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1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