153 │93年6月25日 │南投市○○街│ 陳炳標 │車號3089—JA號自│自用小客車│ │ │凌晨5時30分 │104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輛 │ │ │許 │ │ │內物品 │ │ ├──┼──────┼──────┼────┼────────┼─────┤ │154 │93年6月25日6│南投縣草屯鎮│ 陳世民 │車號4705—GD號自│自用小客車│ │ │時左右 │中興路275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輛 │ │ │ │前 │ │內物品 │ │ ├──┼──────┼──────┼────┼────────┼─────┤ │155 │93年7月1日某│雲林縣虎尾鎮│ 陳勝彰 │車號9R—5731號自│自用小客車│ │ │時 │中山路23巷2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輛 │ │ │ │之2號前 │ │內物品 │ │ ├──┼──────┼──────┼────┼────────┼─────┤ │156 │93年7月4日 │彰化縣彰化市│ 陳文川 │車號7019—GC號自│未詳(劉宗│ │ │10時 │埔西街366之1│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號空地 │ │內物品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 │ │ │ │ (證據) │ ├──┼──────┼──────┼────┼────────┼─────┤ │ 1 │93年7月1日8 │雲林縣斗南鎮│ 李錫源 │車號C5—2898號自│引擎1具( │ │ │時左右 │建國一路27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李錫源之指│ │ │ │25號前 │ │內物品 │訴),被告│ ├──┼──────┼──────┼────┼────────┼─────┤ │ 2 │93年7月2日17│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A7—5015號自│引擎1具、 │ │ │時20分左右 │田中巷17之1 │林宋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行照1張、 │ │ │ │號旁 │使用人:│內物品 │保險卡1張 │ │ │ │ │黃淑芬 │ │、臺中區中│ │ │ │ │ │ │小企業銀行│ │ │ │ │ │ │存摺1本( │ │ │ │ │ │ │黃淑芬、賴│ │ │ │ │ │ │建昌之指訴│ │ │ │ │ │ │) │ ├──┼──────┼──────┼────┼────────┼─────┤ │ 3 │93年7月2日18│彰化縣員林鎮│ 吳順發 │車號8V—5228號自│行照1張、 │ │ │時左右 │中山南路某處│ │用小客車1輛 及車│駕照1張( │ │ │ │ │ │內物品 │吳順發之指│ │ │ │ │ │ │訴) │ ├──┼──────┼──────┼────┼────────┼─────┤ │ 4 │93年7月4日10│彰化縣彰化市│ 陳文釧 │車號7019—GC號自│行照1張、 │ │ │時左右 │辭修路366之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門4扇、 │ │ │ │1號前 │ │內物品 │備胎1個、 │ │ │ │ │ │ │方向盤及油│ │ │ │ │ │ │箱各1個、 │ │ │ │ │ │ │排氣管1支 │ │ │ │ │ │ │(陳文釧之│ │ │ │ │ │ │指訴) │ ├──┼──────┼──────┼────┼────────┼─────┤ │ 5 │93年7月5日6 │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7Q—2590號自│引擎1具( │ │ │時30分左右 │三福街71號前│久實金屬│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許朝榮之指│ │ │ │ │企業股份│內物品 │訴)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許朝榮 │ │ │ ├──┼──────┼──────┼────┼────────┼─────┤ │ 6 │93年7月5日7 │彰化縣彰化市│ 陳淑麗 │車號5Q—3170號自│行照1張( │ │ │時左右 │長順街141 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陳淑麗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被告之│ │ │ │ │ │ │自白,贓物│ │ │ │ │ │ │認領保管單│ │ │ │ │ │ │) │ ├──┼──────┼──────┼────┼────────┼─────┤ │ 7 │93年7月7日6 │雲林縣斗六市│ 高鳳禪 │車號3192—GE號自│已遭解體但│ │ │時左右 │中華路250巷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尚未變賣之│ │ │ │16號前 │ │內物品 │車(高鳳禪│ │ │ │ │ │ │之指訴) │ ├──┼──────┼──────┼────┼────────┼─────┤ │ 8 │93年7月7日7 │雲林縣斗六鎮│ 朱凰菁 │車號2157—GR號自│車牌2面及 │ │ │時30分左右 │中堅西路238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引擎1具( │ │ │ │號旁 │ │內物品 │朱凰菁、蔡│ │ │ │ │ │ │秋冬之指訴│ │ │ │ │ │ │) │ ├──┼──────┼──────┼────┼────────┼─────┤ │ 9 │93年7月7日8 │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9Q—5137號自│尚未遭解體│ │ │時左右 │萬年路107號 │富勤營照│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車(黃耀│ │ │ │前 │有限公司│內物品 │緝之指訴)│ │ │ │ │使用人:│ │ │ │ │ │ │黃耀緝 │ │ │ ├──┼──────┼──────┼────┼────────┼─────┤ │ 10 │93年7月7日10│雲林縣斗六市│ 許真月 │車號5892—GM號自│車牌2面及 │ │ │時左右 │建成路41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行照1張( │ │ │ │ │ │內物品 │許真月之指│ │ │ │ │ │ │訴) │ ├──┼──────┼──────┼────┼────────┼─────┤ │ 11 │93年7月7日12│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0857—HQ號自│車牌2面、 │ │ │時左右 │大同路與文德│梁月昭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鑰匙1支、 │ │ │ │街口 │使用人:│內物品 │遙控器1支 │ │ │ │ │林欣怡 │ │、引擎1具 │ │ │ │ │ │ │及車體外殼│ │ │ │ │ │ │1部(林欣 │ │ │ │ │ │ │怡之指訴)│ ├──┼──────┼──────┼────┼────────┼─────┤ │ 12 │93年7月7日13│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8Q—0506號自│尚未遭解體│ │ │時左右 │大同路與忠孝│許秋瑛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該車(梁│ │ │ │街口 │使用人:│內物品 │正穎之指訴│ │ │ │ │梁正穎 │ │) │ ├──┼──────┼──────┼────┼────────┼─────┤ │ 13 │93年7月7日15│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YZ—0505號自│已遭解體之│ │ │時30分左右 │中山路219號 │簡美珠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該車引擎1 │ │ │ │前 │使用人:│內物品 │具、車體外│ │ │ │ │林文香 │ │殼1部、車 │ │ │ │ │ │ │牌2面、引 │ │ │ │ │ │ │擎蓋1片、 │ │ │ │ │ │ │保險桿2支 │ │ │ │ │ │ │、椅墊3座 │ │ │ │ │ │ │(林文香之│ │ │ │ │ │ │指訴) │ ├──┼──────┼──────┼────┼────────┼─────┤ │ 14 │93年7月7日17│雲林縣斗六市│ 劉水智 │車號B9—3928號自│該車引擎1 │ │ │時30分左右 │平和街與成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具及車牌2 │ │ │ │路口 │ │內物品 │面(劉水智│ │ │ │ │ │ │之指訴) │ ├──┼──────┼──────┼────┼────────┼─────┤ │ 15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1具 │ ├──┼──────┼──────┼────┼────────┼─────┤ │ 16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1具 │ ├──┼──────┼──────┼────┼────────┼─────┤ │ 17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1具 │ ├──┼──────┼──────┼────┼────────┼─────┤ │ 18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1具 │ ├──┼──────┼──────┼────┼────────┼─────┤ │ 19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 20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 