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姚勳昌
- 被告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9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2702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42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宇○○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宇○○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宇○○自民國九十年五月間起受僱於由石鐵錚與余慶松(以上二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判決有罪在案,二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七號判處石鐵錚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余慶松有期徒刑二年四月)、陳修仁共同於九十年二月間,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八樓所設立之「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凱鋒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職務,「金凱峰公司」係由石鐵錚擔任實際負責人,余慶松為總經理(嗣余慶松因理念不合,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離職);石鐵錚另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在臺中市○區○○街一二五號及臺中市○區○○○路二段一0五號設立「金風采國際美容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風采公司)」,以為「金凱鋒公司」之銷售門市,並供應徵者刷卡購買產品,宇○○即自「金凱峰公司」離職,旋前往石鐵錚實際經營之「金風采公司」,受僱擔任店經理職務,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應石鐵錚之要求,擔任「金凱峰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之後,石鐵錚為提供刷卡機予「金凱峰公司」使用,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一0五號一樓設立「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鑫環宇公司)」,宇○○又受僱擔任經理職務,並應石鐵錚之要求,擔任「鑫環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後換由張震生擔任人頭負責人。宇○○即與石鐵錚及「金凱鋒公司」所僱用之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原名葉笎輔)、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原名蔡佩玲)、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原名劉育成)、廖淑琴、廖文志、陳泳華(原名陳佳偉)(以上十二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判處有罪在案)、廖軒甫、吳佳樺、陳秋玲、林佳宏(以上四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判處有罪在案)、陳昭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協商判決確定)、陳沛麒(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判處有罪在案)、陳修仁等公司成員,共同基於詐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維生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金凱鋒公司並無實際之工作可資任職或仲介,仍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之學校畢業生、志願役退伍軍人與中年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止,先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不特定報紙刊登徵聘「日盛科技」、「凱盛科技招聘儲備幹部、行政職員、倉管人員、總機櫃檯,工作地點:斗六科技工業區、斗南豐田工業區」、「祥錩興業(股)公司徵廠務會計、品管人員、倉管助理」、「中日研發生產製造商人事管理部徵儲備幹部、職員、倉管、總機、廠務助理」、「全峰科技公司應徵櫃檯行政」、「笙華科技公司應徵行政助理」、「金凱鋒公司徵行政人員、總機小姐、倉儲作業員」等求職訊息,或自行至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並通知求職者,以上開訛稱虛有之職缺,誘使求職者至金凱鋒等公司應徵,再於面試應徵者時,許以新臺幣(下同)每月二萬餘元至三萬餘元不等之固定薪俸,使應徵者卸除警覺心,繼之要求應徵者需購買金凱鋒公司廉價之產品,以示對公司之信心,若不購買公司產品或投資,公司將無法聘僱為員工,應徵者若購買公司產品,公司另有專門之業務人員得代求職者銷售,即可取回購物款項等語,詐騙應徵者,而以此手法,要求應徵者購買公司之調整型內衣、化妝品、精油等產品(每單位為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元),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程琇絹等人,為求得固定薪俸之工作,且因公司保證代銷所購產品,應無虞於購物款項之取回,因而陷於錯誤,受騙上當,分別以現金或刷卡交付一萬元至三十一萬零八百元不等之金錢,以購買公司低價之產品。