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14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688、20134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867號、96年度偵字第147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與其妻劉妙萍(改名劉珮雯,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65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現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中,於本案仍稱「劉妙萍」)均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各該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在其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亦均明知渠等皆未得各該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如附件一所示各該專用商品之同一商品或相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件一所示之各註冊商標。竟共同基於使用仿冒商標、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條碼、防偽雷射標籤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自92年9 月間某日起,由丙○○將如附件所示圖樣之商標貼紙、防偽標籤、商品條碼及記載生產國等之內容物標籤,以每張新臺幣(下同)0.2元至0.9元不等之價格,委託不知情之臺南市○○路64號文隆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隆公司)印製。而為取得該公司之信任,由丙○○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偽蓋有德商柏特格公司印文,佯示已獲得德商柏特格公司授權製作箱子及商品,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授權書一份,再由丙○○持交給文隆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甲○○而行使之,致使文隆公司不疑有他,受託代為印製偽造之商標貼紙,及依國際貿易習慣足以辨識為某國家某廠商商品,性質上屬於準私文書之偽造防偽標籤、商品條碼,暨內容印有生產國字樣之內容物標籤。丙○○另以每300ML內容液9.6元之價格,委託不知情之臺南市○○區○○路三段190巷75 之9號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邑公司)生產成分內 容與上開內容物標籤所載內容不符之沐浴乳及洗髮精。丙○○又承租高雄縣大社鄉○○路10號及10之1號倉庫,作為裝 罐後,從事貼標籤、條碼封緘作業之場所,而連續仿製商品名稱標示為「法國雙馬」(下稱雙馬牌)、「algemarin 」(下稱海馬牌)之仿冒沐浴乳及洗髮精。之後,丙○○再以其不知情之兄陳一明所經營之「惠明行」名義,以海馬牌舊瓶裝沐浴乳二瓶59元至69元、新瓶裝79元至89元,雙馬牌沐浴乳及洗髮精均二瓶45元至55元不等之價格,連續透過臺中縣龍井鄉○○路3巷1弄27號之亨庭有限公司、彰化縣福興鄉○○路○段227巷50弄10號之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允盛公司)、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三間厝243號之東昇商行 等不知情之盤商,鋪貨至臺中市○○路126號之名佳美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名佳美公司)等沐浴乳、洗髮精一般通路之店面販售,連續行使各該偽造之雷射標籤及內容物標籤,致使不特定之消費者因誤信各該沐浴乳、洗髮精外瓶上所黏貼之商標貼紙、雷射標籤及內容物標籤所載,陷於錯誤,進而購買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德商柏特格公司、歐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歐嘉公司),不知情之盤商及一般通路商店,暨購買前開仿冒商品之消費者。嗣於94年9月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彰化縣及高雄縣調查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同步在允盛公司、名佳美公司公益店及高雄縣大社鄉○○路10號及10之1號之封 緘作業場所執行搜索,計查獲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丙○○明知附件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各該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在其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亦均明知其未得各該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如附件二所示各該專用商品之同一商品或相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件二所示之各註冊商標。