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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23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400、21369號、94年度偵字第1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在本院審理中,仍執前詞置辯,謂:本案應為前案(即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219號)判決效力所及云云,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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