21 │93年間某日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 │ │ │ │ (證據) │ ├──┼──────┼──────┼────┼────────┼─────┤ │ 1 │93年8月19日 │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W9—5600號自│自小客車1 │ │ │凌晨1時 │石榴路福懋公│林哲;使│用小客車1輛及車 │輛、車牌2 │ │ │ │司宿舍旁 │用人:陳│內物品 │面未尋獲(│ │ │ │ │宗炎 │ │陳宗炎之指│ │ │ │ │ │ │訴,劉宗厚│ │ │ │ │ │ │之證述) │ ├──┼──────┼──────┼────┼────────┼─────┤ │ 2 │93年8月19日 │同上 │ 莊振財 │車號SQ—3111號自│已於93年9 │ │ │凌晨5時 │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月7日經警 │ │ │ │ │ │內物品 │尋獲自用小│ │ │ │ │ │ │客車1輛、 │ │ │ │ │ │ │車牌2面未 │ │ │ │ │ │ │尋獲(莊振│ │ │ │ │ │ │財之指訴,│ │ │ │ │ │ │劉宗厚之證│ │ │ │ │ │ │述) │ ├──┼──────┼──────┼────┼────────┼─────┤ │ 3 │93年8月23日8│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SD—7473號自│未尋獲物品│ │ │時 │復興路51號前│茗源食品│用小客車1輛及車 │(吳俊隆之│ │ │ │ │工業股份│內物品 │指訴,劉宗│ │ │ │ │有限公司│ │厚之證述)│ │ │ │ │;使用人│ │ │ │ │ │ │:吳俊隆│ │ │ ├──┼──────┼──────┼────┼────────┼─────┤ │ 4 │93年9月19日 │彰化市○○路│ 賴淑芬 │車號2R—2236號自│不詳(劉宗│ │ │17時左右 │某處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 │ │內物品 │ │ ├──┼──────┼──────┼────┼────────┼─────┤ │ 5 │93年10月13日│彰化縣員林鎮│ 張毓萱 │車號2330—GB號自│不詳(劉宗│ │ │6時6分左右 │永福街45號旁│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空地 │ │內物品 │ │ ├──┼──────┼──────┼────┼────────┼─────┤ │ 6 │93年11月5日 │彰化縣員林鎮│ 賴宗標 │車號7L—8656號自│不詳(劉宗│ │ │上午6時 │建國路15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前 │ │內物品 │ │ ├──┼──────┼──────┼────┼────────┼─────┤ │ 7 │94年1月22日 │彰化縣員林鎮│ 李維書 │車號9225—DK號自│不詳(劉宗│ │ │凌晨4時許 │成功東路28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前 │ │內物品 │ │ ├──┼──────┼──────┼────┼────────┼─────┤ │ 8 │94年1月24日 │彰化縣員林鎮│ 劉良彬 │車號9H—8562號自│不詳(劉宗│ │ │凌晨5、6時許│林森路430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厚之證述)│ │ │ │前 │ │內物品 │ │ ├──┼──────┼──────┼────┼────────┼─────┤ │ 9 │94年2月25日 │雲林縣斗六市│ 李政翰 │車號7W—3002號自│未尋得物品│ │ │上午7時前某 │六合街與立德│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時 │街口 │ │物品 │ │ ├──┼──────┼──────┼────┼────────┼─────┤ │ 10 │94年2月25日 │彰化縣彰化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 │ │夜間11時許 │中央路陸橋下│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 │夜市停車場某│ │物品 │ │ │ │ │處 │ │ │ │ ├──┼──────┼──────┼────┼────────┼─────┤ │ 11 │94年2月25日 │彰化縣彰化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 │ │夜間11時許 │中央路陸橋下│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 │夜市停車場某│ │物品 │ │ │ │ │處 │ │ │ │ ├──┼──────┼──────┼────┼────────┼─────┤ │ 12 │94年2月26日 │雲林縣斗六市│不詳姓名│車牌號碼不詳之自│未尋得物品│ │ │凌晨2時許 │小娘娘護膚理│年籍之人│小客車一輛及車內│ │ │ │ │容院附近某處│ │物品 │ │ └──┴──────┴──────┴────┴────────┴─────┘ 附表四: ┌──┬──────────────┬──┬──┬──────────────┬──┐ │編號│ 品名 │數量│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 戊○○所有記事本 │1本 │ 2 │戊○○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1支 │ │ │ │ │ │號行動電話 │ │ ├──┼──────────────┼──┼──┼──────────────┼──┤ │ 3 │己○○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2支 │ 4 │丙○○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2支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5 │李榮豐所有內裝門號 │1支 │ 6 │ 螺絲起子 │2盒 │ │ │0000000000(原判決誤 │ │ │ │ │ │ │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 │ │ │ │ ├──┼──────────────┼──┼──┼──────────────┼──┤ │ 7 │ 砂輪機 │1支 │ 8 │ 電動鋸 │1支 │ ├──┼──────────────┼──┼──┼──────────────┼──┤ │ 9 │ 氣動工具 │4支 │10 │ 鐵鎚 │1支 │ ├──┼──────────────┼──┼──┼──────────────┼──┤ │11 │ T型扳手 │5支 │12 │ 一字起子 │1支 │ ├──┼──────────────┼──┼──┼──────────────┼──┤ │13 │ S型扳手 │1支 │14 │ 十字起子 │1支 │ ├──┼──────────────┼──┼──┼──────────────┼──┤ │15 │ 管鉗 │1支 │16 │ 其他扳手 │6支 │ ├──┼──────────────┼──┼──┼──────────────┼──┤ │17 │ 李榮豐所有堆高機 │1部 │ │ │ │ └──┴──────────────┴──┴──┴──────────────┴──┘ 附表五: ┌──┬──────────────┬──┬──┬──────────────┬──┐ │編號│ 品名 │數量│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 解體工具包 │1包 │ 2 │ 解體工具箱 │3箱 │ ├──┼──────────────┼──┼──┼──────────────┼──┤ │ 3 │ 砂輪機 │1支 │ 4 │ 電線 │1捲 │ ├──┼──────────────┼──┼──┼──────────────┼──┤ │ 5 │ 氣動工具 │3支 │ 6 │ 鐵鎚 │2支 │ ├──┼──────────────┼──┼──┼──────────────┼──┤ │ 7 │ 大型一字起子 │1支 │ 8 │ 油壓床 │1具 │ ├──┼──────────────┼──┼──┼──────────────┼──┤ │ 9 │ 乙炔切割器 │1組 │10 │ 推高機 │1部 │ └──┴──────────────┴──┴──┴──────────────┴──┘ 附表六: ┌──┬──────────────┬──┬──┬──────────────┬──┐ │編號│ 品名 │數量│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 手電筒 │3支 │ 2 │ 剪刀 │7支 │ ├──┼──────────────┼──┼──┼──────────────┼──┤ │ 3 │ 螺絲起子 │22支│ 4 │ 尖嘴鉗 │3支 │ ├──┼──────────────┼──┼──┼──────────────┼──┤ │ 5 │ 扳手 │15支│ 6 │ 鐵鉗 │2支 │ ├──┼──────────────┼──┼──┼──────────────┼──┤ │ 7 │ 萬能扳手 │5支 │ 8 │ 電源發動器 │5個 │ ├──┼──────────────┼──┼──┼──────────────┼──┤ │ 9 │ 引擎電腦盒 │1個 │10 │ 竊車用電腦 │4台 │ ├──┼──────────────┼──┼──┼──────────────┼──┤ │11 │ 對講機 │5台 │12 │ 鐵棍 │2支 │ ├──┼──────────────┼──┼──┼──────────────┼──┤ │13 │ 手套 │6個 │14 │ 竊車用電門開關 │4個 │ ├──┼──────────────┼──┼──┼──────────────┼──┤ │15 │ 竊車用電鑽 │1組 │16 │ 竊車用電門 │1組 │ ├──┼──────────────┼──┼──┴──────────────┴──┘ │17 │ 竊車用鑰匙 │2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