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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 被告
    M○○Z○○庚○○D○○V○○宇○○P○○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283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庚○○ 被   告 D○○ 被   告 V○○ 被   告 宇○○ 被   告 P○○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2年度訴字第1343號,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2年度偵字第7997、8518、9064號、93年度偵字第411、989、1965、2267、2926、2521、3229、4056、3738、3776、7639、7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M○○、Z○○、庚○○、V○○、D○○、宇○○、黃美麗部分撤銷。 M○○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Z○○、庚○○、V○○、D○○、宇○○、黃美麗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Z○○處有期徒刑貳年,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V○○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D○○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美麗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緩刑伍年,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M○○經由中獎詐騙集團(下稱詐欺集團)成員之招攬,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綽號「大雄」、「西瓜」、「伸哥」、「文雄」及「明董」等成年男子為首之詐欺集團,期間M○○又陸續引進Z○○(參加期間自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庚○○(自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V○○(自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已判決確定之黃清全(自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D○○(自同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宇○○(自同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黃美麗(自同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參與,並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各自加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下列分工模式行為:由M○○(月薪初始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後調至七萬元)承租坐落於臺中市○○路地段二一0號B棟六樓之三之房屋,作為臺灣中部地區辦公處所,庚○○(每月酬勞七萬元)則提供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予該詐欺集團,作為出境至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且負責嗣後電信費用繳納事宜,並由M○○或V○○(無固定月薪,由M○○不定期給予零用金)向不知情之「中領旅行社」行員吳淑禎(另為不起訴處分),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將該詐欺集團新進成員送往廈門地區,持該詐欺集團提供之行動電話,並使用上開庚○○供給之易付卡撥打詐欺電話,以隨機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號碼,假藉市場調查之名義,謊稱其等係鐘錶公司或珠寶公司之人員,趁機騙取臺灣地區被害人之身分、聯絡資料,或出價向其他機關、個人購得被害人年籍資料後,交與據點負責人員彙整,傳真予在臺之M○○,M○○於接獲資料後,即與Z○○(每月底薪三萬元)以每份八千張,合計二十四萬元之價格,交由宇○○、黃美麗在所經營位於高雄市○○街九九巷六號之六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如附表二所示之「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及「臺灣三敏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資料,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杜子騫」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陳君國」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吳正揚」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張世豐」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溫三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林義仁」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劉永松」律師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等名義見證假象,宇○○及黃美麗將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等印製完成後,郵寄至Z○○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街九號三樓居所,再由Z○○與女友D○○持該詐欺集團,事先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家所偽造上揭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印章,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或兌獎單,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人士見證而信為真實,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明被害人住址之信封內,自行或由M○○、黃清全購買郵票黏貼於信件後,分散置於各郵筒內交寄郵局,以避免警方發覺,透過郵寄方式,將上開偽造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之律師、會計師等人之利益。迨被害人收受上開詐欺文宣資料後,復由在廈門一帶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於電話中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向被害人佯稱,其等正在公司舉辦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獎金港幣二十五萬元,如被害人願領獎,需先繳納新臺幣十二萬元不等之稅金,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會計部門聯絡,或被害人如不相信,亦請其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等語,經被害人撥打詐欺集團所留之會計部門電話時,即轉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等言詞,並告知,依我國相關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須先繳交稅金,並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事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中,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中。該詐欺集團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入款項後,續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請其自行打電話予香港贊助廠商,即該詐欺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以利撥款,嗣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訛稱,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惟加入會員需先繳交入會費等語,以上揭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再受騙而陷於錯誤,復聽從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即推由前開綽號「西瓜」之男子,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臺灣地區各地提領贓款,並由該詐欺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綽號「大雄」者統籌分配運用,將其中部分贓款交由M○○,作為發放予該集團成員之薪資或印刷、電信、租屋、機票、郵務等費用。