石鐵錚所僱用之張震生等公司成員俟程琇絹等應徵者已購買公司產品後,即告知程琇絹等人公司並無底薪,任職者之薪資均係採業務獎金制度,需自行銷售所購公司產品,或另推薦他人進入公司,始得取回購物款項,程琇絹等人因無法向外界銷售公司產品,致無法取得業務獎金之酬勞,生活無以為繼,不得已只得知難而退,或於得悉公司以此不法手段誘騙求職者,因不願同流合污,憤而離職,渠等即以此「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職者,所得款項均依比例朋分花用,並均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經應徵者I○○報警處理,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時五十五分許、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二十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八樓「金凱鋒公司」及臺中市○區○○○路二段一0五號「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本案全部卷證所涵括之證據(包括共犯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對證據能力均未異議,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宇○○,固不否認先後受僱於石鐵錚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金凱峰公司」、「金風采公司」,並擔任「金風采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確係因求職而受騙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伊聽命於石鐵錚,受石鐵錚利用作為人頭,「鑫環宇公司」與伊無關,請求給予緩刑云云,然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與廖軒甫等其餘共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之聯絡,先後任職由石鐵錚、余慶松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金凱鋒公司,被告宇○○並與石鐵錚前後擔任金風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擔任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利用無求職經驗者及中年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加以詐騙要求上揭應徵者購買公司價值低廉之化妝品、精油等產品,而獲取不法利益等情,除據被告於原審法院就起訴事實坦白認罪,並表示對起訴事實無意見外(原審卷第六十八頁),被告並坦認「因為金凱峰公司的刷卡機被公平交易委員會停掉,就又成立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主要目的是要讓金凱峰公司來刷卡使用,所以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的刷卡機要給金凱峰公司共用。」、「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是在91年11月19日成立」、「我是在91年11月19日在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原審卷第六十七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亦坦認「(你有無同意當人頭?)我有同意。」、「(你為該公司現場經理,員工是否受理指揮管理?)是。」、「(員工上門應徵,是何人面試?)有可能是我,有可能是其他的人。」、「(你何時又成為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石鐵錚當時開了很多家公司,也是在金風采成立後,我才成為鑫環宇美容公司負責人,時間在查獲前幾個月。」、「(本件認為你涉嫌詐欺,是否承認?)我承認。」,核與共犯張震生、廖軒甫、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陳沛麒、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吳佳樺、陳秋玲、林佳宏、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三四六七號等案件供述情節及被害人程琇絹、子○○、D○○、L○○、申○○、N○○、玄○○、己○○、午○○、未○○、寅○○、C○○、酉○○、丑○○、P○○、V○○、丁○○、癸○○、地○○、H○○、天○○、O○○、R○○、Q○○、E○○、宙○○、亥○○、辛○○、M○○、U○○、F○○、卯○○、壬○○、戌○○(係被害人辰○○之夫,與被害人辰○○同時至金凱鋒公司應徵而同時遭詐騙)、丙○○、J○○、S○○、B○○、庚○○、A○○、K○○、黃○○、巳○○、T○○、戊○○、I○○、G○○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均屬相符,復有徵才廣告影本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扣案,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按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乃行為人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予行為人。