仍與劉珮雯基於同前共同使用仿冒商標、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條碼、防偽雷射標籤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自上開時地被查獲時起,至95年6月30日止:㈠將King Horse Shampoo(專用洗髮精)、King Horse Condition (專用潤髮乳),委託松群化學廠、瑞邑公司製造裝填,標示不實原產國資訊,復由丙○○自編條碼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於其上,使該條碼外觀上足以指向表徵係法 國不名廠商之商品,而為一定用意之證明;再於高雄縣仁武鄉後安村後庄巷111之1號倉庫,以英文貼標後蓋貼中文貼標之方式,佯示上開商品係外國進口之外觀,出貨販賣予己○○、丁○○及其他不詳通路商,轉賣至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台富五金百貨食品生活廣場(下稱台富五金廣場)等商家,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各該通路商及零售商均陷於錯誤、混淆誤認而購買上開商品。㈡將Twin Horse法國金雙馬夢幻香水沐浴乳,委託松群化學廠製造裝填,由丙○○向有犯意聯絡之李碧育(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取得未經授權之條碼0000000000000標明於貼標 之上,使該條碼外觀上足以指向表徵係我國永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聚公司)之商品,而為一定用意之證明;再於高雄縣仁武鄉後安村後庄巷111之1號倉庫,以英文貼標後蓋貼中文貼標之方式,佯示上開商品係外國進口之外觀。且未經商標權人歐嘉公司之同意,在上開商品上,印製近於歐嘉公司雙馬及Twin Horse註冊商標圖樣文字,出貨販賣予韻發企業社乙○○及其他不詳通路商,轉賣至臺中超市有限公司、亞洲購批發倉庫等商家,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各該通路商及零售商均陷於錯誤、混淆誤認而購買上開商品。㈢由越南進口Ajour Cosme 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三合一旅行組),並將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精(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 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AjourCosme tics香皂委託瑞邑公司製造裝填,由丙○○向有犯意聯絡之李碧育取得未經授權之條碼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標明於貼標之上 ,使該條碼外觀上足以指向表徵係我國永聚公司之商品,而為一定用意之證明;再於高雄縣仁武鄉後安村後庄巷111之1號倉庫,以英文貼標後蓋貼中文貼標之方式,佯示上開商品係外國進口之外觀,且未經商標權人美國長箭產品有限公司(Stra ight Arrow Products,INC.,下稱長箭公司)之同 意,在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上,印製貼標,使用近於長箭公司雙馬陰影註冊商標圖樣,出貨販賣予衡通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庚○○及其他不詳通路商,轉賣至寶雅公司三民分公司等商家,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丙○○、劉佩雯為取信被告,復偽造越南Lu Gia公司之授權書,配合進口報單佯示合法,出示予上開通路商以行使之,致各該通路商及零售商均陷於錯誤、混淆誤認而購買上開商品。㈣委託不詳廠商製造裝填Ostrich Skincare Placenta Extrac tAdded胎盤素駝 鳥霜,標示不實原產國資訊,復由丙○○自編條碼0000000000000於其上,使該條碼外觀上足以指向表徵係法國不名廠 商之商品,而為一定用意之證明;再於高雄縣仁武鄉後安村後庄巷111之1號倉庫,以英文貼標後蓋貼中文貼標之方式,佯示上開商品係外國進口之外觀,出貨販賣予不詳通路商轉賣予零售商家,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各該通路商及零售商均陷於錯誤、混淆誤認而購買上開商品。嗣於95年9 月14日,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高雄縣仁武鄉後庄巷111之1號倉庫及相關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相關書證及物證。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辯護人除對證人乙○○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外,對於本案其餘證人之證據能力,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依上開規定,本件除乙○○之證言外,其餘證人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稱被告)供承有於上開時地被查獲如事實欄所示物品之情事,其對於仿冒海馬產品、偽造說明書、條碼等部分,為認罪之陳述,惟矢口否認有其餘部分之犯行,辯稱:雙馬的部分有經過授權,有關雙馬、海馬的成分,並無不一致的地方,所有標籤的內容都是瑞邑公司提供的,並不是被告製造的,本件的產品也是瑞邑公司製造的,而且本件的商品對人體並不會造成妨害,都是沐浴乳、洗髮精的成分。歐嘉公司原來是我創立的,沒有仿冒。