之後M○○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提供資料予V○○,由V○○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 二、嗣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三組人員,循線分別於㈠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二十時許,在臺中市○○路一四一號之「中領旅行社」拘提吳淑禎,並扣得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等物;㈡於同日二十時二十分許,在位於花蓮縣壽豐鄉○○路一號之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M○○、庚○○及曹芳瑄(另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當場扣得五十八萬零五百元、行動電話十五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六張、身分證影本一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話儲值清冊、易付卡七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三張等物;㈢於同日二十一時許,分別在臺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V○○,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二一四巷二五號逮捕D○○、許翊玲(另為不起訴處分);㈣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逮捕Z○○,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一袋、筆記本二本、兌獎單十一箱、感謝狀二箱、廣告單一箱、署名上開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片四箱、信封十五箱、行動電話五支、現金三萬四千零九十三元、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張、支票一張、本票四張、通訊備忘錄二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五六號所示之印章二十八顆;㈤於翌日即同年月九日凌晨三時許,在高雄市○○○街一七二巷二二號之一,逮捕黃美麗及宇○○,並扣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及署名「林義仁」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各一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姓名及住址之傳真紙各一箱、磁片二張、行動電話二支及現金五萬九千七百元等物;㈥於該日五時二十分許,在M○○與曹芳瑄位於臺中市○○路○段十號十樓之十三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機構存摺三本、金融卡三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一本、電腦主機一台、磁片一張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95條第1項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之陳述,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其等陳述均係指陳被害經過,又無逼供情事,自均得為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邱義雄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M○○、Z○○、庚○○、V○○D○○、宇○○、黃美麗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前開詐騙集團如何施行詐術,使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據指示陸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等情,亦據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洪嘉萍等人分別於警詢指述詐欺過程;證人即員警邱義雄於偵訊中證述,本案查獲過程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開詐騙集團之員工薪資名冊、帳冊及帳號、帳號之申設人或使用人資料、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及產品目錄影本、被害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執據影本、帳戶明細、米堤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禮券、貴賓卡、廣告文宣影本、陽光殘障教養中心感謝狀、對獎通知單、劉永松律師名片、懷恩堂老人安養中心感謝狀影本、仁德律師事務所信封、曾仁德律師名片、道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信封、禮券、貴賓卡、對獎文宣影本、仁濟老人安養中心感謝狀及信封等件附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核屬相符。被告等罪證明確,犯行應可認定。 三、核被告M○○、Z○○、庚○○、V○○、D○○、宇○○、黃美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又起訴書認為被告M○○、Z○○、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罪嫌部分,業經公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不再主張,附此敘明。以綽號「大雄」、「西瓜」、「伸哥」、「文雄」及「明董」者等人為首之詐欺集團,從招募人員、設立據點、購買行動電話、打電話行騙、領錢、對帳,以及分配詐騙所得,手續繁多,分工細密,絕非一人所能獨自勝任,因此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只要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縱參與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仍應就全部犯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另共同正犯,各正犯間並不以有直接犯意聯絡為限,間接犯意聯絡亦包括在內。被告M○○、Z○○、庚○○、V○○、D○○、宇○○、黃美麗及已判決確定之黃清全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雖參與之時間有先後,所擔任之角色分工亦不同,然其等與綽號「大雄」、「西瓜」、「伸哥」、「文雄」及「明董」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人間,各自加入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該詐欺集團,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印章二十八顆,為間接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中獎通知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其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另併案部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0六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九八九、一九六五、二二六七、二九二六、二五二一、三二二九、四0五六、三七三八、三七七六、七六三九、七六四0號)即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編號一一七所示被害人受詐騙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該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七、八五一八號)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九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被告等人所犯上開二罪間,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以被告等七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刑法上之常業犯業經修正公布廢除,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被告等所犯詐欺罪,自不能以常業詐欺罪處斷。又刑法上之連續犯、牽連犯亦經修正公布廢除,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修正後之連續犯、牽連犯採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後之法律,以修正前之法律有利於被告等,自應適用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原審未及審酌比較,尚有未洽。被告M○○、Z○○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及就被告M○○另犯附件所示之罪未及審理(M○○所犯附件之罪詳如後述)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M○○、Z○○、庚○○、D○○、宇○○、V○○、黃美麗部分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等人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利益、於集團中扮演角色,暨被告等人所參與之犯罪集團,其組織分工細密,犯罪手法熟練,已導致社會眾多民眾受騙,造成社會治安問題,所生危害難謂輕微,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應從重量刑,惟考量本院認定被告等人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程度、加入時間之長短、分配不法利益之多寡,及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已坦認犯行,尚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另查被告庚○○、V○○、Z○○、D○○、宇○○、黃美麗均素行良好,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等犯後皆知悔悟,復參酌其等雖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然僅為最低層之外圍成員,非屬決策份子,加諸參與時間非長,本院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併分別宣告被告庚○○、V○○、Z○○、D○○、宇○○、黃美麗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所明定,且係刑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除能證明其業經毀棄確不存在外,更不以其已經扣押為必要。另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案被告等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八七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同時宣告;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判決要旨足參)。