而現代化社會中,犯罪集團所施用之詐財手法固屬千變萬化,然基本犯罪原理,均係針對凡人有所慾求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在求職者應徵工作時,資方既刊登廣告欲徵聘人員,當需提供一定之職缺,且勞資雙方洽談工作契約之過程,資方本應據實詳盡說明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如何計算等基本重要事項,使勞方得以具體衡量該項工作是否符合本身能力、意願,進而決定是否締約為僱傭人服勞務,如僱傭人根本未提供任何職缺,僅以應徵為手段,並以工作機會為誘餌,向求職者勸說需購買一定之產品,始能獲得工作,或未踐行上述告知義務,使求職者得為自身能力、意願之實際估量,即已有違職場常規,如進而誘使應徵者為成立工作契約而陷於錯誤,交付一定之財物,則該僱傭人之行為,即堪認係刑法上之施用詐術行為。本件被告先後受僱於石鐵錚設立之「金凱鋒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並擔任「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共犯石鐵錚以「金凱鋒公司」、「金風采公司」名義先於報紙刊載內容不實之徵人廣告,誘使急於謀職者前往面試,再採分工方式,由部分公司成員誇飾公司之美麗遠景,另負責面試之職員即以工作機會為誘餌,要求應徵者需購買一定單位之公司產品,始得進入公司任職,復對求職者佯稱暫時購入公司產品僅係為通過職缺獲取之考核,求職者不需自行向外推銷公司產品,公司另有專門業務人員負責推廣銷售,短期間內即得取回付出購買公司產品之款項,使求職者無從具體評估自我是否有業務拓展之能力,即陷於錯誤,貿然購入產品而得以進入金凱鋒公司任職,但旋即發現,欲取回款項,仍須自行對外銷售已購入之公司產品,如無法售出,只得自行吸收損失,或取回產品自用,其仍係利用被害人急於謀求工作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故本件被告及金凱鋒等公司成員所為,乃典型「假應徵、真詐財」之詐欺犯罪行為,要堪認定。至於余慶松所設立之「露詩丹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詩丹娜公司)」,被告否認曾受僱任職,而前往應徵之被害人李淑惠、楊爵如、施柏志、林建瑋、紅孟君、張清鐘、許櫻美、黃家麟、翁瑩倫、林綠屏、王琳徹、黃麗秋、林榮祥、洪若瑜、黃淑滿、謝育瑋、白仁法、林育瑩、周詠珊、吳采樺、沈美妤、錢世明、陳正義、陳美吟、簡淑萍、高秀金、楊麗靜、石西峻、吳麗敏、黃宏誌、江彥玲、林君如、顧仁華等亦未指述遭受被告詐騙之情,因此,起訴書指稱余慶松所成立之「露詩丹娜公司」向被害人李淑惠等人詐騙之犯行,並無任何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有參與;又余慶松雖有與石鐵錚共同成立「金凱峰公司」,並擔任總經理職務,惟余慶松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中供述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離職等語,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核與本案起訴書附表所認定之任職時間相同,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前往「金凱峰公司」應徵受騙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年九月之後,余慶松業已離職,且並無任何事證足證余慶松在離職之後,又有涉入「金凱鋒公司」經營或分贓其獲利之情形,自難遽認余慶松亦有參與「金凱鋒公司」共同為詐欺之犯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又被告稱金風采公司僅從事美容教學,是以言詞聲請調查「金凱峰公司」與「金風采公司」二公司間之關係及發函公家機關云云,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在你經手業務範圍內,約有多少百分比是賣給來應徵的人?)約百分之五十。」,是上述公司縱或有從事部分美容教學工作,或有部分產品係出賣予非應徵者,亦無礙於被告向求職者詐騙犯行之成立,核無再為調查之必要。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按: ㈠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與共同被告石鐵錚等人共同詐欺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㈡本件被告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止先後多次詐欺之犯行,檢察官雖以連續詐欺罪起訴,惟因石鐵錚等人業經以常業詐欺罪先後判處有罪在案,被告先後任職「金凱峰公司」、「金風采公司」、「鑫環宇公司」,並登記為擔任其中二公司之負責人,任職期間多次行騙,顯有恃以為業,賴此維生之意,核屬常業犯,而非起訴書所稱之普通詐欺罪。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但本件被告之犯罪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各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數,計算結果,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論以一罪,較有利於被告。 ㈢又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參,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論以累犯。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本案除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準據法外,自均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予以論處。