併案部分均與第一次被查獲之同時間所為,在被查獲之後,就沒有再做了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犯劉妙萍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供述甚詳。並經證人陳一明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亨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坤炎、東昇商行負責人吳明昆、名佳美公司台中分公司經理簡志凌、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證人甲○○、歐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芳茹之夫陳永霖、證人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經理人陳裕瑤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詢問、偵查中證述屬實。 ㈡並有仿冒雙馬牌沐浴乳之照片、收銀機統一發票、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梧棲供銷部94年4 月廠商往來對帳及領款通知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94年7月14日(94)會字第00122號書函、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6月23日台總局政字第0941012422號函、 94 年8月12日台總局政字第094106234函、法務部調查局臺 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名佳美商品型錄、仿冒海馬牌沐浴乳之照片、現場照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之傳真文稿、統一發票、供應商基本資料、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買賣合約書、廠商商品報價表、文隆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承諾書、沐浴乳及洗髮精配方、收據、被告與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加工合約書、授權書等在卷可稽。 ㈢併案部分,業經被告丙○○於偵查中供述:李碧育提供上開條碼供其使用,其為寶豐企業行實際負責人,劉妙萍擔任公司會計,貼標係委聯慶印刷有限公司承製,確實從事上開商品之中英文貼標擬、校稿,條碼為李碧育所提供,上開商品均有參與製造、販賣。Ostrich Skincare Placenta ExtractAdded胎盤素駝鳥霜曾經販賣,但未再出貨等語。並經證人即凡生公司負責人陳勇伸、永晉餐具有限公司負責人己○○、衡通公司負責人庚○○、銘昶、永聚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憲宗、允盛公司負責人丁○○、台中超市公司經理林志偉、台富五金百貨食品生活廣場負責人黃朝金、寶雅公司商品採購員戊○○、瑞邑公司實際負責人陳裕瑤於警詢時,分別證述: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 精(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三合一旅行組)中,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係使用自越南進口之原 料;其餘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 用潤絲精(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則是瑞邑公司自行研發之原料, 瑞邑公司並代為充填,由被告2人自行貼標。另King Horse 產品亦係瑞邑公司提供原料並代充填,由被告2人自行貼標 等情。證人即寶豐企業社名義負責人劉月圓、聯慶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見益於警詢時證述:受被告丙○○之委託製作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精 (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三合一旅行組)正標、背標、中文說明、包裝盒、商品條碼,由丙○○擬、校稿等情。證人即共犯李碧育之證述:提供永聚公司之條碼予被告丙○○,銘昶公司、永聚公司均未同意其授權他人使用本案條碼等情。證人即共犯劉妙萍證述:寶豐企業行為被告丙○○實際經營,其係配合。94年10月1日租用高雄縣仁武鄉後庄巷111之1號, 租期2年,做為商品倉庫及辦公室。其負責本案商品之貼標 、包裝及僱工等情。復有King Horse Shampoo(專用洗髮精)及King Horse Condition(專用潤髮乳)統一發票3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書函(95)會字第40號、第49號函,載明:⒈該0000000000000條碼並未授與任何廠 商使用;⒉該0000000000000條碼係該會授權予「永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但於該會所建置之「台灣產品電子目錄」條碼資料庫中,並未查獲此條碼登記資料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外包裝商品)之條碼係銘昶企業有限公司轉予永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Twin