查: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偽造印章二十八顆;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一紙中所偽造之「永霖會計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印文各一枚;道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獎通知單一紙中偽造之「仁德律師事務所」、「曾仁德」印文各一枚;萬寶龍鐘錶有限公司中獎通知單一紙中偽造之「永松律師事務所」、「劉永松」印文各一枚;米堤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一紙中偽造之「商勝會計事務所」、「華聯律師事務所」、「米堤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印文各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又上揭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道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獎通知單、萬寶龍鐘錶有限公司中獎通知單、米堤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各一紙,雖係被告等人及上揭詐欺集團成員等共犯所偽造之文書,但已寄送予被害人黃鈴云、林展輝、戌○○等人,業非被告等人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所有,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沒收;另其他已寄發予如附表一所示其餘被害人之偽造廣告單或中獎通知單,經其餘被害人丟棄並未留存等情,業據其餘被害人於警訊時陳述明確,依常情觀之,難認尚屬存在,本院無庸就該等偽造之私文書或其上所偽造之印文另行宣告沒收。再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偽造印章外,部分偽造律師、會計師或事務所之印章並未扣案,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尚仍存在,亦不另行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除編號五六號外)之物,均係被告等人所有且供其等犯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M○○等人先後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是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宣告沒收;而上開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中獎通知單或廣告單上所偽造之前揭公司、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計師之印文,已係上述所偽造中獎通知單與廣告單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既已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均予沒收,當無另就該等私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宣告沒收之必要。 ㈢扣案之行動電話,並無證據證明係專供被告等人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而詹智傑之健保卡、理財對帳單、估價單、傳真熱感紙、租賃契約書、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過戶書、寶馬廠牌休閒旅行車、支票、本票等物,亦皆無從證明係供被告等人犯本罪所用之物,且不屬違禁物;另前揭在臺中市○○路一四一號中領旅行社處,扣得之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及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乃為案外人中領旅行社所有之物,此等物件均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為被告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共犯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五、又起訴書原以被告M○○、Z○○、庚○○、V○○、D○○、宇○○、黃美麗及已判決確定之黃清全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以與前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相同詐欺手段,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因認被告等人就此部分均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惟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訊據被告等人均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堅詞否認有為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復經公訴人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公訴蒞庭字第一四五八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以此部分與被告等人無直接關係為由,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更正起訴事實為如前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如均成立犯罪,與前揭業經論罪科刑部分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上訴意旨以被告M○○另犯附件所示之罪,與前揭公訴人起訴書所載常業詐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提起上訴。惟訊據被告M○○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堅稱:「我有交帳戶給蔡峰山二次,但當時我不知道裡面裝的是帳戶資料,那些東西用報紙包著,外面用一個大袋子裝著,是大雄交給我,說有一個人會打電話跟我連絡,叫我在原地等,之後有個人來跟我拿,我不知道他是誰,直到法院審理時,蔡峰山供出我,我到法院作證,那時看到蔡峰山才知道他叫蔡峰山。當時我的確不知道袋子裡面是帳戶,也不知道這裡面的東西、蔡峰山跟詐騙集團有關,我當時確實不知情,我交帳戶時,並沒有要幫助詐欺集團或從事詐欺行為之犯意,我只是單純替人家跑腿拿東西而已,我認為併案部分與本案常業詐欺、偽造文書無關。我與大雄是透過許建智介紹認識,只要大雄叫我做的事,我就會幫他做,他叫我做的事,不見得都與本案詐欺有關,像他與其他人間的私人借貸、借還款事項,也都會託我幫他處理,所以他託我辦的事情,不見得都與詐欺集團、詐欺行為有關,我並不會因為是他叫我做的事,就認定是本案的詐欺行為,我交帳戶當時,確實不知情,我認為這二件沒有關係」等語在卷明確,復核對此部分上訴意旨書及該案卷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九號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帳戶,均與本案被告M○○部分之相關被害人、帳戶相異,犯罪手法亦不相同,況被告M○○否認知悉其係為詐欺集團轉交帳戶,實難認上訴部分與本案被告M○○之犯行,係基於同一之詐欺犯意為之。是被告M○○此部分上訴併辦犯罪事實,與前揭已起訴經論罪科刑之詐欺犯行間,自無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之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 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 、第55條、第74條第1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匯款日期│ │ │ │ │ │ │ ├──┼───┼────┼──────────┼────┤ │1 │洪嘉萍│12萬元 │陳孟賢郵局帳戶(帳號│92/10/4 │ │ │ │ │00000000000000) │ │ ├──┼───┼────┼──────────┼────┤ │2 │曾建銘│與本案被│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17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徐坤│ │ │ │ │者,僅1 │進郵局帳戶(帳號 │ │ │ │ │筆10萬元│00000000000000) │ │ │ │ │(惟前後│ │ │ │ │ │匯款2次 │ │ │ │ │ │,共22萬│ │ │ │ │ │元)。 │ │ │ ├──┼───┼────┼──────────┼────┤ │3 │吳彥儒│6萬3千元│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10/6 │ │ │ │ │00000000000000) │ │ ├──┼───┼────┼──────────┼────┤ │4 │林岳鋒│2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18 │ │ │ │ │00000000000000) │ │ ├──┼───┼────┼──────────┼────┤ │5 │李佩娟│2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31 │ │ │ │ │0000000000000 ) │ │ ├──┼───┼────┼──────────┼────┤ │6 │林訓廷│匯款4筆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4/11 │ │ │ │,共42萬│0000000000000)徐坤 │92/9/11 │ │ │ │元 │進郵局帳戶(帳號0011│92/9/14 │ │ │ │ │0000000000) │92/9/16 │ ├──┼───┼────┼──────────┼────┤ │7 │蘇芳儀│與本案被│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17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 ) │ │ │ │ │者,僅1 │ │ │ │ │ │筆6萬元 │ │ │ │ │ │(惟前後│ │ │ │ │ │匯款2次 │ │ │ │ │ │,共8萬 │ │ │ │ │ │元)。 │ │ │ ├──┼───┼────┼──────────┼────┤ │8 │洪國倫│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4/16 │ │ │ │ │00000000000000) │ │ ├──┼───┼────┼──────────┼────┤ │9 │鄭則綸│12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4/3 │ │ │ │ │0000000000000) │ │ ├──┼───┼────┼──────────┼────┤ │10 │莊素晶│與本案被│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10/2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10/3 │ │ │ │者,有3 │葉釋禧郵局帳戶(帳號│92/10/3 │ │ │ │筆共40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惟前│ │ │ │ │ │後匯款4 │ │ │ │ │ │筆,共55│ │ │ │ │ │萬元)。│ │ │ ├──┼───┼────┼──────────┼────┤ │11 │詹玉萍│6萬元 │楊欣靜郵局帳戶(帳號│92/10/8 │ │ │ │ │00000000000000) │ │ ├──┼───┼────┼──────────┼────┤ │12 │連泓勝│1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4/25 │ │ │ │ │0000000000000) │ │ ├──┼───┼────┼──────────┼────┤ │13 │廖偵翔│匯款3次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25 │ │ │ │,共42萬│0000000000000) │92/3/25 │ │ │ │元 │李玉芬郵局帳戶(帳號│92/3/27 │ │ │ │ │00000000000000) │ │ ├──┼───┼────┼──────────┼────┤ │14 │張桂宏│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4/3 │ │ │ │ │00000000000000) │ │ ├──┼───┼────┼──────────┼────┤ │15 │陳智玟│匯款2次 │郵局帳戶(0000000000│92/10/8 │ │ │ │,共16萬│4191) │92/10/9 │ │ │ │元 │梁喬橘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16 │莊坤遠│匯款3次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5/5 │ │ │ │,共18萬│0000000000000) │92/5/5 │ │ │ │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 │ │ │ │ │0000000000000) │間某日 │ ├──┼───┼────┼──────────┼────┤ │17 │李惠霞│匯款3次 │郵局帳戶(帳號005135│92/10/6 │ │ │ │,共143 │00000000) │92/10/8 │ │ │ │萬2千元 │張輝道郵局帳戶(帳號│92/10/8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莊茂雄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18 │黃朝雄│6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5/9 │ │ │ │ │00000000000000) │ │ ├──┼───┼────┼──────────┼────┤ │19 │林俊慶│12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26 │ │ │ │ │0000000000000) │ │ ├──┼───┼────┼──────────┼────┤ │20 │高炯塘│匯款2次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17 │ │ │ │,共12萬│0000000000000) │92/3/19 │ │ │ │元 │ │ │ ├──┼───┼────┼──────────┼────┤ │21 │吳玉枝│與本案被│張文火郵局帳戶(帳號│92/10/7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10/8 │ │ │ │者,有2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 │ │ │ │筆共12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惟前│ │ │ │ │ │後匯款3 │ │ │ │ │ │次,共22│ │ │ │ │ │萬元 │ │ │ ├──┼───┼────┼──────────┼────┤ │22 │鄭怡翔│8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4/11 │ │ │ │ │0000000000000) │ │ ├──┼───┼────┼──────────┼────┤ │23 │謝國章│匯款4次 │李建聰郵局帳戶(帳號│92/9/30 │ │ │ │,共34萬│00000000000000) │92/9/30 │ │ │ │元。 │ │92/9/30 │ │ │ │ │ │92/10/1 │ ├──┼───┼────┼──────────┼────┤ │24 │施明宗│匯款5次 │郵局帳戶(帳號002100│92/6/5 │ │ │ │,共57萬│00000000) │92/6/5 │ │ │ │2千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6/5 │ │ │ │ │00000000000000) │92/6/10 │ │ │ │ │ │92/6/16 │ ├──┼───┼────┼──────────┼────┤ │25 │陳聰榮│匯款2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10/6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92/10/7 │ │ │ │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26 │葉文化│3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20 │ │ │ │ │00000000000000) │ │ ├──┼───┼────┼──────────┼────┤ │27 │鄭中慧│匯款3次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4/24 │ │ │ │,共30萬│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28 │洪秀雲│匯款2次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26 │ │ │ │,共12萬│00000000000000) │92/3/27 │ │ │ │元, │ │ │ ├──┼───┼────┼──────────┼────┤ │29 │劉庸諸│匯款2筆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26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92/3/28 │ │ │ │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30 │王慶宏│匯款2次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10/7 │ │ │ │,共6萬 │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31 │劉德昌│匯款2次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28 │ │ │ │,共6萬 │00000000000000) │92/3/28 │ │ │ │元。 │ │ │ ├──┼───┼────┼──────────┼────┤ │32 │王昱順│匯款4次 │何坤亮游據帳戶(帳號│92/9/26 │ │ │ │,共114 │00000000000000) │92/9/30 │ │ │ │萬9千元 │廖嘉彬郵局帳戶(帳號│92/9/30 │ │ │ │。 │00000000000000) │92/10/3 │ │ │ │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33 │張乾斌│3萬3千元│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9/25 │ │ │ │。 │00000000000000) │ │ ├──┼───┼────┼──────────┼────┤ │34 │謝禮雄│與本案被│莊仁欽郵局帳戶(帳號│92/3/17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3/21 │ │ │ │者,有5 │陳立順郵局帳戶(帳號│92/3/28 │ │ │ │筆共232 │00000000000000) │92/7/24 │ │ │ │萬3千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7/28 │ │ │ │(惟前後│00000000000000) │ │ │ │ │匯款7次 │ │ │ │ │ │,共254 │ │ │ │ │ │萬3千元 │ │ │ │ │ │)。 │ │ │ ├──┼───┼────┼──────────┼────┤ │35 │陳家茜│8萬3千元│梁喬矞郵局帳戶(帳號│92/8/15 │ │ │ │。 │00000000000000) │ │ ├──┼───┼────┼──────────┼────┤ │36 │蘇天興│匯款4次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號│92/3/31 │ │ │ │,共53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37 │薛淵元│匯款5次 │何廣榮郵局帳戶(帳號│92/5/14 │ │ │ │,共129 │00000000000000) │92/5/15 │ │ │ │萬6千元 │劉振英郵局帳戶(帳號│92/5/15 │ │ │ │。 │00000000000000) │92/5/15 │ │ │ │ │楊政邦郵局帳戶(帳號│92/5/16 │ │ │ │ │00000000000000) │ │ ├──┼───┼────┼──────────┼────┤ │38 │亥○○│匯款2次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7/21 │ │ │ │,共8萬 │00000000000000) │92/7/21 │ │ │ │元。 │ │ │ ├──┼───┼────┼──────────┼────┤ │39 │丙○○│匯款2次 │邱國永郵局帳戶(帳號│92/10/15│ │ │ │,共18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40 │王進福│匯款2次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7/11 │ │ │ │,共6萬 │00000000000000) │92/7/17 │ │ │ │元。 │ │ │ ├──┼───┼────┼──────────┼────┤ │41 │陳正午│與本案被│江文龍郵局帳戶(帳號│92/8/12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8/12 │ │ │ │者,有5 │梁喬矞郵局帳戶(帳號│92/8/29 │ │ │ │筆共219 │00000000000000) │92/9/16 │ │ │ │萬4千元 │詹元綺郵局帳戶(帳號│ │ │ │ │(惟前後│0000000000000) │ │ │ │ │匯款7次 │林政隆郵局帳戶(帳號│ │ │ │ │,共254 │00000000000000) │ │ │ │ │萬4千元 │賴致金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42 │高玉勳│3萬5千元│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9/5 │ │ │ │。 │00000000000000) │ │ ├──┼───┼────┼──────────┼────┤ │43 │黃鈴云│匯款2次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9/17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92/9/17 │ │ │ │元。 │ │ │ ├──┼───┼────┼──────────┼────┤ │44 │葉欣欣│10萬元。│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7/17 │ │ │ │ │00000000000000) │ │ ├──┼───┼────┼──────────┼────┤ │45 │蔡亨雅│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5/14 │ │ │ │ │0000000000000) │ │ ├──┼───┼────┼──────────┼────┤ │46 │賴彥良│12萬元。│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7/29 │ │ │ │ │00000000000000) │ │ ├──┼───┼────┼──────────┼────┤ │47 │沈清福│匯款3次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5/28 │ │ │ │,共52萬│00000000000000) │92/5/29 │ │ │ │元。 │ │92/5/29 │ ├──┼───┼────┼──────────┼────┤ │48 │未○○│匯款3次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6/19 │ │ │ │,共57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曾龍台南縣歸仁郵局帳│ │ │ │ │ │戶 │ │ ├──┼───┼────┼──────────┼────┤ │49 │林展輝│匯款3次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5/20 │ │ │ │,共2百 │00000000000000)  │ │ │ │ │萬。 │ │ │ ├──┼───┼────┼──────────┼────┤ │50 │吳志勝│匯款2次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6/6 │ │ │ │,共8萬 │0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51 │林敬智│12萬元。│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5/28 │ │ │ │ │0000000000000) │ │ ├──┼───┼────┼──────────┼────┤ │52 │林隆杉│匯款2次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6/2 │ │ │ │,共10萬│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53 │廖光榮│匯款2次 │黃道木郵局帳戶(政號│92/7/10 │ │ │ │,共9萬3│00000000000000) │92/7/11 │ │ │ │千元。 │ │ │ ├──┼───┼────┼──────────┼────┤ │54 │魏宗祺│匯款3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7/31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92/8/4 │ │ │ │元。 │張揚里郵局帳戶(帳號│92/8/4 │ │ │ │ │00000000000000) │ │ ├──┼───┼────┼──────────┼────┤ │55 │黃家瑜│匯款2次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4/17 │ │ │ │,共20萬│00000000000000) │92/4/24 │ │ │ │元。 │ │ │ ├──┼───┼────┼──────────┼────┤ │56 │林金黃│與本案被│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5/19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9) │ │ │ │ │者,僅1 │ │ │ │ │ │筆12萬元│ │ │ │ │ │(惟前後│ │ │ │ │ │匯款5次 │ │ │ │ │ │,共46萬│ │ │ │ │ │4540元)│ │ │ │ │ │。 │ │ │ ├──┼───┼────┼──────────┼────┤ │57 │郭嘉汶│6萬元。 │張文火郵局帳戶(帳號│92/9/16 │ │ │ │ │00000000000000) │ │ ├──┼───┼────┼──────────┼────┤ │58 │孫愉雅│6萬元。 │楊欣靜郵局帳戶(帳號│92/10/2 │ │ │ │ │00000000000000) │ │ ├──┼───┼────┼──────────┼────┤ │59 │廖秀惠│12萬3千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7/29 │ │ │ │元。 │00000000000000) │ │ ├──┼───┼────┼──────────┼────┤ │60 │黃綺琴│12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3/31 │ │ │ │ │00000000000000) │ │ ├──┼───┼────┼──────────┼────┤ │61 │陳宜君│匯款2次 │李玉芬郵局帳戶(帳號│92/3/24 │ │ │ │,共18萬│00000000000000) │92/3/25 │ │ │ │。 │楊維忠帳戶(帳號0001│ │ │ │ │ │0000000000) │ │ ├──┼───┼────┼──────────┼────┤ │62 │王倩菁│匯款4次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4/23 │ │ │ │,共31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63 │徐嘉良│與本案被│何坤亮郵局帳號(0001│92/8/29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 │92年10月│ │ │ │者,有2 │ │初某日。│ │ │ │筆共8萬 │ │ │ │ │ │2千元( │ │ │ │ │ │惟前後 │ │ │ │ │ │匯款4次 │ │ │ │ │ │,共10萬│ │ │ │ │ │9千元) │ │ │ │ │ │。 │ │ │ ├──┼───┼────┼──────────┼────┤ │64 │金恩榮│匯款3次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5/2 │ │ │ │,共19萬│00000000000009) │92/5/7 │ │ │ │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5/9 │ │ │ │ │000000000000000) │ │ ├──┼───┼────┼──────────┼────┤ │65 │蔡有龍│匯款4次 │林政隆郵局帳戶(帳號│92/8/27 │ │ │ │,共91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詹元綺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簡士釗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4191) │ │ │ │ │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66 │吳靜子│匯款2次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5/8 │ │ │ │,共16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67 │林煚詳│匯款3次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3/31 │ │ │ │,共52萬│00000000000000) │92/3/31 │ │ │ │元。 │ │ │ ├──┼───┼────┼──────────┼────┤ │68 │廖文旗│匯款6次 │林崇岳郵局帳戶(帳號│92/8/7 │ │ │ │,共102 │00000000000000) │92/8/11 │ │ │ │萬元。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8/11 │ │ │ │ │00000000000000) │92/8/12 │ │ │ │ │ │92/8/13 │ │ │ │ │ │92/8/14 │ ├──┼───┼────┼──────────┼────┤ │69 │Y○○│匯款2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7/29 │ │ │ │,共8萬 │00000000000000) │92/8/1 │ │ │ │元。 │ │ │ ├──┼───┼────┼──────────┼────┤ │70 │廖光榮│匯款3次 │莊曉珊郵局帳戶(帳號│92/4/14 │ │ │ │,共18萬│00000000000000) │92/4/16 │ │ │ │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4/21 │ │ │ │ │00000000000000) │ │ ├──┼───┼────┼──────────┼────┤ │71 │酉○○│匯款6次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7/4 │ │ │ │,共92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72 │宙○○│匯款3次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9/30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73 │子○○│6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9/17 │ │ │ │ │00000000000000) │ │ ├──┼───┼────┼──────────┼────┤ │74 │L○○│匯款6次 │何宣宣郵局帳戶(帳號│92/8/27 │ │ │ │,共72萬│00000000000000) │92/8/28 │ │ │ │4百元。