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考。本件共犯石鐵錚設立「金凱鋒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而以前揭方式多次為詐欺行為,不僅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時間極為緊接而密集,被害人且為數眾多,共犯石鐵錚以縝密之公司組織為詐欺犯行,顯有完整的犯罪計劃與分工模式,並非因偶發性之需求而萌生詐欺犯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行為為目的,並以之為持續性、集團性、職業性之社會活動,皆屬常業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本院認基於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論處。被告與石鐵錚、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廖淑琴、廖文志、陳泳華、廖軒甫、吳佳樺、陳秋玲、林佳宏、陳昭吉、陳沛麒、陳修仁等公司成員間,就本件假應徵、真詐財之常業詐欺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與余慶松就「金凱峰公司」及「露詩丹娜公司」部分有假應徵、真詐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現有事證,既無從證明余慶松有參與「金凱峰公司」從事假應徵、真詐財及被告有參與余慶松自行成立之「露詩丹娜公司」從事假應徵、真詐財之犯行,業如前述,本院自無從遽以認定被告有與余慶松共同為前開詐欺之犯行,惟因公訴人認此與被告參與「金凱峰公司」所為詐欺犯行之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被告此部分所涉常業詐欺犯行,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末查: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如附表四編號三十所示之金風采公司人員履歷表、附表二編號二七所示之履歷表、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附表四編號五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四者同屬履歷表,原審法院就附表四編號三十所示之金風采公司人員履歷表認係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而依法宣告沒收之,其餘履歷表則認與本件詐欺無直接關聯性,然未說明其中區別為何,又被害人受騙求職而交付履歷表予本案共犯,被害人非不得請求返還該等履歷表,則此履歷表亦不宜沒收;又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鑫環宇預估報到人員名單與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報到名單性質亦屬相近,原審判決就此等名單是否屬犯本案詐欺罪使用,認定亦異,同亦未詳述其中區別為何,判決理由尚有不備,又原審判決理由文就宣告沒收之物認定均係共犯石鐵錚所有,然原審判決附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欄,卻又無任何此等物品屬石鐵錚所有之記載認定,判決理由亦非無矛盾,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請求從輕雖無可採,但原審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受僱於石鐵錚,參與假應徵、真詐財之詐欺犯行,利用求職者急欲謀職之弱點,藉機詐取財物,然手段尚稱平和,考量被告除受僱擔任業務經理外,並擔任人頭負責人,參與程度較深,且參與時間前後達一年多之時間,共同詐騙所得金額可觀,惟被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案發之後,「金凱峰公司」亦有出面賠償部分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被告先後任職「金凱峰公司」、「金風采公司」、「鑫環宇公司」,並登記擔任其中二公司負責人,涉入程度較深,犯後迄今亦未賠償全部被害人之損失,是本院認不宜宣告緩刑。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依法並非應宣告沒收,核屬扣案證物,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附表一: ┌──┬───┬──────┬───────┬─────┐ │編號│姓 名│遭詐騙日期 │面試及遊說購物│遭詐騙金額│ │ │ │ │者 │(新台幣)│ ├──┼───┼──────┼───────┼─────┤ │ 1 │程琇絹│90年09月間 │吳佳樺、廖軒甫│前往金凱峰│ │ │ │ │、黃惠蘭、劉璟│公司,刷卡│ │ │ │ │紳、宇○○ │35000元 │ ├──┼───┼──────┼───────┼─────┤ │ 2 │子○○│90年09月間 │吳佳樺、廖軒甫│前往金凱峰│ │ │ │ │、黃惠蘭、劉璟│公司,刷卡│ │ │ │ │紳、宇○○ │35000元 │ ├──┼───┼──────┼───────┼─────┤ │ 3 │D○○│90年09月下旬│陳金鳳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69000元 │ ├──┼───┼──────┼───────┼─────┤ │ 4 │申○○│91年01月12日│林佳宏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付現│ │ │ │ │ │77700元 │ ├──┼───┼──────┼───────┼─────┤ │ 5 │N○○│91年03月15日│張震生、宇○○│前往金凱峰│ │ │ │ │、王慧玲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6 │玄○○│91年03月26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凱峰│ │ │(陳孟│ │、廖軒甫 │公司,刷卡│ │ │怡) │ │ │130200元 │ ├──┼───┼──────┼───────┼─────┤ │ 7 │己○○│91年03月28日│陳協理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19000元 │ ├──┼───┼──────┼───────┼─────┤ │ 8 │午○○│91年04月22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91350元 │ ├──┼───┼──────┼───────┼─────┤ │ 9 │未○○│91年04月23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10 │寅○○│91年05月10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52500元 │ ├──┼───┼──────┼───────┼─────┤ │ 11 │C○○│91年05月18日│宇○○、陳昭吉│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付現│ │ │ │ │ │38850元 │ ├──┼───┼──────┼───────┼─────┤ │ 12 │酉○○│91年05月30日│張震生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13 │丑○○│91年07月03日│王之含、陳泳華│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116550元 │ ├──┼───┼──────┼───────┼─────┤ │ 14 │P○○│91年07月12日│葉逸夫、林佳宏│前往金凱峰│ │ │ │ │、吳佳樺 │公司,付現│ │ │ │ │ │10000元 │ ├──┼───┼──────┼───────┼─────┤ │ 15 │V○○│91年07月16日│陳秋玲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12000元 │ ├──┼───┼──────┼───────┼─────┤ │ 16 │丁○○│91年07月19日│張震生、陳泳華│前往金凱峰│ │ │ │ │、宇○○ │公司,刷卡│ │ │ │ │ │106000元 │ ├──┼───┼──────┼───────┼─────┤ │ 17 │癸○○│91年07月21日│吳佳樺、陳永堂│前往金凱峰│ │ │ │ │、葉逸夫 │公司,刷卡│ │ │ │ │ │58700元及 │ │ │ │ │ │付現19000 │ │ │ │ │ │元,合計77│ │ │ │ │ │700元 │ ├──┼───┼──────┼───────┼─────┤ │ 18 │地○○│91年07月24日│廖文志、陳昭吉│前往金凱峰│ │ │ │91年07月25日│、吳佳樺、廖軒│公司,刷卡│ │ │ │ │甫 │合計310800│ │ │ │ │ │元 │ ├──┼───┼──────┼───────┼─────┤ │ 19 │H○○│91年07月28日│徐聖祐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20 │天○○│91年08月02日│陳沛麒 │前往金凱峰│ │ │ │91年08月06日│ │公司,刷卡│ │ │ │91年08月07日│ │合計116550│ │ │ │91年08月14日│ │元 │ ├──┼───┼──────┼───────┼─────┤ │ 21 │O○○│91年08月06日│陳金鳳、王月雲│前往金凱峰│ │ │ │ │、葉逸夫、吳佳│公司,刷卡│ │ │ │ │樺 │77700元 │ ├──┼───┼──────┼───────┼─────┤ │ 22 │R○○│91年08月12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233100元 │ ├──┼───┼──────┼───────┼─────┤ │ 23 │Q○○│91年08月14日│黃鐙毅、陳靜儀│前往金凱峰│ │ │ │91年08月16日│、黃俊翔 │公司,刷卡│ │ │ │ │ │合計38850 │ │ │ │ │ │元 │ ├──┼───┼──────┼───────┼─────┤ │ 24 │E○○│91年08月20日│張紫雲、黃鐙毅│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25 │宙○○│91年08月23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付現│ │ │ │ │ │38850元 │ ├──┼───┼──────┼───────┼─────┤ │ 26 │亥○○│91年08月23日│陳俊翔、黃惠蘭│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27 │辛○○│91年08月27日│陳昭吉、游晉昂│前往金凱峰│ │ │ │ │、劉啟賢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28 │M○○│91年08月28日│陳沛麒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29 │U○○│91年08月29日│葉逸夫、廖軒甫│前往金凱峰│ │ │ │ │、紀立恆、劉啟│公司,付現│ │ │ │ │賢、陳靜慧 │38850元 │ ├──┼───┼──────┼───────┼─────┤ │ 30 │F○○│91年08月3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 │ │、王慧玲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31 │卯○○│91年09月02日│劉璟紳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05610元 │ ├──┼───┼──────┼───────┼─────┤ │ 32 │壬○○│91年09月06日│陳沛麒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33 │戌○○│91年09月1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凱峰│ │ │ │ │、廖淑琴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34 │辰○○│91年09月1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 │ │、廖淑琴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35 │丙○○│91年09月11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77000元 │ ├──┼───┼──────┼───────┼─────┤ │ 36 │J○○│91年09月17日│林佳宏、蔡巧如│前往金風采│ │ │ │91年09月18日│、吳佳樺、廖淑│公司刷卡合│ │ │ │ │琴 │計116550元│ ├──┼───┼──────┼───────┼─────┤ │ 37 │S○○│91年09月20日│王慧玲、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盧文│ │、姜淑惠 │公司,刷卡│ │ │英) │ │ │89000元 │ ├──┼───┼──────┼───────┼─────┤ │ 38 │B○○│91年09月24日│廖文志、郭芳蘭│前往金凱峰│ │ │ │ │、陳昭吉、黃惠│公司,付現│ │ │ │ │蘭 │155400元 │ ├──┼───┼──────┼───────┼─────┤ │ 39 │庚○○│91年09月24日│王麗冠、陳昭吉│前往金風采│ │ │ │ │、廖文志 │公司,刷卡│ │ │ │ │ │47500元, │ │ │ │ │ │付現29500 │ │ │ │ │ │元,合計77│ │ │ │ │ │700元 │ ├──┼───┼──────┼───────┼─────┤ │ 40 │A○○│91年09月26日│廖文志、陳昭吉│前往金風采│ │ │ │91年09月27日│、陳秋玲、李慧│公司,刷卡│ │ │ │ │玲 │合計77700 │ │ │ │ │ │元 │ ├──┼───┼──────┼───────┼─────┤ │ 41 │K○○│91年09月27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42 │黃○○│91年09月間 │王麗冠、廖文志│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43 │巳○○│91年10月04日│黃惠蘭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30000元 │ ├──┼───┼──────┼───────┼─────┤ │ 44 │T○○│91年10月07日│劉璟紳、黃惠蘭│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45 │戊○○│91年10月07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46 │I○○│91年10月12日│陳永堂、廖淑琴│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40000元 │ ├──┼───┼──────┼───────┼─────┤ │ 47 │G○○│91年10月17日│黃惠蘭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48 │乙○○│91年11月01日│張震生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9845元 │ ├──┼───┼──────┼───────┼─────┤ │ 49 │L○○│91年11月08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60900元 │ └──┴───┴──────┴───────┴─────┘ 附表二:金凱峰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報聘書、合約書 │3包 │ ├──┼────────┼────┤ │ 2 │一般資料 │4包 │ ├──┼────────┼────┤ │ 3 │一般資料 │1包 │ ├──┼────────┼────┤ │ 4 │一般資料 │1包 │ ├──┼────────┼────┤ │ 5 │一般資料 │3包 │ ├──┼────────┼────┤ │ 6 │一般資料 │1包 │ ├──┼────────┼────┤ │ 7 │員工薪資佣金收據│1本 │ ├──┼────────┼────┤ │ 8 │員工團保名單 │1本 │ │ │ │ │ ├──┼────────┼────┤ │ 9 │報到名單 │1本 │ ├──┼────────┼────┤ │ 10 │員工帳號 │1份 │ ├──┼────────┼────┤ │ 11 │出貨明細 │1本 │ ├──┼────────┼────┤ │ 12 │團保名單 │1袋 │ ├──┼────────┼────┤ │ 13 │每日庫存明細單 │1本 │ ├──┼────────┼────┤ │ 14 │員工團保名冊 │1本 │ ├──┼────────┼────┤ │ 15 │應徵人員簽到本 │1本 │ ├──┼────────┼────┤ │ 16 │名片明細 │1本 │ ├──┼────────┼────┤ │ 17 │其他分類冊 │1本 │ ├──┼────────┼────┤ │ 18 │出貨明細 │1本 │ ├──┼────────┼────┤ │ 19 │申請團保資料 │1本 │ ├──┼────────┼────┤ │ 20 │電話登記本 │1袋 │ ├──┼────────┼────┤ │ 21 │庫存帳冊 │1本 │ ├──┼────────┼────┤ │ 22 │員工勞保卡 │1袋 │ ├──┼────────┼────┤ │ 23 │員工勞健保名冊 │1本 │ ├──┼────────┼────┤ │ 24 │戊○○存證信函 │1封 │ ├──┼────────┼────┤ │ 25 │I○○存證信函 │1封 │ ├──┼────────┼────┤ │ 26 │求職證明 │1張 │ ├──┼────────┼────┤ │ 27 │陳嬿妃履歷表 │1張 │ ├──┼────────┼────┤ │ 28 │應徵人員簽到本 │1本 │ ├──┼────────┼────┤ │ 29 │員工印章 │1袋 │ ├──┼────────┼────┤ │ 30 │員工身分證 │1袋 │ └──┴────────┴────┘ 附表三:金風采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產品價格表 │1張 │ ├──┼────────┼────┤ │ 2 │鑫環宇公司新進人│5張 │ │ │員履歷表 │ │ ├──┼────────┼────┤ │ 3 │電話紀錄資料、職│2張 │ │ │員姓名資料 │ │ ├──┼────────┼────┤ │ 4 │課程表 │6張 │ ├──┼────────┼────┤ │ 5 │打卡 │2張 │ ├──┼────────┼────┤ │ 6 │金風采公司管理規│1張 │ │ │章 │ │ ├──┼────────┼────┤ │ 7 │未來規劃與格局 │1張 │ ├──┼────────┼────┤ │ 8 │美容護膚客戶資料│21張 │ │ │卡 │ │ ├──┼────────┼────┤ │ 9 │電腦磁片 │8片 │ ├──┼────────┼────┤ │ 10 │化妝保養品 │13瓶 │ ├──┼────────┼────┤ │ 11 │香精油 │15瓶 │ ├──┼────────┼────┤ │ 12 │三信商業銀行活期│19張 │ │ │存款帳戶存簿封面│ │ │ │影本 │ │ ├──┼────────┼────┤ │ 13 │私章 │15個 │ ├──┼────────┼────┤ │ 14 │產品訂購單 │1本 │ ├──┼────────┼────┤ │ 15 │產品說明書 │1張 │ ├──┼────────┼────┤ │ 16 │營業日收簽收單 │15張 │ ├──┼────────┼────┤ │ 17 │金風采收入表 │1張 │ ├──┼────────┼────┤ │ 18 │空白收據 │25張 │ ├──┼────────┼────┤ │ 19 │八、九月領薪人員│2張 │ │ │帳號名單 │ │ ├──┼────────┼────┤ │ 20 │業務進度表 │3張 │ ├──┼────────┼────┤ │ 21 │金凱峰公司獎金分│1張 │ │ │配表 │ │ ├──┼────────┼────┤ │ 22 │客戶欠款紀錄表 │1張 │ ├──┼────────┼────┤ │ 23 │電話紀錄表 │6張 │ ├──┼────────┼────┤ │ 24 │電話登記簿 │20張 │ ├──┼────────┼────┤ │ 25 │業績收入表 │9張 │ ├──┼────────┼────┤ │ 26 │付款簽收單 │2本 │ ├──┼────────┼────┤ │ 27 │退貨申請單 │15份 │ ├──┼────────┼────┤ │ 28 │各項報表空白表格│1冊 │ ├──┼────────┼────┤ │ 29 │進出貨品結存管制│1本 │ │ │表 │ │ ├──┼────────┼────┤ │ 30 │問卷調查表 │31張 │ ├──┼────────┼────┤ │ 31 │中式女子美容工會│1張 │ │ │會員證書 │ │ └──┴────────┴────┘ 附表四:鑫環宇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營利事業登記證 │1張 │ ├──┼────────┼────┤ │ 2 │應徵來電紀錄表 │13張 │ ├──┼────────┼────┤ │ 3 │鑫環宇預估報告人│3張 │ │ │員名單 │ │ ├──┼────────┼────┤ │ 4 │鑫環宇公司應徵人│17張 │ │ │員簽到簿 │ │ ├──┼────────┼────┤ │ 5 │鑫環宇公司新進人│16張 │ │ │員履歷表 │ │ ├──┼────────┼────┤ │ 6 │鑫環宇公司產品價│12張 │ │ │格表 │ │ ├──┼────────┼────┤ │ 7 │押卡機 │1台 │ ├──┼────────┼────┤ │ 8 │張震生存摺 │8本 │ ├──┼────────┼────┤ │ 9 │張震生筆記簿 │2本 │ ├──┼────────┼────┤ │ 10 │產品上課用教材 │1本 │ ├──┼────────┼────┤ │ 11 │員工打卡 │15張 │ ├──┼────────┼────┤ │ 12 │鑫環宇公司報聘合│10本 │ │ │約書 │ │ ├──┼────────┼────┤ │ 13 │公司營運作業相關│3本 │ │ │報表 │ │ ├──┼────────┼────┤ │ 14 │鑫環宇公司管理規│4張 │ │ │章 │ │ ├──┼────────┼────┤ │ 15 │精油廣告 │13份 │ ├──┼────────┼────┤ │ 16 │產品訂購單 │12份 │ ├──┼────────┼────┤ │ 17 │客戶退貨申請單 │17份 │ ├──┼────────┼────┤ │ 18 │訂單編號刷卡名單│1張 │ ├──┼────────┼────┤ │ 19 │退貨明細總表 │3張 │ ├──┼────────┼────┤ │ 20 │刷卡機 │1台 │ ├──┼────────┼────┤ │ 21 │房屋租賃契約書 │2份 │ ├──┼────────┼────┤ │ 22 │森林浴精油 │1盒 │ ├──┼────────┼────┤ │ 23 │美容產品 │8盒 │ ├──┼────────┼────┤ │ 24 │產品訂購單 │20張 │ ├──┼────────┼────┤ │ 25 │公司報紙廣告 │7張 │ ├──┼────────┼────┤ │ 26 │報紙廣告剪貼 │1本 │ ├──┼────────┼────┤ │ 27 │廣告費用明細表 │4份 │ ├──┼────────┼────┤ │ 28 │訓練指導表 │1本 │ ├──┼────────┼────┤ │ 29 │管理守則切結書 │1本 │ ├──┼────────┼────┤ │ 30 │金風采公司人員履│11份 │ │ │歷表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