Horse法國金雙馬夢幻香水沐浴乳統一發票1紙、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精(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三合一旅行組)統一發票1紙、網 頁資料「LV如何分真假」:文義載明加工物品之產地即為製造地之意,產地之外別無製造地可言、中華民國條碼協會網頁資料「條碼識別」資料、進口報單:載明95年4月間有散 裝且生產國為越南之「Relax Box(showe.Ajour+Shampoo-Ajour+3soap)」之疑似Ajour公司物品由瑞邑公司併櫃進口 、偽造之Ajour Cosmetics傳真商品授權書2張、「衡通」訂貨單11張,載明衡通公司自95年2月起至6月30日止持續訂購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精 (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三合一旅行組)、允盛公司進貨明細表2張、進口報單2張及授權書傳真(衡通公司寄送寶雅採購人員戊○○)、寶雅台中三民店請購/訂購單1張、Licens ingContract(Andreas kopp Ag公司與Lu Gia Trading & Service Company Limited公司):載明Scope of License,"‥‥, but has no right to transfer or assign the usage of said trademark to third party."、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寶豐企業馬用洗髮乳、潤絲乳製造記錄表,中文名稱對照表、聯慶印刷有限公司估價單、送貨單及樣本、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精 (中文貼標與英文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三合一旅行組)貼標影本、廠房租賃契約書、Ostrich Skincare Placenta Extract Added英文標 籤、胎盤素駝鳥霜中文標籤、銘昶企業有限公司商品及條碼真品影本、被告丙○○偽造之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手搞、台中超市有限公司商品進退貨明細表2張、被告丙○○開予韻發企業社收據1張、搜索現場照片36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5張: 載明雙馬陰影圖係美國長箭產品有限公司(Straight ArrowProducts, INC.)於94年5月30 日提出申請,95年4月1日註冊公告之商標,審定號000000000號、美國箭牌馬正品外觀 網頁1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張:載明商標圖樣係歐嘉公司於88年10月2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89年12月1日註冊公告之商標,審定號 00000000號,指定使用於沐浴乳等商品類別上,且現均仍在專用期間中等附卷,市場購得之King Horse Shampoo(專用洗髮精)及King Horse Condition(專用潤髮乳)共5瓶( 附照片)、市場購得之Twin Horse法國金雙馬夢幻香水沐浴乳(附商品實物照片)、市場購得之Ajour Cosmetics Black Pearl Horse shampoo馬用潤絲精(中文貼標與英文 文義不符)、Ajour Cosmetics Horse shampoo馬用洗髮精 、Ajour Cosmetics Cream Bath for Horses馬用沐浴乳( 三合一旅行組,附商品實物照片)等扣案足憑。 ㈣此外,扣案商品確有使用仿冒商標、偽造之說明書、條碼、標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扣案,勘驗屬實。並經本院向智慧財產法院調取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劉珮雯偽造文書等案全卷,核閱無訛,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65號判決附卷足稽。證人己○○、丁○○、戊○○、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最後一次進貨時間不記得,或被查獲之後就沒有向被告進貨等語,然查被告除出貨予上開證人外,尚有出貨予其他廠商,是以上開證人所證述之情節,仍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㈠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㈡刑法第255條第1項法定刑為罰金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2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2條第5款規定「罰 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 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 部分之法定刑。 ⒉法定刑為罰金之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 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罰金刑部分,業於95年6月14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09500035181號令增訂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明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與該條增訂公布前,就罰金刑部分所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不同。