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9/1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劉國珍郵局帳戶(0081│ │ │ │ │ │00000000000) │ │ ├──┼───┼────┼──────────┼────┤ │75 │c○○│匯款2次 │楊欣靜郵局帳戶(帳號│92/10/8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76 │O○○│匯款4次 │張忠仁郵局帳戶(帳號│92/6/6 │ │ │ │,共52萬│00000000000000) │92/6/6 │ │ │ │元。 │張金蘭郵局帳戶(帳號│92/6/9 │ │ │ │ │00000000000000) │92/6/9 │ │ │ │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77 │C○○│6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8/5 │ │ │ │ │00000000000000) │ │ ├──┼───┼────┼──────────┼────┤ │78 │黃○○│匯款3次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7/25 │ │ │ │,共8萬 │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79 │A○○│匯款2次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4/22 │ │ │ │,共8萬 │00000000000009) │92/4/24 │ │ │ │元。 │ │ │ ├──┼───┼────┼──────────┼────┤ │80 │X○○│匯款4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9/18 │ │ │ │,共31萬│00000000000000) │92/9/22 │ │ │ │元。 │陳金坤郵局帳戶(帳號│ │ │ │ │ │不詳) │ │ ├──┼───┼────┼──────────┼────┤ │81 │W○○│匯款5次 │陳志鴻郵局帳戶(帳號│92/9/30 │ │ │ │,共54萬│00000000000000) │92/9/30 │ │ │ │元。 │林柏勳郵局帳戶(帳號│92/10/1 │ │ │ │ │00000000000000) │92/9/7 │ │ │ │ │楊欣靜郵局帳戶(帳號│92/9/9 │ │ │ │ │00000000000000) │ │ ├──┼───┼────┼──────────┼────┤ │82 │辰○○│匯款2次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4/8 │ │ │ │,共20萬│00000000000000) │92/4/9 │ │ │ │元。 │張忠仁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83 │乙○○│匯款2次 │朱富雄郵局帳戶(帳號│92/4/17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92/4/17 │ │ │ │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84 │玄○○│匯款3次 │陳志鴻郵局帳戶(帳號│92/8/26 │ │ │ │,共58萬│00000000000000) │92/8/27 │ │ │ │元。 │楊欣靜郵局帳戶(帳號│92/9/1 │ │ │ │ │00000000000000) │ │ ├──┼───┼────┼──────────┼────┤ │85 │N○○│匯款4次 │陳立順郵局帳戶(帳號│92/8/13 │ │ │ │,共55萬│00000000000000) │92/8/13 │ │ │ │元。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8/14 │ │ │ │ │00000000000000) │92/8/15 │ ├──┼───┼────┼──────────┼────┤ │86 │K○○│匯款2次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9/2 │ │ │ │,共3萬2│00000000000000) │92/9/8 │ │ │ │千元。 │ │ │ ├──┼───┼────┼──────────┼────┤ │87 │黃鈺陵│匯款2次 │李建聰郵局帳戶(帳號│92/10/2 │ │ │ │,共48萬│00000000000000) │92/10/3 │ │ │ │元。 │ │ │ ├──┼───┼────┼──────────┼────┤ │88 │T○○│匯款2次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8/19 │ │ │ │,共4萬5│00000000000000) │92/8/20 │ │ │ │千元。 │ │ │ ├──┼───┼────┼──────────┼────┤ │89 │b○○│匯款4次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8/29 │ │ │ │,共65萬│00000000000000) │92/9/9 │ │ │ │元。 │ │ │ ├──┼───┼────┼──────────┼────┤ │90 │H○○│9萬元。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9/24 │ │ │ │ │00000000000000) │ │ ├──┼───┼────┼──────────┼────┤ │91 │丁○○│匯款2次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8/20 │ │ │ │,共16萬│00000000000000) │ │ │ │ │3千元。 │ │ │ ├──┼───┼────┼──────────┼────┤ │92 │U○○│6萬3千元│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9/12 │ │ │ │。 │00000000000000) │ │ ├──┼───┼────┼──────────┼────┤ │93 │a○○│匯款3次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4/25 │ │ │ │共50餘萬│00000000000009) │ │ │ │ │元。 │ │ │ ├──┼───┼────┼──────────┼────┤ │94 │卯○○│與本案被│許錦堂郵局帳號(0141│92/8/22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 │92/8/25 │ │ │ │者,有2 │劉國珍郵局帳戶(帳號│ │ │ │ │筆共8萬 │00000000000000) │ │ │ │ │元(惟前│ │ │ │ │ │後匯款6 │ │ │ │ │ │次共18萬│ │ │ │ │ │6400元)│ │ │ │ │ │。 │ │ │ ├──┼───┼────┼──────────┼────┤ │95 │E○○│匯款3次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8/29 │ │ │ │,共11萬│00000000000000) │92/9/22 │ │ │ │元。 │ │ │ ├──┼───┼────┼──────────┼────┤ │96 │B○○│與本案被│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9/3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9/5 │ │ │ │者,有2 │劉育名郵局帳戶(帳號│ │ │ │ │筆共8萬 │0000000000000) │ │ │ │ │元(惟前│ │ │ │ │ │後匯款5 │ │ │ │ │ │次,共33│ │ │ │ │ │萬8千元 │ │ │ │ │ │)。 │ │ │ ├──┼───┼────┼──────────┼────┤ │97 │申○○│8萬元。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9/3 │ │ │ │ │00000000000000) │ │ ├──┼───┼────┼──────────┼────┤ │98 │戌○○│與本案被│許錦堂郵局帳戶(帳號│92/9/12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 │ │ │ │者,僅1 │ │ │ │ │ │筆3萬元 │ │ │ │ │ │(惟前後│ │ │ │ │ │匯款2次 │ │ │ │ │ │,共5萬 │ │ │ │ │ │元)。 │ │ │ ├──┼───┼────┼──────────┼────┤ │99 │辛○○│與本案被│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3/28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3/31 │ │ │ │者,有4 │朱富雄郵局帳戶(帳號│92/4/11 │ │ │ │筆共32萬│00000000000000) │92/4/25 │ │ │ │元(惟前│許哲維郵局帳戶(帳號│ │ │ │ │後匯款5 │00000000000000) │ │ │ │ │次,共 │ │ │ │ │ │44萬8800│ │ │ │ │ │元)。 │ │ │ ├──┼───┼────┼──────────┼────┤ │100 │F○○│匯款2次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4/16 │ │ │ │,共18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101 │曾蔣翠│匯款2次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5/27 │ │ │紡 │,共52萬│00000000000009) │92/5/28 │ │ │ │元。 │ │ │ ├──┼───┼────┼──────────┼────┤ │102 │Q○○│匯款2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8/1 │ │ │ │,共6萬 │00000000000000) │92/8/4 │ │ │ │元。 │ │ │ ├──┼───┼────┼──────────┼────┤ │103 │R○○│匯款4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9/26 │ │ │ │,共26萬│00000000000000) │92/9/30 │ │ │ │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10/1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4 │壬○○│匯款2次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5/22 │ │ │ │,共16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105 │G○○│6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7/10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6 │寅○○│匯款3次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8/15 │ │ │ │,共12萬│00000000000000) │92/8/15 │ │ │ │2千元。 │ │ │ ├──┼───┼────┼──────────┼────┤ │107 │天○○│6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9/15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8 │丑○○│匯款2次 │楊維忠郵局帳戶(帳號│92/4/1 │ │ │ │,共22萬│00000000000000) │92/4/2 │ │ │ │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109 │午○○│匯款2次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10/2 │ │ │ │,共16萬│00000000000000) │92/10/6 │ │ │ │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0 │I○○│匯款2次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8/27 │ │ │ │,共19萬│00000000000000) │92/8/28 │ │ │ │9千元。 │簡仕鈞郵局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4191) │ │ ├──┼───┼────┼──────────┼────┤ │111 │J○○│匯款7次 │張金蘭郵局帳戶(帳號│92/4/7 │ │ │ │,共137 │00000000000000) │92/4/8 │ │ │ │萬5330元│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4/8 │ │ │ │。 │00000000000000) │92/4/10 │ │ │ │ │張文水郵局帳戶(帳號│92/4/11 │ │ │ │ │00000000000000) │92/4/14 │ │ │ │ │ │92/4/23 │ ├──┼───┼────┼──────────┼────┤ │112 │S○○│12萬元。│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9/8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3 │己○○│與本案被│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4/8 │ │ │ │告等有關│00000000000000) │92/4/14 │ │ │ │者,有4 │莊曉珊郵局帳戶(帳號│92/4/15 │ │ │ │筆共52萬│00000000000000) │92/4/18 │ │ │ │元(惟前│許哲維郵局帳戶(帳號│ │ │ │ │後匯款6 │00000000000000) │ │ │ │ │次,共 │許祐銘郵局帳戶(帳號│ │ │ │ │67萬9百 │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114 │巳○○│匯款3次 │葉正和郵局帳戶(帳號│92/5/6 │ │ │ │,共56萬│00000000000000) │92/5/7 │ │ │ │4千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5/12 │ │ │ │ │00000000000000) │ │ ├──┼───┼────┼──────────┼────┤ │115 │地○○│匯款3次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6/6 │ │ │ │,共32萬│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116 │戊○○│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5/2 │ │ │ │ │00000000000009) │ │ ├──┼───┼────┼──────────┼────┤ │117 │癸○○│匯款2次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5/22 │ │ │ │,共6萬 │00000000000009) │92/5/22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七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七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二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二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二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一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一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一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 ││ │郎律師)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一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18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一 ││ │(金卡) │ │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一 ││ │(已填寫姓名) │ │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一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一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 一 │├──┼────────────┼───┼──────┤│ 27 │收件者名單 │ 疊 │ 二 ││ │(大、小各一疊) │ │ │├──┼────────────┼───┼──────┤│ 28 │未寄出郵件 │ 袋 │ 一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一五八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 │ 封 │ 四 ││ │(兌獎單、禮券、VIP卡、 │ │ ││ │型錄) │ │ │├──┼────────────┼───┼──────┤│ 31 │感謝狀 │ 箱 │ 二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32 │感謝狀 │ 封 │ 二十二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33 │郵票 │ 袋 │ 一 │├──┼────────────┼───┼──────┤│ 34 │客戶資料 │ 袋 │ 一 │├──┼────────────┼───┼──────┤│ 35 │筆記本 │ 本 │ 二 │├──┼────────────┼───┼──────┤│ 36 │兌獎單 │ 箱 │ 十一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鐘│ │ ││ │錶、英商伯爵鐘錶、富豪國│ │ ││ │際精品、亞太生活資訊館、│ │ ││ │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十一 │├──┼────────────┼───┼──────┤│ 38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五三○ ││ │單 │ │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 │ 封 │ 一三○ ││ │(內有兌獎單、型錄、VIP │ │ ││ │卡、禮券2000) │ │ │├──┼────────────┼───┼──────┤│ 40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五○ ││ │(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 ││ │卡、禮券) │ │ │├──┼────────────┼───┼──────┤│ 41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 │├──┼────────────┼───┼──────┤│ 42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 │├──┼────────────┼───┼──────┤│ 43 │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三○ │├──┼────────────┼───┼──────┤│ 44 │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 │ 張 │ 一五○ │├──┼────────────┼───┼──────┤│ 45 │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 張 │ 四七○ ││ │單 │ │ │├──┼────────────┼───┼──────┤│ 46 │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 張 │ 一二八○ ││ │獎單 │ │ │├──┼────────────┼───┼──────┤│ 4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五五○ │├──┼────────────┼───┼──────┤│ 48 │客戶信件 │ 封 │ 二八○ ││ │(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 │ ││ │ ) │ │ │├──┼────────────┼───┼──────┤│ 49 │客戶信件 │ 封 │ 一八○ ││ │(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 │ ││ │單) │ │ │├──┼────────────┼───┼──────┤│ 5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張 │ 三五○○ │├──┼────────────┼───┼──────┤│ 51 │廣告單 │ 箱 │ 一 │├──┼────────────┼───┼──────┤│ 52 │名片 │ 箱 │ 四 │├──┼────────────┼───┼──────┤│ 53 │信封 │ 箱 │ 十五 │├──┼────────────┼───┼──────┤│ 54 │筆記本 │ 本 │ 二 │├──┼────────────┼───┼──────┤│ 55 │通訊備忘錄 │ 本 │ 二 │├──┼────────────┼───┼──────┤│ 56 │印章 │ 枚 │ 二十八 │├──┼────────────┼───┼──────┤│ 57 │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 │ 張 │ 九 │├──┼────────────┼───┼──────┤│ 58 │記事本 │ 本 │ 二 │├──┼────────────┼───┼──────┤│ 59 │帳簿 │ 本 │ 一 │├──┼────────────┼───┼──────┤│ 60 │大陸員工薪水簿 │ 本 │ 一 │├──┼────────────┼───┼──────┤│ 61 │電腦主機 │ 台 │ 一 │├──┼────────────┼───┼──────┤│ 62 │磁碟片 │ 片 │ 八 │├──┼────────────┼───┼──────┤│ 63 │員工名冊 │ 張 │ 三十五 │├──┼────────────┼───┼──────┤│ 64 │遠傳易付卡 │ 盒 │ 十一 │├──┼────────────┼───┼──────┤│ 65 │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 │ 張 │ 十四 │├──┼────────────┼───┼──────┤│ 66 │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 │ 張 │ 二十五 │├──┼────────────┼───┼──────┤│ 67 │身分證影本 │ 疊 │ 一 │├──┼────────────┼───┼──────┤│ 68 │詐騙公司名冊 │ 張 │ 十六 │├──┼────────────┼───┼──────┤│ 69 │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 │ 張 │ 十四 │├──┼────────────┼───┼──────┤│ 70 │電話轉接對照表 │ 本 │ 一 │├──┼────────────┼───┼──────┤│ 71 │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 │ 本 │ 一 │├──┼────────────┼───┼──────┤│ 72 │行動電話儲值清冊 │ 張 │ 十八 │├──┼────────────┼───┼──────┤│ 7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張 │ 三 │├──┼────────────┼───┼──────┤│ 74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 │ 張 │ 七 │├──┼────────────┼───┼──────┤│ 75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一 ││ │袋 │ │ │├──┼────────────┼───┼──────┤│ 7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一 │├──┼────────────┼───┼──────┤│ 77 │兌獎說明單 │ 箱 │ 三 │├──┼────────────┼───┼──────┤│ 78 │客戶信封袋 │ 箱 │ 一 │├──┼────────────┼───┼──────┤│ 79 │鐘錶說明書 │ 箱 │ 一 │├──┼────────────┼───┼──────┤│ 80 │品味生活信封 │ 箱 │ 一 │├──┼────────────┼───┼──────┤│ 81 │客戶信件 │ 箱 │ 一 │├──┼────────────┼───┼──────┤│ 82 │品味生活VIP卡 │ 箱 │ 二 │├──┼────────────┼───┼──────┤│ 83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劉日│ 捆 │ 一 ││ │昌名片 │ │ │├──┼────────────┼───┼──────┤│ 84 │揚昇律師事務所林義仁名片│ 捆 │ 一 │├──┼────────────┼───┼──────┤│ 85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 │ 箱 │ 一 │├──┼────────────┼───┼──────┤│ 86 │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 捆 │ 一 │├──┼────────────┼───┼──────┤│ 87 │客戶名條 │ 袋 │ 一 │├──┼────────────┼───┼──────┤│ 88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捆 │ 一 │├──┼────────────┼───┼──────┤│ 89 │記錄簿 │ 本 │ 二 │├──┼────────────┼───┼──────┤│ 90 │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 │ 袋 │ 一 │├──┼────────────┼───┼──────┤│ 91 │磁片、光碟片 │ 袋 │ 一 │├──┼────────────┼───┼──────┤│ 92 │現金 │ 元 │五萬九千七百│├──┼────────────┼───┼──────┤│ 93 │現金 │ 元 │五十八萬零五││ │ │ │百 │├──┼────────────┼───┼──────┤│ 94 │現金 │ 元 │三萬四千零九││ │ │ │十三 │├──┼────────────┼───┼──────┤│ 95 │第七商業銀行存摺 │ 本 │ 四 │├──┼────────────┼───┼──────┤│ 96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 │ 本 │ 一 │├──┼────────────┼───┼──────┤│ 97 │三信商業銀行存摺 │ 本 │ 一 │├──┼────────────┼───┼──────┤│ 98 │土地銀行金融卡 │ 枚 │ 一 │├──┼────────────┼───┼──────┤│ 99 │第七商業銀行金融卡 │ 枚 │ 一 │├──┼────────────┼───┼──────┤│100 │中文微電腦支票機 │ 台 │ 一 │├──┼────────────┼───┼──────┤│101 │第七商業銀行代收票據本 │ 本 │ 一 │├──┼────────────┼───┼──────┤│102 │臺灣銀行存摺 │ 本 │ 一 │├──┼────────────┼───┼──────┤│103 │第七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往來│ 本 │ 二 ││ │簿 │ │ │├──┼────────────┼───┼──────┤│104 │銀行存提款單 │ 張 │ 十七 │├──┼────────────┼───┼──────┤│105 │第七商業銀行支票本 │ 本 │ 一 │├──┼────────────┼───┼──────┤│106 │第七商業銀行支票本存根 │ 本 │ 一 │├──┼────────────┼───┼──────┤│107 │電話繳費資料 │ 張 │ 十 │├──┼────────────┼───┼──────┤│108 │電話繳費帳冊 │ 本 │ 一 │└──┴────────────┴───┴──────┘【附表三】 一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一紙上之偽造「永霖會計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印文各一枚。 二道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獎通知單一紙上之偽造「仁德律師事務所」、「曾仁德」印文各一枚。 萬寶龍鐘錶有限公司中獎通知單一紙上偽造之「永松律師事務所」、「劉永松」印文各一枚。 四米堤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廣告單一紙上偽造之「商勝會計事務所」、「華聯律師事務所」、「米堤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印文各一枚。 【附表四】 金額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匯款日期│冒用之公司│ │ │ │ │ │ │名稱或電話│ ├──┼───┼────┼──────────┼────┼─────┤ │1 │陳麗雲│共匯款19│顏主祥郵局帳戶(帳號│92/08/14│東科生化科│ │ │ │筆,總匯│00000000000000) │92/08/15│技公司中獎│ │ │ │款金額18│馬少田郵局帳戶(帳號│92/08/15│及投資該公│ │ │ │18萬3925│000000000000000) │92/08/18│司,刊(02│ │ │ │元 │黃美月郵局帳戶(帳號│92/08/19│)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92/08/25│ │ │ │ │ │黃美月第一銀行新莊分│92/08/26│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92/08/27│ │ │ │ │ │255) │92/08/28│ │ │ │ │ │洪慧卿郵局帳戶(帳號│92/09/01│ │ │ │ │ │00000000000000) │92/09/02│ │ │ │ │ │蔡漢德郵局帳戶(帳號│92/09/03│ │ │ │ │ │00000000000000) │92/09/04│ │ │ │ │ │王士航郵局帳戶(帳號│92/09/05│ │ │ │ │ │00000000000000) │92/09/05│ │ │ │ │ │林印堂第一銀行清水分│92/09/08│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92/09/09│ │ │ │ │ │161) │92/09/10│ │ │ │ │ │丁士源郵局帳戶(帳號│92/09/1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 │賴秋月│共匯款 6│賴士忠郵局帳戶(帳號│92/09/12│世紀投資顧│ │ │ │筆,總匯│00000000000000) │92/09/15│問公司抽獎│ │ │ │款金額22│陳明輝郵局帳戶(帳號│92/09/15│活動、偽造│ │ │ │5萬5000 │00000000000000) │92/09/17│認購權證及│ │ │ │元 │ │92/09/18│香港特區彩│ │ │ │ │ │92/09/18│票管理中心│ │ │ │ │ │ │授權證書,│ │ │ │ │ │ │刊(07)72│ │ │ │ │ │ │24420 │ ├──┼───┼────┼──────────┼────┼─────┤ │3 │江秀合│共匯款 5│黃春美郵局帳戶(帳號│92/09/12│國稅局消費│ │ │ │筆,總匯│00000000000000) │92/09/12│者抽獎活動│ │ │ │款金額11│呂世瑋郵局帳戶(帳號│92/09/15│及誠信法律│ │ │ │1萬6900 │00000000000000) │92/09/25│事務所公函│ │ │ │元 │溫世明第一銀行永和分│92/09/26│,刊(02)│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00 │ │ │ │ │00407) │ │ │ └──┴───┴────┴──────────┴────┴─────┘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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