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29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29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1391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40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