而刑法第255條第1項係刑法分則 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255條第1項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之,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被告就被訴之連續犯部分,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數罪併罰,如依修正刪除前之連續犯規定,僅論以一罪,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數罪併罰之結果,較之連續犯未必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處。 ㈣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日施行。則本案被告所犯之罪,如依數罪併罰之結果,未必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四、按商品條碼,係使用於商品之容器或包裝,足以表彰商品之製造國家、廠商、商品種類等,且得以電腦或機器判讀,廣為業界所使用,應屬準文書之一種。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罪、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手法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與劉妙萍、李碧育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於第一次被查獲後之犯行,然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經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96年7月4日經總統令公布,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 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符合該條例所規定得予減刑之 情形,應依該條例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認被告尚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復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 辦部分之犯行,尚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部分犯行,固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仿冒之商品非少,對於社會所造成之損害非輕,及其犯後未全部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分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或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因非屬被告所有,或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尚犯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罪云云,惟查違反商標法或刑法第255條之行為,其本質上 即有欺騙他人之意,被告之行為,固屬不該,然就其犯行,應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否則該違反商標法或刑法第255條 之規定,將永無適用之餘地,殊非原先立法之本意。另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自95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間止,亦有犯罪 之行為,惟經查此部分尚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犯罪,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因公訴及併辦意旨均認上開部分與已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25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55條、第56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查獲地點:高雄縣大社鄉○○路10號及10之1號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備 註 │ ├──┼────────────┼────┼─────┼────────┤ │ 1 │舊瓶海馬牌沐浴乳側標條碼│ 8400張│丙○○ │ │ │ │ │ │劉妙萍 │ │ ├──┼────────────┼────┼─────┼────────┤ │ 2 │帆船海馬牌沐浴乳標籤 │ 21000張│同上 │ │ │ │ │藍色: │ │ │ │ │ │ 15000張│ │ │ │ │ │紅色: │ │ │ │ │ │ 6000張│ │ │ ├──┼────────────┼────┼─────┼────────┤ │ 3 │舊海馬牌沐浴乳背標 │ 10000張│同上 │ │ ├──┼────────────┼────┼─────┼────────┤ │ 4 │海馬牌沐浴乳收縮膜 │ 9800張│同上 │ │ │ │ │ 6500張│ │ │ │ │ │ 6900張│ │ │ ├──┼────────────┼────┼─────┼────────┤ │ 5 │海馬牌沐浴乳雷射標 │ 9000張│同上 │ │ ├──┼────────────┼────┼─────┼────────┤ │ 6 │海馬牌香水沐浴乳正標 │ 11500張│同上 │ │ │ │ │ 7500張│ │ │ ├──┼────────────┼────┼─────┼────────┤ │ 7 │舊瓶海馬牌沐浴乳 │ 4920瓶│同上 │ │ ├──┼────────────┼────┼─────┼────────┤ │ 8 │帆船海馬牌沐浴乳 │ 10248瓶│同上 │ │ ├──┼────────────┼────┼─────┼────────┤ │ 9 │舊新海馬牌沐浴乳中文標籤│ 20000張│同上 │ │ ├──┼────────────┼────┼─────┼────────┤ │10 │海馬牌沐浴乳紙箱 │ 1000個│同上 │ │ ├──┼────────────┼────┼─────┼────────┤ │11 │帆船海馬牌沐浴乳36瓶 │ 1548瓶│同上 │ │ ├──┼────────────┼────┼─────┼────────┤ │12 │送貨單 │ 10本│同上 │ │ ├──┼────────────┼────┼─────┼────────┤ │13 │廠商付款簽收簿 │ 1本│同上 │ │ ├──┼────────────┼────┼─────┼────────┤ │14 │九十四年度銷貨簿 │ 1本│同上 │ │ ├──┼────────────┼────┼─────┼────────┤ │15 │往來客戶資料 │ 1冊│同上 │ │ ├──┼────────────┼────┼─────┼────────┤ │16 │惠明行進貨相關資料 │ 1冊│同上 │ │ ├──┼────────────┼────┼─────┼────────┤ │17 │進貨相關單據 │ 1冊│同上 │ │ ├──┼────────────┼────┼─────┼────────┤ │18 │丙○○產品庫存名細 │ 1冊│同上 │ │ ├──┼────────────┼────┼─────┼────────┤ │19 │出貨明細表 │ 1冊│同上 │ │ ├──┼────────────┼────┼─────┼────────┤ │20 │惠名行出貨資料 │ 1冊│同上 │ │ ├──┼────────────┼────┼─────┼────────┤ │21 │惠明行出貨資料 │ 1冊│同上 │ │ ├──┼────────────┼────┼─────┼────────┤ │22 │仿冒海馬牌商標相關資料 │ 1冊│同上 │ │ └──┴────────────┴────┴─────┴────────┘ 附表二 查獲地點:高雄縣仁武鄉○○街66號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備 註 │ ├──┼────────────┼────┼─────┼────────┤ │ 1 │進出貨單及發票影本 │ 3張│丙○○ │ │ │ │ │ │劉妙萍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備 註 │ ├──┼────────────┼────┼─────┼────────┤ │ 1 │雙馬牌花香洗髮精 │ 186瓶│允盛公司 │查獲地點:彰化縣│ │ │ │ │ │福興鄉○○路○段│ │ │ │ │ │227巷50弄10號 │ ├──┼────────────┼────┼─────┼────────┤ │ 2 │雙馬牌夢幻香水沐浴乳 │ 808瓶│同上 │同上 │ ├──┼────────────┼────┼─────┼────────┤ │ 3 │法國雙馬牌乳霜沐浴乳 │ 20瓶│名佳美公司│查獲地點:台中市│ │ │ │ │臺中分公司│公益路126號 │ ├──┼────────────┼────┼─────┼────────┤ │ 4 │法國雙馬牌花香洗髮精 │ 8瓶│同上 │同上 │ ├──┼────────────┼────┼─────┼────────┤ │ 5 │法國雙馬牌夢幻香水沐浴乳│ 46瓶│同上 │同上 │ └──┴────────────┴────┴─────┴────────┘ 附表四【併案部分】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備 註 │ ├──┼────────────┼────┼─────┼────────┤ │1 │房屋租賃契約書 │ 1本│丙○○ │編號1至23查獲地 │ │ │ │ │ │點:高雄縣仁武鄉│ │ │ │ │ │後庄巷111之1號(│ │ │ │ │ │倉儲處所) │ ├──┼────────────┼────┼─────┼────────┤ │2 │銷貨簿 │ 1冊│同上 │ │ ├──┼────────────┼────┼─────┼────────┤ │3 │出貨單 │ 1冊│同上 │ │ ├──┼────────────┼────┼─────┼────────┤ │4 │送貨單 │ 3冊│同上 │ │ ├──┼────────────┼────┼─────┼────────┤ │5 │King Horse商品條碼 │ 16張│同上 │每張有9枚 │ ├──┼────────────┼────┼─────┼────────┤ │6 │Ostrich Skincare商品條碼│ 19張│同上 │每張有5枚 │ ├──┼────────────┼────┼─────┼────────┤ │7 │進貨簿 │ 1冊│同上 │ │ ├──┼────────────┼────┼─────┼────────┤ │8 │胎盤素鴕鳥霜標籤 │ 7張│同上 │每張有20枚 │ ├──┼────────────┼────┼─────┼────────┤ │9 │進口報單資料、授權書 │ 10張│同上 │ │ ├──┼────────────┼────┼─────┼────────┤ │10 │Ajour Cosmeties說明資料 │ 1張│同上 │同上 │ ├──┼────────────┼────┼─────┼────────┤ │11 │Ajour Cosmetics(洗髮精 │ 8箱│同上 │取樣共240瓶 │ │ │、沐浴乳) │ │ │ │ ├──┼────────────┼────┼─────┼────────┤ │12 │Ajour Cosmetics(洗髮精 │ 505箱│同上 │共計15176瓶 │ │ │、沐浴乳) │ │ │ │ ├──┼────────────┼────┼─────┼────────┤ │13 │Ajour Cosmetics香皂包裝 │ 1箱│同上 │共計358個 │ │ │盒 │ │ │ │ ├──┼────────────┼────┼─────┼────────┤ │14 │Ajour Cosmetics雙馬標籤 │ 1箱│同上 │共3040張 │ ├──┼────────────┼────┼─────┼────────┤ │15 │Ajour Cosmetics沐浴乳中 │ 1箱│同上 │有4種共計17010張│ │ │文說明書 │ │ │、胎盤素綿羊油中│ │ │ │ │ │文說明1000張、胎│ │ │ │ │ │盤素鴕鳥霜中文說│ │ │ │ │ │明1000張 │ │ │ │ │ │總計19010張 │ ├──┼────────────┼────┼─────┼────────┤ │16 │Ajour Cosmetics正標貼紙 │ 1箱│同上 │沐浴乳、洗髮精、│ │ │ │ │ │潤絲精正標貼紙各│ │ │ │ │ │2捲,共6捲 │ ├──┼────────────┼────┼─────┼────────┤ │17 │Ajour Cosmetics背標貼紙 │ 1箱│同上 │沐浴乳、洗髮精、│ │ │ │ │ │潤絲精背標貼紙、│ │ │ │ │ │中文說明、商品標│ │ │ │ │ │籤各1捲,共7捲 │ ├──┼────────────┼────┼─────┼────────┤ │18 │King Horse 洗髮精 │ 1箱│同上 │取樣36瓶 │ ├──┼────────────┼────┼─────┼────────┤ │19 │King Horse 洗髮精 │ 34箱│同上 │入庫共計1188瓶 │ ├──┼────────────┼────┼─────┼────────┤ │20 │法國雙馬牌乳霜沐浴乳 │ 1箱│同上 │取樣24瓶 │ ├──┼────────────┼────┼─────┼────────┤ │21 │法國雙馬牌乳霜沐浴乳 │ 90箱│同上 │入庫共計2136瓶 │ ├──┼────────────┼────┼─────┼────────┤ │22 │Ajour Cosmetics旅行包(3│ 2箱│同上 │取樣21組每組3瓶 │ │ │小瓶裝) │ │ │,共計63瓶 │ ├──┼────────────┼────┼─────┼────────┤ │23 │Ajour Cosmetics標籤貼紙 │ 2張│同上 │共11枚 │ ├──┼────────────┼────┼─────┼────────┤ │24 │KING HORSE專用洗髮精 │ 3瓶│台中超市公│查獲地點:台中縣│ │ │ │ │司 │大肚鄉○○路○段│ │ │ │ │ │23號及倉儲處所 │ ├──┼────────────┼────┼─────┼────────┤ │25 │KING HORSE專用潤絲精 │ 6瓶│同上 │同上 │ ├──┼────────────┼────┼─────┼────────┤ │26 │仿法國夢幻香水沐浴露(晨│ 8組│寶雅公司 │查獲地點:台中市│ │ │捷夢幻香水沐浴露) │ 12組│台中分公司│文心路四段597號 │ │ │ │ 12組│ │每組2瓶,共88瓶 │ │ │ │ 12組│ │ │ ├──┼────────────┼────┼─────┼────────┤ │27 │Ajour Cosmetics馬用洗髮 │ 8組│同上 │查獲地點:台中市│ │ │精 │ │ │太平路22之4號 │ │ │ │ │ │每組3瓶,共計24 │ │ │ │ │ │瓶 │ └──┴────────────┴────┴─────┴────────┘ 附表五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備 註 │ ├──┼────────────┼────┼─────┼────────┤ │ 1 │法國雙馬牌沐浴乳出貨單 │ 4張│允盛公司 │不沒收 │ ├──┼────────────┼────┼─────┼────────┤ │ 2 │惠明商行商號資料 │ 1張│同上 │同上 │ ├──┼────────────┼────┼─────┼────────┤ │ 3 │惠明行銷售商品資料 │ 1張│同上 │同上 │ ├──┼────────────┼────┼─────┼────────┤ │ 4 │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銷售│ 33頁│同上 │同上 │ │ │雙馬牌沐浴乳明細表 │ │ │ │ ├──┼────────────┼────┼─────┼────────┤ │ 5 │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陳文│ 2張│丁○○ │同上 │ │ │燦名片 │ │ │ │ ├──┼────────────┼────┼─────┼────────┤ │ 6 │允盛公司銷售客戶資料 │ 1張│同上 │同上 │ ├──┼────────────┼────┼─────┼────────┤ │ 7 │法國雙馬牌乳霜沐浴乳供貨│ 1張│同上 │同上 │ │ │廠商 │ │ │ │ ├──┼────────────┼────┼─────┼────────┤ │ 8 │東昇商行供貨資料 │ 2張│同上 │同上 │ ├──┼────────────┼────┼─────┼────────┤ │ 9 │名佳美訂購訂單 │ 1張│同上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